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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自 由、平 等 與
獨 立、 分 離、 自 治

項 小 吉


   近 十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的 民 主 意 識 進 步 很 大, 到 八 九 年 已 達 到 一 個 高 潮, 提 出 了 在 中 國 結 束 一 黨 專 制 的 口 號。 與 此 同 時 西 藏 人 民 的 獨 立 運 動, 台 灣 人 民 的 分 離 運 動, 香 港 人 民 的 自 治 運 動, 也 在 國 際 社 會 引 起 強 烈 的 關 注。 從 事 民 主 運 動 的 大 陸 人 士 面 對 這 些 新 形 勢 該 如 何 表 示 自 己 的 立 場 往 往 顯 得 含 糊 為 難, 更 談 不 上 觀 點 一 致。 這 恐 怕 是 唯 一 難 與 中 共 唱 反 調 的 一 個 問 題﹕
   民 族、 統 一、 主 權 問 題。 好 像 多 談 這 個 問 題 就 有 秦 檜、 汪 精 衛 之 嫌。 在 傳 統 文 化 和 中 共 專 制 文 化 的 雙 重 影 響 下,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的 原 則 在 民 族 主 義 面 前, 即 使 是 在 民 運 人 士 的 心 目 中, 也 還 要 退 避 三 舍, 不 那 麼 理 直 氣 壯。 更 不 用 說 佔 大 多 數 的 中 間 民 眾 了。 有 的 民 運 人 士 辯 解 說, 追 求 民 主 的 目 的 不 是 要 國 家 分 離。 其 實 這 反 過 來 正 證 明 了 今 天 的 所 謂 統 一 只 是 專 制 強 權 的 結 果。 不 錯, 民 主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去 追 求 國 家 的 分 裂, 它 只 是 給 人 民 的 社 會 生 活 提 供 了 更 大 空 間 的 自 由 選 擇, 如 果 到 那 一 天 人 民 真 的 選 擇 了 分 裂 的 話, 那 也 只 能 說 明 此 前 的 統 一 是 一 種 虛 假、 痛 苦 的 捆 綁。
   中 國 近 代 第 一 次 離 婚 高 潮 是 在 中 共 執 政 後 頒 布 的 第 一 部 《 婚 姻 法》 之 後。 反 對 離 婚 的 人 一 致 認 為 是 這 部 離 婚 法 帶 來 了 普 遍 的 離 婚 現 象。 顯 而 易 見 這 種 觀 點 是 經 不 起 推 敲 的。 這 部 婚 姻 法 的 立 法 意 圖 當 然 不 是 鼓 勵 離 婚、 拆 散 家 庭, 它 只 不 過 是 為 人 們 ( 尤 其 是 婦 女 ) 提 供 了 一 種 新 的 可 能, 而 這 種 可 能 在 此 前 不 存 在 但 又 被 許 多 人 所 渴 望。 ( 也 有 人 認 為, 這 部 婚 姻 法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是 中 共 幹 部, 因 為 他 們 進 城 執 政 後 要 更 換 夫 人, 我 對 此 不 加 評 議, 因 為 這 只 是 個 人 的 道 德 範 疇 的 事。 )
   有 人 也 許 不 同 意 這 種 類 比, 因 為 國 家 的 分 裂 遠 被 家 庭 的 分 裂 要 複 雜、 嚴 重 得 多。 我 倒 不 這 麼 看, 我 認 為 個 人 的 幸 福 遠 被 國 家 的 統 一 重 要 得 多。
   中 國 大 陸 的 民 主 運 動 與 西 藏 的 獨 立 運 動、 台 灣 的 分 離 運 動、 香 港 的 自 治 運 動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理 由 或 目 標, 那 就 是 推 翻 專 制 或 逃 避 專 制。 此 外, 在 西 藏 的 獨 立 運 動、 台 灣 的 分 離 運 動 和 香 港 的 自 治 運 動 之 間, 又 有 地 理 和 歷 史 的 共 同 之 處。 她 們 都 是 位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邊 遠 地 帶, 都 曾 有 過 不 受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控 制 的 歷 史。 西 藏 的 獨 立 運 動 還 有 其 獨 特 的 原 因, 那 就 是 宗 教 文 化 傳 統 和 民 族 的 不 同。
