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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 迫 下 的 西 藏

1999年 西 藏 人 權 報 告

四﹕ 在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的 暴 虐


 1986 年 中 國 政 府 在 聯 合 國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上 簽 了 字, 同 意 從1988 年10 月 開 始 實 施。 然 而, 自 從 中 國 政 府 在 《 公 約》 上 簽 字 以 來 至 今 已 至 少 有69 名 西 藏 人 死 於 中 國 軍 警 的 酷 刑 下。 另 據 消 息 來 源 指 出﹕ 僅 僅1999 年 一 年 就 有 十 幾 名 西 藏 人 死 於 中 國 軍 警 的 酷 刑。
   對 西 藏 政 治 犯 實 施 酷 刑 逼 供, 運 用 酷 刑 強 製 被 害 人 認 罪 並 說 出 同 伴、 組 織、 和 與 外 界 聯 系 的 方 法 等 情 況。 聯 合 國 人 權 小 組 指 出﹕ 「 被 捕 者 在 未 經 任 何 合 法 審 理 的 情 況 下 被 拘 押 幾 個 月; 在 法 院 沒 有 做 出 判 決 以 前 對 嫌 疑 人 實 施 酷 刑 和 其 它 暴 虐。 酷 刑 或 其 它 暴 虐 包 括 電 擊、 上 腳 銬 手 銬、 關 禁 閉 室、 不 讓 睡 眠、 不 給 食 物、 持 續 幾 個 小 時 紋 絲 不 動 地 站 立 等 非 人 道 處 罰 」。
   在 英 國 倫 敦 的 國 際 大 赦 組 織 於1998 年 指 出﹕ 「 在 西 藏 的 中 國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勞 改 廠 拘 押 的 犯 人 因 遭 受 各 種 非 人 道 的 酷 刑, 因 此 不 時 發 生 犯 人 在 酷 刑 下 死 亡 的 事 件 」。 國 際 人 權 衛 生 觀 察 組 織 指 出﹕ 「 恐 嚇 犯 人、 毆 打、 強 奸、 電 擊、 不 給 食 物 等 酷 刑 程 度 極 高。 在 西 藏 的 中 國 政 府 官 員 通 過 酷 刑 實 施 政 治 壓 迫、 懲 罰、 和 恐 嚇 等 」。
   酷 刑 的 另 一 種 方 式 是 對 政 治 犯 不 給 予 及 時 治 療。 美 國 外 交 部 有 關1998 年 的 中 國 人 權 報 告 中 指 出﹕ 「 中 國 政 府 雖 然 宣 傳 犯 人 生 病 應 及 時 進 行 治 療, 但 犯 人 們 仍 然 面 臨 有 病 得 不 到 及 時 有 效 治 療 的 問 題 」。 酷 刑 與 其 它 暴 虐 在 中 國 監 獄 中 是 常 常 使 用 的 一 種 手 段。 因 有 政 治 原 因 被 捕 者 從 入 獄 開 始 一 直 到 獲 釋 為 止 都 要 承 受 酷 刑 與 其 它 暴 虐。
  1997 年 一 個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特 殊 代 表 團 到 西 藏 參 觀 時, 向 中 國 政 府 對 在 西 藏 的 派 出 所、 看 守 所 等 繼 續 使 用 酷 刑 表 示 極 為 不 安。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青 海 省、 甘 肅 省、 雲 南 省、 四 川 省 等 地 的 各 監 獄 中 繼 續 使 用 酷 刑 手 段。 國 際 人 權 觀 察 研 究 的 結 果 表 明﹕ 由 於 西 藏 監 獄 的 情 況 比 中 國 其 他 監 獄 更 差, 因 此 在 西 藏 監 獄 中 有 病 殘 或 在 酷 刑 下 死 亡 事 件 的 發 生。 此 外 對 拘 押 的 少 年 也 一 樣 使 用 酷 刑 毒 打。
   

