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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回避的西藏问题

沈彤


  一九八九年十月,在一些关心中国和西藏未来的朋友的安排下,我和吾尔开希同西藏宗教及流亡运动领袖第十四世达赖喇嘛首次会面。>   当时的心情是好奇和愧咎交织而成。
  『六 四』屠城之後不久,就得知达赖喇嘛公开抗议中共对手无寸铁、和平请愿的自己的公民的暴行。後来有机会了解到,中共长期以来对西藏的自由独立运动多次镇压的方式和规模较『六 四』屠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在此只举几例:一九五九年中共军队『平乱』时,有大约八万藏人丧生、十万流亡印度;五九年至今有大约仅百万藏人在中共军队手中丧生;大批中共军队常驻藏区对付藏人的宗教、独立反抗行动“藏人在中共的官方媒介所称的新西藏『天堂』里,仍不顾危险陆续逃亡流亡藏区。
  我又得知达赖流亡政府中不乏反对达赖就『六 四』谴责中共的高层人士。他们处於感情和与中共谈判的策略考虑等因素,希望达赖保持沉默。但达赖处於一个佛教徒的慈悲心和正义感,力排众议,声援中国的人权、民主运动。
  那时我刚刚去国外流亡不久,在国内时对达赖喇嘛所形成的印象尚深,基本上同中共官方的宣传相似。得知这些消息时的心情用震惊形容并不夸张。我为达赖在六 四问题上所显现的胸襟而由衷地感动。震惊、感动之余,不免有些愧咎。我对藏人的苦难曾是几乎一无所知。
  在更多地了解西藏的人权状况之後,我接受了藏人朋友的邀请,出席九○年北美的一次有关西藏事务的大型集会。记得当时的负疚感是如此强烈,我没有作事先准备的主体发言,而是简单地向在场的西方人士和藏人表达了我个人对藏民族和宗教所蒙受的苦难的同情;以及对中共政权在五十年代之後在西藏的行径表达歉疚之情。话一出口,心里就坦然了许多。而此时的会场顿时沸腾了。眼前无论是红袍黄带的喇嘛、藏族青年,还是西方的支藏、人权人士,都用欢呼和掌声来回报我这种对西藏问题知情之後的份内之举。很多在场人士纷纷告诉我,对他们来说,这是第一次听到这种汉人声音。我刚刚释然的心情随即又负重压。
  我要在这里首先指出:人们应当看到,无论处於何种原因,近几十年来,大陆中共政权在西藏地区对基本人权的践踏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真正热爱自由的中国人因此而不能回避西藏的人权问题。这是超越历史渊源、文化分析、法理、政策推敲等等问题之外的良知问题、理性和良心要求我们面对这一事实。


  由於中共在大陆成功的信息封锁,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对西藏的情况所知甚少。这种无知虽不能完全成为忽视西藏人权和宗教状况、以及更为复杂的主权归属问题的籍口,(1)但民众作出理性、良心选择的重要前提之一的知情权的被剥夺,无疑加深了其他因素的作用。至少,这种封锁使良知选择成为不可能。
  那麽知情的中国人又是怎麽呢?
  在中国的知情者中,现政权的政策制订集团面对西藏问题,用驻军、移民、践踏基本人权、倾泻核肥料、宗教文化破坏,和在移民基础上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建设项目的兴建等等作法做出了选择。
  在政权直接既得利益集团之外的知情者,由於民族情绪或功利考虑,很多人支持和默许了现政权的政策。久而久之,甚至把西藏主权的中国归属认作理所当然。(不知此『理』从何说起。)在以自由为原则,在中国推进民主宪政为共识的部分政治异议人士中,不乏对西藏情况的基本了解。在这些人中,两种倾向长期占据主流:一是大中国情结,二是推卸责任。
  第一种情绪多是沙文主义和对自由理念推广过程中的理性不一致,以及故意忽视令人不快的事实、怯懦等心理因素的产物。
  第二种倾向企图逃避自身与现实的面对和承担。我们可以简单地把这种倾向归结为向过去、未来、无知、和他人推卸责任。一者把所有责任归罪於中共及其几十年的历史;二者宣称一旦民主制在未来中国实现,包括西藏问题在内的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三者视西藏问题为六百万庶民、边陲小省的不足挂齿的小问题;四者置身事外地宣称『中国人和中国国情』是不会撒手西藏的。此四种态度都由此而可以坦然回避现实的西藏。