   由 此 可 見, 西 藏 獨 立 運 動 的 理 由 最 多, 因 而 廣 泛 受 到 國 際 民 間 社 會 的 同 情 與 支 持, 西 藏 人 民 在 中 共 的 佔 領 統 治 下 受 著 人 權 與 主 權 的 雙 重 壓 迫。 不 幸 的 是, 在 現 實 政 治 利 益 面 前, 迄 今 還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政 府 願 意 得 罪 中 共 而 承 認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只 能 由 一 些 民 間 團 體 給 予 達 賴 喇 嘛 個 人 以 崇 高 的 榮 譽。 從 國 際 法 的 角 度 看, 這 種 局 面 拖 得 越 久 對 西 藏 獨 立 運 動 越 為 不 利。 最 近 班 禪 喇 嘛 轉 世 靈 童 的 問 題 上 也 可 預 見 在 當 今 達 賴 喇 嘛 之 後 這 個 問 題 會 更 加 尖 銳 對 立。 中 共 的 政 策 是, 對 外 講 統 一, 以 民 族 主 義 為 號 召; 對 內 講 穩 定, 以 繁 榮 富 強 為 借 口。 至 於 這 種 統 一 是 否 公 正, 這 種 繁 榮 以 什 麼 為 代 價, 就 避 而 不 談 了。 其 真 實 用 意 只 有 一 個, 維 護 一 黨 專 制 和 寡 頭 集 團 的 利 益。
   中 共 在 西 藏 問 題 上 的 許 多 欺 騙 性 的 宣 傳 是 已 被 中 國 民 眾, 甚 至 是 從 事 民 運 的 人 所 接 受 的。 因 為 他 們 長 期 聽 不 到 不 同 的 分 析。
   宣 傳 之 一, 西 藏 的 農 奴 制 極 其 殘 酷, 是 中 共 解 放 了 西 藏。 在 西 藏 問 題 上, 中 共 似 乎 不 忌 諱 談 人 權 問 題 ( 相 比 之 下 很 忌 諱 談 主 權 問 題 ), 因 為 它 覺 得 西 藏 的 人 權 記 錄 比 它 的 更 壞。 且 不 論 這 是 否 符 合 事 實, 從 國 際 法 上 說, 一 個 人 權 發 達 的 國 家 是 不 能 據 此 去 解 決 一 個 人 權 不 如 她 發 達 的 國 家 的。 在 西 藏 問 題 上, 中 共 就 不 提 『 人 權 基 本 上 是 屬 於 一 國 之 內 政 』 了。
   宣 傳 之 二, 西 藏 經 濟 極 其 落 後, 是 中 共 援 助 了 西 藏。 這 里 也 且 不 論 是 否 符 合 事 實, 如 果 一 個 經 濟 發 達 的 國 家 可 以 用 援 助 作 為 佔 領 的 理 由 的 話, 那 中 國 人 當 年 的 抗 日 活 動 豈 不 變 得 愚 蠢 無 理。 日 本 人 當 年 提 出 大 東 亞 共 榮, 中 國 人 為 什 麼 不 接 受 呢? 在 你 強 調 自 己 的 民 族 主 義, 民 族 自 尊 心 時 也 想 想 別 人 的 民 族 自 尊 心。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與 人。
   宣 傳 第 三, 西 藏 自 古 以 來 ( 至 少 是 從 元 朝 以 來 ) 就 是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事 實 上 元 朝 之 前 西 藏 與 中 國 只 是 鄰 國。 到 元 朝 中 國 與 西 藏 同 為 蒙 古 人 的 奴 隸, 同 被 蒙 古 人 所 佔 領。 嚴 格 講, 元 朝 不 能 算 為 中 國 歷 史, 那 是 蒙 古 人 的 歷 史。 如 果 中 國 能 把 蒙 古 人 的 其 他 殖 民 地 算 為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那 今 天 美 國 就 可 把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印 度 等 英 聯 邦 國 家 都 算 為 美 國 的 一 部 分。
