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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評 < 十 七 條 協 議 >
宋 黎 明
一 九 五 ○ 年 一 月,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奉 命 進 軍 西 藏, 十 月 強 渡 金 沙 江, 迅 速 殲 滅 了 糾 集 在 昌 都 一 帶 的 藏 軍 主 力, 大 有 直 搗 拉 薩 之 勢。 次 年 春, 攝 政 王 達 扎 退 位, 年 僅 十 六 歲 的 第 十 四 世 達 賴 喇 嘛 提 前 親 政, 並 委 任 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率 領 一 個 西 藏 代 表 團 前 赴 北 京 談 判。 一 九 五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中 藏 雙 方 全 權 代 表 在 北 京 簽 署 了 一 項 和 約﹕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的 協 議 > 。 全 約 包 括 一 個 引 言 和 正 約; 正 約 總 共 十 七 條, (1)以 又 稱 為 〈 十 七 條 協 議 〉。
在 漫 長 的 中 國 關 係 史 上,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八 二 一 年 唐 蕃 會 盟 碑 以 來 最 重 要 的 — — 如 果 不 是 唯 一 的 — — 雙 邊 條 約; 然 而 時 隔 一 千 多 年 的 這 兩 個 條 約 卻 有 著 天 壤 之 別。 唐 蕃 會 盟 碑 標 誌 著 西 藏 的 獨 立 和 強 大, 它 寫 道﹕ 『 今 蕃 漢 兩 國, 所 受 見 管 本 界, 界 以 東 悉 為 大 唐 國 境, 已 西 盡 是 大 蕃 境 土, 彼 此 不 為 寇, 不 舉 兵, 不 相 侵 … … 』, 充 分 說 明 吐 蕃 和 唐 朝 是 分 庭 抗 禮 的 兩 個 國 家。
但 是 在 一 九 五 一 年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 大 蕃 』 降 格 為 『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 而 『 大 唐 』 則 升 級 為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西 藏 對 中 國 的 從 屬 或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主 權 關 係 一 目 了 然; 這 種 關 係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有 下 列 具 體 的 規 定﹕ 『 西 藏 人 們 團 結 起 來, 驅 逐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勢 力 出 西 藏, 西 藏 人 民 回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祖 國 大 家 庭 中 來 』 ( 第 一 條 ); 『 西 藏 軍 隊 逐 步 改 編 為 人 民 解 放 軍,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防 武 裝 的 一 部 分 』 ( 第 八 條 );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統 一 處 理 西 藏 地 區 一 切 涉 外 事 宜, 並 在 平 等, 互 利 和 互 相 尊 重 領 土 主 權 的 基 礎 上, 與 鄰 邦 和 平 相 處, 建 立 和 發 展 公 平 的 通 商 貿 易 關 係 』 ( 第 十 四 條 )。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一 方 面 明 確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充 分 主 權, 另 一 方 面 也 明 確 了 西 藏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它 規 定﹕ 『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共 同 綱 領 的 民 族 政 策,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統 一 領 導 之 下, 西 藏 人 民 有 實 行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的 權 利 』 ( 第 三 條 ); 『 對 于 西 藏 的 現 行 政 治 制 度,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達 賴 喇 嘛 的 固 有 地 位 及 職 權, 中 央 亦 不 予 變 更。 