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压迫下的西藏
1999年西藏人权报告
1999年,对不同政见的西藏异议分子,中国政府继续任意逮捕和关押,并剥夺他们受到公正审理与上诉的权利,继续违犯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有关精神。
美国外交部发布的1999年中国人权报告中指出:“在西藏,中国政府继续在各个方面严重践踏人权,包括任意逮捕、没有合法审理情况下的关押、对以和平方式表达自己思想者处于重刑、西藏人属于少数民族但在逮捕关押时却在 法律上进行歧视"。
1999年中共政府任意逮捕 130名西藏人。据联合国文件显示任意逮捕和关押是指:在法律中没有而进行逮捕的手段,或者按 法律中所规定目的是,危害 人的自由和安全手段。因此 在西藏的任意逮捕和关押西藏人是各方面都违反了国际公认的《世界人权宣言》。
在西藏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政治问题优先或高于国家法律。对散布和发表违背中国共产党政策的也将遭到镇压。1999年美国外务部的中国人权报告中指出:「中国宪法中虽然规定尊重基本人权。但事实上并没有实施。对持不同政见者的任意逮捕和关押、长时间不让与外界联系、没有公正的审理等等 。总之,对政治问题的处理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社会稳定和消除政治反叛行为」。
国际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虽然签暑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并没有批准实施。维也纳国际法第十九条指出:对公约签字而尚未批准实施期间,签约国有义务反对和克制违背公约精神和内容的行为。中国人权研究协会会长朱穆之(音译)称:因中国没有参预公约起草等活动,而由于那些参预起草的国家之国情与中国国情有些不同,因此,中国政府很重视公约在现有宪法范围内能否得到实施的问题。
中国法律
1997年中共政府虽然修改了公民诉讼程序,但其内容并无改变。也没有任何符合国际法的标志。美国外交部1999年有关中国的人权报告指出:「由于中国政府不遵守诉讼法,因此缺乏公正与平等,而且中国政府即使按照诉讼法,其内容与国际法仍有相当差距。」
中国政府改变了诉讼法等的一些内容,包括将反革命罪改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政府拘押则称为收容或审查,确定无罪推断,即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然而中国宪法和有关基本人权方面却没有任何实质的 改善。
因行使权利而遭到逮捕
1999年中国政府逮捕了很多持不同政见者的西藏人,其中包括信仰达赖喇嘛和他确认的班禅喇嘛、支持西藏流亡政府者等等。 1999年在一些敏感的纪念活动期间,中国政府对西藏采取特殊的严密控制,许多西藏人遭到逮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期间。达隆扎寺三名僧人由于在拉萨举行支持西藏独立的示威游行而遭逮捕。他们是阿旺丹增(21岁)、 坚 参项确(21岁)、 南召确仲(22岁)。
- 1999年8月20日,在西藏拉萨举行中国少数民族运动会期间。达隆扎寺僧人阿旺才珠(21岁)因举行支持西藏独立的和平示威活动而被捕 。目前还不知其确切下落。
- 达隆扎寺僧人澎措拉莫(俗名才丹闹布,16岁)、南召(俗名索南确扎,21岁)两人于1999年3月10日因进行支持西藏独立的示威游行而遭 逮捕。1999年7月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他们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安全罪而分别判处3年和4年有期徒刑。目前拘押在所谓西藏自治区第一监狱(即扎西监狱)中。澎措拉木岁年仅16周岁,但和其它成年犯人一样关押,这完全违背了联合国未成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有大量僧人在中国政府对西藏各寺院进行所谓的爱国主义教育期间,因表示不满或反对而遭到逮捕。从1997年开始,中国政府组织的政治工作队在康区甘孜大金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1999年7月20日,11名僧人由于在大金寺内张贴支持西藏独立标语之嫌疑而被捕,至今没有更进 一步的消息。
- 99年11月31日,康区甘孜大金寺具极深佛学造诣和渊博知识的格西索南澎措(48岁)及其助手阿嘉才仁(47岁)和索南秋佩三人被控与西藏流亡政府有关联而被突然逮捕,当地三千多名藏人为争取三人的早日获释而举行示威游行,结果遭到中共武警部队的恐吓和开枪镇压,目前还没有人员伤亡的消息,但在和平示威结束後至少有八十余人被中国安全部门秘密逮捕。1990年,阿嘉才仁就曾因张贴支持西藏独立标语的嫌疑被捕。索南秋佩是格西索南澎措的司膳。
