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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的 行 政 區 劃
原 來 西 藏 的 行 政 區 劃 是 比 較 複 雜 多 樣 的, 其 中 噶 登 頗 章 政 權 時 期, 原 來 屬 於 西 藏 屬 地 的 不 丹、 哲 雄 (錫 金) 脫 離 西 藏 獨 立, 其 他 屬 於 阿 裡 三 圍 的 大 部 分 地 區 被 並 入 印 度 和 尼 泊 爾。
除 此 而 外 的 西 藏 地 區 也 存 在 著 不 同 的 統 治 方 式, 其 中 在 衛 藏 地 區 和 部 分 康 區 實 行 的 是 基 恰 (相 當 於 總 管 或 總 督 ) 與 宗 溪 ( 相 當 於 縣 和 縣 級 莊 園 ) 兩 級。
基 巧 即 總 管 之 意, 相 當 於 現 今 的 專 區, 每 個 基 巧 都 轄 屬 十 幾 個 宗 溪 ( 縣 ), 到 本 世 紀 初 先 後 設 立 的 基 巧 有﹕ 拉 薩 基 巧, 又 稱 雪 基 巧 或 雪 勒 空, 下 轄29 縣, 治 設 拉 薩。
降 基, 即 北 方 總 管 之 意, 統 轄 西 藏 北 部 牧 區 ( 現 那 曲 等 十 四 縣 ), 治 設 那 曲;
絡 基﹕ 基 南 部 總 管, 負 責 山 南 地 區 30 余 縣, 治 設 澤 塘。
達 貢 基 巧, 轄 拉 薩 東 南 部 十 一 縣, 治 設 澤 拉;
阿 日 基 巧﹕ 又 稱 阿 裡 噶 本, 統 轄 西 藏 最 西 部 的 阿 裡 十 一 縣, 治 設 噶 縣。
卓 木 基 巧﹕ 今 亞 東, 下 轄 四 個 縣, 負 責 邊 界 管 理 等。 治 設 卓 木 ( 亞 東 )
日 喀 則 基 巧, 又 稱 基 宗, 轄 25 個 縣, 包 括 班 禪 喇 嘛 所 屬 四 縣 和 薩 迦 法 王 所 屬 地 域, 治 設 日 喀 則。
多 麥 基 巧, 即 康 區 基 巧, 設 在 昌 都, 負 責 管 理 康 區。 在 此 之 前, 管 理 康 區 的 基 巧 設 立 在 達 澤 多 ( 康 定 ) 以 西 的 娘 榮 ( 現 劃 並 四 川 的 新 龍 縣 ), 稱 娘 基。1915 年 由 於 滿 清 軍 官 趙 爾 豐 佔 據 長 江 以 東 的 康 區, 以 後 的 康 區 基 巧 就 設 在 昌 都, 所 轄 包 括 德 格、 囊 謙 等 自 治 的 小 國。
在 縣 級 範 圍, 衛 藏 地 區 是 縣 與 莊 園 並 存, 康 區 是 地 緣 部 落 與 宗 縣 製 相 結 合, 即 在 設 立 基 恰 和 宗 溪 的 同 時, 承 認 並 利 用 地 緣 部 落 酋 長 在 基 層 的 權 利。
西 藏 安 多 地 區 的 大 部 分 仍 然 是 地 緣 部 落 或 自 治 小 國 性 質。
自 清 朝 末 年 清 朝 軍 隊 在 一 段 時 期 攻 佔 西 藏 康 區 和 安 多 部 分 地 區 以 來, 曾 試 圖 推 行 過 中 國 的 郡 縣 製, 但 由 於 藏 人 的 反 抗 而 並 未 能 落 實, 因 此, 仍 然 采 取 所 謂 的 “ 以 夷 治 夷 〞 的 政 策, 實 際 上 是 束 手 無 策, 放 任 自 流。 而 西 藏 政 府 不 僅 不 承 認 滿 清 佔 據 這 些 地 方, 而 且 在 康 區 設 立 娘 榮 基 巧, 直 接 派 官 實 施 統 治, 在 此 期 間, 西 藏 政 府 基 本 上 一 直 是 有 效 地 對 這 些 地 區 實 施 統 治。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時 期, 滿 清 侵 入 西 藏,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被 迫 流 亡 印 度, 滿 清 覆 滅 後, 西 藏 軍 隊 逐 漸 收 複 被 佔 領 土,1930 年 的 中 藏 戰 爭 中, 西 藏 軍 隊 失 利, 中 國 軍 隊 重 新 佔 據 了 長 江 以 東 的 西 藏 地 區, 由 此 形 成 中 藏 雙 方 以 長 江 為 界 相 互 對 峙 的 局 面, 繼 滿 清 統 治 中 國 的 國 民 黨 曾 於 本 世 紀 二 十 年 代 末 宣 布 在 西 藏 康 區 和 安 多 地 區 建 立 所 謂 的 西 康 省 和 青 海 省, 並 將 一 部 分 西 藏 康 區 和 安 多 地 區 劃 並 到 中 國 甘 肅 雲 南 地 區。 