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未来政体及宪法要旨
概述 *
对未来虽不易评估,但为 迎接未来而做思考和筹 划,则是厌苦求乐之每一个 人的责任。
雪域西藏由于中共的入侵 ,藏人丧失最基本的人权,如此的 情形怎能再延续下去呢。
雪域西藏是一个具有两千年文明史──根据考古发掘则具有四千余年历史、从外器世间的形成到内在世间的民族起源、文化、语言、服装、传统习俗等均与众不同的极为特殊的国家。西藏的世俗和宗教在历代西藏君王和历辈达赖喇嘛的统辖管理下,众生和宁、安逸,虔信佛教, 快乐幸福。
本世纪中叶,中国红色政权日益加强从西藏东部朵麦、康区的侵略势力,使雪域西藏的政治局势陷于危急之中,在此之际,因西藏人神的共同要求难于推却,我不得不在十六岁时担负起西藏国家的政治责任,面对强势、凶悍的中共官员,我从年龄到经验、学识等诸方面虽甚感困难或不足,但我不仅年复一年的致力于与中共和谐共处以及尽可能地为西藏人民谋取眼前和长远的利益,而且为了改革西藏社会所具有的弊端,并逐步开创民主这一美好的制度,专门成立了一个由五十人组成的改革委员会,并完成了一些有关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而且也尽力做了继续改革的努力,但因雪域西藏成为中共的殖民地,从而在强权下未能如愿达成。
当中共巩固了其在西藏的军队和武装势力後,初期的军纪严明和温和敦厚开始日甚一日的变得专横、霸道、凶暴,从康区和安朵开始的被迫的反抗在遭到残酷镇压後,1959年发生了不分地区均处于武装暴力统治下的西藏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不堪的时变。当时,我为了西藏的政教利益而不得不流亡印度,并随即展开定居和教育等千头万绪的恢复自由之工作的同时, 根 据我原来的想法,将西藏的政治制度改造成民主制 视为首要的当务之急,于1960年开创西藏议会制,至今已是第十一届了。1961年,在颁布一部包含民主制基本要素的宪法概要的同时,对此宪法概要征求流亡藏人的意见,其中除了“在遭到否决或必要时,可以依法罢免达赖喇嘛之权利"这一条而外,宪法的其他条文获得人民热烈 的支持。
1963年,颁布更为详尽的宪法草案的同时,西藏流亡政府的管理制度也尽力适应民主制,由西藏人民议会负责废除过去任命僧俗官员的制 度,收回旧有官职爵位,开创符合民主制的公务员选拔制 。
在该宪法中规定“为了国家的最高利益,执政委员会可以依法接收达赖喇嘛的权利"。但是,由于根据人民当时的愿望,规定“西藏政府的主要职权由达赖喇嘛负责",因此,我贯彻民主的愿望,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1969年,我在三.一十讲话中申明:“当西藏人民能管理和掌握自己的政治命运时,西藏未来的政治制度将由西藏人民自己决定,达赖喇嘛管理政府的制度不一定要保留"。
上述宪法草案 发布以来至今已过去许多年了,在此期间,民主权益在全世界日益广泛的获得重视,由于民主是人类思想、 行动之自由的基础和保证,因此,西藏在未来光复自由之时,根据时机进行改革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对广受国际关注的西藏的政治问题,我抱著在中藏之间以互利、和谈的途径解决问题的愿望,先後于1987和1988年根据时局,真诚、妥协
地提出了和谈建议,虽然至今中国政府方面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良性的回应,但这是一个具有历史和灿烂文明的特殊民族在这个世界上生死存亡的问题,事关重大,是一个涉及世界、特别是亚洲两个人口大国之和平的重大的原则问题,同时已成为关系到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在这个世界上结束殖民主义、扩张主义的国际斗争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广大的中国人民对现今北京政府的政治管理方式也表现了强烈的不满,正在积极要求改革。许多流亡世界各地的中国人也认同中国和西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所谓西藏属于中国的说法是不真实的,西藏人民拥有独立或自决之权利等。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民主、自由和正义的光芒已传遍各个角落,沛然不可抗拒,象欧洲所谓民主集中的强权主义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进入
民主的轨道,以及处于强权统治下的各民族根据人民的愿望获得独立与自由等,世界已发生著巨大的变化。而处于流亡中的西藏政府和人民也正在为西藏的自由而努力奋斗,特别是四十年来处于强权统治下,完全丧失自由的雪域西藏人民、男女青年、共产党员、干部或官员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藏人从心底里厌恶被中国统治,许多的青年男女不顾暴力镇压,为了自由和独立而奉献自己宝贵的生命,以极大的勇气公开要求 中国退出西藏。
在当今世界上,一切了解西藏问题真相者,对西藏和藏人的关注和支持日益加强,因此,西藏与中国之间有关西藏的问题,除了通过和平谈判的途径获得解决而外,绝难继续 顽固地拖延下去,在不久的将来,西藏必定要归还给西藏人民。
