1997 國際法學家協會的西藏研究報告

實施概略

研究西藏之司法統治與人權狀況的本報告,包括自決、其他的基本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社會中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等。

本報告的陳述雖包括自1950年中國侵入西藏中部地區以來的情況,但主要以現狀為主。據了解,從中國政府於1994年召開第三次西藏工作會議以來,加緊了對西藏的高壓。在這一重要會議上,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們認定西藏不穩定的根源為流亡中的宗教領袖達賴喇嘛,並以此製定了新的西藏政策。會議達成了加快西藏自治區的經濟發展;加強對西藏的移民;開展消除達賴喇嘛影響的運動;鎮壓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等共識。其結果是對西藏宗教活動的控製益加嚴厲;自文革以來沒出現過的政治運動及對達賴喇嘛的攻擊指責和對有政治問題者的逮捕等增多;對可能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進行調查以及鎮壓與政治無關的反對運動也較以往嚴厲。

從1996年開始,在西藏境內加緊了鎮壓,加強在寺院中的政治教育運動;讓僧侶在保證愛國的文件上簽字,拒絕者被趕出寺院;加強控製有關西藏消息的外傳;對宗教高層人士判處徒刑;在公共場所和人員集中區禁掛達賴喇嘛照片;由達賴喇嘛認定的西藏第二大喇嘛班禪喇嘛之轉世八歲的靈童現仍處在中共的看押中。不僅對一些傳統的宏揚設置障礙,而且,將其認定為西藏人愛國思想的根源而試圖消滅之。1997年還稱西藏佛教為外國文化。

此類侵犯人權和壓製宗教等,均因西藏人民沒能享有主要的、基本的權利—即自決的權利。
中國政府為了延續為西藏人民所不情願之外來政權的統治,除鎮壓持不同政見之藏人和設法消除西藏文化的力量。還為了用殖民主義的殘暴壓製心懷不滿的人民而加緊對西藏的移民,由此為中國人掌握西藏政治、經濟、安全等權力創造了條件。

自治

中國雖在法律中規定了西藏自治區或自治地區的名義上的自治權利,但其權力很小,而且沒有中央政府的批準亦不準實施。一切權力集中在共產黨手中,不準西藏人有效地參與在自治區或地方政府事務,使藏人掌握自己地區之權力的機會非常的少。即使給予藏人某些職務,那也僅僅是名義上的。實際上他們需要聽命於比自己更高職權的中國人。在地方各級機關中都有共產黨的小組或支部來掌握權力,使自治徒有其名。同樣軍隊和警察的權力也完全由中國人掌握。西藏在歷史上單獨地生存,但現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西藏地區被並入中國的各個省份,使藏人在這些省份成為少數民族,從而無法真正實施自治的權力。

西藏民族的本質和西藏文化的危機

1959年聯合國大會呼吁尊重就西藏的基本人權、特殊的文化、宗教等。1961年和1965年分別在聯合國大會上對鎮壓西藏特殊的文化、宗教的行為表示遺憾。1991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下屬的阻止和保護對少數民族的民族歧視行為小組對“踐踏西藏基本的人權、自由,從而使西藏特殊的文化、宗教、國家的本質面臨毀滅的危機〞表示焦慮。

目前中國政府所推行的政策,是一個消滅西藏民族和他們特殊的文化之組成部分的政策。這點從以下所述可以得到證明。

人口遷移

從1950年開始大量中國人移居西藏,這是基於各種原因,包括根據官方的計劃而移居西藏的中國人、特別是漢族官員和專業人員移居西藏;在政府鼓勵下自願進入西藏者;有工作單位領來的工程建築人員以及因市場經濟而進入西藏的一般中國移民等。在西藏已形成許多中國人的城市。西藏人的城市也變的象個中國城市。在西藏東部許多西藏的土地變成田野;在中國人定居的地區,商業、建設等企業項目完全掌握在中國人的手中。

根據1994年召開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作出的決定,從當年開始,加強了對西藏的移民,估計各藏族自治地區人口中,三分之一的是中國人,而1949年該地中國人的比例只佔百分之六到十。現西藏自治區得百分之十二至十四為中國人,而以前這一地區的中國人只佔人口的百分之零點一以下。

