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份子論西藏》的序言
文/司馬晉:
中國人對帝國主義的認識是在痛苦的經歷中得到的,近兩個世紀以來,他們都是帝國主義的受害者。但是遺憾的是,他們得到了許多錯誤的教訓。雖然整個世界都在擯棄霸權主義的思維,中國人仍然相信『現代化』國家必須充分擴大她的資產、疆土和海域。(1)大多數中國人都抱有這種想法,並以此對待與他們有關的領土和海域,無論這些疆域是中國已有主權的,或只是幻想的。西藏就是在近代成為中國帝國主義的目標。西藏是一個神秘的國家,她的特別和精神力量經常使中國人著迷(就像她使世界其他人著迷一樣)。在本世紀之前,總是一些其他國家的人侵略西藏,如蒙古人,准噶爾人,尼泊爾人,滿族人,英國人。最後於二十世紀,中國人(漢人)也第一次去侵佔了。而今天大多數殖民強國一改往日那種凱覦別國的痴迷,代之以居高臨下的謙恭(施捨)姿態和(對其他種族的)偏見。
對于西藏問題,在中國知識分子中有不同的看法。這些不同主要基於他們怎樣回答西藏是否屬于中國這個問題。 (2)幾乎所有思考這個問題的中國人(不論是共產主義者或反對共產主義者)都能拿出一些事實或理論根據得出西藏歷來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結論。那些運用國際法仔細地研究了這個問題的外國學者們,也找到了一部分能夠支持西藏屬于中國這種觀點的史料,但是大概大多數學者所得出的結論卻是中國沒有足夠的事實證明西藏是她的領土。對西藏人而言,雖然他們的想法也不盡相同,但多數西藏人從他們對歷史的瞭解中得出的結論是,西藏的事務與中國人沒有關係。
本書給我們提供了(既不同於大多數中國人也不同於西藏人的)第三種看法——這是由一些漢人(多數是流亡者)提出的,他們認為西藏人是中國帝國主義的受害者。雖然這只是非常非常少的一部分中國人的觀點,但是作為一個最初的重要轉折點,歷史將會銘記這本文集的出版。因為在全世界每一個反對殖民主義的運動中,都不僅僅是殖民地的人民去奮力爭取他們的獨立,他們都得到了來自殖民種族中的少數覺醒者的支持。他們或許是激進的,或許是溫和的。我們從這本文集里聽到了來自這兩方面的聲音。即使他們之中的比較保守者,像政治學者嚴家其,也堅持認為至少藏人有權高度自治,對所謂的西藏自治區,嚴家其主張建立『自治邦』。這個自治邦應包括在中國聯邦內,但它應有權自己建立基本的法律,這樣的架構就有邦聯性質。嚴家其認為,這些『邦』要成為中國聯邦的一部分,必須要得到那個地區各族人民的同意。在西藏問題上,大概也因包括在四川,青海和甘肅(內藏)的藏人。本書的其他作者們比嚴家其走得要遠,他們支持西藏人民獨立的權利。這些作者的引人注目之處是他們的主張依據是中國的,得出的結論看來卻是非常不中國化——如果人門將目前的『頑固派』的觀點視為定型的『中國式』的話。本書的作者們基本上是用中國的邏輯概念分析西藏問題,但是通過對西藏的歷史知識和現實情況的瞭解,他們得出的結論顯然與他們的絕大多數同胞正相反。那麼(大多數中國人對西藏屬于中國的觀點是從哪里來的呢?)是某種世襲的『中國人的』偏見在左右人們的思維呢,還是那些不負責任的統治者們利用對媒體的壟斷一直誤導著人們對西藏歷史和現實的認識呢?