  如前所述,良知要求我们面对严重的西藏人权问题。对於西藏的主权问题,也许没有像良知这样直观的标准和压力;但前面所提的四种说法真的能成为我们拒绝面对这一问题的安全避风港吗?
  把罪责归於中共,从历史的角度看可算是合情合理。汉藏在五十年代之後的冲突升级、悲剧加重,并没有什麽历史的必然,而可以说全部是人为政策的结果。采取这些政策也并未通过知情公民的民意投票。所以历史对中共作为唯一被告的审判符合逻辑之必然。
  但对罪人的审判并不等於治愈罪恶留下的创伤;封存死去的历史并不能掩盖活著的现实。找到明确的指责对象,虽然痛快而简单、可并不解决问题。
  这种托辞还隐藏著一种更为深刻的危险。现代历史的学生们,都会懂得政治角色的言辞和行为的区别、在野期和执政期行为的区别。非执政力量在野期间把社会不公正归罪於执政一方,往往是处於策略上的考虑;即使其说法本身合理,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给定问题的对应与承担,也不能保证其一旦执政不会重蹈覆辙。
  事实上,只要给定问题不是时代的焦点问题的话,新政权忽视问题、或例行旧制的可能性依然甚高。因此,这种对现实问题的回避,往往意味著对未来责任的拒绝担当。
   让我们来看一看第二种说法:实现民主制度等於解决西藏问题。(属于盲信民主制度万能的一种)
  抽象地谈,民主政治的建立与稳定运作是假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水准作为最低前提。但这些前提条件往往不能保证解决有如宗教信仰、种族冲突,甚至经济富足、个人自由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问题与民主政体属於不同范畴的问题。
  具体地说,中国大陆稳定的民主政治如果能实现,必然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期间政体性质的逐步改变并不能根本改变有如西藏问题等个别问题的性质。
  即使在民主制建立、稳固之後,如果种族问题依然存在,其解决也需要在民主核心价值之外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范畴内寻求。 (2)因为种族问题往往关系别人的自身认同核心,相对於同种个体之间的相互交往规范形式问题更为基本。 (3)
   从近年来世界民主浪潮中不可解决的种族冲突的潜流可以看出,像美国、瑞士等早期民主国家中各民族相对稳定地共存,显然不是民主的必然结果。而更多的可能是其他独特因素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生的作用。只少在短期内,民主化国家由於开放了专制、封闭的闸门,使得像种族冲突、宗教狂热等本身极具能量,又被长期压制的暗流奔腾而出,势不可挡。
  民族国家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失败、以及冷战结束之後的所谓『历史的终结』时期已经在很多的区域性冲突中剖开了历史的新伤口。前南斯拉夫的後共时期种族冲突,在小范围内充分显示了极端民族国家主义的巨大毁灭性力量。
  即使中国大陆将来的某种特定的民主化过程能够在政治民主形成的同时建立民族冲突之和解的原则性基础,这种和解的实现也要基於双方(或多方)共同的愿望,而不能事前一相情愿地假设藏人将会自动接受。和解的形式本身也不一定会是所谓『天经地义』的大一统。这种假设无异於对外侵略者惯用的自欺欺人的说法---入侵者带来的制度、经援等等当然地会对被入侵地区有决定性的益处,入侵因而也具有了合法性。
   第三种认为西藏问题是不足挂齿的小问题的说法,无异於对问题视若无睹,自我欺骗。
  且不说西藏人权问题之严重,实际上,西藏主权问题在中国现疆界之内所具有的代表性及其高度的国际化使其成为後邓时期任何一种性质的中央政权在象徵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严重挑战。民运人士即使在此时期不掌握或分享权力,也要在言论更为自由的开放社会中作出明确的正面回答。
  最後让我们来看看第四种说法:置身其外地、『客观』地评估中国人、中国国情是否会『允许』西藏自决。
  在此姑且不论『中国人』、『中国国情』这些概念在西藏问题上的模糊,以及『允许』这种居高临下的起始姿态的不恰当;我们自己作为中国人首先要对西藏问题作出自己正面的回答。同时,作为抱投入姿态的负责任的知识分子、自由战士,也要为更大范围民众的知情、选择提供我们的选择以作为价值参考 。
  可见,於情於理,这四种闪烁其辞的说法都不能使我们轻意逃脱面对西藏问题的责任。所谓的避风港,最多不过是能藏住鸵鸟头劲的沙丘。 那就让我们直面西藏,正视世界屋脊那片雪域的人权与主权问题吧!