西藏的文化遺產

中國統治西藏初期,摧毀西藏的寺院等使西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遭到極大損害。這種破壞在文化大革命中仍被繼續,摧毀西藏的宗教、寺院、佛像、聖器,打擊西藏個人的文化意識或本質等。文革後,西藏有形的由物質構成的文化已被摧毀殆盡。從1979年開始中國政府稍微放寬了對宗教的控製,允許重建部分寺院;但在文化傳授方面仍予嚴密控製,並要消滅其中自然具有愛國思想的部分。

語言

教育、商業、管理等活動均以中文為主要語言,同時由於世界的現代化,使藏人不得不學習中文,藏語的地位因而自然降低。在西藏自治區的中學和大專院校,包括西藏藝術等課程全部用中文講授。當中國共產黨確定了西藏語言、文字與西藏獨立有聯系之後,政府在西藏自治區采取的一系列對應措施中,包括關閉了以藏語授課的各實驗中學,並在總的教育中更加貶低藏語的地位。

發展

一般而言,衛生、交通、郵政等現代機械在西藏的使用確實帶來了利益,但在西藏的發展方式卻使西藏人更加處於困境,發展的主要目的是讓人民參與發展的各個項目,但藏人卻沒有這個機會,同時當局忽視對鄉村藏人生活水平的提高,為此的開支非常的少。和中國人相比較,藏人比中國人更窮,為中國的建設而開采西藏礦產以及將中國移民遷入西藏的各城市中等,危害了藏人社會的發展。

環境

四十餘年來,由於對西藏的大部分森林和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使水土流失嚴重,洪水暴發的數量在增加,由於中國人的行為,對環境危害最嚴重的是原來動物和牲畜賴於生存的大片草原遭到破壞而變成沙漠。對草原的破壞程度究竟到什麼程度呢?如果現在不及時進行恢複工作,將會危及到西藏的牧業能否繼續存在的問題。

個人權利和法院的職責

西藏自治區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鎮壓藏人反抗中國政府統治西藏的行為。法律處於中國共產黨的直接指揮下的結果是整個中國的人權均遭踐踏;特別是在西藏,由於中國政府正在開展對抗藏人愛國立場的運動,因此司法弊病益發嚴重。特別是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司法對分裂主義的鎮壓給予配合、支持。法律的基本條件雖是以公正的程序,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但許多因政治問題而被拘押者並未給予這一權利。

教育機會和權利

對藏人孩童必須給予低級教育方面中國政府邁出了大步。但是西藏的教育製度給與中國人的孩子更多的利益,從而使西藏孩子的利益受損。進行民族區別對待的明顯證明是各門課均以中文授課,因而藏人孩童入學率低且退學率高,西藏人的學校設施條件差;教師質量低;藏人很難入校。藏人文盲率比中國的文盲平均比例多三倍。而且其教育程序,在藏人孩童的心目中不僅無法對自己的民族文化之實質和語言、文字、價值觀等產生驕傲與尊重,反而使其產生中國的文化和價值觀難與匹敵的感覺從而消沉。

住房的權利

在提供住房方面,也在漢藏民族間實行分別對待,拆毀藏人的村鎮,將藏人趕出自己的房屋,代之於新蓋的房屋,在分配這些房屋時,對中國人給與特殊的優惠。

衛生權利

在西藏自治區,由於基本的衛生條件以及提供預防藥品等,使西藏西藏自治區的衛生在總的方面有很大的發展。一般而言,藏人的平均壽命為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中最短的,但與以往相比,目前已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藏人嬰兒的死亡率是全國平均死亡率的三倍。由於基本的衛生條件很差,價格高,鄉村的衛生工作人員有關知識很低,因此西藏的衛生狀況仍未進入滿意狀態。

無故關押拘禁

對藏人,以呼喊西藏獨立或與達賴喇嘛聯系為由逮捕判刑或無故長期關押等現象仍在繼續中。近來西藏的政治犯人數增多,達六百餘人。聯合國無辜拘押觀察小組對中國政府繼續無明確定義的“反革命〞罪名進行譴責。並鄭重地要求中國政府停止無視和踐踏國際輿論和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而將許多藏人拘押的行為並盡快釋放被捕者,但沒有產生效果。西藏的大部分政治犯都是由於參加和平示威游行;或張貼、散發標語、傳單;或與在國外的流亡政府有關人員接觸、談話;或保存有關西藏獨立之文件而遭到逮捕。在政治犯中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是佛教女尼。1997年中國政府專門針對國家分裂而製定“破壞國家安定的行為〞這一可以任意伸縮的新的詞匯或罪名以代替“反革命〞罪。