這篇序言的目的是分析這三種對中國人、西藏人和國際社會的看法與其他觀點的不同。
中國宣稱西藏是她領土的一部分,主要持下列三個依據﹕
第一,西藏自從中國人稱謂的元朝起(一二八○——一三六八)就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确,元朝帝國曾經膨脹過,然後衰落了。然而,『膨脹』卻被視為是正常的,衰落和崩潰被視為是不正常的。
第二,全世界的所有政府都接受了,或者說都沒有嚴肅地對中國擁有西藏主權的聲稱提出爭議。
最後一點是一個不容爭辦的事實,共產中國於五十年代佔領了西藏。中共在一九五一年就基本上征服了西藏。在一九五九年,他們則徹底摧毀了原有的西藏政權。從那時起,中國人相信他們通過對(封建農奴制)程序的摧毀和建立新的有益西藏的政策,護得了統治西藏的合法性。
大多數的中國漢人只要想到西藏問題都無疑地接受北京政權的立場,因為他們沒能接觸到任何其他不同的觀點,和任何公正、合理的關於中藏關係的歷史資料。中國人認為結束封建帝國王朝那種強盛衰敗的惡性循環是十分必要的,他們認為達到這一目標的唯一道路是強化中央集權的國家。但是,正如本書的編者曹長青在他的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沒有新聞自由的中國,這種(只有中央集權制才能保證國家強大的)理論沒有受到不同聲音的嚴峻挑戰。在共產中國,「歷史」被官方媒體壟斷,證實在哪里並不重要。中國藏學學者牙含章在他選寫的《達賴喇嘛傳》的前言中也承認,他寫的書是按照黨的意識形態的需要。(3)這哪還有公正和客觀可言。中國人僅瞭解的西方關於西藏問題的著作是艾夫唐的《血域境外流亡記》,這本書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但很快就被官方查禁,已售出的還被收回。(4)所以,這並不奇怪,為什麼想清楚西藏問題對中國人來說那麼困難,而且他們的想法與西藏人的想法甚遠。
中國人很難認同西藏人觀點的另一個原因是,他們潛意識地將自己作為受害者的感覺移植到了西藏人身上,設想西藏人做為『中國人』就必定和中國人有相同的感覺。西藏人曾與英國人有過沖突;(或許是因為英帝國主義也侵略了西藏)導致中國人無法意識到,在其他帝國主義者的陪襯下,中國帝國主義者看起來似乎不那麼邪惡了。而在近年來,中國人則說,西藏人不應該認為他們在共產統治下所遭受的痛苦是特別的,因為所有的中國人都痛苦過,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但是對于西藏人來說,中國人怎樣對待自己,是中國人自己的事兒。但中國人怎樣對待西藏(近似文化大屠殺)是與中國內地不能類比的。中國人的文化大革命式的行為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已在內地結束了,而在西藏則持續了更長的時間。隨後,在像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抗議運動這樣的事件中,西藏人給了中國民主運動以道義上的支持,但令西藏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為什麼在爭取西藏人民的利益上他們沒有得到(中國人的)回報。本書的作者們有一回答。例如曹長青在他的文章中提到米蘭.昆德拉對這類問題的看法﹕『那些受害者並不見得比他們的迫害者更好。我很容易想像他們的角色調換一下的樣子。』(5)(曹如果引用保羅.費賴爾的觀點也會很合適。)(6)
因此,當中國公民離開他們的國家,他們受到新的信息、想法和標準的挑戰。有時候,他們為學到東西而震驚。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流亡者們對西藏問題的不同觀點。一九九二年十月在美國首府華盛頓開的西藏問題討論會就是一個例子。在那個為期兩天的討論會上,西藏人和中國人中的溫和派(那些尋求共同利益的,包括本書的一位作者)見面並討論了西藏問題。會議討論的範圍很廣,從籠統的中藏關係問題到經濟、政治、文化和環境保護。這次會議的內容作為公開資料通過電腦可以獲取。(7)
在這次會議上,中國人的觀點從為西藏所發生的事情感到慚愧,到體會責任重大。雖然與會的大多數中國人都同意,中國從一九五○年起對待西藏人的方式,在道義上是不可原諒的,但他們同時也認為西藏獨立是不適當的。例如,民運人士徐邦泰竟一本正經地強調,西藏人的民族主義和獨立運動是『情緒化』的,而中國人的民族主義和帝國主義是『理性化』的。的确是,絕大多數中國知識分子都被灌輸了這種宿命感。當他們用歷史資料去支持這種觀點時,歷史已被有意識地選擇。例如當他們舉出中國文化和文明如何有力量同化其他民族時,如內蒙古人,他們輕易地忽視了大多數國家成功地拒絕了中國統治的事實——這些國家包括越南、朝鮮、日本、蒙古的大部分,和一九五○年前的西藏。
