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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得到很大的成功或回响:
国集上有关西藏问题的决议

联合国分别於 195919611965年通过有关西藏的决议,亚非会议於 1960年通过有关西藏的决议,此外通过有关西藏决议的还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991),欧盟议会( 19871989199219931994199519961997年先後十五项决议),美国两院( 1959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51998年先後通过十一项决议以及六项有关西藏的法律文件),德国议会( 1987 - 1996)通过两项决议,瑞士议会( 1991年),澳大利亚议会( 19901991199419951996年)通过八项决议。挪维萨门自治议会( 1995年),比利时议会 ( 1994/1996年)通过两项决议,意大利议会( 1993),西班牙巴斯克议会( 1995),加拿大议会( 1995),联合国无席位国家代表和人民( UNPO)大会( 1995),立陶宛议会( 1995),世界议会代表支持西藏问题大会( 199419951997)分别通过三项决议,卢森堡议会( 1996),列支敦士登议会( 1996),俄罗斯下院( 1995),立陶宛市最高会议( 1996),美国柏萨巴亚支亚纳基督教大会( 1996),美国科罗拉多州基督教大会( 1996),美国基督教全国大会( 1997)等。上述世界各国或地区有关西藏问题的 57项决议中,几乎不约而同地举出根据历史或国际法,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现处於被中国统治的被占领国家的状态;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西藏民族必须享有人权和自决权;达赖喇嘛领导的西藏流亡政府才是真正代表西藏的政府;中国政府必须无条件的与达赖喇嘛或他的代表就西藏的未来进行和谈;立即停止对藏人的暴力镇压和向西藏大量移民,从而使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变成少数民族以及毁灭西藏传统宗教、文化等行为;承认并为达赖喇嘛认定的班禅转世提供便利;保护自然环境等内容。就上述国际上通过的各种形式的有关西藏的问题的决议而言,西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国际问题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西藏问题也只能通过国际力量寻求解决。二十世纪,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行使自决权利获得自由,可见国际政治环境的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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