拷打暴虐

在拘押期間拷打或實施其它暴虐在西藏是極為普遍的,對因政治原因而被捕者以電警棍擊打則是極平常的事。平時,安全部門的軍警在逮捕人和向拘留所押解途中,以及在監獄中關押期間均會進行拷打或其他的暴虐。據可靠材料和其它證據表明:暴虐的方式包括以鐵鏈擊打;以瓖有許多鐵釘之木棒擊打;以鐵棍擊打;以電警棍擊打口腔和生殖器等身體的要害部位;將手臂擰向背後後以繩索懸吊在空中;向身上潑開水或置於冰水中等各種暴虐行為。特別是包括尼姑在內的藏人婦女遭受最殘酷的暴虐,她們由於是女人,對乳房或生殖器以電警棍擊打或其他的暴行以及被強奸等。

非法、任意處決

從1987年和1989年開始,有一定數目的和平示威者及其他人員遭到傷害或喪失了生命。但尚無確鑿證據證明向和平示威者使用了槍枝。近幾年裡,一直有關於在西藏的監獄中由於暴虐和忽視而使包括女尼在內的許多政治犯喪生的消息。1996年,西藏自治區有34人被處死,在西藏被處決者都沒能得到公正之法律調查的權利。

言論自由

西藏人的言論自由遭到極嚴厲的控製,不許發表與政治有關的有愛國傾向的言論,各居民委員會對有反對言論者進行告密的同時也會進行“改正觀點〞的工作。由於發表個人的政治見解而將藏人逮捕、囚禁、強迫勞動教養或改造;對藏人從外界進入的消息或向外傳遞消息給予嚴厲的控製。近期實施“嚴厲打擊〞活動以及查禁達賴喇嘛的照片、向各寺院派遣教育宣傳工作隊等使控製更趨嚴厲。

宗教信仰自由

佛教是西藏人生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信仰自由或宗教事務方面在西藏有著巨大的阻力,各寺院處於地方政府、共產黨的組織或共產黨專門設立的工作隊、警察分局等的嚴密控製下。各寺院的管理都置於所謂“民主管理委員會〞的控製下。自從1994年認定達賴喇嘛或達賴集團是西藏不安定的根源以來,對藏人的各種宗教儀式或儀軌加強了調查和控製,中國共產黨加緊對為管理寺院而專門成立之所謂“民主管理委員會〞施加壓力,並嚴厲實施未經批準不得建立寺院,規定每個寺院允許出家的僧侶定額數等,對新入寺的僧侶和尼姑加強調查和控製並規定僧尼必須反對達賴喇嘛等。中國政府還以班禪轉世問題使用來作為消除達賴喇嘛的政治宗教影響力的手段,將與班禪轉世問題有關的宗教高層人員逮捕並判處徒刑;開除班禪喇嘛寺院的僧侶,讓藏人干部和宗教領袖反對達賴喇嘛確認的班禪轉世,並承認中共自己尋訪的班禪轉世等,並通過這些手段觀察他們的愛國意識。不許懸掛達賴喇嘛照片的行為、後來發展成為查禁他的照片。

1996年對寺院專設的“愛國教育工作隊〞現仍在進行中,向各寺院緊急派出工作隊進行教育活動,包括讓寺僧詆毀達賴喇嘛。將許多僧侶趕出寺院並至少將九十名僧侶因阻礙教育工作而被捕。中國軍隊還炮擊一所寺院,造成一名僧侶喪生。

集會自由

做為有計劃地壓製西藏獨立運動之政策的組成部分之一,將西藏國內以和平手段進行示威游行的行為立即予消滅的同時,逮捕參加示威者以及對他們嚴厲打擊。期間,對由於經濟問題而舉行示威游行者也遭到嚴厲的打擊。

