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主頁
慈悲與智見
達賴喇嘛
西藏通訊
介紹西藏
流亡西藏
西藏與世界
文獻與檔案庫
西藏人權
與我們聯繫
网站連接
西藏即時新聞

 




壓 迫 下 的 西 藏

1999年 西 藏 人 權 報 告

九﹕ 對 生 存 權 的 踐 踏


    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江 澤 民 說﹕ “ 西 藏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西 藏 在 相 當 長 的 時 期 內 一 直 處 於 貧 窮 落 後 的 狀 態 〞。 從 中 共 再 次 聲 明 發 展 西 藏 的 情 況 來 看,92 年 全 西 藏 自 治 區 總 產 值 達3 千 萬 元 人 民 幣,93 年 達3600 萬 元 人 民 幣,97 年 達70 億 人 民 幣, 比93 年 增 長 了 百 分 之83.57,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百 分 之12.9,200000 多 人 走 上 了 脫 貧 致 富 之 路, 尤 其 全 西 藏 收 稅 率 由93 年 的190 萬 元 增 長 到97 年 的250 萬 元。
    最 近 據 流 亡 這 裡 的 藏 人 說﹕ 中 共 的 經 濟 發 展 工 作 項 目 只 是 針 對 城 市 而 言 的, 其 實 藏 人 在 此 當 中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權 利。
   聯 合 國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會 記 錄 表 明 西 藏 仍 然 處 於 貧 窮 落 後 的 狀 態。 記 錄 再 次 說 明, 實 質 上 中 共 只 投 資 百 分 之15.4 用 來 建 設 藏 人 社 會 的 環 境 衛 生, 百 分 之7.7 用 來 建 設 教 育 事 業, 百 分 之54.9 用 來 生 活 建 設, 百 分 之39.1 是 用 來 當 地 居 民 的 住 房 建 設, 根 據 西 藏 的 實 際 狀 況 來 看 中 共 所 說 的 一 切 都 變 成 了 謊 言。 中 共 在 西 藏 實 施 的 這 些 政 策 嚴 重 違 反 了 國 際 有 關 法 律。
   

國 際 法
    《 國 際 公 約》 第 一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所 有 人 民 得 為 他 們 自 己 的 目 的 自 由 處 置 他 們 的 天 然 財 富 和 資 源, 而 不 損 害 根 據 基 於 互 利 原 則 的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和 國 際 法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義 務。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得 剝 奪 一 個 人 民 自 己 的 生 存 手 段。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本 公 約 締 約 各 國 承 認 人 人 有 權 為 他 自 己 和 家 庭 獲 得 相 當 的 社 會 水 準, 包 括 足 夠 的 食 物、 衣 著 和 住 房, 並 能 不 斷 改 進 生 活 條 件。 各 締 約 國 將 采 取 適 當 的 步 驟 保 證 實 現 這 一 權 力, 並 承 認 為 此 而 實 行 基 於 自 願 同 意 的 合 作 重 要 性。
    第 二 款 規 定﹕ 本 公 約 締 約 各 國 既 確 認 人 人 享 有 免 於 饑 餓 的 基 本 權 力, 應 為 下 列 目 的, 個 別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經 由 國 際 合 作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包 括 具 體 的 計 劃 在 內。
   

中 共 的 法 律
    中 國 憲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 儲 蓄、 住 房 以 及 財 產 等 受 到 國 家 的 保 護。 雖 然 中 共 簽 署 了 上 述 國 際 法 律, 中 共 法 律 也 明 文 規 定 “ 要 保 護 公 民 的 權 力 〞, 但 據 流 亡 這 裡 的 藏 人 所 提 供 的 消 息 來 看, 踐 踏 法 律 的 正 是 這 些 保 護 者。
   

農 村 的 稅 收
    據 新 華 社 記 者99 年1 月23 日 報 道﹕ 從80 年 開 始 中 共 對 西 藏 農 牧 區 不 再 進 行 稅 收。 稅 收 政 策 非 常 的 緊 急, 收 稅 措 施 必 須 要 內 外 透 明, 稅 收 要 有 利 於 社 會 的 苦 樂。 但 中 共 在 西 藏 的 稅 收 政 策 卻 違 背 了 上 述 這 些 問 題。
    現 今 縣 與 鄉 一 級 的 領 導 部 門 對 “ 稅 收 〞 沒 有 任 何 詳 細 的 規 定, 地 方 行 政 部 門 利 用 職 權 進 行 稅 收 多 樣 化, 這 些 稅 收 沒 有 任 何 的 標 準 以 及 地 方 部 門 要 上 交 多 少 都 沒 有 規 定 的 數 字。93 年 中 共 撥 款1709 百 萬 元 扶 貧 西 藏 經 濟, 這 些 資 金 達 西 藏 自 治 區 年 收 入 的 百 分 之91.6, 多 數 用 來 中 共 的 企 業、 交 通 以 及 建 設 等。
    中 共 雖 稱 “ 中 共 在 西 藏 境 內 實 施 發 展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 但 實 質 上 對 藏 人 來 說 是 沒 有 任 何 的 作 用 和 長 遠 的 利 益。