各 級 官 員 照 常 供 職 』 ( 第 四 條 ) ; 『 有 關 西 藏 的 各 項 改 革 事 宜, 中 央 不 加 強 迫。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應 自 動 進 行 改 革, 人 民 提 出 改 革 要 求 時, 得 採 取 與 西 藏 領 導 人 員 協 商 的 方 法 解 決 之 』 ( 第 十 一 條 ); 此 外 還 有 維 護 班 禪 喇 嘛 的 固 有 地 位 和 職 權 ( 第 五 條 ) 以 及 保 證 宗 教 自 由 ( 第 七 條 ) 等 條 款。
從 技 術 的 角 度 看, 〈 十 七 條 協 議 〉 存 在 著 若 干 缺 陷。 首 先, 其 前 言 過 于 冗 長, 與 正 約 相 比, 給 人 以 頭 重 腳 輕 之 感; 而 且 其 中 充 塞 著 宣 傳 或 說 教, 似 是 而 非。 試 舉 一 例, 它 譴 責 以 往 中 國 歷 屆 政 府 的 對 藏 政 策 說﹕ 『 國 民 黨 反 動 政 府 對 於 西 藏 民 族, 則 和 以 前 的 反 動 政 府 一 樣, 繼 續 行 使 其 民 族 的 壓 迫 和 民 族 離 間 的 政 策, 致 使 西 藏 民 族 內 部 發 生 了 分 裂 和 不 團 結。 』 這 完 全 不 符 合 歷 史 史 實。研 究 西 藏 近 代 史, 很 容 易 注 意 到 一 個 有 趣 的 現 象﹕ 自 清 末 以 來, 中 國 歷 屆 政 府 對 藏 政 策 的 核 心 都 是 主 權, 沒 有 什 麼 本 質 的 區 別。 民 國 推 翻 了 滿 清, 但 一 直 要 求 繼 承 滿 清 在 西 藏 的 權 利; 孫 中 山 和 袁 世 凱 對 內 政 策 大 相 徑 庭, 但 對 藏 政 策 卻 不 謀 而 合; 蔣 介 石 和 毛 澤 東 在 權 力 門 爭 上 是 不 共 戴 天 的 敵 人, 但 在 西 藏 問 題 上 卻 堪 稱 志 同 道 合 的 戰 友﹕ 一 九 三 四 年 黃 慕 松 將 軍 奉 命 出 使 西 藏, 在 與 拉 薩 談 判 過 程 中, 他 攤 出 的 底 牌 是, 西 藏 承 認 『 為 中 華 民 國 的 一 部 分, 服 從 中 央 政 府 』, 『 外 交, 國 防, 交 通 和 高 級 官 員 的 任 命 』 統 歸 中 國。 而 『 中 央 不 侵 奪 ( 西 藏 ) 自 治 之 權, 不 改 變 西 藏 政 教 制 度 』。 這 些 條 件 其 實 已 經 定 下 了 基 調, 所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共 產 黨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 抄 襲 了 國 民 黨 的 治 藏 藍 圖。 事 實 上, 大 陸 最 近 出 版 的 有 關 文 章, 對 民 國 政 府 的 對 藏 政 策 基 本 上 也 持 肯 定 態 度。 如 此 等 等, 不 一 而 足。
其 次,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正 約 部 分 也 不 十 分 嚴 密, 其 中 的 一 些 條 款 含 糊 不 清 甚 至 相 互 矛 盾。 例 如,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為 保 證 本 協 議 之 執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西 藏 設 立 軍 政 委 員 會 和 軍 區 司 令 部, 除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派 去 的 人 員 外, 盡 量 吸 收 西 藏 地 方 人 員 參 加 工 作 … … 』。 早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談 判 期 間, 西 藏 代 表 就 爭 辯 說, 這 一 條 與 中 央 不 變 更 西 藏 的 現 行 制 度 的 條 款 相 抵 觸; 但 懾 於 中 方 代 表 的 雷 霆 震 怒, 這 一 辯 論 沒 有 繼 續 下 去。 又 例 如, 第 四 條 和 第 五 條 承 諾 不 變 更 達 賴 喇 嘛 和 班 禪 喇 嘛 固 有 的 地 位 和 職 權, 並 且 在 第 六 條 中 說 明 它 們 『 係 指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與 九 世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彼 此 和 好 相 處 時 的 地 位 及 職 權 』, 但 沒 有 具 體 解 釋 當 時 這 些 地 位 和 職 權 的 內 容。 西 藏 代 表 本 來 還 可 以 爭 辯 說, 達 賴 喇 嘛 當 時 的 包 括 指 揮 藏 軍 和 軍 事 外 交, 因 而 第 四 條 也 與 第 八 條 和 第 十 四 條 相 沖 突。(2) < 十 七 條 協 議 > 存 在 的 這 些 問 題, 部 分 可 能 是 協 議 的 起 草 者 故 意 為 之, 如 其 前 言 對 於 樹 立 一 個 偉 大 的 解 放 者 的 形 象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可 能 是 當 時 時 間 緊 迫, 來 不 及 仔 細 推 敲。
