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压迫下的西藏
1999年西藏人权报告
四:在监狱和看守所的暴虐
1986年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上签了字,同意从1988年10月开始实施。然而,自从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以来至今已至少有69名西藏人死于中国军警的酷刑下。另据消息来源指出:仅仅1999年一年就有十几名西藏人死于中国军警的酷刑。
对西藏政治犯实施酷刑逼供,运用酷刑强制被害人认罪并说出同伴、组织、和与外界联系的方法等情况。联合国人权小组指出:「被捕者在未经任何合法审理的情况下被拘押几个月;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以前对嫌疑人实施酷刑和其它暴虐。酷刑或其它暴虐包括电击、上脚铐手铐、关禁闭室、不让睡眠、不给食物、持续几个小时纹丝不动地站立等非人道处罚」。
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大赦组织于1998年指出:「在西藏的中国监狱和看守所、劳改厂拘押的犯人因遭受各种非人道的酷刑,因此不时发生犯人在酷刑下死亡的事件」。国际人权卫生观察组织指出:「恐吓犯人、殴打、强奸、电击、不给食物等酷刑程度极高。在西藏的中国政府官员通过酷刑实施政治压迫、惩罚、和恐吓等」。
酷刑的另一种方式是对政治犯不给予及时治疗。美国外交部有关1998年的中国人权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虽然宣传犯人生病应及时进行治疗,但犯人们仍然面临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问题」。酷刑与其它暴虐在中国监狱中是常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有政治原因被捕者从入狱开始一直到获释为止都要承受酷刑与其它暴虐。
1997年一个联合国禁止酷刑特殊代表团到西藏参观时,向中国政府对在西藏的派出所、看守所等继续使用酷刑表示极为不安。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云南省、四川省等地的各监狱中继续使用酷刑手段。国际人权观察研究的结果表明:由于西藏监狱的情况比中国其他监狱更差,因此在西藏监狱中有病残或在酷刑下死亡事件的发生。此外对拘押的少年也一样使用酷刑毒打。
国际法
《国际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1条规定:该公约国所属领域内立法、管理、法院中要取消酷刑。又在《保护被拘留或监禁的人》第22条第 2款规定:需要专科治疗的患病囚犯,应当移往专门院所或平民医院。
中国的有关法律不符合国际法。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中国法律中的酷刑的惩罚是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条的内容。但中国政府仍继续在全国范围使用酷刑。
中国刑法中认为酷刑是为了让犯人承认罪行而使用的惩罚。但是,禁止酷刑委员会对酷刑的解释更广泛。国际大赦组织指出:中共只执行国际禁止酷刑公约的很少一部分。受酷刑者没有审查的机会,审理结果不向大众公布。1999年在中共监狱中死亡者都是在酷刑下死亡的。
中国的法律
中国监狱中使用酷刑让犯人承认罪行。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中规定:执法人员在审问嫌疑人或被告时若以粗暴手段使犯人承认罪行者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中国法律还规定执法人员在审讯时若对被告造成伤害或死亡,则依法从重处理。然而,国际律师委员会1997年有关西藏人权和法律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在西藏自治区,从来没有执法人员因使用酷刑而受到处罚。
中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刑询逼供或诱供。1990年3月新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中规定:不许殴打、辱骂和使用酷刑惩罚犯人等。97年10月新修改的刑法中虽然将部分暴虐行为列为非法,但仍在继续使用不少违反国际法的酷刑。
