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羅‧哈裏斯:
發佈者:金融時報 – 10月29日
在國際法框架中,西藏是否擁有自決權?
有堅實的法律基礎說明西藏擁有這一權利,然而中國一再在否認這一權利。正如近期發生在西藏的抗議和奧運火炬傳遞受到的幹擾所顯示的,西藏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國際問題。
中 國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法國曾經宣稱阿爾及利亞是法國本土的一部分)。那些對此提出質疑的人通常被中國官方媒體 用尖刻的辭彙攻擊為“分裂主義者”或“反華分子”。如果這些人本身是中國人或住在中國,那麼他們則很可能難逃牢獄之災。
大多數國家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英國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她承認中國在西藏自治前提下擁有的“宗主權”,這是一個微妙的托辭,但更接近在清朝期間(1644—1911)西藏與中國關係的實際情況。
中國現在對西藏的控制開始於1950年對西藏的入侵。當時,中國宣稱西藏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宣稱有明顯的歷史問題,但即便有充分的根據,也不能使入侵 正當化。大多數國家都曾一度處於異族統治下。在1911年,愛爾蘭過去幾個世紀一樣被英國統治著,芬蘭被俄國統治,而朝鮮則被日本統治。成立聯合國的目的 就在於避免以莫須有的歷史統治和文化同一性為由的侵略戰爭,納粹德國和日本帝國都曾因此發動對別國的侵略。
關鍵的問題不在於主權而在於自決權。在聯合國成立時,各族人民的自決權得到普遍認同。所有認可了《聯合國憲章》而成為聯合國成員的國家,包括中國,都接受了尊重民族自決權的基本原則。
1951 年,中國和達賴喇嘛的代表簽署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定》。從這份文件的措辭上看,香港基本法的起草也參考了這一協定。協定規定, “西藏人民有權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民族區域自治”(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不會改變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第四條);並且“不會改變達賴喇嘛既成 的地位、作用和權力”(第四條)。
這些自治的條款從沒得到遵守。由於中國的粗暴統治,西藏人民在1958年發動起義。中國輕易鎮壓了暴 動,達賴喇嘛和其他八萬西藏人在1959年流亡印度。從那以後西藏受到的嚴厲打壓有詳細的記載。1997年,藏傳佛教被貼上“外國文化”的標簽。酷刑和虐 待隨處可見。西藏的自然資源被無情開採。整個的情況與法國統治下的阿爾及利亞或是蘇聯統治下的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非常相像。
西藏 的地位問題由於最近科索沃的獨立而重新受到廣泛關注,到目前為止,科索沃的獨立已經得到40多個國家的承認,包括由發達工業國家組成的“七國集團”。如果 科索沃擁有自決權,那麼西藏的自決權則更加理由充分。西藏總體上受到的各種壓迫、西藏人在中國人統治下的二等公民地位以及西藏作為一個國家的認同感都比科 索沃案例更加一目了然。
自決未必意味著獨立。達賴喇嘛一直說,他提倡西藏在中國範圍內的自治,一種有意義的自治。然而,真正的自治似乎也 無法獲得。中國官方對達賴喇嘛連篇累牘的惡意譴責和誣衊說明瞭這一點。除非西藏能獲得真正的自治,否則西藏的自決將一定意味著獨立。中國或許會用武力控制 藏人很長時間,但是,正如烏克蘭和俄羅斯的例子說明的,甚至數百年的鎮壓也不能滅絕一個無可爭議的民族對自決權的渴望。
(作者保羅‧哈裏斯(Paul Harris)是一名律師,曾擔任香港人權觀察組織主席。這是一篇受香港法律協會(Hongkong Law Society)主辦的雜誌委託撰寫的文章的濃縮版,但此文由於在政治上過於敏感而被拒絕。john lee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