我想:当西藏内外的藏人团聚的幸福时光来临时,对现有的使人民在实质上完全丧失自由的所谓“民主集中制"进行改造,以保证符合人民意愿的行动、言论、思想的完全自由,向具开创性的包括三区在内的统一的、自由、民主、联合的正确道路迈进;以此为基础,以佛教的慈悲、公正、平等、和平、环境保护为政府的宗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党议会制度。
如我经常强调的那样,西藏的主人西藏人──而且主要是留在西藏的藏人,因此在西藏的藏人、特别是在中共政府机构任职的藏人干部职工,由于从经验、熟悉情况等诸方面的因素,将要承担起未来西藏政府的主要责任;因此,现在职的藏人干部不要有任何疑虑,为恢复故土的自由和提高管理水平而保持赤诚与信心,这 是极为重要的。
过去的岁月里,虽然有一些藏人在中国政府的诱惑或高压下,由于无知或被迫地有过一些违背自己意愿的言论和行为, 但对过去的历史计较或怀恨 是没有任何益处的,最主要的是都要为藏人未来的幸福而竭诚团结。
在未来的 西藏政府中,我早已决定 将不接受 任何传统的或其他的政治职务;
雪域西藏的人民对我的信心、信仰和祈望是众所周知的;而我也由于业力和发愿使然,为雪域西藏人民谋幸福的决心始终如一,坚定不移。
在未来的西藏政府,我作为一个没有担任任何政治职务的公众人物,对政府不能解决的一些特殊的困难,我可能可以从一个中立的公众人物的角度探讨解决之道;特别是为了雪域西藏永远平等的跻身于现代国际社会之林,就不能仅仅依靠一个人,而是发挥西藏民族集体的聪明才智和承担政治责任等都是极为重要的。
这一切都是基于对西藏目前和未来的利益,经过深思熟虑後做出的决定。藏人绝不必因此担忧我对西藏公众事业的关注有所懈怠。
过渡时期*
中国暴政退出西藏,西藏恢复自由後,以及在制定新宪法之前,将有一个过渡时期,此时,西藏的一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农牧、交通等一切必须的日常事务,应由原有的藏人官员负责下继续运作,同时应选出一名管理政治的总统,我将向他转交我原有的全部政治职权 。
与此同时,西藏流亡政府将视同自然撤消,解散後的流亡政府各级官员,除了和其他藏人一样对雪域西藏所应有的责任而外,没有继续原来 流亡中官职的任何特权;但他们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其资历、学识和见识等为依据,接受过渡政府分派给他们并且适合其能力的工作。
过渡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宪议会以制定宪法---此议会应从全西藏的(选举产生的)代表们组成,他们负制宪议会 之责,根据此处的各宪法草案,研究制定宪法并报请临时总统批准。
为了选举新政府而需要立即设立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主任由临时总统依法任命之。
过渡时期的期限和组织
中国暴政退出西藏,西藏恢复自由後到新宪法的颁布和根据新宪法产生合法的新政府之前,将会有一个过渡时期。
(一)过渡时期临时总统的产生办法
(1)由我组织一个包括三区领袖人物的专门小组,与三区各类行政组织的官员等进行商讨後,召集全西藏县级以上的代表召开紧急会议,在此会议上,从选出的不超过七名的临时总统候选人中,由我指定一人为临时政府总统。
(2)如这样的选举方式出现不妥,则直接由我指定一人为临时总统。
(二)被任命或选出的临时政府总统,应在我面前宣誓就任。
(三)应依法赋予临时总统我所拥有的一切政府权利和责任。
( 四)在临时总统的负责下,组织制宪议会 ,此议会研究各宪法草案,并在一年期限 内完成制定宪法。
(五)根据新颁布之宪法,应设立临时选举委员会,以便进行各级 西藏议会 以及议长、总统或总理等的选举。
临时选举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由 临时总统应直接任命。
(六)依法 制定之宪法,自其生效日起一年内,选举委员会负责完成总统及西藏议会等的选举工作。
到总统及议会宣誓就职为止,过渡期总共不得超过两年。
(七)制宪议会由来自西藏各市、地区、县 之不少于二百五十人的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八)制宪议会一经成立,立即著手制定详细的 工作法规并予 执行。
(九)依据颁布的宪法,在西藏国民大会代表宣誓就职的同时,制宪议会将自动解散。
(十)在结束选举以及总统和议会等宣誓就职 後,临时总统和选举委员会等将同时予解散,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自由民主的 新政府依法开始运作。
此处正在组织起草的未来自由民主西藏的 宪法议案,对此最终的决定权依法 属于由整个西藏地区的代表所组成的制宪议会。
为了对未来的民主西藏政府应建立一种什麽样的政治制度预先有所认识,特公布了根据议会制起草的本宪法草案。
未来民主宪法之基本原则
(一)依法颁布的民主宪法,是西藏一切政治形态的唯一依据和根源。
政治性质
(二)西藏的政治性质是为了西藏和邻国以及世界的利乐,以和平非暴力为基础,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福利、政教相辅相成的、民主、联合、保护环境的和平圣地。
政府基本原则
(三)西藏政府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并增进西藏人民的精神和物质福利的发展。
