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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於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 "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例如西藏的布达拉宫; "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 "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西藏的九寨沟。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自然和文化价值相结合的遗产,关於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後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在本国领土上建立保存、保护及介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机构,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和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危险的实际方法";"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和发展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保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关於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等,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有四个:
一、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二、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三、历史比较久远,
四、现状保护较好。
自 1975年公约正式生效後,已有176个缔约国。中国於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截至2003年7月4日,全世界共有 129个国家和地区的754处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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