但 是 西 藏 政 府 一 直 拒 絕 中 國 政 府 的 這 種 侵 略 行 經, 堅 持 維 護 自 己 的 領 土 完 整 和 主 權, 並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對 上 述 地 區 實 施 管 理 和 任 免 權 利, 因 此, 上 述 地 區 在 一 段 時 期 處 於 事 實 上 的 雙 方 共 同 管 理 統 治 的 狀 態, 中 國 的 設 縣 並 沒 有 代 替 西 藏 原 有 的 統 治 體 系, 從 而 使 兩 種 體 系 並 存 的 局 面 一 直 維 持 到 中 共 軍 隊 侵 佔 西 藏 時 為 止。
中 共 統 治 西 藏 後 繼 續 統 治 民 族 對 被 統 治 民 族 普 遍 采 用 的 以 分 化、 消 滅 為 目 的 的 “ 以 夷 治 夷 〞 “ 分 而 治 之 〞 政 策, 只 是 由 於 藏 人 的 激 烈 反 抗, 雖 然 “ 以 夷 治 夷 〞 的 政 策 一 直 難 於 實 施, 但 卻 有 效 地 實 施 了 “ 分 而 治 之 〞 的 政 策, 目 前 西 藏 被 中 共 分 割 的 支 離 破 碎, 其 中 在 衛 藏 和 康 區 的 部 分 土 地 上 建 立 了 所 謂 的 “ 西 藏 自 治 區 〞 ( 以1930 年 戰 爭 的 實 際 停 火 線 為 界 限 ); 在 康 區 噶 瓦、 囊 謙 和 安 多 約 一 半 的 土 地 上 建 立 了 所 謂 的 青 海 省, 將 安 多 的 另 一 半 劃 入 中 國 甘 肅、 四 川 兩 省, 形 成 現 在 的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 和 “ 阿 壩 藏 族 自 治 州 〞; 康 區 的 其 余 土 地 也 並 入 四 川、 雲 南 等 省, 形 成 現 在 的 “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 和 “ 迪 欽 藏 族 自 治 州 〞. 另 有 部 分 地 區 以 自 治 縣、 鄉 的 形 式 分 別 劃 入 四 川、 甘 肅 等 省, 如 木 利 藏 族 自 治 縣、 華 銳 ( 天 祝) 藏 族 自 治 縣 等 等。
西 藏 和 中 國 在 一 千 多 年 以 前 通 過 條 約 確 定 過 雙 方 的 邊 界 而 外, 其 後 一 直 沒 有 任 何 雙 方 正 式 的 劃 界, 隨 著 強 弱 時 移, 中 國 和 西 藏 一 直 沒 有 產 生 共 同 認 可 的 邊 界 線, 因 此, 西 藏 人 一 般 以 五 世 達 賴 喇 嘛 時 期 雙 方 曾 經 和 平 相 處 時 期 雙 方 實 際 承 認 的 控 製 線 作 為 比 較 合 理 的 界 限, 根 據 這 一 點, 西 藏 的 領 土 面 積 為 二 百 五 十 萬 平 方 公 裡 左 右。
生 活 在 這 片 土 地 上 的 人 民 自 稱 “ 博 〞, “ 博 〞 是 集 民 族、 地 域、 政 權 於 一 體 的 稱 呼。 中 國 人 稱 “ 博 〞 為 “ 西 藏 〞, 在 歷 史 上 還 有 吐 蕃、 唐 古 特、 圖 波 特、 西 番、 西 羌 等 眾 多 的 稱 謂。 藏 人 主 要 聚 居 在 其 東 南 和 西 部 地 區, 北 面 是 著 名 的 羌 唐, 多 為 高 海 拔 的 荒 野 冰 川 地 區, 西 藏 民 族 有 康 巴、 安 多、 衛 藏 等 地 區 或 方 言 區 域 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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