在西藏人的眼里,一般中國人對于西藏的態度,即使那些開明的知識分子,也是帶有優越感的、傲慢的和為自己利益服務的。對于西藏人來說,他們要求自己國家的完整主權,就像當年中國被外強侵略時對主權的要求一樣,自然而合理。西藏人對歷史的看法不是從蒙古人的時代出發——蒙古帝國主義歷史並不是很長,所以也並不很重要。他們從七至九世紀出發,在那個年代,西藏經常在戰爭中打敗中國的唐朝。(8)經過幾個世紀的斷斷續續的兩國戰爭,在公元八二一年,中國和西藏同意簽署了一個條約,很多藏人視這個條約為合理的中藏關係的基石。在條約中,兩國的邊界被確定,雙方平等相待,互相承諾尊重對方的領土主權﹕
今蕃漢兩國,所守見管本界,界以東悉為大唐國境,以西盡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為寇、不舉兵、不相侵…(9)
這一條約詳細地講明了怎樣處理兩國的外交關係,並認定這一和平協議將永存『千秋萬代』。在條約中,唐朝皇帝和西藏贊普(贊普即皇帝)被稱為舅和甥。在這里它指的兩國的皇帝是被婚姻聯結在一起的遠房親戚,(10)而且西藏贊普確實又比唐朝皇帝年輕很多。這種舅甥之稱給中國人留下很深的印象,在所有重要的條款上,這個條約對這兩個國家而言都是平等的(這個條約內容仍鐫刻在拉薩中心石碑上,但大部分現已蝕落得難以辨認)。
中國人特別強調八十八年歷史的『元朝』時期對西藏的統治,卻不看重在長達兩百多年的明朝時期(一三六八——一六四四)中國人並沒有繼承『元朝』對西藏的統治,而是在清朝時才重新宣稱對西藏的影響力。之後,國民黨政權繼續堅持西藏是他們『民國』的一部分,雖然就像整個中國大陸一樣,西藏從不在他們的有效控制之內,不管怎麼說,在本世紀中葉,西藏被中共軍隊『解放』了(同時還有內蒙古和東土耳其)。隨著一九五一年北京與拉薩的政府簽署的<十七條>協議,中國正式擁有了西藏的主權。所有這些都對中國人具有說服力,不論他們是在中國,還是在海外。例如,在華盛頓討論會上,徐邦泰宣稱﹕很多達賴喇嘛都是『中國』的皇帝『冊封』的(事實上達賴喇嘛的選擇幾乎都是由西藏人自己做出的,有過的外部干涉都來自蒙古人,而不是中國人)。徐還說,從十三世紀開始,『中國就在很多時候管理西藏的事務。』但收在本書的文章,則闡述了與此完全不同的看法。例如魏京生作為政治犯在獄中就寫道,中國從沒有管理過西藏的事務。曹長青也闡述道,<十七條>協議並不具合法性,因為它是武力威脅恫嚇的產物。從局外的角度來看,一個顯見的基本事實是,十二億中國人是認同徐邦泰的觀點的;中國人聽不到魏京生和曹長青這樣的人發出的聲音。
西藏人與中國人的觀點大相徑庭並不令人驚訝。令人驚訝的是本書作者們的看法更接近西藏人,而不同於典型的中國人。中國短命的『元朝』建立在蒙古人統治了大部分亞洲的時代,包括中國和西藏。如果這是中國宣稱西藏是她的領土一部分的依據,曹長青質疑道,為什麼中國人不同時宣稱所有被蒙古人統治的國家,從亞洲到東歐,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有人也許會接著質疑,如果中國的這種理由是具有意義的話,那麼蒙古人也可以像中國人一樣提出對西藏的主權要求。在長長的明朝時期,西藏是完全獨立的,在漢語中,西藏被稱為烏思藏,或有時稱為烏思國。學者們(至今還在)爭論到底滿族人(清朝)一六四四年之後對西藏有多大的影響力。不管怎麼說,滿族人完全清楚中國和外藏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外藏的界限,大約相當於現在的『西藏自治區』。西藏人對內藏(包括安多/青海和喀木/西康)被中國兼備懷有不滿。(11)外藏,意為『外國』,尤其是再加上同樣意思的『吐』——它是吐蕃的縮寫,蕃的發音是bo,這是中國人的發音Tibet(西藏)的方式。按照字母發音,Tibet應發音為『吐伯特』,即吐蕃。『藩』國家不盡包括西藏,還包括一些更遙遠的地方,像俄羅斯,清朝當然對那里毫無影響力。外藏,當然是一個宗屬國。但滿人朝廷並沒有把它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外藏被清朝『駐藏大臣』監督,他向清朝廷的理藩院負責,偶然也直接向皇帝上條陳。這名皇帝的特使在西藏主要是管理中國士兵,並名義上管理西藏軍隊(番兵)。(12)(在本書中,魏京生對此有令人感興趣的解釋)。