圍 繞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更 加 重 要 且 爭 論 不 休 的 問 題 是, 在 它 簽 署 之 前 中 國 對 西 藏 擁 有 主 權 嗎? 西 方 學 者 一 般 認 為, 一 九 一 二 年 至 一 九 五 一 年 間 西 藏 享 有 事 實 上 (defacto ) 的 獨 立; 而 中 國 學 者 則 多 認 為 在 此 階 段 中 國 在 藏 主 權 並 未 中 斷, 有 人 甚 至 說 這 種 主 權 有 增 無 減。 雖 然 這 兩 種 觀 點 都 在 史 料 中 找 到 一 些 證 據, 但 < 十 七 條 協 議 > 本 身 好 像 在 與 後 一 種 意 見 唱 對 台 戲﹕ 它 宣 稱 西 藏 回 到 了 祖 國 的 懷 抱 之 中, 表 明 在 此 之 前 西 藏 在 祖 國 的 懷 抱 之 外; 同 樣 地, 它 規 定 中 國 對 西 藏 擁 有 外 交 和 國 防 權, 也 表 明 在 此 之 前 這 些 權 利 不 屬 於 中 國。 而 且, 如 果 在 一 九 五 一 年 前 中 國 對 西 藏 果 真 擁 有 主 權, 那 麼 有 什 麼 必 要 與 西 藏 締 結 諸 如 < 十 七 條 協 議 > 這 樣 的 東 西 呢? 不 妨 對 照 一 下 清 末 發 生 在 西 藏 的 一 個 歷 史 插 曲﹕ 一 九 一 ○ 年 二 月, 三 千 名 川 軍 進 入 拉 薩 前 夕, 駐 藏 幫 辦 大 臣 溫 宗 堯 與 第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會 晤 於 布 達 拉 宮 並 擬 訂 了 一 個 雙 邊 協 議 草 案,(3) 但 是 駐 藏 大 臣 聯 豫 堅 決 反 對 之, 他 說﹕ 『 西 藏 為 我 屬 國, 向 無 立 約 之 例 』。 此 事 遂 不 了 了 之。 後 人 對 聯 豫 的 做 法 多 有 微 詞。 但 無 論 如 何 應 該 承 認, 如 果 中 國 在 清 代 對 西 藏 擁 有 主 權 ( 聯 豫 本 人 以 及 幾 乎 所 有 的 中 國 學 者 對 此 均 堅 信 不 疑 ), 那 麼 聯 豫 的 立 場 應 無 可 非 議。 事 實 上, 只 有 假 定 一 九 五 一 年 前 中 國 在 西 藏 沒 有 主 權 或 至 少 沒 有 充 分 的 主 權,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簽 署 才 有 意 義, 否 則 就 是 畫 蛇 添 足。 如 同 魚 和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一 樣, 中 國 一 貫 主 權 論 者 ( 西 藏 自 元 朝 以 來 一 直 是 中 國 領 土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不 可 既 歌 頌 < 十 七 條 協 議 > 而 同 時 又 強 調 它 簽 署 前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主 權。 必 須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做 出 選 擇, 但 這 實 在 是 個 兩 難 的 選 擇, 因 為 如 果 否 認 中 國 一 九 五 一 年 前 在 西 藏 的 主 權, 那 麼 一 個 偉 大 的 解 放 者 的 形 象 勢 必 遭 到 低 毀; 而 如 果 肯 定 這 種 主 權, 又 仿 佛 在 嘲 弄 毛 澤 東 等 人 的 智 力 抵 不 上 一 個 滿 清 駐 藏 大 臣。
< 十 七 條 協 議 > 固 然 使 中 國 一 貫 主 權 論 者 難 堪, 但 更 加 使 西 藏 一 貫 獨 立 論 者 ( 西 藏 歷 來 是 獨 立 的 國 家 ) 尷 尬, 因 為 即 使 一 九 五 一 年 前 西 藏 享 有 事 實 上 的 甚 至 完 全 的 獨 立, < 十 七 條 協 議 > 無 疑 結 束 了 這 一 獨 立, 西 藏 從 此 成 為 中 國 領 土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要 堅 持 西 藏 沒 有 喪 失 其 獨 立, 則 必 須 證 明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非 法。 