國 際 法
    《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第 三 條 規 定﹕ 人 人 有 享 受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7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殘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特 別 是 對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未 經 其 自 由 同 意 而 施 以 醫 藥 或 科 學 試 驗。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第21 條 規 定﹕ 該 公 約 國 所 屬 領 域 內 立 法、 管 理、 法 院 中 要 取 消 酷 刑。 又 在 《 保 護 被 拘 留 或 監 禁 的 人》 第22 條 第 2 款 規 定﹕ 需 要 專 科 治 療 的 患 病 囚 犯, 應 當 移 往 專 門 院 所 或 平 民 醫 院。
    中 國 的 有 關 法 律 不 符 合 國 際 法。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指 出﹕ 中 國 法 律 中 的 酷 刑 的 懲 罰 是 違 反 了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第 1 條 的 內 容。 但 中 國 政 府 仍 繼 續 在 全 國 範 圍 使 用 酷 刑。
    中 國 刑 法 中 認 為 酷 刑 是 為 了 讓 犯 人 承 認 罪 行 而 使 用 的 懲 罰。 但 是,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對 酷 刑 的 解 釋 更 廣 泛。 國 際 大 赦 組 織 指 出﹕ 中 共 只 執 行 國 際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的 很 少 一 部 分。 受 酷 刑 者 沒 有 審 查 的 機 會, 審 理 結 果 不 向 大 眾 公 布。1999 年 在 中 共 監 獄 中 死 亡 者 都 是 在 酷 刑 下 死 亡 的。
   

中 國 的 法 律
    中 國 監 獄 中 使 用 酷 刑 讓 犯 人 承 認 罪 行。 但 是, 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第247 條 中 規 定﹕ 執 法 人 員 在 審 問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時 若 以 粗 暴 手 段 使 犯 人 承 認 罪 行 者 判 判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管 製。
    中 國 法 律 還 規 定 執 法 人 員 在 審 訊 時 若 對 被 告 造 成 傷 害 或 死 亡, 則 依 法 從 重 處 理。 然 而, 國 際 律 師 委 員 會1997 年 有 關 西 藏 人 權 和 法 律 狀 況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從 來 沒 有 執 法 人 員 因 使 用 酷 刑 而 受 到 處 罰。
    中 國 《 刑 法》 第43 條 規 定﹕ 對 任 何 人 不 得 刑 詢 逼 供 或 誘 供。1990 年3 月 新 頒 布 的 看 守 所 條 例 中 規 定﹕ 不 許 毆 打、 辱 罵 和 使 用 酷 刑 懲 罰 犯 人 等。97 年10 月 新 修 改 的 刑 法 中 雖 然 將 部 分 暴 虐 行 為 列 為 非 法, 但 仍 在 繼 續 使 用 不 少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酷 刑。
    國 際 保 護 受 酷 刑 人 員 組 織 指 出﹕ 中 國 《 監 獄 法》 第14 條 雖 然 規 定 監 獄 管 理 人 員 不 能 對 犯 人 使 用 酷 刑。 但 在 中 國 中 仍 在 繼 續 實 施 刑 詢 逼 供, 對 犯 人 使 用 酷 刑 和 其 它 暴 虐。
   

死 於 酷 刑 下 的 西 藏 犯 人
   對 西 藏 犯 人 實 施 酷 刑 毒 打 以 及 在 條 件 極 度 惡 劣 的 環 境 內 拘 押, 當 犯 人 因 此 而 形 成 身 體 狀 況 極 差 時 又 得 不 到 及 時 和 必 要 的 治 療。 對 犯 人 實 施 酷 刑 和 毒 打 而 造 成 傷 害 後 不 及 時 給 予 治 療, 而 是 當 生 命 已 處 於 垂 危 狀 態 時 才 開 始 送 醫 治 療。 中 國 政 府 還 對 毒 打 致 殘 的 犯 人 以 保 外 就 醫 方 式 躲 避 責 任。 據 本 中 心 所 悉﹕ 從1987 年 至 今 至 少 有69 名 西 藏 人 死 於 酷 刑。
   