不管怎樣,不論蒙古人或滿族人都不是中國人(漢人),他們的王朝被推翻後,那些權力繼承者們既無興趣也無能力成為外藏的太上皇。在五十年代中共佔領西藏之前,從沒有中國(漢人)政府統治過西藏。雖然中共用武力方式逼迫藏人接受了<十七條>協議,但至今西藏人不承認這一協議的有效性,因為它是強加的,而且從技術性的角度,中國人也沒有遵守這一協議。
所以,在中國人宣稱的第一點上(西藏從元朝起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西藏人的爭辦顯得更有說服力。
中國人宣稱的第二點也許比第一點要佔些優勢。一般對主權條件的理解是,國際社會承認這種主權。國際社會至今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西藏人也贏得了一些勝利,例如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認為西藏是被佔領的國家。美國國會當年也(曾通過類似決議案)認為立陶宛是被佔領的國家。但美國國務院對此的態度並不一致。現今國務院的立場是﹕『美國……視西藏作為自治區的地位為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從來不認為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我們贊成西藏的民族自決,但自決並不相等於獨立。』(13)但是美國國會繼續各種努力,例如最近通過法案,使國務院做的人權報告,將西藏單獨列項,而不是把它列為中國人權報告的一部分。(14)
如果西藏擁有主權的其他條件達到了,國際社會就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承認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當然,國際社會也可以這樣爭辦;儘管西藏達到了擁有主權的條件,但西藏做不到,因為我們國際社會選擇不承認你。事實上,國際社會的承認只在這樣的時候才有意義﹕即人們視國際社會的成員為陪審員,來仲裁一個國家是否具有條件宣稱對另一塊土地擁有主權,但國際社會沒有權利無視被佔有地的客觀現況。
中國當局宣稱的第三點,則無論在道義上和法理上都是最弱的。在今天這樣的時代,武力佔領是非法的同義詞。就像魏京生在他的文章中對此闡述的﹕『人民的意志和主動的願望是構成主權的主要的因素…軍事佔領行政管轄都無法改變它,特別在現代是如此。』
本書的作者們清楚地表達了中國統治西藏並沒有給西藏帶來益處。魏京生對這點的論述相當尖銳。華盛頓討論會的參加者,不論是中國人還是西藏人,在這一點上有基本的共識。藏人朋措東旦在他的發言中,模糊地說『中國在佔領西藏早期』在那兒榨取了『幾十億美元』,把西藏『陶空了』。雖然他也承認今天中國援助西藏的總價值已超過了當年的攫取。所有與會者,不管什麼種族,都直言不違地譴責北京當局現今的西藏政策,這一政策使西藏的生態環境嚴重惡化。另外一些與會者不是這樣急于譴責中國,他們認為中國給帶來一些益處,傳統的西藏制度是落後的。但大家都有共識﹕中國的佔領並沒有給西藏人民帶來真正益處。
即使西藏真的繁榮,西藏人也認為經濟發展與主權問題是不相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15)的第一條款都是這樣闡述的﹕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借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它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本公約締結各國,……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16)
北京有時候在世界的其他地方很積極地努力倡導這一條款,但是卻拒絕將它運用到英國的殖民地香港、原日本的殖民地台灣,或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地區。正像田東東(美國對藏政策專家)在華盛頓討論會上所說,大體上國際社會是習慣於中國這樣的。
