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 合 國 人 權 考 察 歸 來 譴 責 中 國 人 權 倒 退
( 博 訊2005 年4 月19 日)在 日 內 瓦 的 六 十 一 界 人 權 大 會 期 間, 聯 合 國 任 意 拘 留 問 題 工 作 組 公 布 了 關 於 對 中 國 近 期 的 訪 問 報 告。 聯 合 國 任 意 監 禁 工 作 組 在2004 年9 月18 日 至30 日 訪 問 了 中 國。 這 是 自1999 年 對 法 輪 功 鎮 壓 以 來 聯 合 國 第 一 次 對 中 國 人 權 狀 況 的 實 地 調 查。 在 國 際 人 權 組 織 提 供 的 眾 多 被 非 法 關 押 於 迫 害 的 名 單 中。 中 共 政 府 只 安 排 了 五 位 相 關 受 害 者 的 會 面, 其 中 有 四 位 是 法 輪 功 學 員, 他 們 是: 李 昌、 王 治 文、 紀 烈 武、 姚 潔, 其 他 人 的 會 面 由 工 作 組 在 其 考 察 地 隨 機 挑 選 的。
訪 問 安 排
訪 問 團 由 擔 任 團 長 的 工 作 組 主 席 兼 報 告 員 利 拉 • 澤 魯 吉 女 士 和 工 作 組 副 主 席 塔 馬 斯 • 班 恩 先 生 組 成。 陪 同 訪 問 團 一 起 訪 問 的 有 工 作 組 秘 書、 聯 合 國 高 級 人 權 官 員 和 來 自 聯 合 國 日 內 瓦 辦 公 室 的 兩 位 翻 譯。
工 作 組 訪 問 了 北 京 市, 成 都 市 — — 四 川 省 府, 拉 薩 — — 西 藏 自 治 區 首 府。 工 作 組 訪 問 了 以 前 提 供 的 名 單 上 的 十 處 拘 留 所, 包 括 警 察 局, 庭 審 前 拘 留 中 心, 監 獄, 勞 教 所 和 精 神 病 院。
工 作 組 與 中 國 外 交 部, 中 國 國 安 部, 中 國 司 法 部, 中 國 衛 生 部 的 中 國 副 部 長 和 官 員 們 舉 行 了 會 談。 工 作 組 與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長,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副 院 長,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法 律 事 物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任 和 官 員 們 舉 行 了 會 談。 工 作 組 還 與 四 川 省 副 省 長, 西 藏 自 治 區 副 區 長,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官 員, 以 及 全 國 性 的, 省 級 和 區 域 性 的 法 官, 檢 察 官, 警 官, 教 養 員 舉 行 了 會 談。 工 作 組 也 會 見 了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的 副 會 長 及 成 員, 中 國 社 會 人 權 副 主 席 及 部 分 成 員。
工 作 組 訪 問 了 以 前 向 中 國 政 府 提 供 的 名 單 上 的 下 列 十 處 拘 留 所﹕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拘 留 所, 北 京 市 少 年 管 教 所, 北 京 團 和 勞 教 所, 成 都 教 養 院, 錦 江 監 獄, 成 都 拘 留 所, 成 都 市 的 一 個 警 察 局, 西 藏 自 治 區1 號 監 獄 ( 扎 布 奇 監 獄), 拉 薩 拘 留 所 以 及 北 京 市 房 山 區 精 神 病 院。
在 這 些 拘 留 所, 工 作 組 跟 被 關 押 的70 多 人 見 面, 並 進 行 了 交 談。 這 些 人 是 在 以 前 提 供 給 中 國 政 府 的 名 單 上 隨 機 挑 選 的。 這 些 人 包 括 拘 留 候 審 的, 在 服 刑 的, 婦 女, 少 數 民 族, 和 在 勞 教 所 被 行 政 拘 留 的 犯 人。
但 是 發 生 在 拉 薩 扎 布 奇 監 獄 的 事 件 值 得 考 慮, 在 訪 問 扎 布 奇 監 獄 的 時 候, 工 作 組 希 望 象 訪 問 以 前 的 監 獄 一 樣 會 見 自 己 選 擇 的 人, 同 樣 強 調 要 會 見 那 些 在 訪 問 開 始 時 交 給 中 國 政 府 官 員 的 一 個 名 單 上 的 人。 扎 布 奇 監 獄 的 官 員 表 示 鑒 於 監 獄 內 部 的 管 理 規 則, 外 國 人 禁 止 會 見 有 暴 力 行 為 的 犯 人, 以 及 與 外 國 人 見 面 會 威 脅 到 對 他 的 改 造 的 犯 人, 以 及 掌 握 國 家 機 密 的 犯 人。