  • 索 南 旺 堆 (44 歲 ) 於1988 年4 月 被 控 殺 害 中 國 武 警 人 員 而 被 捕, 被 捕 後 在 拉 薩 市 公 安 看 守 所 和 扎 什 監 獄 遭 受 極 為 殘 暴 的 酷 刑 毒 打, 包 括 電 擊、 毆 打、 持 續 帶 手 燎 腳 燎 六 個 月、 關 禁 閉 室、 將 頭 浸 入 水 中、 從 身 上 抽 血 等 等, 造 成 內 部 腎 髒 嚴 重 傷 害, 肋 骨 被 打 斷, 身 體 無 法 直 立, 下 身 癱 瘓 等, 隨 後 於1993 年 保 外 就 醫, 到1999 年3 月 在 家 中 不 治 去 世。
   

因 缺 乏 醫 療 條 件 而 致 使 犯 人 死 亡
    中 國 政 府 一 直 解 釋 說 犯 人 得 到 了 必 要 的 治 療。 據 中 國 政 府 的 一 份 人 權 資 料 中 宣 稱﹕ 「 犯 人 的 衣 食 和 醫 療 得 到 關 照, 監 獄 和 勞 改 場 有 足 夠 的 醫 生。 各 地 大 醫 院 都 有 專 門 為 犯 人 的 床 位 和 醫 療 設 備。 一 般 來 說 平 均1000 名 犯 人 有15 個 床 位。 犯 人 生 重 病 時 不 僅 可 以 在 監 外 的 大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而 且 經 批 準 後 可 以 保 外 就 醫 」。 然 而 許 多 政 治 犯 由 於 遭 受 酷 刑 又 得 不 到 及 時 的 治 療 而 死 亡。 即 使 獲 釋 後 因 身 心 備 受 摧 殘 而 需 要 治 療, 但 醫 療 費 用 全 部 要 由 自 己 負 擔。
   

  • 澎 波 寺 僧 人 羅 布 (22 歲 ) 於1995 年2 月25 日 被 中 國 當 地 政 府 工 作 組 人 員 逮 捕 後 關 押 在 拉 薩 市 公 安 看 守 所 中。 審 訊 時 借 口 私 藏 政 治 資 料 而 肆 意 使 用 酷 刑 毒 打,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後 於1996 年2 月 允 許 保 外 就 醫, 家 人 雖 將 其 送 到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民 醫 院 進 行 治 療, 但 因 傷 重 而 不 治 而 在 家 中 去 世。 其 醫 療 費 用 全 部 由 家 人 交 付。
       
  • 彭 措 由 於 收 藏 西 藏 獨 立 傳 單 而 於1995 年9 月2 日 被 捕, 在 扎 什 監 獄 關 押 兩 年,1999 年9 月 在 家 中 去 世。 死 因 是 他 在 獄 中 遭 受 酷 刑, 使 肝 髒 受 損 害 而 去 世。
       
  • 列 謝 措 朗 (21 歲 ) 於1999 年 初 在 納 蘭 扎 寺 因 反 對 中 共 工 作 隊 而 被 捕, 在 關 押 期 間 由 於 遭 受 酷 刑 而 致 殘,1999 年4 月 被 釋 放, 幾 天 後 去 世。
       
  • 西 藏 高 齡 政 治 犯 哲 蚌 寺 僧 人 霍 洛 桑 宗 智 在 中 共 監 獄 中 關 押 了22 年。 期 間 遭 受 了 無 數 次 的 酷 刑 毒 打,1996 年 獲 釋, 次 年 即 因 身 心 遭 受 嚴 重 傷 害 而 在 哲 蚌 寺 圓 寂。
       
  • 拉 達 (25 歲 ) 於1993 年8 月20 日 因 在 理 塘 寺 張 貼 西 藏 獨 立 標 語 而 被 捕, 因 遭 受 殘 酷 的 酷 刑 毒 打 而 在 一 個 月 後 於 理 塘 公 安 看 守 所 去 世。 據 一 位 1994 年 流 亡 國 外 的 藏 人 說,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沒 有 任 何 拉 達 死 亡 原 因 的 解 釋, 拉 達 的 遺 體 在 監 獄 中 放 置 兩 天 後 才 被 取 走。
       