近年來,西藏要求獨立的聲音正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即使那些否認西藏有權獨立的人,也不得不接受西藏人至少屬于『土著群體』的事實。這一概念在國際法中是一直使用的。據被廣泛接受的定義,土著人民的意思是『被佔領土地上的原始居民的後代,他們擁有少數族裔文化而且也這樣認定自己。』(17)按國際說法,這樣的人民屬于『沒有國家的民族』。按照『先前主權』的原則(在唐朝、明朝,或者可以包括民國時期),西藏至少有權利自治。當然,這是一個剛剛出現的國際法領域,但其主要原則甚至連中國都已接受,例如中國將少數民族地區命名為『自治區』、『自治州』等等。然而中國並沒有將它真正付諸實踐,因為實際情況是這些地區並沒有真正自治,它們是被中共政府任命的官員統治著,統治者完全無視這些土著人民的願望和他們的權利。
西藏人權問題越來越贏得世人的關注,甚至提到了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在西藏流亡者、國際特赦組織和國際西藏信息網等非政府組織的努力下,許多國家(尤其是歐洲聯盟)有力地支持了尖銳批評中國人權記錄的決議案。但一九九二年的決議案則成功地被美國、中國和支持她的一些第三世界國家所否決,因為這一決議案在主權問題上不清楚。他們那種國家的整體性優先於民族自決權的觀點占了上風。盡管美國有時支持了中國,中國還是抱怨西方關注西藏人權只是其帝國主義企圖的幌子。(18)不管這是不是誤導,它也有可可理解的一面,如果搬出英國當年在西藏的所作所為和美國中央情報局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對西藏游擊隊的幫助。(19)所以中國迄今為止成功地阻止了聯合國檢查西藏惡劣的人權記錄的提案。
因此,我們外國人介入西藏問題時,中國人總是過於反彈。很多人,包括那些應該是瞭解西方情況的人,馬上懷疑是西方帝國主義的復活。甚至很多香港人也強烈地反對西藏獨立。例如,有位香港作者這樣寫道﹕『外國人……支持(西藏)獨立的政治訴求是多管閑事……我認為有些(支持西藏的外國人)就是種族主義者,他們歧視中國人。』(20)實際上,這位作者的觀點是人們不可干涉其他國家的內部事務,但國際人權公約(上面引述的條款)已明確要求國際社會促進所有各族人民的民族自決。
中國人堅持對西藏主權的擁有不僅僅是由于歷史和國際法的原因,國家利益的需要也是明顯的。他們有許多的理由必須擁有西藏。例如中國需要那塊地盤和那個地區的經濟資源;還有國家安全的考慮,一九六二年的中印戰爭中國人仍記憶猶新。所以,即使一些開明的中國人在思考西藏問題時,也是更多地從經濟、政治和軍事需要的角度,而不是從正義和法律角度。(21)
除了這些國際層面的考慮,中國人還有他們特殊的『多米諾骨牌』理論。他們擔心如果允許西藏獨立,就會連鎖導致新疆、內蒙和滿洲也要求獨立(實際上在這三個地方,非漢民族都不是佔多數)。中國領導人把對這一點的考慮放在其他考慮之前。就像北京<西藏問題白皮書>中引用的鄧小平的話﹕『根本問題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對與不對,要以這個標準來判斷。』(22)
對中國人這樣思維方式的結果,西藏人是深有體會的。自五十年代中國人統治以來,這幾十年中他們被迫遷移和流亡,他們祖國的文化遺產被毀壞。如果中國曾對西藏多實行一點人道政策,那麼他們可能會處在有利一點的位置去說服西藏人相信他們和中國在一起前途會更好。但實際上,很多西藏人根本不考慮除西藏獨立以外的任何前途。他們感到更急迫的事情是越來越多的漢人移民到西藏,漢人數量會超過藏人。這種事情已經發生在內蒙和滿洲,而且可能正發生在中國人稱謂的『新疆』,有些人稱它為『東土耳其』。西藏人的這種恐懼可能有些過分,因為漢人總是感覺他們無論是在文化方面還是在地理環境方面都不適應於生活在西藏,即使那些一經移居到西藏的漢人,也不認為他們是那里的永久居民。
現在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對西藏問題的看法,無論在西藏人那里還是在中國人那里都有很大分歧。兩邊都存在著激進者和溫和者。在華盛頓討論會上,主要是溫和者的聲音。我們從本書中聽到的聲音是不同的。西藏人可能認為這種聲音是溫和的,但多數中國人將毫不懷疑地認為這些作者的觀點是激進的,他們會為自己的同胞有這樣的想法而震驚。但是,本書的作者們相信,沒有帝國主義者的心態仍然可以成為很好的中國人。他們記得中國真正的文化成就歷來都和軍國主義、帝國主義沒有什麼關係。中國文明達到她的較高水準的時代恰恰是她的和平時期,如注重文化的宋朝和明朝。持這種看法的人認為,這些朝代才體現了真正的中國,他們沒有被蒙古人,滿族人和共產主義者崇尚的武力精神所左右。雖然這樣的觀點現在還不被很多中國人接受,但是當理性正義在他們一邊的時候,歷史會為這些『激進者』辯護。
