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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 迫 下 的 西 藏

1999年 西 藏 人 權 報 告

十 一﹕ 民 族 歧 視



   81 年 中 共 簽 署 了 《 國 際 止 製 種 族 歧 視 法》。 此 法 明 確 規 定﹕ 人 人 享 有 政 治、 公 民、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 權 力, 不 得 基 於 種 族 歧 視 侵 害 人 身 權 力。 中 共 憲 法 第 四 條 雖 明 文 規 定 “ 不 得 基 於 種 族 歧 視 侵 害 任 何 人 的 人 身 權 力 〞。 但 中 共 卻 在 這 些 法 律 的 規 定 下, 對 藏 人 的 基 本 人 權 基 於 種 族 歧 視 進 行 踐 踏。
  99 年 中 共 繼 續 在 種 族 歧 視 和 不 平 等 的 教 育、 就 業、 住 房 衛 生、 人 民 代 表 等 權 力 上 剝 奪 了 藏 人 就 業 的 機 會。 尤 其 對 藏 區 的 大 量 移 民, 使 種 族 歧 視 的 行 為 和 政 策 正 在 加 大, 西 藏 民 族 獨 特 的 宗 教 和 文 化 正 面 臨 滅 絕。
   

國 際 法
   聯 合 國 製 定 的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所 指 的 種 族 歧 視 指 的 就 是 在 人 種、 膚 色、 民 族 根 源 上 加 以 區 分、 排 斥、 特 別 壓 製, 對 人 類 享 有 的 人 權、 基 本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權 力 進 行 踐 踏 區 分。
   聯 合 國 製 定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公 約》 指 出﹕ 各 締 約 國 禁 止 要 在 締 約 國 內 進 行 民 族 區 分, 對 任 何 人 的 公 共 文 化、 政 治、 經 濟 等 合 法 權 力 應 予 尊 重。 同 時 在 《 公 民 權 力 和 政 治 權 力 國 際 公 約》、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力 國 際 公 約》 中 也 對 這 些 權 力 予 以 了 確 認。97 年 與98 年 中 共 協 議 通 過 了 這 些 《 國 際 公 約》, 並 簽 了 字。 中 共99 年9 月27 日 出 版 的 少 數 民 族 狀 況 白 皮 書 中 稱﹕ 現 今 中 共 在 遵 照 執 行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公 約》 和 各 《 國 際 公 約》, 但 是 據 最 近 流 亡 印 度 的 藏 人 說﹕ 中 共 繼 續 在 踐 踏 這 些 《 國 際 公 約》。
   

中 共 法 律
   中 共 發 行 的 關 於 《 少 數 民 族 白 皮 書》 稱﹕ “ 中 共 實 施 的 民 族 特 殊 政 策, 使 各 少 數 民 族 在 社 會 生 活 上 平 等 地 加 入 到 了 政 府 各 籍 貫。 白 書 皮 繼 續 稱﹕ 中 國 的 各 少 數 民 族 在 平 等 友 好 的 相 處, 不 分 任 何 民 族 人 口、 社 會 經 濟 的 落 後 與 發 展、 文 化 習 俗、 信 仰 宗 教 自 由, 平 等 的 成 為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這 些 少 數 民 族 在 平 等 的 狀 況 下 合 法 的 享 有 生 活 環 境、 政 治 權 力 與 義 務 〞。 國 家 禁 止 反 對 種 族 歧 視 與 人 權 的 侵 犯。 而 且 中 共 憲 法 第 四 條 又 明 確 規 定﹕ “ 不 得 歧 視 與 侵 害 少 數 民 族 〞, 但 是 藏 人 們 卻 沒 有 自 治 的 權 力, 這 嚴 重 地 違 反 了 國 際 法 確 認 的 知 識、 就 業、 住 房、 衛 生 等 權 力, 尤 其 違 反 了 中 共 自 己 規 定 的 法 律。
   

