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行政區劃

原來西藏的行政區劃是比較複雜多樣的,其中噶登頗章政權時期,原來屬於西藏屬地的不丹、哲雄(錫金)脫離西藏獨立,其他屬於阿裡三圍的大部分地區被並入印度和尼泊爾。

除此而外的西藏地區也存在著不同的統治方式,其中在衛藏地區和部分康區實行的是基恰(相當於總管或總督)與宗溪(相當於縣和縣級莊園)兩級。

基巧即總管之意,相當於現今的專區,每個基巧都轄屬十幾個宗溪(縣),到本世紀初先後設立的基巧有﹕拉薩基巧,又稱雪基巧或雪勒空,下轄29縣,治設拉薩。

降基,即北方總管之意,統轄西藏北部牧區(現那曲等十四縣),治設那曲;絡基﹕基南部總管,負責山南地區30餘縣,治設澤塘。

達貢基巧,轄拉薩東南部十一縣,治設澤拉;阿日基巧﹕又稱阿裡噶本,統轄西藏最西部的阿裡十一縣,治設噶縣。

卓木基巧﹕今亞東,下轄四個縣,負責邊界管理等。治設卓木(亞東)

日喀則基巧,又稱基宗,轄25個縣,包括班禪喇嘛所屬四縣和薩迦法王所屬地域,治設日喀則。

多麥基巧,即康區基巧,設在昌都,負責管理康區。在此之前,管理康區的基巧設立在達澤多(康定)以西的娘榮(現劃並四川的新龍縣),稱娘基。1915年由於滿清軍官趙爾豐佔據長江以東的康區,以後的康區基巧就設在昌都,所轄包括德格、囊謙等自治的小國。

在縣級範圍,衛藏地區是縣與莊園並存,康區是地緣部落與宗縣製相結合,即在設立基恰和宗溪的同時,承認並利用地緣部落酋長在基層的權利。
西藏安多地區的大部分仍然是地緣部落或自治小國性質。

自清朝末年清朝軍隊在一段時期攻佔西藏康區和安多部分地區以來,曾試圖推行過中國的郡縣製,但由於藏人的反抗而並未能落實,因此,仍然采取所謂的”以夷治夷”的政策,實際上是束手無策,放任自流。而西藏政府不僅不承認滿清佔據這些地方,而且在康區設立娘榮基巧,直接派官實施統治,在此期間,西藏政府基本上一直是有效地對這些地區實施統治。

十三世達賴喇嘛時期,滿清侵入西藏,十三世達賴喇嘛被迫流亡印度,滿清覆滅後,西藏軍隊逐漸收複被佔領土,1930年的中藏戰爭中,西藏軍隊失利,中國軍隊重新佔據了長江以東的西藏地區,由此形成中藏雙方以長江為界相互對峙的局面,繼滿清統治中國的國民黨曾於本世紀二十年代末宣布在西藏康區和安多地區建立所謂的西康省和青海省,並將一部分西藏康區和安多地區劃並到中國甘肅雲南地區。但是西藏政府一直拒絕中國政府的這種侵略行經,堅持維護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主權,並通過各種途徑對上述地區實施管理和任免權利,因此,上述地區在一段時期處於事實上的雙方共同管理統治的狀態,中國的設縣並沒有代替西藏原有的統治體系,從而使兩種體系並存的局面一直維持到中共軍隊侵佔西藏時為止。

中共統治西藏後繼續統治民族對被統治民族普遍采用的以分化、消滅為目的的”以夷治夷”分而治之”政策,只是由於藏人的激烈反抗,雖然”以夷治夷”的政策一直難於實施,但卻有效地實施了”分而治之”的政策,目前西藏被中共分割的支離破碎,其中在衛藏和康區的部分土地上建立了所謂的”西藏自治區”(以1930年戰爭的實際停火線為界限);在康區噶瓦、囊謙和安多約一半的土地上建立了所謂的青海省,將安多的另一半劃入中國甘肅、四川兩省,形成現在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阿壩藏族自治州”;康區的其餘土地也並入四川、雲南等省,形成現在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和”迪欽藏族自治州”,另有部分地區以自治縣、鄉的形式分別劃入四川、甘肅等省,如木利藏族自治縣、華銳(天祝)藏族自治縣等等。

西藏和中國在一千多年以前通過條約確定過雙方的邊界而外,其後一直沒有任何雙方正式的劃界,隨著強弱時移,中國和西藏一直沒有產生共同認可的邊界線,因此,西藏人一般以五世達賴喇嘛時期雙方曾經和平相處時期雙方實際承認的控製線作為比較合理的界限,根據這一點,西藏的領土面積為二百五十萬平方公裡左右。

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自稱”博”,”博”是集民族、地域、政權於一體的稱呼。中國人稱”博”為”西藏”,在歷史上還有吐蕃、唐古特、圖波特、西番、西羌等眾多的稱謂。藏人主要聚居在其東南和西部地區,北面是著名的羌唐,多為高海拔的荒野冰川地區,西藏民族有康巴、安多、衛藏等地區或方言區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