  • 貢 確 桑 姆 (32 歲 ), 西 藏 那 曲 人,98 年11 月16 日 到 達 印 度。 據 她 說﹕ 她 家 共 有9 人, 都 是 牧 民 出 生, 家 畜 共 有62 頭, 每 年 分 別 交 納 牛 稅100 元、 羊 牛 稅50 元、 馬 稅300 元。 假 如 每 年 不 能 按 期 交 納 稅 款, 就 要 屠 宰 牲 畜 和 往 外 出 售, 因 稅 收 擔 子 過 重 牲 畜 數 量 無 法 增 加 的 狀 況 下 使 牧 民 生 活 面 臨 很 大 的 困 難。
  • 智 巴 堅 參 (25 歲 ), 噶 澤 寺 僧 人, 安 多 青 海 人,99 年4 月 到 達 印 度。 據 他 說﹕97 年 中 共 在 牧 區 推 行 草 山 圍 欄 工 程, 每 戶 人 家 要 上 交1000 元 人 民 幣。 從95 年 開 始 牧 民 們 就 對 此 工 程 進 行 了 抗 議, 牧 民 聲 稱 “ 這 項 工 程 的 實 施 嚴 重 地 危 害 了 牲 畜 的 發 展 〞, 但 中 共 卻 沒 有 理 會 牧 民 們 提 出 的 這 些 建 議。
  • 德 勒 (64 歲 ), 是 所 謂 的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人, 農 民。99 年7 月 到 達 印 度, 他 家 共 有 四 口 人, 六 畝 地, 一 年 共 產4000 斤 糧 食。 從98 年 開 始 中 共 規 定 每 年 交 納 地 皮 稅270 元, 人 頭 稅240 元, 除 此 還 要 上 交 草 稅、 牲 畜 稅、 夏 草 冬 蠢 稅 等。 他 家 每 年 共 須 交 納1200 元 的 稅 款, 假 如 不 能 按 期 上 交 的 話 年 底 就 要 上 交 兩 培 以 上 的 罰 款。
   

城 市 的 稅 收
    中 共 雖 稱 “ 西 藏 的 稅 收 標 準 比 內 地 還 要 低 〞。 但 實 質 上 特 殊 的 減 稅 權 力 都 在 漢 人 集 居 的 地 區, 即 拉 薩 和 部 分 城 市 內, 而 藏 人 居 住 區 並 未 得 到 過 這 種 權 力。 最 近 從 西 藏 境 內 流 亡 印 度 的 藏 人 說﹕ 在 城 市 利 潤 較 大 的 活 都 被 漢 人 移 民 所 管 理, 尤 其 是 這 些 大 量 移 民 佔 去 了 許 多 工 作 空 間, 使 居 住 在 城 市 裡 的 許 多 藏 人 得 不 到 就 業 的 機 會 生 活 面 臨 困 難。 尤 其 是, 在 城 市 的 藏 人 要 負 擔 沉 重 的 稅 收 任 務, 為 此 會 遇 到 經 營 上 的 困 難。 中 共 如 真 想 發 展 藏 人 經 濟, 那 就 應 該 停 止 最 初 架 在 藏 人 身 上 的 沉 重 包 袱 稅 收。
    嘎 藏 堅 參 現 年33 歲, 出 生 在 所 謂 的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他 於99 年5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 他 的 一 位 朋 友 在 拉 薩 市 經 營 一 所 小 小 的 鐘 表 店, 每 月 要 上 交700 元-1000 元 的 稅 款, 購 出30 元 一 件 的 東 西 也 要 上 稅、 還 要 上 交 每 月 衛 生 稅10 元、 防 火 稅20 元, 城 市 發 展 稅30 元-50 元、 教 育 稅80-100 元、 安 全 稅20 元、 防 疫 稅100-200 元。 機 器 類 的 貨 物 售 出 去 的 話 就 要 上 交140-500 之 間 的 稅 款, 形 成 需 要 分 類 上 稅 的 局 面。
   

徵 調 無 償 勞 動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力 《 國 際 公 約》 第 七 條 載 明﹕ 本 公 約 締 約 各 國 承 認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公 正 和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特 別 要 保 證﹕ ( 一 ) 最 低 限 度 給 予 所 有 工 人 以 下 列 報 酬﹕
    (1 ) 公 平 的 工 資 和 同 值 工 作 同 酬 而 沒 有 任 何 歧 視, 並 享 受 同 工 同 酬 等。 公 民 權 力 和 政 治 權 力 《 國 際 公 約》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三 項 載 明﹕ 任 何 人 不 應 被 要 求 從 事 強 迫 或 強 製 勞 動。 但 是 據 流 亡 這 裡 的 藏 人 說﹕ 中 共 利 用 各 種 名 譽 上 下 達 無 償 勞 動, 中 共 憲 法 關 於 強 製 動 員 勞 動, 就 政 府 方 面 強 製 動 員 群 眾 參 加 勞 動。
    金 巴 (26 歲 ), 定 日 縣 人, 半 農 半 牧 出 生,99 年1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每 年 要 給 政 府 上 交5 斤 酥 油 和285 公 斤 草 以 及 牛 皮5-6 張。 在 無 任 何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動 員 群 眾 參 加 無 償 修 路、 建 築、 木 材 加 工 等 勞 動。 對 這 些 無 償 勞 動 不 論 怎 樣 命 名, 但 主 要 還 得 看 怎 樣 的 狀 況 下 進 行, 不 進 行 無 償 勞 動 結 果 得 到 什 麼? 勞 動 時 要 重 視 勞 動 環 境 狀 況。