工 作 組 被 拒 絕 會 見 他 們 選 擇 的 關 押 人 員, 因 此, 工 作 組 中 斷 了 訪 問, 離 開 了 扎 布 奇 監 獄。 工 作 組 希 望 表 達 對 此 事 件 的 不 滿。 一 個 聯 合 國 的 成 員 國 以 人 權 機 構 的 成 員 是 “ 外 國 人” 的 托 詞 對 人 權 機 構 的 強 行 限 製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內 容 提 要
工 作 組 高 度 重 視 最 近 在 政 治 層 面 做 出 的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和 發 展 中 國 的 人 權 保 護 的 幾 項 決 定。 關 於 經 過 修 訂 的 《 刑 法》 和 《 刑 事 訴 訟 法》, 工 作 組 重 申 原 先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請 當 局 在 正 在 進 行 的 改 革 過 程 中 考 慮 到 這 些 建 議。
工 作 組 認 為, 通 過 司 法 手 段 剝 奪 自 由 的 規 定 和 做 法 與 國 際 法 和 國 際 標 準 不 一 致。 警 方 不 經 司 法 批 準 羈 押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期 限 太 長, 公 訴 人 的 地 位 也 不 符 合 國 際 要 求。 工 作 組 懷 疑 中 國 法 律 規 定 的 公 訴 人 的 地 位 是 否 符 合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9 條 第3 款 意 義 上 關 於 依 法 授 權 行 使 司 法 權 力 的 官 員 的 獨 立 性 的 要 求。 報 告 還 指 出, 把 審 判 機 關 的 地 位 置 於 檢 察 機 關 之 下 的 規 定 與 相 關 國 際 規 範 不 一 致。 就 辯 護 權 利 而 言, 與 以 前 的 法 律 製 度 相 比,1996 年 的 改 革 在 某 些 方 面 算 不 上 有 進 步。 辯 護 律 師 在 預 審 階 段 查 閱 案 卷 的 權 利 受 到 了 過 分 的 限 製。 如 果 案 件 涉 及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泄 露 國 家 機 密 的 指 控, 辯 護 權 利 受 到 的 限 製 更 大。
對 於 包 括 勞 動 教 養 拘 留 和 精 神 病 院 拘 留 在 內 的 行 政 拘 留 來 說, 不 存 在 任 何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提 出 異 議 的 權 利。 對 送 交 勞 動 教 養 的 處 理 提 出 異 議 的 途 徑 並 不 符 合 國 際 法 的 要 求。 據 說 全 國 人 大 準 備 把 審 議 當 前 有 關 勞 動 教 養 的 法 律 製 度 問 題 列 入 議 事 日 程, 工 作 組 對 這 一 消 息 表 示 歡 迎。 實 行 勞 動 教 養 的 時 間 過 長, 需 予 以 縮 短, 並 且 須 對 行 政 當 局 關 於 送 交 勞 動 教 養 的 決 定 製 定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工 作 組 建 議 當 局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製 定 一 種 簡 易 的 緊 急 程 序, 允 許 把 被 羈 押 人 帶 到 法 官 而 不 僅 僅 是 檢 察 官 的 面 前。 就 輕 微 的 違 反 行 政 法 規 行 為 而 言, 工 作 組 建 議 詳 細 規 定 應 受 處 罰 的 所 有 行 為, 並 保 障 由 於 違 反 行 政 法 規 而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所 有 人 都 能 得 到 公 開 的 對 抗 製 審 判。 所 有 違 背 其 意 誌 而 被 關 進 精 神 病 院 或 戒 毒 所 的 人 都 應 該 享 受 到 有 效 的 司 法 救 濟。
最 後, 工 作 組 建 議 修 訂 所 有 可 能 被 用 來 處 罰 和 平 行 使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中 規 定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的 行 為 的 所 有 法 律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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