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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藏过去 的社会


概 论

   中共为了 证明其在西藏活动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常常为了阐述西藏过去的社会制度是何等黑暗而努力,中共把武装侵占西藏的行径说成是为了拯救和解放处于中世纪农奴制中的西藏人民。当前,中共在西藏践踏人权的行为,越来越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和压力。故此,中共为了逃避现实,一如既往地重说著西藏的过去社会是何等黑暗。
   以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领导们已承认西藏过去的社会是一个并非完善而应需改进的社会。因此,达赖喇嘛担任西藏政教领袖後,开始对藏内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良。然而,过去的西藏社会也绝不是中国所说的那样极端残酷与黑暗。
   在很多问题上,中国政府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第一,在国际上不会承认中国的这些原因,不管任何国家都不准对他国的社会制度不满为由,而对其国进行侵略和殖民活动。第二,是那些声称发展西藏社会与政治状况的中国人反而把西藏陷入黑暗之中。第三,一九五一年前西藏社会中的前途和法制经济以及全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非恶劣透顶。
    中国虽然把所谓“和平解放西藏"的理由说成是农奴们为摆脱黑暗的桎梏而渴求解放。然而,在一九五零年前去过西藏的游客所写的纪实中可以证明这纯粹是政治谎言。一九六零年国际法律专家协会在《西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报告中指出:“中共人侵前在西藏没有人权这一说法不仅是一个没有历史根据的谎言,而且对西藏人民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大肆歪曲。藏人起义者进行强奸、抢劫之说纯属歪曲事实的谎言,因此,其它说法也不予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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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社会

   西藏财产的均衡和社会制度的宽松可以与当时亚洲大部分地区相媲美。从寻找历代达赖喇嘛灵童的制度上也能清楚地知道西藏政权绝非血缘世袭制。不仅如此,第十三、十四世达赖喇嘛等历代许多达赖却降生于农民或偏僻乡村的一般平民家庭。达赖喇嘛下面有僧俗等额的行政管理人员,俗官大部分虽产生于世袭家庭,但职务不是世袭制。僧侣行政官员则来自社会的多个阶层。
    同样在西藏各寺院的制度中,也给人民以平等赋予发展的机会,任何一名儿童都有入寺为僧的权利。在各寺院中拥有最高权利者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一般平民家庭或安多、康区等边远地区的僧侣,他们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在达赖喇嘛领导下的政教两方面的各项工作。对此,如西藏谚语所云 :男儿只要具才智,噶丹宝座无常主。
   东珠曲忠是西藏独立时期属于西藏最贫穷人家中的一个。她在《红旗公社中的一生》中描述中国入侵前社会状况时写道: 我是中国所说是的农奴家的人,我家当时有六口人,拥有配有围墙院落的两层楼房,楼下是关牲畜的地方。家有四头牛,二十七支羊,两匹骡子,四亩半农田。这样家人在吃穿上没有丝毫困难,同样,当时在我们地区没有一个乞丐。
   在西藏法律中不仅明文规定,任何庄园主都不准残暴地折磨、虐待农民外,这也不符合西藏人民的道德习俗。从七世纪松赞干布开始,很多西藏的执政者把佛教观的“十善"作为法律来确定。这一国法的宗旨为:国家的执政者们要把自己视为广大民众的父母,对民众进行照顾和爱护。一九一九年十三世达赖喇嘛曾下旨:“各县及庄园主等首领对民众只许公平合理的使用征税法。不得偏向一方、随心所欲地以各种名目增设差税骚扰民众。若出现额外差等情况,应立即上报。"一般西藏的传统习俗中认为任何没有仁慈的行为都是卑鄙下等的。佛教的宗旨是慈悲,其目的不仅造福于人类,而且禁止伤害一切生灵。
   在西藏历史上,死刑和割除肢体器官等的刑事处罚权只限于在拉萨的西藏中央政府具有,一八九八年发布禁令,除卖国者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外,不得使用此类刑法。 一切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从中向寺院 赋予庄园和给俗人行政官员赋予世袭农庄,以及对政教事业的服务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国家从中征收赋税,并出一人为政府服务。各寺院则肩负著佛教的继承、管理和弘扬以及承担提供学习西藏文化与艺 术之高等院校的责任。过去因西藏还没有盛兴现代教学制度,使各寺院理所当然地成为学习西藏文化的重要基地。为了给僧侣们创造学习的条件与环境,各寺院开支著巨额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寺庙庄园和公私捐赠资金 的基金利润,以及广大民众的施献。然而由于僧侣数量的逐步增加,使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只得进行一些商业方面的活动。
   总的来说,绝大部分土地由农民管理,并依据收入直接向国家缴纳地税,有些根据农作物的收成情况来缴纳。这些税收存于政府的仓库中,用来作为各寺院的施赠和地方的建设,以及军用开支和无庄园之行政管理人员的俸禄等。有些农民通过劳动来代替赋税;有些是力役税,即为政府有关人员的来往提 供牲畜以便骑乘。农民所拥有的的土地是可以固定地代代相传的祖产,他们可以将土地出租或借出去。农民所承担的差税和差役是比较少的,农民如 若不能较好地承担这些义务,则可收回土地管理权。其实农民对这些土地拥有和私有一样的使用权,上缴的税应缴纳粮食,这其实是田赋;而不是类似租房和租地似的租税。
    西藏只有百分之十一的人在种租赁地,而且绝大多数也仅是在卫藏一带,这些租赁地属于私人和寺院所有,农民应向这些私人和寺院交纳租赁税。租赁税以交纳粮食为主,或者每户去一人限时为东家从事农活或家务活。由于在这一部分人中有的担任庄园的看管者和管家,所以,中国人把这部分也称之为领主代理人。种租赁地的其它家人则完全享有经商、出家入寺、务农或从事其它工作等全部权利和自由。虽然他们是属种租赁地的人,但地主无权随心所欲地把他们驱逐出田地。这些农民中也有一些很富裕的家庭。正因为这样,中国人把他们也列入领主阶级之中。
    十四世达赖喇嘛设法对管理和土地等进行改革,提出了寺院和私人的庄园应由政府收回後分发 给农民的建议,还为此项工作新建了一个改良 机构,这一机构有权减轻农民的赋税;有权研究和解决民众控告的各农庄主对农民进行的非法管制行为;改革机构还对民众提出的减税要求予以批准。他们将债户农民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第一,一部分农民由于长期积累债务而连本带息无力偿还的,对他们可免除一切旧欠债务的本息。第二,年收入中无力偿还利息,并允许将本债分期偿还。第三,收成较好的农民则应分期偿还一切本息。达赖喇嘛还规定:如果没有噶厦的特别证件不准随意支使民众的牛马差,如要使用牛马须提高其租金。 在西藏独立时从未听说过因饥荒而死人的情况,虽然出现过一些天灾,但人民从政府和寺院、贵族、富裕的农户手中任意借债。
   自一九五零年开始,中共官兵将西藏政府仓库中的全部粮食用完後,开始强迫低价收购藏人私有的存粮。所谓“解放"其实质是使人民得到贫穷的平等待遇。在中共监狱和劳该队度过三十三个春秋的僧人巴丹嘉措于一九九二年流亡印度後说:“中共在 西藏只能使富裕者变为贫穷者,而没有能把穷人改变为富人,因此西藏竟成了一个讨乞糌粑的国家。"
   赫尔迦笛森(音)所著《西藏及其历史》中也指出:“中共作者承认西藏的生活没有多大的改善"。其实是一九八零年胡耀邦进藏视察,亲眼目睹了西藏贫困的生活後指出:必须将西藏的生活状况恢复于五九年以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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