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壓 迫 下 的 西 藏
1999年 西 藏 人 權 報 告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國 際 法 小 組 對 中 國 的 調 查
生 育 的 權 利
被 關 押 的 婦 女 政 治 犯
信 教 自 由 權 利 被 剝 奪
殺 害 殘 疾 嬰 兒
1999 年 中 共 政 府 繼 續 對 西 藏 有 計 劃 地 施 行 區 別 對 待 與 殘 暴 政 策, 在 這 些 政 策 的 支 持 下, 西 藏 婦 女 生 兒 育 女 的 權 利 被 剝 奪。
1999 年 美 國 外 務 部 的 中 國 人 權 報 告 中 指 出 婦 女 權 益 遭 到 踐 踏, 對 婦 女 強 製 進 行 計 劃 生 育、 對 婦 女 強 製 進 行 節 育 和 絕 育、 讓 婦 女 從 事 賣 淫、 販 賣 婦 女 和 兒 童 等。
對 西 藏 婦 女 進 行 強 製 節 育、 絕 育 是 中 共 經 常 進 行 的 政 策。 聯 合 國 《 防 止 及 懲 治 滅 絕 種 族 罪 公 約》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中﹕ 滅 絕 種 族 是 指 以 滅 絕 一 個 國 家 的 宗 教、 種 族、 文 化 為 目 的 而 進 行 進 行 破 壞 和 為 了 滅 絕 種 族 將 對 婦 女 進 行 絕 育。
國 際 法 和 中 共 的 憲 法 都 對 西 藏 婦 女 給 予 了 生 育 的 權 利。 中 共 歧 視 和 非 法 對 西 藏 婦 女 施 實 所 謂 的 計 劃 生 育 是 滅 絕 種 族 行 為。
中 國 政 府 對 西 藏 婦 女 施 行 計 劃 生 育, 強 製 進 行 絕 育 的 情 況 沒 有 向 外 界 公 布。 但 是, 流 亡 到 印 度 的 西 藏 婦 女 證 實, 中 共 剝 奪 西 藏 婦 女 的 基 本 權 利。
中 共 《 憲 法》 第48 條 規 定﹕ 中 國 婦 女 在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家 庭 中 享 受 和 男 人 同 等 的 權 利。 中 共 政 府 維 護 的 歧 視 政 策 繼 續 在 西 藏 施 實。 由 於 不 能 反 抗 這 一 政 策 使 西 藏 婦 女 面 臨 一 個 嚴 峻 的 問 題。99 年 三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向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法 律 委 員 會 表 示 對 付 歧 視 婦 女 政 策 很 困 難。 施 實 婦 女 權 利 時 跟 政 府 和 公 務 員 的 觀 點 不 同 時 會 遇 上 困 難。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國 際 法 律 小 組 對 中 國 的 調 查
99 年2 月 聯 合 國 為 消 除 婦 女 歧 視 法 召 開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時, 中 共 政 府 提 交 了 一 份 婦 女 報 告。 由 於 該 報 告 對 西 藏 婦 女 沒 有 任 何 說 明 而 遭 到 了 批 評。 指 出 中 共 婦 女 報 告 內 容 不 全 面、 情 況 不 詳 細、 不 明 確。 所 以 是 一 份 不 符 合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法 章 程 的 報 告。 一 位 代 表 要 求 說 明 西 藏 人 口 狀 況。 另 外 有 代 表 要 求 中 共 政 府 邀 請 國 際 組 織 到 中 國 調 查 婦 女 狀 況。
80 年 中 共 政 府 在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上 簽 了 字。 公 約 第 一 條 指 出﹕ 對 婦 女 歧 視 一 詞 基 於 性 別 而 作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製, 其 影 響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礙 或 否 認 婦 女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生 育 的 權 利