參 政 議 政 權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指 明﹕ 各 締 約 國 不 分 種 族、 膚 色、 民 族, 人 人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在 政 治 上 享 有 普 遍 平 等 投 票 參 與 權 與 選 舉、 競 選 的 權 力, 進 入 利 用 任 何 公 眾 使 用 的 地 方 或 服 務 的 權 力。 中 共 《 憲 法》 與 《 自 治 法 區 自 治 法》 明 確 規 定﹕ 藏 人 享 有 無 歧 視 的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有 管 理 自 己 內 部 事 務 的 權 力。 在 民 族 地 區 成 立 自 治 政 府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了 能 更 好 的 解 決 這 些 地 區 的 疑 難 問 題, 管 理 地 區 的 權 力。
    但 是 這 些 權 力 只 不 過 是 表 面 上 的, 實 際 上 藏 人 不 僅 沒 有 參 政 議 政 的 權 力, 連 最 起 碼 的 投 票 權 也 沒 有, 投 票 要 投 中 共 提 前 布 置 好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這 種 情 況 在 西 藏 境 內 是 最 普 及 和 最 為 明 顯 的。 據 流 亡 藏 人 們 說﹕ 中 共 表 明 西 藏 境 內 的 選 舉 是 一 種 民 主 的 選 舉, 但 實 質 上 根 本 就 談 不 上 什 麼 平 等 權。 候 選 人 不 僅 要 有 堅 定 的 政 治 立 場, 還 要 具 備 所 謂 的 愛 國 等 條 件。
   索 巴 是 西 藏 昌 都 地 區 邊 壩 縣 人,99 年 到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他 們 地 方 雖 然 也 在 搞 選 舉, 但 候 選 人 都 是 中 共 提 前 安 排 好 的 人 選, 這 些 政 治 上 與 中 共 看 法 一 致 的 候 選 人 就 被'' 當 選''。
   

教 育 上 的 歧 視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第 五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無 任 歧 視 的 情 況 下 享 有 接 受 教 育 與 培 訓 的 權 利。 中 共 的 《 教 育 法》 規 定﹕ 對 任 何 人 不 得 基 於 種 族、 性 別、 民 族、 生 存、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而 遭 受 歧 視, 可 以 平 等 地 享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雖 然 《 少 數 民 族 白 皮 書》 注 明﹕ “ 中 共 重 視 少 數 民 族 地 區 的 文 化 教 育, 提 高 人 的 文 化 素 質, 以 及 在 督 促 與 發 展 這 些 地 區 的 經 濟 與 文 化 〞。 但 因 執 行 這 種 不 良 的 種 族 歧 視 政 策 使 藏 人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越 來 越 少。
    據 西 藏 境 內 的 消 息 來 源 得 知﹕ 中 共 在 進 行 不 平 等 的 教 育, 教 育 經 費 與 教 育 步 伐 受 到 歧 視, 使 藏 人 無 法 加 入 到 本 地 區 的 發 展 事 業。 雖 然 中 共 聲 稱﹕ “ 最 近 二 十 年 裡 發 放 的 補 貼 是 用 來 發 展 西 藏 的 教 育 事 業 〞。 其 實 這 些 補 貼 大 部 分 都 發 放 到 了 經 濟 發 達 的 南 方 地 區, 而 貧 困 的 西 部 地 區 卻 得 的 很 少。
    中 共 重 視 西 藏 境 內 城 市 的 教 育 和 建 設, 加 大 補 貼 款 項。 但 是 貧 困 邊 緣 的 地 區 卻 得 不 到 補 貼。 西 藏 境 內 百 分 之80 的 藏 人 生 活 在 交 通 和 基 礎 設 備 差 條 件 差 的 地 區。 因 中 共 大 量 移 民 都 居 住 在 城 市, 為 此 中 共 加 大 了 對 城 市 的 補 貼, 給 移 民 帶 來 了 很 大 的 利 益。
   貢 布 索 南 (22 歲 ), 四 川 省 阿 壩 州 佐 格 縣 人。99 年6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他 於93 年 至96 年 在 西 北 民 族 學 院 就 讀, 學 校 進 行 種 族 歧 視 對 學 生 進 行 收 費, 每 個 藏 族 學 生 一 學 期 上 交 學 費700 元, 而 漢 族 學 生 卻 不 用 交 學 費。96 年8 月 至98 年12 月 他 在 縣 民 族 中 學 任 教, 主 要 授 講 《 藏 文 文 法》 和 《 馬、 列 原 理》 等 課, 老 師 們 不 得 授 講 違 背 社 會 主 義 原 理 的 課 程, 但 只 因 索 南 在 堂 課 上 給 學 生 們 講 了 “ 國 家 的 本 質 和 藏 語 文 很 重 要 之 類 的 話 〞, 為 此 他 被 校 方 開 除, 也 由 此 失 去 了 到 拉 薩 進 修 的 好 機 會。