一 種 頗 為 流 行 的 觀 點 說, 藏 人 當 時 是 在 武 力 威 脅 下 被 迫 締 約, 所 以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不 平 等 的 也 是 非 法 的 條 約。 這 種 觀 點 值 得 商 榷。 廣 而 言 之, 在 國 際 關 係 史 上, 作 為 戰 爭 產 物 的 和 約, 如 經 典 的 < 特 伐 利 亞 條 約 > ( 一 六 四 八 年 )、 〈 維 也 納 條 約 〉 ( 一 八 一 五 年 )、 < 凡 爾 賽 和 約 > ( 一 九 一 九 年 ) 等, 對 于 戰 敗 國 而 言 都 是 在 武 力 威 脅 下 簽 署 的, 也 都 是 不 平 等 的, 但 是 很 少 有 人 因 此 而 對 它 們 的 合 法 性 提 出 質 疑。 退 而 言 之, 如 果 武 力 威 脅 下 而 簽 署 的 條 約 非 法, 那 麼 在 同 樣 的 標 準 下, 不 但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非 法 的, 而 且 一 八 五 六 年 < 西 藏 與 尼 泊 爾 條 約 > 以 及 一 九 ○ 四 年 的 < 英 藏 條 約 > 也 都 是 非 法 的。 但 是 西 藏 一 貫 獨 立 論 者 在 描 述 西 藏 的 歷 史 和 法 律 地 位 時 往 往 使 用 雙 重 標 準﹕ 一 方 面 他 們 毫 不 猶 豫 地 指 責 武 力 威 脅 下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 為 非 法, 另 一 方 面 卻 認 可 同 樣 在 武 力 威 脅 下 的 < 西 藏 和 尼 泊 爾 條 約 > 和 < 英 藏 條 約 > 的 合 法 性, 並 且 堂 堂 正 正 地 用 這 兩 個 條 約 作 為 西 藏 有 權 簽 署 國 際 條 約, 從 而 具 有 獨 立 的 國 際 人 格 的 重 要 證 據。 如 果 擯 棄 雙 重 標 準, 那 麼 結 論 應 該 是 也 只 能 是﹕ 上 述 三 個 條 約 要 麼 都 非 法 要 麼 都 合 法。 但 是 這 對 他 們 也 是 個 兩 難 選 擇, 因 為 如 果 它 們 都 非 法, 那 麼 西 藏 在 歷 史 上 就 缺 少 或 減 少 了 其 獨 立 的 重 要 證 據; 如 果 都 合 法, 那 麼 < 十 七 條 協 議 > 毫 無 疑 問 地 意 味 著 這 種 獨 立 的 終 結。
事 實 上,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在 特 定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北 京 和 拉 薩 相 互 妥 協 的 結 果﹕ 拉 薩 放 棄 獨 立 而 保 持 自 治, 北 京 允 許 西 藏 自 治 而 滿 足 於 主 權 的 獲 得。 對 于 北 京 而 言, 建 立 或 者 恢 復 中 國 在 西 藏 的 主 權, 是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的 當 務 之 急。 自 辛 亥 革 命 爆 發 而 西 藏 脫 離 中 國 的 控 制 後, 雖 然 北 洋 政 府 和 國 民 政 府 一 再 聲 明 中 國 對 西 藏 擁 有 主 權 五 族 共 和, 但 這 主 要 是 紙 上 談 兵 而 已; 一 九 三 四 年 黃 慕 松 以 及 一 九 四 ○ 年 吳 忠 信 兩 次 使 藏, 中 國 在 藏 影 響 有 所 加 強, 但 是 一 九 四 九 年 『 驅 漢 事 件 』 使 民 國 政 府 在 西 藏 的 多 年 慘 淡 經 營 一 夜 間 化 為 泡 影。 而 通 過 < 十 七 條 協 議 >, 北 京 使 拉 薩 在 全 世 界 面 前 正 式 承 認 中 國 的 主 權, 無 論 如 何 是 件 得 意 之 作。 而 且, 鑒 於 一 個 新 政 權 建 立 之 初 通 常 所 遇 到 的 種 種 困 難, 鑒 於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的 高 度 敵 對 局 面。 特 別 是 鑒 於 朝 鮮 戰 爭 的 爆 發, 盡 快 以 條 約 的 形 式 了 結 西 藏 問 題, 不 但 可 以 避 免 兩 線 或 三 線 作 戰 的 窘 境, 而 且 可 以 消 除 外 國 勢 力 ( 例 如 美 國 ) 干 預 西 藏 的 口 實, 雖 然 北 京 當 時 對 於 與 西 藏 的 締 約 這 一 行 為 本 身, 以 及 在 協 議 中 所 作 的 讓 步, 很 可 能 並 不 滿 意。