但是,這樣的時刻並不會很快來到。不僅保守的中國人固守與時代不符的帝國主義觀念,即使在中國的民主運動中也有著大量自封的愛國者,他們不希望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疆域縮小。已經很清楚的是,西藏問題已構成對中國民主運動的一個重要挑戰。即使一些中國的民運人士,有時也贊成多米諾理論的極端解釋——如果西藏離開中國,所有其他的省就會發生連鎖反應,中國將會變成三十個國家。(23)本書的作者們在西藏問題上也曾接受了中國人的『正統』想法,但在接觸到沒有被扭曲的歷史和世界公認的主權及民族自決權的概念後,他們的想法發生了變化,雖然他們仍是中國人。還會有很多人將體驗同樣的心靈成長。
這些支持西藏自決權的中國人既有其長處,也有短處。在上面,我闡述了對於主權、『先前主權』,非殖民化和土著群體的權利等問題的國際流行看法和國際標準。中國人爭論西藏問題的各方,針對這些國際法概念都是很少提及,或者是他們並不熟悉。人們希望他們的思考愈臻成熟,他們會愈熟悉和運用這些概念原則。
但是,智慧的進化並不總是朝著一個方向。毛澤東的想法就是從早期贊成民族自決轉變到強調大一統的。如果有一天具有自由主義想法的中國民主派獲得了權力,他們也是有可能失去支持西藏民族自決的熱情的。(24) 當然,這並未見得,因為那時候中國的情況會發生變化。中國將會有了新聞自由,公眾不會再被封閉於愚昧無知之中。而且維持帝國的代價,無論在經濟方面,還是在道義方面,都會是越來越明顯和不被接受。那種情形會像是五十年代中期做最後的努力想保住阿爾及利亞作為她的『大法蘭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法國一樣。不管類似哪種情形,結果都不會是令人舒服的,因為正義是會勝利的。就像曹長青在他的文章所說,如果中國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正義是她的本質性因素。這意味著,它是第一位的,也是最主要的,是解決中國各種民族矛盾和沖突的公正方案。
注釋﹕
(1)正如蒙古學者U.E.Bulag和我談到的﹕『西藏問題在中國并不僅僅是一個內政問題,它是一個爭辦的論壇,用來與羞辱過中國幾個世紀的西方侵略進行較量。』
(2)見北京白皮書﹕〈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香港《大公報》,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七版。
(3)《達賴喇嘛》,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三年版,第一頁。
(4)JohnF.Avedon的lnExilefromlandofthesnows一書由倫敦的Michael Joseph出版社於一九八四年出版,拉薩的西藏人民出版社翻譯出版此書後不久被當局查禁收繳,但有些被偷運到印度,一九九一年台灣的慧炬出版社重印了此書的大陸中文版,書名為《雪域境外流亡記》。
(5)米蘭.昆德拉﹕《為了告別的聚會》,北京作家出版社一九九三年譯本,第六十九頁。
(6)pauloFriere:《強制性教學法》,紐約Continuum一九八三年版。
(7)電腦地址是﹕『Gopher://Gopher.cc.columbia.edu:71/11/chioplus/scholarly/southAsia/Tibet.]sub–category:[POtomacComference1991.]也可以通過ViaTelnet和WWW查到。本書的英文版上將有更詳細的文字指導人們如何獲得這些資料。這些文件的目錄和怎樣獲得這些文件的指導也可通過這個E—Mai地址獲取﹕[email protected].]。
(8)中國人習慣引用唐朝時期作為中藏關係的起點,但後來發現引用這一點毫不對他們有利,只能得到事與願違的結果,所以北京已基本上將其從官方的中藏文件中取消了。但這種說法並沒有完全消失,例如,北京新華社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的新聞曾這樣宣稱﹕唐代官員到印度旅行要穿過西藏這一點『證明了西藏對唐朝來說早已是重要的官方通道。』(該新聞的英文稿發表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的美國聯合出版研究服務,CAR-92-007,第三十四至三十五頁)。
(9)見WaltVanPraagMichelC.所著的〈西藏地位﹕歷史,權利和在國際法中的前途〉一文的附錄,Boulder,Colorado:Westviewpress,一九八七年。