95 年 在 中 國 首 都 北 京 召 開 第 四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時, 雖 然 發 布 宣 告 稱﹕ 婦 女 有 生 育 和 對 其 負 責 的 權 利。 但 是, 中 共 的 《 婚 姻 法》 第12 條 規 定﹕ 夫 婦 要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中 共 的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是 一 項 基 本 國 策。 中 共 解 釋 說﹕ 對 少 數 民 族 地 區 的 政 策 是 放 寬 的 政 策。 現 在 西 藏 的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是 按 西 藏 人 的 希 求 而 實 施 的。 在 西 藏 實 施 計 劃 生 育 時 要 尊 重 西 藏 傳 統 文 化、 習 俗 和 信 仰。 在 實 施 計 劃 生 育 時 不 能 進 行 強 製 和 懲 罰。
在 消 除 對 歧 視 婦 女 法 委 員 會 議 上 中 共 代 表 稱﹕ 西 藏 的 城 市 婦 女 可 以 生 兩 個 孩 子。 農 牧 民 地 區 可 以 生 兩 個 以 上 的 孩 子, 沒 有 一 個 規 定 具 體 規 定。
中 共 出 版 的 《 少 數 民 族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稱﹕ 對 農 牧 區 生 育 沒 有 規 定。 中 共 新 華 社 也 稱﹕ 西 藏 自 治 區 的 農 牧 民 可 以 生 兩 個 以 上。 但 是, 據 從 西 藏 獲 悉 的 消 息﹕ 在 西 藏 繼 續 進 行 計 劃 生 育。 違 反 計 劃 生 育 的 婦 女 強 製 進 行 節 育、 絕 育、 罰 款 等。
99 年6 月23 日 新 華 社 發 布 的 消 息 稱﹕ 對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的822 名 西 藏 人 頒 發 了 一 個 孩 子 的 準 生 證。 有 中 共 準 生 證 的 孩 子 在 學 習、 醫 療 等 方 面 有 特 殊 照 顧。 所 以 有 很 多 家 庭 執 行 這 一 政 策。
日 喀 則 地 區 昂 仁 縣 確 握 村 規 定 一 對 夫 婦 只 能 生 兩 個 孩 子。 違 反 者 罰 款700 元 人 民 幣。98 年8 月 昂 仁 縣 來 了 兩 位 醫 生, 他 們 將 已 生 兩 個 孩 子 的 婦 女 全 部 進 行 了 絕 育。 對 其 他 婦 女 們 進 行 了 四 個 月 的 節 育, 對 反 對 者 進 行 了 恐 嚇。
甘 肅 省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碌 曲 縣 對 超 過 兩 胎 者 進 行2000 元 人 民 幣 的 罰 款。 超 生 的 孩 子 被 認 為 是 違 反 的 所 以 沒 有 耕 地、 學 習、 就 業 等 的 權 利。
青 海 省 海 西 藏 族 自 治 州 天 駿 縣 的 牧 民 超 生 者 要 罰 款1000 元 人 民 幣。 所 以 一 個 牧 民 村 落 的 罰 款 金 額 高 達190000 元 人 民 幣。 據 另 外 消 息, 天 駿 縣 的 婦 女 如 果 超 生 要 罰 款5000 元 人 民 幣。 所 以 有 的 牧 民 只 能 在 縣 銀 行 進 行 貸 款 來 交 罰 款。 對 沒 有 按 時 交 罰 款 的 進 行 加 倍 罰 款。 天 駿 縣 舟 群 鄉 的 18 歲 以 上 的 所 有 婦 女 都 進 行 了 節 育, 但 沒 有 一 個 合 格 的 醫 生。
日 喀 則 定 日 縣 協 嘎 爾 鎮 的 一 位32 歲 的 婦 女 說﹕ 規 定 協 嘎 爾 村 的 婦 女 只 能 生 兩 個 孩 子。 已 生 兩 個 孩 子 的 婦 女 在 醫 院 強 迫 打 針 節 育。 該 村 的 三 個 婦 女 因 超 生 而 罰 款 了1000 元 人 民 幣。
四 川 省 阿 壩 藏 族 自 治 州 阿 壩 縣 的 一 位30 歲 的 婦 女 提 供 消 息 說﹕ 中 共 政 府 規 定 只 能 生 三 個 孩 子, 對 超 生 者 罰 款800 到1000 元 人 民 幣。 而 且 超 生 孩 子 得 不 到 戶 籍 等。