比 之 於 北 京, 拉 薩 更 有 必 要 簽 訂 和 約。 昌 都 之 戰 後, 藏 軍 元 氣 大 傷, 無 法 阻 止 解 放 軍 的 長 驅 直 入; 而 且 西 藏 國 際 上 也 處 於 獨 立 無 援 的 狀 態, 印 度 冷 漠, 英 國 超 然, 尼 泊 爾 沉 默, 美 國 舉 棋 不 定, 聯 合 國 對 西 藏 發 出 的 呼 籲 也 置 之 不 理;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拉 薩 不 得 不 與 北 京 進 行 和 平 談 判。 < 十 七 條 協 議 > 公 開 之 時, 達 賴 喇 嘛 正 在 亞 東, 他 可 以 選 擇 拒 絕 協 議 而 逃 亡 印 度, 或 者 接 受 協 議 而 返 回 拉 薩。 在 有 關 達 賴 喇 嘛 何 去 何 從 的 激 烈 辯 論 中, 主 和 派 最 後 佔 據 了 上 風, 他 們 論 證 說﹕ 五 名 西 藏 談 判 代 表 絕 不 會 以 整 個 民 族 的 利 益 去 換 取 一 杯 啤 酒; 現 在 沒 有 將 來 也 不 會 有 外 國 支 持 西 藏; 如 果 達 賴 喇 嘛 逃 亡 外 國, 也 許 永 遠 不 能 返 藏, 從 而 無 法 利 用 其 地 位 幫 助 藏 人; 反 之, 如 果 接 受 < 十 七 條 協 議 >, 西 藏 的 行 政 權 仍 然 屬 於 達 賴 喇 嘛。 最 後 達 賴 喇 嘛 返 回 拉 薩, 並 致 函 毛 澤 東, 表 示 樂 意 接 受 既 成 事 實。 達 賴 喇 嘛 事 後 解 釋 道, 他 當 時 這 樣 做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使 西 藏 免 遭 徹 底 的 破 壞。
在 討 論 < 十 七 條 協 議 > 時, 人 們 似 乎 普 遍 忽 視 了 重 要 的 一 點, 既 它 是 北 京 在 『 一 國 兩 制 』 方 面 的 最 初 嘗 試。 『 對 於 西 藏 的 現 有 政 治 制 度,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 的 條 文, 通 俗 地 解 釋 就 是﹕ 我 搞 我 的 新 民 主 主 義, 你 搞 你 的 政 教 合 一 制; 這 和 北 京 在 香 港 問 題 上 所 宣 布 的 『 我 搞 我 的 社 會 主 義, 你 搞 你 的 資 本 主 義 』, 或 『 井 水 不 犯 河 水 』, 實 在 是 異 曲 同 工。 『 一 國 兩 制 』 現 在 被 歸 功 於 『 總 建 築 師 』 鄧 小 平 的 獨 家 發 明, 但 這 個 專 利 權 也 許 應 該 屬 於 『 偉 大 舵 手 』 毛 澤 東, 因 為 嚴 格 地 說, 『 一 國 兩 制 』 的 首 次 實 施 對 象 不 是 香 港 而 是 西 藏。 而 且, 如 同 鄧 小 平 在 香 港 問 題 上 許 諾 五 十 年 不 變 一 樣, 毛 澤 東 在 一 九 五 六 年 也 曾 在 西 藏 問 題 上 指 示 六 年 不 變。 香 港 之 五 十 年 不 變 尚 有 盼 頭, 而 西 藏 六 年 不 變 則 早 成 書 餅﹕ 一 九 五 九 年 拉 薩 事 件 爆 發 且 達 賴 喇 嘛 逃 亡 印 度 後, 北 京 在 西 藏 進 行 了 大 規 模 的 『 平 亂 』, 同 時 全 面 展 開 了 『 民 主 改 革 』, 隨 後 又 大 搞 『 一 步 登 天 』 的 人 民 公 社 化 和 『 史 無 前 例 』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西 藏 確 實 發 生 了 『 翻 天 覆 地 』 的 變 化﹕ 『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 的 西 藏 現 有 政 治 制 度 『 銷 聲 匿 跡 』, 『 一 國 兩 制 』 變 成 『 一 國 一 制 』,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規 定 的 西 藏 自 治 名 存 實 亡。
毫 無 疑 問, 一 九 五 九 年 拉 薩 事 件 是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一 個 轉 折 點, 其 後 達 賴 喇 嘛 宣 布 撕 毀 < 十 七 條 協 議 >, 而 北 京 也 實 際 上 拋 棄 了 它。 締 結 雙 方 都 指 責 對 方 背 信 棄 義, 達 賴 喇 嘛 稱 北 京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一 條 也 沒 有 遵 守, 而 北 京 則 說 西 藏 分 裂 主 義 者 無 視 成 約 並 蓄 意 謀 反。 眾 所 週 知, 一 九 五 九 年 拉 薩 事 件 的 導 火 線 是 藏 人 懷 疑 解 放 軍 要 借 看 戲 之 機 綁 架 達 賴 喇 嘛, 所 以 武 裝 起 來 保 衛 之; 當 事 人 之 一 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最 近 披 露, 綁 架 達 賴 喇 嘛 一 事 是 子 虛 烏 有。 這 個 證 詞 應 該 是 可 信 的, 但 這 並 不 意 味 著 北 京 可 以 把 拉 薩 事 件 的 責 任 推 個 一 乾 二 淨, 因 為 事 發 的 原 因 至 少 可 追 溯 到 一 九 五 六 年 前 後 康 區 等 地 的 『 民 主 改 革 』, 這 導 致 了 當 地 藏 人 的 暴 動, 並 直 接 影 響 到 拉 薩 局 勢。 