放弃战争
(四) 变西藏为一个非暴力的、具仁爱和慈悲的和平圣地和环保 中心,西藏秉持中立原则,在任何问题上都放弃战争。
基本权利
(五)西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僧俗、肤色以及其他的状态而依法平等享有所有的权利。
其他基本权利
(六)西藏人民均 享有生命、自由、财产权。享有 言论、买卖和拥有私有财产、结社、出版以及在政府及其他单位任职的自由和 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西藏人民不论性别,依法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土地所有权
(八)西藏境内的土地,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所处地域以及自然环境而予分配和利用。西藏政府应给予人民私人拥有居住、农业、牧业、房地、工业建筑、商业以及其他 生活所需土地 的权利;非私有土地由政府管理。
经济制度
(九 )西藏应避免走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极化的经济制度,要创立适合西藏的独特的经济制度。税制以收入为标准。
教育与文化
(十)社会的进步和道德的净化是依赖于教育的,因此在实施正确的教育政策的同时,努力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专门职业和工业科技、文艺以及宗教的研究等提供有利条件。
卫生
(十一)在促使社会卫生和医疗条件等有足够发展的同时,建立公共卫生医疗制度。
立法权
(十二)立法权属于全国省区议会议院和全国人民议会议院,由两院通过的法案,应获得总统的同意。
全国人民议会议院是根据 西藏境内有选举权的全体选民的人口数设立;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为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省区议会由省区 议会 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由总统任命的、名额依法确定之代表所组成 。
行政权
(十三)〈1)根据议会制,由两院和省区代表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
(2)由选举产生的总理和由总理组织的内阁依法执行行政权。
总理由占全国人民议会多数议员的政党或团体中产生;或者是由议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
司法权
(十四)为了公正平等地处理政府和人民的非法的行为,以及为了解释、裁决和保护宪法条文而应设立不属于政府管辖的独立的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既是各级法院的直接领导者,也是最高上诉法院。
省区
(十五)就交通设施、人口以及地理环境等因素做出评估後,大议会应将西藏领土适当地区划;每一省区设立由该省人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 省议会,应赋予省的立法权。
省主席由总统任命,首席大臣由省议会选举产生并组织内阁。
省区司法权赋予省区最高法院。
省区议会依据省之需要而立法。除重大事情而外,各省对该省事务具决定权利。
上述是以议会制为基础的一个例子,其他的各种议会制度和宪法制度以及自由民主的制度还有许多,对此,各法律专家正在通过研究,以起草根据各种制度而设定的宪法草案,以这些为参考,由(未来的)制宪委员会根据我们雪域西藏的实际状况予选择确定,对此,我将不做任何的决定。
对宪法的修正
自由民主之宪法生效实施一段时间後,基于实施过程中获取之经验和人民的意见,得作评估及修正。
总之,西藏位于亚洲的中心和世界屋脊,介乎中国与印度两国之间,其人民自然地保持著诚恳、平和以及道德正义感等本性。
未来的自由西藏应该是承持非暴力思想的、一个和平的区域和具有民主制度的、对一切众生赖以健康和生存的空气和水等不受污染、不破坏和浪费大自然纯净之美,具环保之配套设施的没有军队和军事基地的、和平、安宁的幸福的家园 。
现在,世界上一些机械发达的 地方,一方面人民虽有各种物质享受,另一方面,却丧失了人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仿佛
成为机器的奴隶;与此同时,一般的大多数国家的人民却陷于贫穷中而缺乏基本必需品;所以,西藏应避免这种贫富悬殊的两极,而是以西藏和人民的需要为唯一依据,制定经济政策和正确的发展计划,以保证基本需求。
西藏不应受其他国家的政策以及意识形态 的影响,应保持完全 的中立。
基于平等互利 的原则,与邻国保持和谐关系,并和所有国家维持诚挚友好的关系。
所有赤诚智慧的西藏人民皆应满怀信心地为实现这样一个己乐人羡的西藏而努力。
为一切众生祈祷!
达赖喇嘛
西藏王统历2118年 (绕迥十七铁羊年)12月24
公元1992年2月26日
注;标有 *号的标题是本网站编辑为方便读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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