(10)當時簽署漢蕃條約的唐朝皇帝是唐高宗,他所以被稱為『舅舅』,是因為唐朝開國皇帝唐太宗的一個侄女曾是西藏贊普的一個繼母。
(11)這里所說的『內藏』和『外藏』不可混淆為『前藏』(拉薩控制的地區)和『後藏』(日喀則控制地區)。
(12)清朝在西藏的管理在H.S.Brunnert和V.V.Hagelstrom所著的《當今中國的政治組織》一書中有所記述,上海Kel與Walsh一九一二年版,第四六無至四七七頁。
(13)國務院第一副助理國務卿L.DesaixAnderson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國會參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證詞(最後一句是回答提問時所說)。
(14)這是國務院不情願做的。美國國務院一九九五年的西藏人權報告這樣開頭的﹕『(這里提出的這一中國人權報告的部分是按照一○三—一一三六號公眾法的五三六(b)條款的要求做的。美國(指行政部門)承認西藏自治區(指西藏,後面類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我們對保護和發展西藏獨有的宗教、文化、語言遺產和保障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將繼續關注。)』
(15)一九六六年,聯合國(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席位)通過了兩個詳細的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到一九七六年,這兩個公約都被多數國家所接受和實行。雖然對像中國這樣的沒有在公約上簽字的國家來說,這兩個公約的有效程度是一個國際法的爭論焦點,但殖民主義的非法性已沒有爭論餘地。
(16)盡管這里所說的『人民』不是很明確指那些人民,但從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可看出,這里所說的人民是指那些居住在主權有爭論的土地上的人民,他們對自己居住地的主權要求似乎更有道理,應由這一群體來決定他們是成為獨立的國家,還是合併於別的國家。盡管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民』兩字說的不是十分明確,但在一九六一年聯合國已宣布西藏人民符合全部的民族自決條件。
(17)見JwffJ.Corntassl和ThomsHopkinsPrimeau所寫的〈土著『主權』和國際法﹕為尋求民族自決而修訂的策略〉,載一九九五年五月號《人權季刊》,十二﹕二,第四三六頁。我對土著群體的討論主要參考了這篇文章。
(18)見孫正達﹕〈西藏問題與美國的『人權外交』〉,《外國問題研究》人權專號,北京,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期,第七十六至八十一頁。
(19)對於美國中央情報局對藏人游擊隊的援助,見A.Tom Grunfeld所著的《現代西藏的形成》,第一四九至一五三頁。關於英國在西藏的角色,北京的代表張毅山(音譯)在聯合國的第三委員會上宣稱,西藏現在並沒有人權問題,『我想告訴英國的代表﹕那些在殖民時代做不到的事今天就更做不到了。』北京新華社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電訊,英文稿見同一天的美國『國際廣播信息服務』(FBLS)第一頁。
(20)伍穎超,〈西藏〉,載《美國香港華人聯合》季刊,一九九四年五月,第十三期,第十一頁。同期(第十二和十三頁)刊載的另一篇討論西藏的文章是區耀宗的〈關於西藏和大中國〉,該作者的觀點比前一篇要開明。
(21)見注(20),區耀宗的文章。
(22)見注(2)。
(23)例如,中國民運組織『中國民聯』南非分部分負責人在給《北京之春》的『讀者投書』中提到,他周圍的一些支持者因此而離開了民主運動。見《北京之春》雜質一九九五年四月號,第一○四頁。
(24)本書的作者之一嚴家其在另外一篇題為〈從中央集權制中國到聯邦制中國〉的文章中寫道﹕『中國不會容忍失去她的地緣政治的屏障……沒有中`國政權會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沒有發表的英文論文,一九九五年四月於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