  我们正视的将是被压缩了的、被密封了的、被潜藏了很久的残酷事实;是接连不断的暴动、仇杀,是无数次的强暴镇压;是百万生灵的流血和死难。
  而当我们反观历史、追源西藏之归属时,历史却吝啬地不肯昭示清晰的答案。
  这种直面需要的是强大勇气与胸怀。只有真切的关怀才能使我们凝视这恍如隔世的书面;只有宽容的胸襟才能让我们接受罪恶却曾发生的事实,然後去理解罪恶;只有真的勇气才能在看似无望的迷境中求索希望。
  西藏问题的真正答案不在古老的汉藏僧文法典中;也不在藏汉贵族的婚嫁仪俗考证里。一时一事、一城一池的推敲最多只能是尾声,而决不能成为开篇。
  西藏问题的现代答案只能在藏汉人民的诚信、智慧、和务实精神里。本文不就智慧与务实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是篇幅所限,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两个方面真正有意义的举措是那些深谙问题本质、具有权力或影响力的汉藏人士,在时机成熟後的具体运作。但诚信问题的探讨是建立姿态上的、理性上的标准的工作。
  长时间的隔膜与敌视使汉藏之间短时间内形成一般意义上的真诚以待、相互信任成为侈谈和妄想。但建立一个共同的信仰标准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
  这一共同信仰就是人文价值中最为核心的对人本的尊重,也就是当代具有深刻影响的自由传统中的消极自由。这种自由,不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幸福为衡量标准;不推崇抽象的主权与国家总体利益为至上;不假设少数具有权力意志的社会成员的优越;不用社会分层各阶级门争观点否认个体的绝对和独立;也不极端强调历史主义而放弃一切超然价值。 (5)
  这种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基本自由的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包括生命、思想、信仰、财产等等自由。这种自由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生活中形成丰富的表达形式,如『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之後,不可或缺的『多数尊重少数』的修正,个人人权概念内涵的拓展与其在社会意识中的普及等等。
  与其紧密共存的现代政体形式  民主政治  在纯理论和思辩上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抽象的理想主义意义上也没有各种乌托邦主义和浪漫主义那样淋漓尽致;但在现代西方的社会具体实践中,到目前为止,被证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以上的自由原则的整体形式。(6)
  但这种政体形式是建立在一定的共识基础上的:全社会基本上接受政权的合法性前提,共同参与自由竞争下的政府定期换届。一旦这种共识基础出现问题,民主政体也会就此不能解决诸如西藏问题的挑战。这时只能从作为手段的民主程序,回到作为目的的自由原则;新机制的寻求再从这一原则开始。
  对这种自由主义原则的信仰是最终真正解决西藏问题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一原则基础上,个人自治才有合法性,群体相对於其他群体的自决权才有基础。而对群体的定义  西藏藏人、藏族、汉人、中华民族等等  的探讨才由此具有合理的开端。
  本文只试图在面对西藏问题、并开始寻求答案的过程开始时,建立最为基本的原则标准。
  如前所述。汉藏人士的智慧、务实、操作技能都对西藏问题的最终解决至关重要。所以,这一原则的建立并不直接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但我相信,对这一基本原则信仰是任何有意义的尝试的前提。
  我呼吁中国的智者与勇士以理性的警醒在自由主义的曙光中来审视我们不可回避的西藏问题。


注释:

(1)沙文主义中的歧视倾向,『中华民族』国家主义的前提设定,在近代史上基本作为被迫害民族的汉族自身的不安全感等因素都起了作用。
(2)这种更基本价值即对个人消极自由的尊重的崇高性,和不可妥协性。(本文四节有详述)
(3)民主整体是这种形式之一。
(4)西藏主权归属基本上属于现代背景下的新问题。
(5)这里指现、当代其他几种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思潮。
(6)因而被称作『第二最佳』(the second best),或『必要邪恶』(the necessary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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