- 1999年8月15日,安多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才让多杰(26岁)由于担任两位世界银行都兰移民项目计划调查人员的翻译而被捕,一个多月後,由于各国政府和组织的关注而获释。
- 西藏安多现四川省阿坝县格底寺僧罗桑关确(俗名确达,26岁),被指控张贴支持西藏独立标语以及信仰达赖喇嘛等罪名而于1999年4月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并判处 5年徒刑,现押马尔康监狱。
- 尼木寺僧边巴才仁(30岁)和另一不知名的僧人由于将支持西藏独立的标语张贴在措多响政府大门上而被捕,曾关押在澎波林周县看守所。目前下落不明。
未经起诉的拘押
中国政府在诉讼法中取消了六种以往在未被起诉前可以监禁的内容,其中包括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对嫌疑人在没有确立罪行的情况下允许拘禁三个月的规定,而在过去有些案件就是以三个月为期限的收容审查为名,将嫌疑者拘押十余年者。
修改後的诉讼法规定在罪行确立之前的拘押时间不许超过44天。比1979年颁布之法律中的拘押时间延长了10天。修改後的刑法规定可以对嫌疑人员进行拘押审查。1979年的刑法规定:对嫌疑人员可以拘押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还可以延长。修改後的刑法中也规定:在获得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的案情复杂或罪行严重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拘押两个月以上。如此就可以在没有确立罪名、没有正式逮捕、检察院和法院没有判决、不违背修改後之刑法规定规定期限的情况下 进行拘押审查。
根据中国法律,所谓收容审查及其期限都是根据安全人员和地方执政当局的意志自由决定。这不仅剥夺了被捕者应享有的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而且其辩护申诉和联系律师等的权利也被剥夺。修改後的刑法中虽然取消了收容审查,但在西藏不仅存在不经起诉而长期的拘押,而且还有经过地方政府部门决定而拘 禁者。
《世界 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由于 修改後的中国刑法依然允许非经审理的拘禁,因此违背了国际法。
在西藏未经法院定罪即可以非法拘禁。国际人权律师委员会指出:中国刑法中最大的问题是给予警方过大的逮捕嫌疑对象的权力。根据国际法:因犯罪嫌疑被捕者应尽快被带到法官跟前,然而由于中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警察可以长期拘押嫌疑对象。
联合国任意逮捕观察小组1997年10月的报告中指出:在没有法官或独立法院的情况下, 由政府人员决定下被送去劳动教养。 1997年4月国际人权委员会第54次会议期间,任意逮捕观察小组表示对此表示焦虑。
- 阿妈愣珠旺莫(62岁)、扎西(67岁)、才旺巴莫(又名才巴,65岁)、索南等人于1998年8月20日因政治嫌疑被捕,据悉这些西藏人是由 于多次在巴廓街附近聚会而引起安全人员的怀疑後被捕的,他们被拘押在第四处的看守所内,在没有任何罪名指控的情况下被拘禁了十五个月。
- 1998年9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员罗宾逊访问拉萨时,27岁的阿旺君麦因给罗宝逊呈递信件的嫌疑被捕,在拉萨市公安看守所拘押十一个月期间遭到酷刑毒打,最後却于1999年11月在没有认可指控下获释。
- 安多
隆务寺僧人扎巴坚参(24岁)由于赠送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照片而于1999年4月在藏医学院被青海省安全人员逮捕,扎巴坚参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拘押在 西宁看守所已超过八个月,他还被禁止与家人见面。
有关儿童罪犯的关押
中国政府在西藏将儿童罪犯和其他成年罪犯一起关押是违背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有些儿童罪犯与家人会面和通信的权利被剥夺,这一行为违反了儿童权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怀疑为西藏流亡政府间谍的益希亚佩(15岁)于1999年2月被捕後关押在尼日看守所中。益希亚佩在没有任何正式指控的情况下一直关押至 1999年4月才获释。拘押期间禁止他与家人见面,并且是和其他成年犯人一起关押。
达赖喇嘛确认的班禅灵童被中共政府绑架以来已经五年了,外界对于他的关押地点和有关情况一无所知,中国政府不仅不公布真相,甚至拒绝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秘书长的要求。
公正诉讼之权利被剥夺