  • 1997 年8 月, 中 國 政 府 命 令 桑 熱 林 堪 布 格 西 秋 佩 配 合 中 國 政 府 在 其 寺 院 進 行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由 於 格 西 秋 佩 不 甚 合 作 而 被 貢 嘎 縣 克 西 鄉 公 安 派 出 所 逮 捕 拘 押 了 15 天。 由 於 在 關 押 期 間 遭 到 酷 刑 毒 打 而 使 內 髒 受 到 傷 害, 他 於 次 年9 月24 日 因 此 去 世。

    中 國 憲 法 第38 條 規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的 個 人 尊 嚴 不 受 侵 犯、 不 能 諷 刺、 誹 謗 他 人。 不 能 強 迫 定 罪 等。 但 是 一 些 西 藏 人 卻 被 誣 陷 或 強 加 罪 名 並 繼 續 關 押。 在 獄 中 因 遭 受 非 人 道 暴 虐 而 喪 生。
   
  • 曲 麥 才 仁 (23 歲 ) 是 安 多 現 四 川 省 阿 壩 縣 人。1997 年 他 父 親 因 殺 人 逃 亡 後, 公 安 人 員 為 了 找 到 他 父 親 而 竟 將 其 逮 捕, 並 在 阿 壩 縣 公 安 看 守 所 關 押 期 間 實 施 酷 刑 以 尋 求 得 到 線 索, 結 果 曲 麥 才 仁 在 酷 刑 下 大 腦 受 傷 而 於1997 年4 月 在 監 獄 中 死 亡。

   

勞 動 與 強 製 鍛 練
    在 監 獄 中 勞 動 和 強 製 鍛 練 是 中 共 酷 刑 的 一 個 主 要 部 分。 不 管 犯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而 強 製 進 行 勞 動。 從1995 年 開 始, 扎 什 監 獄 不 管 犯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每 天 強 製 進 行 超 強 度 的 軍 訓。 因 而 使 許 多 犯 人 受 到 傷 害 致 病。
   

  • 噶 丹 寺 僧 人 阿 旺 津 巴 ( 又 名 洛 桑 達 瓦 ) 於1996 年5 月6 日 在 噶 丹 寺 因 反 對 中 國 政 府 工 作 隊 查 禁 達 賴 喇 嘛 照 片 而 被 捕, 在 拉 薩 公 安 看 守 所 關 押 八 個 月 後 轉 押 扎 什 監 獄, 據 他 的 難 友 納 蘭 扎 寺 僧 人 拉 西 周 扎 回 憶﹕ 阿 旺 津 巴 剛 到 扎 什 監 獄 時 身 體 狀 況 很 不 好, 獄 卒 強 製 他 參 加 勞 動。1999 年3 月 阿 旺 津 巴 的 身 體 狀 況 已 經 非 常 糟 糕, 這 時 當 局 才 送 他 到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民 醫 院, 醫 生 說 他 的 大 腦 受 損。1999 年3 月14 日 被 保 外 就 醫, 兩 個 月 後 (1999 年5 月20 日 ) 阿 旺 津 巴 在 家 中 去 世。 當 時 他 才31 歲。
       
  • 噶 丹 寺 僧 人 彭 措 堅 參 在 扎 什 監 獄 服12 年 刑。 期 間 因 酷 刑 使 內 部 肝 髒 受 損, 加 上 被 強 製 進 行 挖 土 坑、 洗 廁 所 等 重 體 力 勞 動 而 使 情 況 更 趨 惡 化, 到1997 年 當 局 不 得 不 允 許 其 保 外 就 醫。
   

