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 除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宣 言
大 會 考 慮 到 《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一 個 基 本 原 則 是 要 維 護 全 人 類 的 尊 嚴 和 平 等, 所 有 會 員 國 都 誓 言 與 聯 合 國 合 作, 共 同 或 分 別 采 取 行 動, 以 促 進 並 鼓 勵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的 區 別,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所 有 一 切 人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考 慮 到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和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已 宣 布 不 歧 視 原 則 和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則 以 及 人 人 享 有 思 想、 良 心、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權 利,
考 慮 到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漠 視 和 侵 犯, 特 別 是 對 思 想、 良 心、 宗 教 或 任 何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權 利 的 漠 視 和 侵 犯, 已 經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給 人 類 帶 來 了 戰 爭 和 巨 大 的 痛 苦, 尤 其 是 在 被 利 用 來 作 為 外 國 干 涉 他 國 內 政 的 手 段, 以 及 煽 起 民 族 間 和 國 家 間 的 仇 恨 時 更 是 如 此,
考 慮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對 於 任 何 信 教 或 抱 有 信 仰 的 人 來 說 是 他 人 生 觀 中 的 一 個 基 本 因 素, 並 考 慮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應 受 到 充 分 的 尊 重 和 保 障,
考 慮 到 在 涉 及 有 關 宗 教 自 由 和 信 仰 自 由 的 問 題 時 必 須 促 進 諒 解、 容 忍 和 尊 重, 並 考 慮 到 必 須 確 實 保 證 絕 不 允 許 利 用 宗 教 或 信 仰 以 實 現 違 反 《 聯 合 國 憲 章》、 聯 合 國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以 及 本 宣 言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目 的,
深 信 宗 教 自 由 或 信 仰 自 由 還 應 該 有 助 於 實 現 世 界 和 平、 社 會 正 義 和 各 國 人 民 友 好 等 目 標, 應 該 有 助 於 消 除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歧 視 的 意 識 形 態 或 行 為,
滿 意 地 注 意 到 在 聯 合 國 和 各 專 門 機 構 主 持 下 已 通 過 幾 個 關 於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歧 視 的 公 約, 而 且 有 些 公 約 已 經 生 效,
對 世 界 上 某 些 地 區 在 宗 教 和 信 仰 問 題 上 仍 有 種 種 不 容 忍 的 表 現, 仍 有 歧 視 的 現 象 存 在, 甚 表 關 切, 決 心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求 迅 速 消 除 這 種 不 容 忍 的 一 切 形 式 和 表 現, 並 防 止 和 反 對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行 為, 特 此 宣 布 《 消 除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宣 言》﹕
第 一 條
1、 人 人 皆 應 享 有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這 項 權 利 應 包 括 信 奉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以 及 個 別 或 集 體 地、 公 開 或 私 下 地 以 禮 拜、 遵 守 教 規、 舉 行 儀 式 和 傳 播 教 義 等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2、 任 何 人 不 得 受 到 壓 製, 而 有 損 其 選 擇 宗 教 或 信 仰 之 自 由。
3、 有 表 明 自 己 選 擇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其 所 受 限 製 只 能 在 法 律 所 規 定 以 及 為 了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衛 生 或 道 德、 或 他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需 的 範 圍 之 內。
第 二 條
1、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都 不 得 以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為 理 由 對 任 何 人 加 以 歧 視。
2、 本 宣 言 中"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一 語 系 指 以 宗 教 或 信 仰 為 理 由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限 製 或 偏 袒, 其 目 的 或 結 果 為 取 消 或 損 害 在 平 等 地 位 上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認、 享 有 和 行 使。
第 三 條
人 與 人 之 間 由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原 因 進 行 歧 視, 這 是 對 人 的 尊 嚴 的 一 種 侮 辱, 是 對 《 聯 合 國 憲 章》 原 則 的 否 定, 因 而 應 該 受 到 譴 責, 因 為 這 樣 做 侵 犯 了 經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宣 布 並 由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加 以 詳 細 闡 明 的 各 項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同 時 也 為 國 與 國 之 間 建 立 和 平 友 好 關 系 設 置 了 障 礙。