国际律师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的西藏人权和司法统治报告中指出:西藏政治犯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的获得公正诉讼之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
在西藏的法庭是共产党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经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需要而做出违背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判决。1999年美国外交部的报告指出:「中国的宪法承认法庭的独立性,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权力却掌握在共产党或政府手中。特别是一些重大政治问题,完全由共产党做出处理决定」。1997年国际律师委员会指出:「中国法律无视西藏政治犯的基本权利。最大的问题是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已经根据共产党和政府的政策做出决定」。
联合国有关独立法庭的定义是:无偏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事、公开、没有任何外力以任何理由施加压力或强制、威胁、干涉的情况下由法庭做出决定。
中国政府承认法庭不是独立部门,而是执行共产党政策和立场的重要部门。1990年,中国法院领导人建行(JIANXIN)表示:「因为法院 由共产党领导,因此对推展法院工作有帮助(大意)」
违背中共政策的行为被称为破坏稳定而视若犯罪地遭到处罚。在新修改的刑法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于没有明确定义说明而随意实施之。西藏信息中心指出:「中国法律虽取消了反革命罪,但是寻求西藏独立行为仍和以前一样严重并被处于重刑,法庭经常为此实施惩罚。特别是对以酷刑刑询逼供或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等没有制定任何明确的防止标准或措施,对上一级法院的上诉不仅得不到调查的机会,而且无视被告权利,不给合法补偿 。1996年, 西藏自治区审理了约1853起刑事案件,其中只有八起案件被判无罪。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嫌疑人在拘押初期即可邀请律师,但涉及政治原因的西藏人,由于原为他们辩护的律师经常遭到中国当局施加的压力,因此很难自由选择合格的律师。
阿旺松卓因于1997年5月在扎西监狱中参预反抗运动而于当年十月被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在原有十八年刑期上加刑四年,总刑期二十一年。
尼姑阿旺松卓是西藏妇女政治犯中刑期最长的一个。阿旺松卓于1992年在她十五岁时由于在拉萨参加支持西藏独立之和平示威游行而被捕,根据中国刑法第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岁至十七岁的少年犯罪应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阿旺松卓至今被关押,不仅违反了中国自己的法律, 而且也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2、3款)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3款的1、2、3)、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2)、第十四条(第1、2、3(2、3)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1、2、3款)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上诉程序形同虚设
由于上诉几乎没有结果,所以1999年在西藏要求上诉者甚少。人权律师委员会指出:「由于新修改的刑法对上诉的程序等没有任何修改。 所以没人要求上诉」。西藏政治犯虽然上诉,但没有正面的改善。
达孜县噶丹寺僧澎措旺堆。 于1997年2月7日以间谍嫌疑被捕,在拘押十四个月以後于1998年6月以间谍罪名成立而被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4年徒刑,他否认指控并虽然提出上诉,但法院否决了他的上诉。
小结
1999年,在西藏的随意逮捕、关押、不公正审判、事实上剥夺上诉权利更趣恶化。中国政府残酷镇压持不同政见的西藏人,严重违背了中国自己的法律和国际法。中国政府一面否认西藏存在有政治犯,一面却大肆镇压持不同政见的西藏人。在西藏实现法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中国政府将国家法律作为镇压人民的工具来压制反对当局者。
上一章 返回"西藏人权"首页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