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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1723〈XVI〉号决议

  1961年在美国纽约召开联合国第十六次大会期间,由泰国、萨尔瓦多、马来西亚、爱尔兰四国提出有关西藏问题的议会,十二月19日、20日分别经联合国第二次全体大会讨论後通过决议如下:

  重申1959年10月21日联合国第十四大会通过的有关西藏的第1353〈XIV〉号决议案。

  对於在西藏侵犯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持续压迫他们传统的独特文化和宗教的行为表示强烈的遗憾。

  由此之故,使西藏人民蒙受的巨大苦难,这点从西藏难民继续大规模流亡邻国可以得到证明,因而对此深感焦虑。

  基于这些事件违犯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规定的包括所有民族与国家的自决原则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并导致国际局势的日益紧张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

(1) 再次郑重地重申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上,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必须要尊重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的原则。

(2) 再次郑重呼吁停止一切剥夺西藏人民所具有的包括民族自决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行为。

(3) 希望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为达成本决议内容而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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