衛 生 與 社 會 福 利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力 國 際 公 約 第12 條 第1 款 載 明﹕ 本 公 約 諦 約 各 國 承 認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有 能 達 到 的 最 高 本 質 和 心 理 健 康 的 標 準。 只 因 中 共 在 群 眾 手 中 大 批 收 稅, 群 眾 就 應 該 顧 及 到 社 會 的 福 利 和 衛 生 等, 但 是 中 共 卻 不 負 這 些 責 任。

  • 歐 旺 東 珠 (24 歲 ), 是 所 謂 的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雜 曲 卡 人,99 年6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他 家 三 口 人 有 六 畝 地, 平 均 每 年 的 產 糧 為2000 斤, 每 人 稅 收6-8 斤 糧 食。 他 所 在 的 村 莊 有60 戶 人 家,500 多 口 人。 村 裡 至 今 沒 有 衛 生 院、 學 校、 公 路。 象 拉 薩 這 樣 的 大 城 市 內 妓 女 泛 濫, 隨 之 而 來 的 性 病 也 在 相 應 的 增 加。
住 宅 條 件
    關 於 住 宅 的 有 利 條 件 方 面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力 國 際 公 約》 第12 條 第1 款 以 及 由 “ 公 約 解 說 小 組 〞 指 出﹕ 住 宅 是 社 會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這 又 需 要 一 個 和 平、 安 全 的 良 好 空 間 與 環 境。 但 是 西 藏 境 內 的 許 多 藏 人 享 受 不 到 住 宅 條 件, 對 藏 人 們 最 根 本 的 生 活 需 求 上 又 利 用 稅 收 來 進 行 控 製, 對 這 些 根 本 的 權 力 製 造 危 害 和 踐 踏。
   現 年17 歲 的 次 仁 尖 措 是 所 謂 的 四 川 省 阿 霸 藏 族 自 治 州 佐 格 縣 的 一 名 學 生, 於11 月4 日 平 安 到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他 家 中 也 要 向 中 共 上 稅, 沒 有 任 何 根 本 權 力 可 言, 住 房 裡 沒 有 電 也 沒 有 什 麼 條 件, 他 們 全 家 在 非 常 破 舊 的 房 子 裡 過 著 日 子。
不 良 的 性 病 盛 行
    自 從 中 共 侵 佔 西 藏 的 那 一 天 開 始, 中 共 認 為 “ 最 主 要 的 是 要 堅 決 止 製 社 會 上 存 在 的 妓 女 等 各 種 不 良 的 社 會 風 氣 〞。 因 執 行 城 市 發 展 政 策 象 拉 薩 市 的 人 口 就 增 長 到 了 七 培。
   根 據 消 息 來 源﹕ 僅 拉 薩 市 就 有 1000 多 處 性 提 供 場 所, 大 多 數 妓 女 都 是 漢 人 和 藏 人, 有 13 歲 的 幼 女 充 當 妓 女 的, 也 有 妓 女 在 3-4 塊 錢 之 間 賣 淫 的。 藏 人 妓 女 大 多 數 都 來 自 西 藏 自 治 區 農 村, 同 時 也 有 安 多、 康 巴 等 地 區 的。 這 些 女 孩 因 在 社 會 上 得 不 到 就 業 的 機 會, 生 活 上 遇 到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被 迫 進 行 賣 淫。 尤 其 在 拉 薩 市 內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性 服 務 行 業、 錄 像、 圖 片 等 正 在 盛 行。
   

總 結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也 對 社 會 製 造 著 危 害, 藏 人 生 存 權 力 踐 踏, 總 之 西 藏 境 內 的 經 濟 方 向 正 趨 於 兩 極 分 化 的 局 面。 這 加 大 了 經 濟 發 展 的 城 市 與 經 濟 落 後 的 鄉 村 之 間 的 差 別、 漢 人 與 藏 人 之 間 的 差 別。 中 共 繼 續 稱﹕ 經 濟 與 社 會 權 力 發 展 不 上 去 的 話 就 很 難 得 到 公 民 與 政 治, 但 是 中 共 對 藏 人 的 這 兩 種 權 力 進 行 踐 踏。


上一章    返回"西藏人權"首頁    下一章


返回文首

關於此網站 | 與我們聯繫 | 西藏即時新聞
慈悲與智見 | 達賴喇嘛 | 西藏通訊 | 介紹西藏
流亡西藏 | 西藏與世界 | 文獻與檔案庫 | 西藏人權

簡體版 | English | 網站主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