   宣 傳 之 四, 西 藏 若 從 中 國 版 圖 劃 出 去 的 話 就 會 落 入 其 他 帝 國 主 義 者 手 里 ( 主 要 指 英 國 ), 這 就 大 大 地 削 弱 了 中 國 的 國 際 地 位, 四 川 就 從 內 地 變 成 了 前 線, 等 等。 這 就 赤 裸 裸 地 暴 露 了 中 共 的 帝 國 主 義 思 想, 就 像 當 年 史 達 林 一 樣, 與 希 特 勒 瓜 分 波 蘭, 把 蘇 聯 的 邊 界 線 東 移。
   宣 傳 之 五, 西 藏 若 能 獨 立, 其 他 民 族 地 區 仿 效 怎 麼 辦? 問 題 是 為 什 麼 這 些 民 族 地 區 可 能 要 求 獨 立? 世 界 上 多 民 族 的 國 家 佔 大 多 數, 而 並 不 是 每 一 個 民 族 都 要 求 自 成 一 國 的。 往 往 是 在 民 族 壓 迫 尖 銳 的 情 況 下, 這 種 民 族 獨 立 的 呼 聲 才 會 高 漲。
   總 之, 以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落 後 為 籍 口 去 解 放、 佔 領 一 個 國 家 是 毫 無 道 理 的。 連 列 寧 都 承 認 不 能 用 鞭 子 把 人 們 趕 進 天 堂, 況 且 趕 進 的 還 不 是 天 堂。
   中 國 人 的 傳 統 觀 念 是 家 庭 人 口 越 多 越 好, 國 家 的 版 圖 越 大 越 好, 無 論 是 家 還 是 國, 分 裂 總 是 遭 指 責 的, 統 一 是 最 高 原 則, 也 不 管 這 原 來 是 不 是 屬 於 我 的, 只 要 一 旦 被 我 控 制 就 休 想 再 掙 脫 出 去。 霸 氣 十 足。 從 事 民 主 運 動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如 果 把 統 一 原 則 置 於 自 由 原 則 之 上 的 話, 那 這 種 民 主 運 動 是 不 徹 底 的。 民 主、 自 由、 平 等 的 原 則 不 僅 適 用 於 一 國 內 部 的 社 會 生 活, 也 應 適 用 於 對 外 關 係, 這 是 對 建 立 民 主 國 家 的 一 個 考 驗。 只 有 分 的 自 由, 才 有 合 的 可 能。 就 好 像 成 立 公 司, 簽 署 合 同, 登 記 婚 姻 一 樣, 如 果 同 時 沒 有 解 散 公 司, 廢 除 合 同, 解 除 婚 姻 的 法 律 規 定 的 話, 那 誰 還 敢 辦 公 司, 簽 合 同, 娶 老 婆?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這 些 道 理 同 樣 適 用 於 民 族 之 間,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處 理。
   中 共 十 多 年 來 對 西 藏 的 有 效 佔 領 和 國 際 社 會 對 這 種 佔 領 的 普 遍 承 認 並 不 妨 礙 西 藏 人 民 為 爭 取 獨 立 的 繼 續 努 力。 我 希 望 未 來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府 能 以 平 等 的 原 則, 自 由 的 精 神 與 西 藏 人 民 協 商 處 理 好 西 藏 的 獨 立 問 題, 或 去 或 留 都 應 以 真 實 的 民 意 為 依 歸,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的 選 擇。

一 九 九 五 年 六 月 於 紐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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