国际保护受酷刑人员组织指出:中国《监狱法》第14条虽然规定监狱管理人员不能对犯人使用酷刑。但在中国中仍在继续实施刑询逼供, 对犯人使用酷刑和其它暴虐。
死于酷刑下的西藏犯人
对西藏犯人实施酷刑毒打以及在条件极度恶劣的环境内拘押,当犯人因此而形成身体状况极差时又得不到及时和必要的治疗。 对犯人实施酷刑和毒打而造成伤害后不及时给予治疗,而是当生命已处于垂危状态时才开始送医治疗。中国政府还对毒打致残的犯人以保外就医方式躲避责任。据本中心所悉:从1987年至今至少有69名西藏人死于酷刑。
- 索南旺堆(44岁)于1988年4月被控杀害中国武警人员而被捕,被捕後在拉萨市公安看守所和扎什监狱遭受极为残暴的酷刑毒打,包括电击 、殴打、持续带手燎脚燎六个月、关禁闭室、将头浸入水中、从身上抽血等等,造成内部肾脏严重伤害,肋骨被打断,身体无法直立,下身瘫痪等,随後于1993年保外就医,到1999年3月在家中不治去世。
因缺乏医疗条件而致使犯人死亡
中国政府一直解释说犯人得到了必要的治疗。据中国政府的一份人权资料中宣称:「犯人的衣食和医疗得到关照,监狱和劳改场有足够的医生。各地大医院都有专门为犯人的床位和医疗设备。一般来说平均1000名犯人有15个床位。犯人生重病时不仅可以在监外的大医院接受治疗,而且经批准後可以保外就医」。然而许多政治犯由于遭受酷刑又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亡。即使获释後因身心备受摧残而需要治疗,但医疗费用全部要由自己负担。
- 澎波寺僧人罗布(22岁)于1995年2月25日被中国当地政府工作组人员逮捕后关押在拉萨市公安看守所中。审讯时借口私藏政治资料而肆意 使用酷刑毒打,造成严重伤害后于1996年2月允许保外就医,家人虽将其送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因伤重而不治而在家中去世 。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家人交付。
- 彭措由于收藏西藏独立传单而于1995年9月2日被捕,在扎什监狱关押两年,1999年9月在家中去世。死因是他在狱中遭受酷刑,使肝脏受损 害而去世。
- 列谢措朗(21岁)于1999年初在纳兰扎寺因反对中共工作队而被捕,在关押期间由于遭受酷刑而致残,1999年4月被释放,几天后去世。
- 西藏高龄政治犯哲蚌寺僧人霍洛桑宗智在中共监狱中关押了22年。期间遭受了无数次的酷刑毒打,1996年获释,次年即因身心遭受严重伤害而在哲蚌寺圆寂。
- 拉达(25岁)于1993年8月20日因在理塘寺张贴西藏独立标语而被捕,因遭受残酷的酷刑毒打而在一个月后于理塘公安看守所去世。据一位 1994年流亡国外的藏人说,由于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拉达死亡原因的解释,拉达的遗体在监狱中放置两天後才被取走。
- 1997年8月,中国政府命令桑热林堪布格西秋佩配合中国政府在其寺院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由于格西秋佩不甚合作而被贡嘎县克西乡公安派出所逮捕拘押了 15天。由于在关押期间遭到酷刑毒打而使内脏受到伤害,他于次年9月24日因此去世。
中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尊严不受侵犯、不能讽刺、诽谤他人。不能强迫定罪等。但是一些西藏人却被诬陷或强加罪名并继续关押。在狱中因遭受非人道暴虐而丧生。
- 曲麦才仁(23岁)是安多现四川省阿坝县人。1997年他父亲因杀人逃亡後,公安人员为了找到他父亲而竟将其逮捕,并在阿坝县公安看守所关押期间实施酷刑以寻求得到线索,结果曲麦才仁在酷刑下大脑受伤而于1997年4月在监狱中死亡。
劳动与强制锻练
在监狱中劳动和强制锻练是中共酷刑的一个主要部分。不管犯人的身体状况而强制进行劳动。从1995年开始,扎什监狱不管犯人的身体状况,每天强制进行超强度的军训。因而使许多犯人受到伤害致病。
- 噶丹寺僧人阿旺津巴(又名洛桑达瓦)于1996年5月6日在噶丹寺因反对中国政府工作队查禁达赖喇嘛照片而被捕,在拉萨公安看守所关押八个月后转押扎什监狱,据他的难友纳兰扎寺僧人拉西周扎回忆:阿旺津巴刚到扎什监狱时身体状况很不好,狱卒强制他参加劳动。1999年3 月阿旺津巴的身体状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当局才送他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生说他的大脑受损。1999年3月14日被保外就医,两个月後(1999年5月20日)阿旺津巴在家中去世。当时他才31岁。
- 噶丹寺僧人彭措坚参在扎什监狱服12年刑。期间因酷刑使内部肝脏受损,加上被强制进行挖土坑、洗厕所等重体力劳动而使情况更趋恶化,到1997年当局不得不允许其保外就医。