無 論 如 何, 北 京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誠 意 值 得 懷 疑﹕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並 未 規 定 協 議 的 期 限, 所 以 具 有 某 種 永 久 性。 而 且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只 有 在 西 藏 人 民 和 西 藏 領 袖 一 致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在 西 藏 推 行 改 革, 因 此, 所 謂 六 年 不 變 之 說, 貌 似 隨 和 寬 容, 實 際 上 是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藐 視 和 違 背, 何 況 就 在 說 六 年 不 變 之 時, 部 分 藏 區 已 經 在 變。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拉 薩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毀 棄 以 及 拉 薩 事 件 的 爆 發 也 負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種 種 跡 象 表 明, 如 同 北 京 不 滿 『 兩 制 』 即 西 藏 的 自 治 一 樣, 拉 薩 也 不 滿 『 一 國 』 即 中 國 的 主 權。 解 放 軍 依 約 進 入 拉 薩 後, 代 理 司 倫 魯 康 娃 和 羅 桑 扎 西 就 籍 口 供 應 困 難 而 提 出 解 放 軍 退 出 西 藏; 『 人 民 會 議 』 更 喊 出 『 恢 復 西 藏 獨 立 』, 『 中 國 人 從 西 藏 滾 出 去 』 等 口 號。 一 九 五 六 年 康 區 的 藏 人 因 不 滿 改 革 而 舉 行 武 裝 反 抗, 其 中 部 分 游 擊 隊 後 來 進 入 拉 薩; 一 九 五 八 年 山 南 地 區 的 藏 人 成 立 『 護 教 救 國 軍 』。 達 賴 喇 嘛 為 了 緩 和 與 北 京 的 關 係 而 做 了 不 少 努 力, 如 將 兩 名 代 理 司 倫 撤 職 等, 但 局 勢 繼 續 惡 化, 時 至 一 九 五 九 年, 拉 薩 和 北 京 的 關 係 沖 突 終 於 公 開 化 並 兵 戎 相 見。
因 此, 也 許 可 以 推 測, 對 於 締 約 雙 方 而 言, 簽 署 < 十 七 條 協 議 > 可 能 只 是 一 種 權 宜 之 計。 它 們 在 一 九 五 一 年 不 得 已 而 為 之, 事 過 境 遷, 到 一 九 五 九 年 它 們 則 乘 機 或 公 開 或 隱 秘 地 拋 棄 之。 它 們 可 能 都 為 解 除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束 縛 而 洋 洋 自 得﹕ 達 蘭 薩 拉 (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所 在 地 ) 從 此 可 以 在 理 論 上 否 認 中 國 的 主 權 而 要 求 西 藏 的 獨 立, 北 京 也 可 以 在 實 際 上 收 回 或 減 少 西 藏 的 自 治 權, 從 而 隨 心 所 欲 地 在 西 藏 發 號 施 令。 但 是 被 它 們 誤 以 為 緊 箍 咒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 也 許 正 是 它 們 的 護 身 符, 因 為 背 棄 〈 十 七 條 協 議 〉 對 締 約 雙 方 都 有 害 無 益。 對 于 北 京 而 言,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障 礙 既 除, 橫 行 全 中 國 的 毛 澤 東 的 極 左 路 線 在 西 藏 也 通 行 無 阻, 這 『 給 民 族 關 係 和 民 族 團 結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創 傷 』, 如 北 京 的 民 族 事 務 權 威 江 平 坦 誠 的 那 樣。 北 京 為 建 設 西 藏 不 惜 投 入 大 量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但 是 藏 人 似 乎 不 買 賬, 至 少 可 以 說, 藏 人 人 心 所 向 還 是 活 佛 達 賴 喇 嘛, 而 不 是 『 救 星 』 共 產 黨; 事 實 上, 西 藏 不 但 是 北 京 的 一 個 沉 重 的 財 政 負 擔, 而 且 更 是 一 個 巨 大 的 政 治 包 袱, 甚 至 是 一 個 隨 時 都 會 爆 炸 的 火 藥 桶。 