就 業 上 的 歧 視
    《 消 除 一 切 形 勢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分 種 族、 膚 色、 民 族 在 法 律 上 平 等 的 享 有 工 作、 自 由 選 擇 職 業、 享 受 公 平 優 裕 的 工 作 條 件, 免 於 失 業 的 保 障、 同 工 同 酬、 獲 得 公 平 優 裕 報 酬 的 權 力。
  99 年 西 藏 人 權 與 民 主 促 進 中 心 獲 悉﹕ 中 共 對 藏 人 就 業 繼 續 實 施 大 規 模 的 種 族 歧 視 政 策, 在 所 謂 的 西 藏 自 治 區 開 闢 了 特 殊 經 濟 和 與 此 經 濟 有 關 的 許 多 政 策, 在 此 政 策 的 “ 特 殊 性 〞 下 大 大 便 利 了 大 量 中 國 移 民 的 遷 移。
    中 共 雖 稱 “ 中 共 非 常 重 視 和 應 用 藏 語 文 等 〞, 但 是 流 亡 印 度 的 藏 人 卻 說﹕ 在 西 藏 境 內 懂 漢 文 的 人 得 到 就 業 的 機 會 較 多, 漢 人 就 業 人 員 加 強 管 理 西 藏 境 內 效 益 大 的 商 業 和 技 術 業, 為 此 導 致 許 多 藏 人 失 業, 生 活 面 臨 很 大 的 困 難。

  • 李 嘉 太 (22 歲 ), 所 謂 青 海 省 黃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同 仁 縣 人, 據 他 說﹕96 年 至97 年 他 在 地 方 金 礦 就 業, 當 時 這 個 工 廠 共 有120 名 工 人, 其 中 藏 族 工 人 只 有20 人。 工 廠 每 月 給 漢 族 工 人 支 付500-700 元 人 民 幣, 而 給 藏 族 工 人 每 月 只 支 付200  400 元 人 民 幣。 工 廠 在 分 工 時 把 重 活 與 冒 險 大 的 活 都 分 給 藏 族 工 人。98 年 他 朝 聖 拉 薩 十 天, 當 返 回 後 他 已 被 工 廠 開 除 了。
  • 丹 巴 確 派 (18 歲 ), 所 謂 的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理 塘 縣 人。99 年2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 地 方 修 建 學 校 和 政 府 單 位 時 促 使 藏 人 無 償 勞 動, 參 加 勞 動 者 年 齡 最 小 為8 歲 和 最 大 為40 歲 左 右。 假 如 不 參 加 勞 動 的 話 就 罰 款10 至15 元 人 民 幣, 漢 族 工 人 每 天 可 得25 元。
  • 尼 瑪 次 仁 (26 歲 ), 西 藏 拉 薩 人,99 年5 月 抵 達 印 度, 來 這 之 前 在 西 藏 保 險 公 司 工 作。 這 個 單 位 通 過 考 試 的 方 式 錄 用 職 工, 不 懂 漢 語 文 者 就 沒 有 錄 用 的 資 格。 許 多 藏 族 青 少 年 都 在 找 工 作, 但 因 漢 文 水 平 差 而 得 不 到 就 業 的 機 會。 中 共 明 確 規 定﹕ 拉 薩 市 內 錄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主 要 條 件 是 以 漢 文 水 平 為 標 準。