有 關 在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中 的 酷 刑
    對 西 藏 犯 人 實 施 的 酷 刑 中 包 括 懸 吊、 捆 綁、 上 手 腳 銬 燎、 放 狗 咬 人、 強 奸、 電 擊、 不 給 足 夠 食 物 和 不 讓 睡 眠 等 非 人 道 行 為。 這 是 違 反 了 聯 合 國 《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在 此 公 約 中 指 出﹕ 「 酷 刑 是 指 政 府 官 員、 或 在 他 慫 恿 之 下, 對 一 個 人 故 意 施 加 的 任 何 使 他 在 肉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極 度 痛 苦 或 苦 難, 以 謀 從 他 或 第 三 者 取 得 情 報 或 招 認, 或 對 他 做 過 的 或 涉 嫌 做 過 的 事 急 速 以 處 罰, 或 對 他 或 別 的 人 施 加 恐 嚇 的 行 為 」。
    在 西 藏 監 獄, 念 經 祈 禱、 抗 議 對 其 它 犯 人 實 施 酷 刑、 信 仰 達 賴 喇 嘛 以 及 對 中 國 政 府 的 政 治 教 育 表 示 不 滿 都 會 成 為 遭 受 酷 刑 的 原 因。
   

  • 嘉 益 彭 措, 是 安 多 現 青 海 省 海 南 藏 族 州 共 和 縣 嘉 益 村 的 藏 文 教 師,1997 年8 月 青 海 省 安 全 部 門 在 搜 查 他 的 住 房 時, 發 現 保 存 有 達 賴 喇 嘛 文 集 而 遭 到 逮 捕, 在 西 寧 監 獄 關 押 十 一 個 月 期 間, 他 遭 受 各 種 酷 刑, 其 中 包 括 讓 他 在 源 地 連 續 站 立 八 天, 結 果 因 血 液 循 環 不 暢 而 無 法 行 走, 當 時 卻 未 得 到 治 療, 在 拘 押 近 兩 年 後 於1999 年7 月 被 海 南 州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以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罪 判 處 六 年 徒 刑。 然 而 由 於 獄 中 的 酷 刑, 加 上 其 年 事 已 高, 當 局 不 久 允 許 他 保 外 就 醫。
       
  • 噶 日 寺 尼 姑 阿 旺 桑 卓 和 曲 桑 寺 尼 姑 阿 旺 秋 藏 在1997 年5 月1、4 日 扎 什 監 獄 抗 議 事 件 後, 慘 遭 酷 刑 毒 打 並 長 期 關 禁 閉 室, 特 別 是 阿 旺 桑 卓 因 多 次 被 關 禁 閉 室 而 使 身 心 遭 受 嚴 重 傷 害。 西 藏 政 治 犯 洛 桑 卓 瑪 指 出﹕ 「 阿 旺 桑 卓 的 身 體 狀 況 極 差, 右 腿 受 重 傷 而 且 其 內 髒 已 遭 損 壞 」。
       
  • 哲 蚌 寺 僧 人 阿 旺 君 麥 (28 歲 ) 在 聯 合 國 人 權 專 員 於1997 年 訪 問 西 藏 時, 因 準 備 了 一 份 報 告 準 備 交 給 人 權 專 員 而 於1997 年9 月 被 捕, 在 搜 查 他 的 住 處 時 發 現 與 政 治 有 關 的 資 料。 在 拉 薩 市 公 安 看 守 所 關 押 期 間 遭 受 種 種 酷 刑。
       
  • 噶 丹 (34 歲 ) 於1997 年12 月 在 扎 噶 寺 逮 捕。 在 西 寧 監 獄 關 押 的 六 個 月 期 間, 不 斷 遭 受 毆 打、 電 擊, 甚 至 連 續 五 天 不 給 水 也 不 讓 睡 眠 等, 在 這 樣 的 酷 刑 下 噶 丹 身 受 重 傷, 兩 個 肋 骨 也 被 打 斷, 處 於 奄 奄 一 息 狀 態, 這 時 中 國 當 局 擔 心 噶 丹 在 獄 中 死 亡 而 於1999 年5 月 允 許 其 保 外 就 醫。 據1999 年10 月18 日 到 達 蘭 薩 拉 的 僧 人 慈 成 解 釋﹕ 「 噶 丹 現 在 海 南 州 藏 醫 院 治 療, 他 被 捕 是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懷 疑 他 曾 給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捐 款18000 元 人 民 幣 」。
       