當 然, 受 到 直 接 損 害 的 還 是 西 藏, 許 多 藏 人 遭 到 殺 害 和 囚 禁, 大 量 寺 院 被 毀 … …。 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曾 含 蓄 地 批 評 說﹕ 『 但 反 過 來 想 一 想, 一 九 五 六 年, 中 央 已 宣 布 了 六 年 不 改 的 方 針, 如 果 認 真 執 行 這 條 方 針, 不 搞 叛 亂,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整 個 西 藏 可 能 還 沒 有 全 部 進 行 民 主 改 革 (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間, 西 藏 未 進 行 民 主 改 革 的 邊 境 地 區 沒 有 搞 文 化 大 革 命 ), 這 樣 整 個 西 藏 也 就 沒 有 進 行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條 件, 那 麼 西 藏 寺 院 以 及 其 它 方 面 遭 到 的 破 壞 也 就 無 從 而 來。 』
總 之, 拋 棄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並 未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相 反, 西 藏 問 題 變 得 嚴 重 化 和 國 際 化。 所 以, 隨 著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結 束 和 以 撥 亂 反 正 和 改 革 開 放 為 標 誌 的 鄧 小 平 時 代 的 開 始。 北 京 與 達 蘭 薩 拉 的 接 觸 和 談 判 也 揭 開 了 序 幕。 至 今 為 止, 長 達 十 數 年 的 談 判 可 謂 柳 暗 花 明, 波 瀾 起 伏﹕ 忽 而 合 作 代 替 了 對 抗, 忽 而 謾 罵 淹 沒 了 對 話。 雙 方 都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建 議, 如 胡 耀 邦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的 〈 對 待 達 賴 喇 嘛 的 五 條 方 針 〉 以 及 達 賴 喇 嘛 在 一 九 八 八 年 發 表 的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但 這 些 建 議 都 遭 到 對 方 的 拒 絕。 在 漫 長 的 談 判 過 程 中, 似 乎 沒 有 一 方 提 到 過 〈 十 七 條 協 議 〉, 然 而 我 們 不 妨 根 據 〈 十 七 條 協 議 〉 對 上 述 建 議 作 一 分 析。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的 內 容 主 要 有﹕ 西 藏 全 境, 根 據 經 過 人 民 同 意 的 法 律, 成 為 一 個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相 聯 係 的 自 治 民 主 實 體;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仍 然 可 以 繼 續 負 責 西 藏 的 外 交 政 策; 但 是 西 藏 政 府 應 該 通 過 自 治 的 外 事 局 發 展 和 保 持 在 宗 教、 通 商 等 方 面 的 非 政 治 對 外 關 係; 應 該 召 開 一 個 地 區 性 和 平 會 議 來 保 證 西 藏 將 通 過 非 軍 事 化 和 中 立 化 而 成 為 一 個 真 正 的 和 平 庇 護 聖 地, 在 此 之 前 中 國 可 以 享 有 在 西 藏 保 持 有 限 數 量 的 軍 事 設 施 的 權 利, 這 項 設 施 必 須 完 全 用 於 防 衛 目 的; 西 藏 要 有 一 個 民 主 制 政 府, 它 將 擁 有 決 定 同 西 藏 和 藏 人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務 的 權 利; 政 府 應 該 有 一 名 民 選 的 首 席 行 政 官, 三 權 分 離, 首 都 設 在 拉 薩; 保 證 言 論, 集 會, 特 別 是 宗 教 自 由; 西 藏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制 度 應 該 根 據 西 藏 人 民 的 願 望 來 決 定; 保 護 生 態 平 衡, 禁 止 核 武 器 製 造 和 試 驗, 把 西 藏 變 成 地 球 上 最 大 的 自 然 保 護 區; 中 國 政 府 必 須 終 止 在 西 藏 對 人 權 的 侵 犯, 並 放 棄 其 移 民 政 策。 