對 西 藏 進 行 計 劃 生 育 時 延 長 婦 女 的 生 育 時 間。 是 違 反 了 婦 女 權 益 法 的 第16 條 的 第 五 款 的 規 定﹕ 父 母 對 生 育 子 女 的 多 少 和 生 育 間 隔 有 自 由 和 責 任 的 權 力。
99 年2 月 計 劃 生 育 工 作 組 進 入 甘 肅 省 夏 河 縣 規 定20 歲 以 下 的 不 許 結 婚。 沒 有 結 婚 證 而 進 行 結 婚 者 罰 款600 元 人 民 幣。 一 對 夫 婦 只 能 生 兩 個 孩 子, 間 隔 必 須 要 有 三 年。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者 罰 款300 元 人 民 幣。
據 流 亡 藏 人 的 提 供 的 消 息﹕ 對 西 藏 婦 女 強 製 進 行 節 育。 但 是, 有 的 婦 女 進 行 節 育 後 身 體 變 的 很 脆 弱 並 導 致 死 亡。 四 川 省 石 渠 縣 章 故 村 的 一 位 藏 人 提 供 消 息 說﹕ 婦 女 生 了 三 個 孩 子 後 全 部 進 行 手 術 絕 育。 使 婦 女 的 身 體20 年 無 法 恢 複。 又 有 甘 孜 的 一 位 農 民 提 供 消 息 說﹕ 計 劃 生 育 工 作 人 員 每 天 到 村 子 通 告 只 能 生 兩 個 孩 子。 以97 年1 月 為 限 超 生 者 要 罰 款1000 人 民 幣。 他 的 妹 妹 卓 瑪 才 讓 因 生 了 三 個 孩 子 而 罰 款 了1000 元 人 民 幣。 對 生 了 兩 個 孩 子 的 婦 女 不 看 身 體 狀 況 如 何 而 進 行 手 術 絕 育。 索 太 卓 瑪 (29 歲 ) 手 術 絕 育 七 天 後 死 亡。
中 共 政 府 對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沒 有 明 確 的 解 釋。 對 民 眾 沒 有 作 詳 細 說 明。 中 共 政 府 不 僅 不 承 認 進 行 強 製 手 術 絕 育, 而 且 稱 節 育 是 自 願 的。
據98 年3 月 的 《 西 藏 日 報》 稱﹕ 拉 薩 娘 熱 村 的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得 到 了 很 大 的 勝 利。 中 共 還 稱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是 按 娘 熱 村 的 情 況 而 進 行 的。 而 且, 娘 熱 村 民 同 意 這 一 政 策。 娘 熱 村 有379 名 婦 女, 其 中342 名 進 行 了 節 育。 當 地 已 婚 婦 女 百 分 之 九 十 進 行 了 絕 育。 還 對295 名 未 婚 婦 女 發 放 了 避 孕 藥。 政 府 贊 揚 農 村 醫 療 單 位 取 得 了 巨 大 成 果。 並 稱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的 實 施 使 人 民 生 活 大 有 提 高。 中 共 政 府 以 發 展 之 名 而 實 行 非 法 政 策。
被 關 押 的 婦 女 政 治 犯
西 藏 政 治 犯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是 婦 女。 現 在 中 共 關 押 的 婦 女 政 治 犯 有162 人。 其 中11 名 婦 女 政 治 犯 判 有10 年 以 上 徒 刑。 在 中 共 監 獄 中 對 婦 女 政 治 犯 進 行 酷 刑 和 強 奸 是 常 有 的 情 況。99 年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法 律 委 員 會 指 出﹕ 在 下 一 年 的 報 告 中 必 須 對 婦 女 犯 人 的 關 押、 罪 行、 虐 待 情 況 進 行 說 明。
- 羅 增 旺 毛 是 秀 賽 寺 的 尼 姑。94 年9 月13 日 參 加 西 藏 獨 立 示 威 游 行。 以 反 革 命 罪 判 了5 年 徒 刑 關 押 在 扎 西 監 獄 中。 在 審 訓 時 用 塑 料 繩 打 傷 眼 睛。96 年 她 和 阿 旺 桑 召 在 監 獄 中 進 行 反 抗 活 動 而 在 靜 閉 室 關 了45 天。
- 洛 桑 卓 瑪 是 噶 日 寺 尼 姑。99 年 流 亡 印 度。 她 在 拉 薩 市 公 安 看 守 所 關 押8 個 月。 當 審 訓 她 時 讓 她 靜 站12 個 小 時。 在 監 獄 中 卓 瑪 的 腎 受 了 傷 但 沒 有 得 到 及 時 治 療。 病 情 惡 化 而 送 入 醫 院 時 醫 生 要 求 動 手 術, 但 獄 卒 沒 有 同 意。 在 她 家 人 的 強 烈 要 求 下 動 了 手 術 後 又 關 進 了 監 獄。 手 術 後 在 監 獄 中 休 息 了11 天 後 在 監 獄 繼 續 參 加 日 常 的 勞 動。