  • 雲 丹 塔 辛 (27 歲 ) 是 安 多 現 青 海 省 海 南 州 同 德 縣 人。 以 前 曾 在 印 度 住 過5 年。1996 年 回 鄉 時 在 藏 尼 邊 界 與 其 它 十 七 人 一 道 被 中 國 邊 防 軍 抓 獲。 轉 押 海 南 州 公 安 處, 中 國 公 安 人 員 在 搜 查 他 的 行 李 時 查 出 一 盤 達 賴 喇 嘛 講 話 磁 帶, 因 此 遭 到 殘 酷 毆 打。 其 後 的 情 況 目 前 仍 然 不 甚 清 楚。
       
  • 澎 波 羅 寺 僧 人 圖 丹 格 桑 (25 歲 ) 因 參 加 西 藏 獨 立 示 威 游 行 而 被 捕 並 被 判 處 五 年 徒 刑。1998 年5 月 他 由 於 參 加 扎 什 監 獄 抗 議 事 件 而 被 軍 警 和 獄 卒 毆 打 致 殘, 在 生 命 垂 危 之 際 被 允 許 保 外 就 醫,1998 年5 月15 日 被 假 釋。
       
  • 拉 薩 人 洛 桑 丹 增 (33 歲 ) 是 西 藏 大 學 學 生。1988 年3 月5 日 因 參 加 拉 薩 的 西 藏 獨 立 示 威 游 行 被 捕 並 被 控 殺 害 武 警 人 員 而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兩 年 執 行。 因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和 各 國 際 組 織 的 大 力 反 對,1991 年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後 再 次 改 判 為18 年 徒 刑。 現 在 林 芝 的 扎 木 監 獄 服 刑。
        據1999 年 一 位 原 扎 木 監 獄 犯 人 向 本 中 心 指 出﹕ 洛 桑 丹 增 健 康 狀 況 極 糟, 因 遭 受 酷 刑 而 使 腰 部 不 能 伸 直 等。
       
  • 拉 薩 曲 水 縣 秀 賽 寺 尼 姑 絡 桑 旺 莫 (23 歲 ) 因 與 同 寺 其 它 七 名 尼 姑 一 道 於1993 年12 月9 日 在 拉 薩 進 行 示 威 游 行 而 被 捕, 在 拉 薩 市 公 安 看 守 所 審 訊 時 被 公 安 人 員 用 塑 料 繩 打 傷 她 的 眼 睛。 絡 桑 旺 莫 於1994 年9 月10 日 被 拉 薩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判 處 五 年 徒 刑。1998 年 刑 滿 從 扎 什 監 獄 獲 釋,1999 年11 月 流 亡 印 度。
   

結 論
    酷 刑 在 西 藏 監 獄 中 是 經 常 使 用 的 一 種 極 惡 劣 的 管 理 手 段, 中 國 政 府 不 僅 不 設 法 禁 止 使 用 酷 刑, 而 且 還 繼 續 在 監 獄 實 施 酷 刑, 其 行 為 嚴 重 侵 犯 了 西 藏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在 西 藏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有 很 多 西 藏 人 死 於 酷 刑。 中 國 政 府 不 僅 在 監 獄 實 施 各 種 酷 刑 以 消 除 西 藏 人 的 反 抗 力 量, 而 且 在 整 個 社 會 以 酷 刑 等 恐 怖 手 段 防 止 和 鎮 壓 西 藏 人 民 的 反 抗 運 動。
    在 過 去 幾 年, 中 國 政 府 在 西 藏 雖 肆 無 忌 憚 地 實 施 殘 酷 和 暴 虐, 卻 非 但 未 能 消 滅 西 藏 人 民 的 反 抗, 反 而 更 加 激 起 西 藏 的 反 抗 力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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