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藏的人权和司法统治
研究西藏之司法统治与人权状况的本报告,包括自决、其他的基本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
中国虽在法律中规定了西藏自治区或自治地区的名义上的自治权利,但其权力很小,而且没有中央政府的批准亦不准实施。一切权力集中在共产党手中,不准西藏人有效地参与在自治区或地方政府事务,使藏人掌握自己地区之权力的机会非常的少。即使给予藏人某些职务,那也仅仅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他们需要听命于比自己更高职权的中国人。在地方各级机关中都有共产党的小组或支部来掌握权力,使自治徒有其名。同样军队和警察的权力也完全由中国人掌握。西藏在历史上单独地生存,但现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西藏地区被并入中国的各个省份,使藏人在这些省份成为少数民族,从而无法真正实施自治的权力。
1959年联合国大会呼吁尊重就西藏的基本人权、特殊的文化、宗教等。1961年和1965年分别在联合国大会上对镇压西藏特殊的文化、宗教的行为表示遗憾。199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阻止和保护对少数民族的民族歧视行为小组对“践踏西藏基本的人权、自由,从而使西藏特殊的文化、宗教、国家的本质面临毁灭的危机"表示焦虑。
从1950年开始大量中国人移居西藏,这是基于各种原因,包括根据官方的计划而移居西藏的中国人、特别是汉族官员和专业人员移居西藏; 在政府鼓励下自愿进入西藏者;有工作单位领来的工程建筑人员以及因市场经济而进入西藏的一般中国移民等。在西藏已形成许多中国人的 城市。西藏人的城市也变的象个中国城市。在西藏东部许多西藏的土地变成田野;在中国人定居的地区,商业、建设等企业项目完全掌握在 中国人的手中。
中国统治西藏初期,摧毁西藏的寺院等使西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遭到极大损害。这种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仍被继续,摧毁西藏的宗教、寺院、佛像、圣器,打击西藏个人的文化意识或本质等。文革後,西藏有形的由物质构成的文化已被摧毁殆尽。从1979年开始中国政府稍微放宽了对宗教的控制,允许重建部分寺院 ;但在文化传授方面仍予严密控制,并要消灭其中自然具有爱国思想的部分。 教育、商业、管理等活动均以中文为主要语言,同时由于世界的现代化,使藏人不得不学习中文,藏语的地位因而自然降低。在西藏自治区的中学和大专院校,包括西藏艺术等课程全部用中文讲授。当中国共产党确定了西藏语言、文字与西藏独立有联系之後,政府在西藏自治区采取的一系列对应措施中,包括关闭了以藏语授课的各实验中学,并在总的教育中更加贬低藏语的地位。 一般而言,卫生、交通、邮政等现代机械在西藏的使用确实带来了利益,但在西藏的发展方式却使西藏人更加处于困境,发展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参与发展的各个项目,但藏人却没有这个机会,同时当局忽视对乡村藏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此的开支非常的少。和中国人相比较,藏人比中国人更穷,为 中国的建设而开采西藏矿产以及将中国移民迁入西藏的各城市中等,危害了藏人社会的发展。 四十余年来,由于对西藏的大部分森林和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使水土流失严重,洪水暴发的数量在增加,由于中国人的行为,对环境危害最严重的是原来动物和牲畜赖于生存的大片草原遭到破坏而变成沙漠。对草原的破坏程度究竟到什麽程度呢?如果现在不及时进行恢复工 作,将会危及到西藏的牧业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 西藏自治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镇压藏人反抗中国政府统治西藏的行为。法律处于中国共产党的直接指挥下的结果是整个中国的人权均遭践踏 ;特别是在西藏,由于中国政府正在开展对抗藏人爱国立场的运动,因此司法弊病益发严重。特别是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司法 对分裂主义的镇压给予配合、支持。法律的基本条件虽是以公正的程序,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许多因政治问题而被拘押者并未给予这一权利。 对藏人孩童必须给予低级教育方面中国政府迈出了大步。但是西藏的教育制度给与中国人的孩子更多的利益,从而使西藏孩子的利益受损。进行民族区别对待的明显证明是各门课均以中文授课,因而藏人孩童入学率低且退学率高,西藏人的学校设施条件差 ;教师质量低 ;藏人很难入校。藏人文盲率比中国的文盲平均比例多三倍。而且其教育程序,在藏人孩童的心目中不仅无法对自己的民族文化之实质和语言、文字、价值观等产生骄傲与尊重,反而使其产生中国的文化和价值观难与匹敌的感觉从而消沉。 在提供住房方面,也在汉藏民族间实行分别对待,拆毁藏人的村镇,将藏人赶出自己的房屋,代之于新盖的房屋,在分配这些房屋时,对中国人给与特殊的优惠。 在西藏自治区,由于基本的卫生条件以及提供预防药品等,使西藏西藏自治区的卫生在总的方面有很大的发展。一般而言,藏人的平均寿命为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中最短的,但与以往相比,目前已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藏人婴儿的死亡率是全国平均死亡率的三倍。由于基本的卫生条件很差,价格高,乡村的卫生工作人员有关知识很低,因此西藏的卫生状况仍未进入满意状态。 