- 阿 旺 桑 召 別 名 熱 確 是 噶 日 寺 尼 姑。98 年5 月 在 扎 西 監 獄 進 行 反 抗 而 遭 毆 打 和 獨 自 關 押。98 年10 月 拉 薩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加 判 了 四 年 刑, 對 她 前 後 共 判 了21 年 徒 刑。
剝 奪 信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中 共 的 法 律 中 規 定 婦 女 有 男 性 一 樣 的 信 教 平 等 的 權 利。 但 是, 在99 年 不 少 尼 姑 進 行 享 受 信 教 權 利 而 遭 逮 捕 和 驅 逐。
96 年 中 共 政 府 對 西 藏 的 各 寺 院 進 行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時 逮 捕 了39 名 尼 姑。 驅 逐 了1729 名 尼 姑。99 年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時 逮 捕 了 八 名 尼 姑, 驅 逐 了196 名 尼 姑。
98 年3 月 拉 薩 市 達 孜 縣 扎 耶 尼 姑 庵 在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時, 進 行 反 對 而 遭10 名 尼 姑 被 逮 捕。 在 達 孜 縣 看 守 所 關 了 四 天。 在 四 處 看 守 所 關 了 兩 個 月。 並 將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尼 姑 全 部 驅 逐 出 了 尼 姑 庵。
殺 害 殘 疾 嬰 兒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規 定 對 智 力 傷 殘 人 不 能 歧 視, 不 能 剝 奪 正 常 人 所 有 的 一 切 權 利。91 年12 月17 日 聯 合 國 總 部 對 保 護 智 力 傷 殘 者 權 利 和 發 展 智 力 方 面 通 過 了 一 項 決 議。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殘 廢 者 權 利 宣 言》、 保 護 被 拘 留 或 監 禁 人 組 織 等 認 為 智 力 殘 傷 者 有 公 民、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等 的 權 利。
94 年10 月 中 共 政 府 頒 布 了 一 部 新 的 法 律 《 婦 幼 保 健 法》。 該 法 律 從95 年6 月 開 始 實 施。 該 法 稱﹕ 按 夫 婦 的 保 健 情 況 人 人 有 結 婚 和 生 育 的 權 利。 該 法 還 稱﹕ 節 育 或 絕 育、 為 了 生 育 健 康 嬰 兒 父 母 必 須 要 保 健。 如 果 父 母 同 意 實 施 節 育 政 策 就 給 予 結 婚 的 權 利。
中 共 政 府 向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法 小 組 的 解 釋 稱﹕ 對 西 藏 進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減 少 生 育 改 善 幼 兒 保 健。
90 年5 月 在 西 藏 有10000 名 智 力 傷 殘 者。 從 而 說 明 西 藏 全 民 素 質 很 差。96 年 國 際 兒 童 權 利 組 織 指 出﹕ 中 共 政 府 對 西 藏 的 大 量 殘 疾 兒 童 給 藥 致 死 的 情 況 表 示 不 安。
總 結
中 共 政 府 對 西 藏 婦 女 非 法 和 強 製 進 行 絕 育 的 目 的 是, 將 少 數 的 西 藏 人 口 變 為 更 少。 對 這 一 方 法 被 聯 合 國 視 為 是 消 滅 種 族 的 手 段。 西 藏 的 婦 女 不 僅 沒 有 生 育 的 權 利, 而 且 強 製 進 行 絕 育。 對 婦 女 絕 育、 恐 嚇、 罰 款 到 等 手 段 是 踐 踏 婦 女 權 利 的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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