住 宅 上 的 歧 視
   《 消 除 一 切 形 勢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第 五 條 第 六 款 規 定﹕ 人 人 都 平 等 的 享 有 住 宅 權。 雖 然 中 共 憲 法 對 有 關 住 宅 方 面 的 問 題 側 面 未 作 說 明, 但 96 年 中 共 政 府 就 “ 住 宅 是 人 權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 作 了 說 明。
   西 藏 拉 薩 市 內 與 郊 區 的 住 宅 在 大 規 模 的 發 展, 這 些 主 宅 是 特 為 漢 人 移 民 而 修 建 的。 據 西 藏 境 內 流 亡 印 度 的 藏 人 說﹕ 條 件 較 好 的 住 宅 都 分 配 給 了 移 民, 這 是 因 為 漢 人 移 民 經 濟 條 件 好, 政 府 方 面 在 進 行 特 殊 的 照 顧。 新 建 住 宅 時 首 先 推 翻 藏 人 的 舊 房 後 建 造 漢 式 房 屋。
   尼 瑪 次 仁 (17 歲 ), 拉 薩 市 區 甲 措 多 人,99 年7 月 抵 達 印 度。 據 他 說﹕80 年 上 述 村 莊 住 有21 戶 藏 族 人 家,80 年 年 底 中 共 沒 收 了 此 地 的 農 田 用 來 建 築 餐 廳 和 商 店, 同 時 也 在 修 建 一 座 新 的 “ 養 老 院 〞。 農 田 佔 用 費 每 畝 只 付2000-3000 元 人 民 幣, 這 些 農 民 失 去 了 養 家 糊 口 的 農 田, 為 了 將 來 的 生 機 政 府 沒 給 絲 毫 照 顧。 自80 年 開 始 中 共 加 大 了 住 宅 建 設 工 程, 現 今 甲 措 多 市 區 有200 多 戶 漢 人 移 民 居 住, 這 些 漢 人 移 民 搶 佔 藏 人 農 田 在 此 修 建 住 宅。
   

衛 生 上 的 歧 視
  《 消 除 一 切 形 勢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第 五 條 第 六 款 明 確 規 定﹕ 人 人 不 分 種 族、 膚 色、 性 別、 民 族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享 有 公 共 衛 生、 醫 藥 照 顧、 社 會 保 障 及 社 會 服 務 的 權 力。
    中 共 聲 稱﹕ 西 藏 境 內 的 衛 生 事 業 有 了 很 大 的 發 展。 總 的 中 共 雖 在 西 藏 建 了 許 多 醫 院, 但 這 些 都 是 基 於 種 族 歧 視 建 立 的。 主 要 醫 院 都 修 建 在 移 民 集 居 的 地 區, 條 件 好 的 醫 院 都 在 城 鎮。 這 些 對 藏 人 並 未 帶 來 過 什 麼 好 處, 因 農 民 區 衛 生 條 件 差, 一 旦 得 重 病 就 會 遇 到 治 療 上 的 困 難。
   中 共 雖 稱 “ 對 農 牧 民 進 行 免 費 治 療 〞, 但 是 據 西 藏 境 內 流 亡 這 裡 的 藏 人 們 說﹕ 中 共 不 分 男 女 之 別 進 行 收 費, 因 許 多 藏 人 經 濟 狀 況 極 差 交 不 起 醫 藥 費, 因 此 得 不 到 醫 治, 即 使 得 病 住 院, 首 先 要 預 付 很 多 押 金, 交 不 起 押 金 的 人 不 管 得 什 麼 重 病 都 得 不 到 治 療。 中 共 在 繼 續 實 施 “ 計 劃 生 育 〞 政 策。
   桑 杰 次 仁 是 西 藏 日 喀 則 地 區 定 日 縣 人, 據 他 說﹕ 他 所 在 的 村 莊 只 有 一 名 醫 生, 而 這 位 醫 生 又 不 是 標 準 醫 生。 因 村 莊 的 交 通 設 備 極 差, 在 得 重 病 時 趕 醫 院 的 路 上 死 亡 的 事 時 有 發 生。
   

總 結
    《 國 際 法》 與 中 共 《 憲 法》 雖 明 確 規 定 了 “ 止 製 民 族 歧 視 〞 這 一 法 律, 但 是 藏 人 們 在 就 業、 生 存、 衛 生、 教 育 等 各 方 面 都 受 到 歧 視, 西 藏 境 內 的 藏 人 沒 有 任 何 政 治 權 力, 在 種 族 歧 視 政 策 下 繼 續 承 受 著 無 數 的 苦 難。 大 量 中 國 人 移 民 西 藏, 導 致 藏 人 的 本 質 和 人 口 的 巨 大 差 別。 對 漢 語 文 的 重 視 使 藏 人 在 不 平 等 的 就 業、 住 宅、 教 育、 衛 生 等 方 面 面 臨 著 很 大 的 困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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