第 四 條
1、 凡 在 公 民、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和 文 化 等 生 活 領 域 裡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認、 行 使 和 享 有 等 方 面 出 現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行 為, 所 有 國 家 均 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製 止 及 消 除。
2、 所 有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均 應 致 力 於 製 訂 或 廢 除 法 律 以 禁 止 任 何 此 類 歧 視 行 為, 同 時 還 應 采 取 一 切 適 當 的 措 施 反 對 這 方 面 的 基 於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現 象。
第 五 條
1、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有 權 根 據 他 們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並 考 慮 到 他 們 認 為 子 女 所 應 接 受 的 道 德 教 育 來 安 排 家 庭 生 活。
2、 所 有 兒 童 均 應 享 有 按 照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意 願 接 受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方 面 的 教 育 的 權 利; 不 得 強 迫 他 們 接 受 違 反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意 願 之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指 導 原 則 應 以 最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利 益 為 準。
3、 所 有 兒 童 都 應 受 到 保 護, 使 其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兒 童 所 受 的 教 育 應 貫 徹 諒 解、 容 忍、 各 國 人 民 友 好、 和 平、 博 愛 和 尊 重 他 人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等 精 神, 並 使 他 們 充 分 意 識 到 應 奉 獻 自 由 的 精 力 和 才 能 為 其 同 胞 服 務。
4、 對 不 在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照 管 下 的 兒 童, 在 宗 教 或 信 仰 問 題 上 也 應 適 當 考 慮 到 他 們 所 表 示 的 意 願,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證 明 他 們 意 願 的 表 示,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指 導 原 則 應 以 最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利 益 為 準。
5、 兒 童 接 受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其 各 種 做 法 決 不 能 損 害 兒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或 全 面 發 展,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可 參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第 六 條
按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條 並 考 慮 到 第 一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有 關 思 想、 良 心、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方 面 的 自 由 權 利 應 著 重 包 括 下 列 各 種 自 由﹕
(a ) 有 宗 教 禮 拜 和 信 仰 集 會 之 自 由 以 及 為 此 目 的 設 立 和 保 持 一 些 場 所 之 自 由;
(b ) 有 設 立 和 保 持 適 當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人 道 主 義 性 質 機 構 的 自 由;
(c ) 有 適 當 製 造、 取 得 和 使 用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儀 式 或 習 慣 所 需 用 品 的 自 由;
(d ) 有 編 寫、 發 行 和 散 發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刊 物 的 自 由;
(e ) 有 在 適 當 的 場 所 傳 播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f ) 有 徵 求 和 接 受 個 人 和 機 構 的 自 願 捐 款 和 其 他 捐 獻 的 自 由;
(g ) 有 按 照 宗 教 或 信 仰 之 要 求 和 標 準, 培 養、 委 任 和 選 舉 適 當 領 導 人 或 指 定 領 導 接 班 人 的 自 由;
(h ) 有 按 照 自 己 的 宗 教 和 信 仰 的 戒 律 奉 行 安 息 日、 過 宗 教 節 日 以 及 舉 行 宗 教 儀 式 的 自 由;
(i ) 有 在 國 內 和 國 際 範 圍 內 與 個 人 和 團 體 建 立 和 保 持 宗 教 或 信 仰 方 面 的 聯 系 的 自 由。
第 七 條
本 宣 言 所 列 的 各 種 權 利 和 自 由 應 列 入 國 家 立 法 中, 務 使 實 際 上 人 人 都 能 享 有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第 八 條
本 宣 言 任 何 規 定 均 不 得 解 釋 為 對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和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所 規 定 的 任 何 權 利 有 所 限 製 或 克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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