有关在监狱和看守所中的酷刑
对西藏犯人实施的酷刑中包括悬吊、捆绑、上手脚铐燎、放狗咬人、强奸、电击、不给足够食物和不让睡眠等非人道行为。这是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在此公约中指出:「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招认,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急速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
在西藏监狱,念经祈祷、抗议对其它犯人实施酷刑、信仰达赖喇嘛以及对中国政府的政治教育表示不满都会成为遭受酷刑的原因。
- 嘉益彭措,是安多现青海省海南藏族州共和县嘉益村的藏文教师,1997年8月青海省安全部门在搜查他的住房时,发现保存有达赖喇嘛文集 而遭到逮捕,在西宁监狱关押十一个月期间,他遭受各种酷刑,其中包括让他在源地连续站立八天,结果因血液循环不畅而无法行走,当时却未得到治疗,在拘押近两年後于1999年7月被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六年徒刑。然而由于狱中的酷刑,加上其年事已高,当局不久允许他保外就医。
- 噶日寺尼姑阿旺桑卓和曲桑寺尼姑阿旺秋藏在1997年5月1、4日扎什监狱抗议事件後,惨遭酷刑毒打并长期关禁闭室,特别是阿旺桑卓因多次被关禁闭室而使身心遭受严重伤害。西藏政治犯洛桑卓玛指出:「阿旺桑卓的身体状况极差,右腿受重伤而且其内脏已遭损坏」。
- 哲蚌寺僧人阿旺君麦(28岁)在联合国人权专员于1997年访问西藏时,因准备了一份报告准备交给人权专员而于1997年9月被捕,在搜查他的住处时发现与政治有关的资料。在拉萨市公安看守所关押期间遭受种种酷刑。
- 噶丹(34岁)于1997年12月在扎噶寺逮捕。在西宁监狱关押的六个月期间,不断遭受殴打、电击,甚至连续五天不给水也不让睡眠等,在这样的酷刑下噶丹身受重伤,两个肋骨也被打断,处于奄奄一息状态,这时中国当局担心噶丹在狱中死亡而于1999年5月允许其保外就医。据1999年10月18日到达兰萨拉的僧人慈成解释:「噶丹现在海南州藏医院治疗,他被捕是由于中国政府怀疑他曾给西藏流亡政府捐款18000元人民币」。
- 云丹塔辛(27岁)是安多现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人。以前曾在印度住过5年。1996年回乡时在藏尼边界与其它十七人一道被中国边防军抓获 。转押海南州公安处,中国公安人员在搜查他的行李时查出一盘达赖喇嘛讲话磁带,因此遭到残酷殴打。其後的情况目前仍然不甚清楚。
- 澎波罗寺僧人图丹格桑(25岁)因参加西藏独立示威游行而被捕并被判处五年徒刑。1998年5月他由于参加扎什监狱抗议事件而被军警和狱卒殴打致残,在生命垂危之际被允许保外就医,1998年5月15日被假释。
- 拉萨人洛桑丹增(33岁)是西藏大学学生。1988年3月5日因参加拉萨的西藏独立示威游行被捕并被控杀害武警人员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西藏流亡政府和各国际组织的大力反对,1991年改判无期徒刑,後再次改判为18年徒刑。现在林芝的扎木监狱服刑。
据1999年一位原扎木监狱犯人向本中心指出:洛桑丹增健康状况极糟,因遭受酷刑而使腰部不能伸直等。
- 拉萨曲水县秀赛寺尼姑络桑旺莫(23岁)因与同寺其它七名尼姑一道于1993年12月9日在拉萨进行示威游行而被捕,在拉萨市公安看守所审讯时被公安人员用塑料绳打伤她的眼睛。络桑旺莫于1994年9月10日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徒刑。1998年刑满从扎什监狱获释,1999年11月流亡印度。
结论
酷刑在西藏监狱中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极恶劣的管理手段,中国政府不仅不设法禁止使用酷刑,而且还继续在监狱实施酷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西藏人的合法权益。在西藏监狱和看守所,有很多西藏人死于酷刑。中国政府不仅在监狱实施各种酷刑以消除西藏人的反抗力量,而且在整个社会以酷刑等恐怖手段防止和镇压西藏人民的反抗运动。
在过去几年,中国政府在西藏虽肆无忌惮地实施残酷和暴虐,却非但未能消灭西藏人民的反抗,反而更加激起西藏的反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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