人口控製

藏人人數極少,即使整個藏人地區人數也是很少的,雖如此,中國政府仍不允許藏人婦生超過當局所訂數目以外的小孩,但限額還沒有象漢族婦女那樣嚴厲。在實施這一政策方面,也因地區不同而差別甚大。對超生者會采取與許多項法律相抵觸的罰款或強製墮胎或絕育等手段。有時因此嚴重傷害婦女的健康。對未經許可而生育的孩子,在就學機會等各項權益方面遭受區別對待。

西藏的法律地位

在拉薩的西藏政府所管理的西藏地區,從1913年至1950年之間是做為一個完全符合國際法的獨立國家而存在。1950年該地不僅有人民、被統治的地域和行使權力的政府,而且在該地方的一切管理都是在沒有外力干涉或影響等情況下自由、獨立的實施的。1913年至1950年間,西藏的外交工作完全由西藏政府自己直接辦理。因此,西藏至少是一個事實獨立的國家。

在中國的壓迫下,西藏於1951年簽訂“十七條協議〞後對中國喪失了自己的主權,根據該協議條約:中國政府保證西藏原有的社會製度;達賴喇嘛的權力;宗教自由;各寺院的自由等將得到保持,以及答應推遲民主改革等。這些保證又都被中國政府自己所踐踏,西藏政府方面如1959年所作的那樣,是可以認定協議的有關條款是無效的。

自決

藏人是一個“處於其他民族暴力統治下的民族〞為了自由的決定自己未來的政治地位,根據國際法享有完全的自決權利。至今為止,西藏人未能享有通過充分的言論自由,自由地行使這一權利。

本報告提議的要點是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願而在聯合國的監督下,在西藏進行公民投票自決。
凡在藏藏人、1949年前已定居西藏者及其後代和流亡藏人及其後代等均有參與投票的權利。
投票範圍為根據歷史,凡藏人佔多數的地域以及流亡藏人。

投票行使自決權利的結果

(1)產生一個獨立的國家
(2)具實質的自治體
(3)在中國統治下的地位
(4)由藏人自由作出的其他新的地位。

根據報告所明列的中國違反國際人權宣言,本報告省略其全部內容,僅就其主要部分表述如下:

提議中國政府

(一)根據西藏人民的意願,與達賴喇嘛及其領導的西藏流亡政府進行會談。
(二)停止本報告所述侵犯人權的行為,並尊重藏人的基本人權。
(三)停止因中國政府的原因而使西藏的文化、宗教以及民族本質面臨毀滅的行為,特別是停止大量中國人移民西藏的行為。
(四)支持聯合國為維護人權的活動,特別是讓聯合國的就虐待、無辜逮捕、在非法的情況下執行死刑、對婦女的強暴以及自由的法律調查等方面的觀察員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有效進入西藏;立即釋放由聯合國調查小組確認為無辜被捕者和類似被關押者;由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觀察小組的負責人執行建議各項以及為使其能有效地在西藏進行工作或調查,應允許其無限製地與在西藏的藏人見面。
(五)無條件地在有關人民基本權利或政治自由等國際法及其補充規定和與此有關的就人民基本的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方面的國際法上簽字。
(六)讓自由人權觀察者無阻攔地進入西藏。

提議聯合國大會

根據1959、1961、1965年通過的決議,在聯合國大會就西藏問題恢複進行討論。

提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為了研究西藏內部的人權狀況而設立專門人員。

提議聯合國秘書長

以和談解決西藏問題為目的,由聯合國任命一特別代表。並在聯合國的監督下,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願而進行投票表決。

提議國際人民

(1)如本報告所述,在未進行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願而舉行投票表決之前,各國或國際組織應暫緩確定對西藏之法律地位的立場。
(2)各有助於社會發展的建設項目要使其利益藏人,為了使其切實可行,在製定計劃和實施時,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讓藏人參與其中。在尊重藏人對環境和建設項目的選擇的基礎上以阻止中國人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移民西藏。

提議西藏流亡政府

(1)根據西藏人民的意願,為了解決西藏問題而與中國政府進行和談。
(2)為了了解西藏人民的意願,在西藏和流亡藏人中,在聯合國監督下,協作進行投票表決。

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