对藏人,以呼喊西藏独立或与达赖喇嘛联系为由逮捕判刑或无故长期关押等现象仍在继续中。近来西藏的政治犯人数增多,达六百余人。联合国无辜拘押观察小组对中国政府继续无明确定义的“反革命"罪名进行谴责。并郑重地要求中国政府停止无视和践踏国际舆论和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而将许多藏人拘押的行为并尽快释放被捕者,但没有产生效果。西藏的大部分政治犯都是由于参加和平示威游行;或张贴、散发 标语、传单;或与在国外的流亡政府有关人员接触、谈话;或保存有关西藏独立之文件而遭到逮捕。在政治犯中约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是佛教女尼。1997年中国政府专门针对国家分裂而制定“破坏国家安定的行为"这一可以任意伸缩的新的词汇或罪名以代替“反革命"罪。 在拘押期间拷打或实施其它暴虐在西藏是极为普遍的,对因政治原因而被捕者以电警棍击打则是极平常的事。平时,安全部门的军警在逮捕人和向拘留所押解途中,以及在监狱中关押期间均会进行拷打或其他的暴虐。据可靠材料和其它证据表明:暴虐的方式包括以铁链击打;以镶有许多铁钉之木棒击打;以铁棍击打;以电警棍击打口腔和生殖器等身体的要害部位;将手臂拧向背後後以绳索悬吊在空中;向身上泼开水或置于冰水中等各种暴虐行为。特别是包括尼姑在内的藏人妇女遭受最残酷的暴虐,她们由于是女人,对乳房或生殖器以电警棍击打或其他的暴行以及被强奸等。 从1987年和1989年开始,有一定数目的和平示威者及其他人员遭到伤害或丧失了生命。但尚无确凿证据证明向和平示威者使用了枪枝。近几年里,一直有关于在西藏的监狱中由于暴虐和忽视而使包括女尼在内的许多政治犯丧生的消息。1996年,西藏自治区有34人被处死,在西藏被处决者都没能得到公正之法律调查的权利。 西藏人的言论自由遭到极严厉的控制,不许发表与政治有关的有爱国倾向的言论,各居民委员会对有反对言论者进行告密的同时也会进行“改正观点"的工作。由于发表个人的政治见解而将藏人逮捕、囚禁、强迫劳动教养或改造;对藏人从外界进入的消息或向外传递消息给予严厉的控制。近期实施“严厉打击"活动以及查禁达赖喇嘛的照片、向各寺院派遣教育宣传工作队等使控制更趋严厉。
佛教是西藏人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仰自由或宗教事务方面在西藏有著巨大的阻力,各寺院处于地方政府、共产党的组织或共产党专门设立的工作队、警察分局等的严密控制下。各寺院的管理都置于所谓“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控制下。自从1994年认定达赖喇嘛或达赖集团是西藏不安定的根源以来,对藏人的各种宗教仪式或仪轨加强了调查和控制,中国共产党加紧对为管理寺院而专门成立之所谓“民主管理委员会"施加压力,并严厉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寺院,规定每个寺院允许出家的僧侣定额数等,对新入寺的僧侣和尼姑加强调查和控制并规定僧尼必须反对达赖喇嘛等。中国政府还以班禅转世问题使用来作为消除达赖喇嘛的政治宗教影响力的手段,将与班禅转世问题有关的宗教高层人员逮捕并判处徒刑;开除班禅喇嘛寺院的僧侣,让藏人干部和宗教领袖反对达赖喇嘛确认的班禅转世,并承认中共自己寻访的班禅转世等,并通过这些手段观察他们的爱国意识。不许悬挂达赖喇嘛照片的行为、後来发展成为查禁他的照片。 做为有计划地压制西藏独立运动之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将西藏国内以和平手段进行示威游行的行为立即予消灭的同时,逮捕参加示威者以及对他们严厉打击。期间,对由于经济问题而举行示威游行者也遭到严厉的打击。 藏人人数极少,即使整个藏人地区人数也是很少的,虽如此,中国政府仍不允许藏人妇生超过当局所订数目以外的小孩,但限额还没有象汉族妇女那样严厉。在实施这一政策方面,也因地区不同而差别甚大。对超生者会采取与许多项法律相抵触的罚款或强制堕胎或绝育等手段。有时因此严重伤害妇女的健康。对未经许可而生育的孩子,在就学机会等各项权益方面遭受区别对待。
在拉萨的西藏政府所管理的西藏地区,从1913年至1950年之间是做为一个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独立国家而存在。1950年该地不仅有人民、被统治的地域和行使权力的政府,而且在该地方的一切管理都是在没有外力干涉或影响等情况下自由、独立的实施的。1913年至1950年间,西藏的外交工作完全由西藏政府自己直接办理。因此,西藏至少是一个事实独立的国家。
藏人是一个“处于其他民族暴力统治下的民族"为了自由的决定自己未来的政治地位,根据国际法享有完全的自决权利。至今为止,西藏人未能享有通过充分的言论自由,自由地行使这一权利。
(1)产生一个独立的国家 根据报告所明列的中国违反国际人权宣言,本报告省略其全部内容,仅就其主要部分表述如下 :
(一)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与达赖喇嘛及其领导的西藏流亡政府进行会谈。 根据1959、61、65年 通过的决议,在联合国大会就西藏问题恢复进行讨论。 为了研究西藏内部的人权状况而设立专门人员。 以和谈解决西藏问题为目的,由联合国任命一特别代表。并在联合国的监督下,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愿而进行投票表决。
(1)如本报告所述,在未进行为了解西藏人民的意愿而举行投票表决之前,各国或国际组织应暂缓确定对西藏之法律地位的立场。
(1)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为了解决西藏问题而与中国政府进行和谈。
|
||||||||||||||||||||||||||
返回文首
关于此网站 | 与我们联系 | 西藏即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