達 賴 喇 嘛 強 調 指 出, 不 管 同 中 國 人 的 談 判 結 果 如 何, 西 藏 人 民 本 身 應 該 是 具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的 權 威; 因 此, 任 何 建 議 將 包 括 一 個 可 以 用 全 民 投 票 複 決 的 方 式 來 確 定 西 藏 人 民 願 望 的 完 整 的 程 序 計 劃。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發 表 後 引 起 反 應 具 有 戲 劇 性﹕ 一 些 主 張 獨 立 的 藏 人 指 責 這 是 達 賴 喇 嘛 的 外 國 顧 問 捉 刀 代 筆, (4) 意 在 出 賣 西 藏 的 主 權 和 獨 立; 而 北 京 的 有 關 人 士 則 將 它 詮 釋 為 西 藏 獨 立 宣 言。 北 京 肯 定 誤 解 了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而 沒 有 看 出 它 與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若 干 相 通 之 處。 在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中, 達 賴 喇 嘛 實 際 上 承 諾 在 現 階 段 由 北 京 負 責 西 藏 的 外 交 和 國 防, 這 應 該 意 味 著 承 認 中 國 的 主 權。 他 所 要 求 的 是 西 藏 真 正 的 自 治, 而 這 種 要 求 似 乎 也 沒 有 超 出 北 京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的 有 關 許 諾; 甚 至 西 藏 政 府 應 該 是 個 民 主 政 府, 以 及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最 高 的 權 威 等, 也 讓 人 依 稀 想 起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第 十 一 條。 當 然,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並 未 像 < 十 七 條 協 議 > 那 樣 明 確 地 承 認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主 權, 而 且 對 國 防 權 加 以 某 種 限 制; 此 外,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比 < 十 七 條 協 議 > 多 了 一 些 新 內 容, 如 環 境 保 護, 人 權 和 移 民 等。 但 是,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僅 僅 是 個 談 判 的 基 礎, 而 談 判 則 意 味 著 妥 協, 所 以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與 北 京 經 過 談 判 而 達 成 一 個 類 似 於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新 的 雙 邊 協 議, 並 不 是 沒 有 可 能 的。(5)
所 以, 藏 獨 人 士 反 對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似 不 足 為 奇, 而 北 京 對 它 一 口 回 絕 則 令 人 費 解。 北 京 對 于 西 藏 問 題 的 基 本 立 場 是 『 除 了 西 藏 的 完 全 獨 立 而 外, 其 它 有 關 西 藏 的 問 題 都 可 以 協 商 』 ( 鄧 小 平 語 ), 這 完 全 符 合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精 神; 但 是 北 京 在 回 答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時 卻 換 了 口 吻﹕ 『 西 藏 獨 立 不 行, 半 獨 立 不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變 相 獨 立 也 不 行 』; 這 真 是 一 筆 糊 涂 賬, 完 全 獨 立, 半 獨 立 和 某 種 形 式 的 獨 立 根 本 不 是 一 回 事。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當 然 與 胡 耀 邦 的 < 五 條 方 針 > 差 距 很 大, 但 是 < 五 條 方 針 > 與 < 十 七 條 協 議 > 差 距 更 大。 < 五 條 方 針 >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歡 迎 達 賴 喇 嘛 任 何 時 候 回 國, 但 他 必 須 居 住 在 北 京, 可 以 定 期 返 回 西 藏 視 察 ( 第 三 條 ); 達 賴 喇 嘛 回 國 後, 其 政 治 及 經 濟 特 權 與 一 九 五 九 年 前 相 同, 同 時 可 擔 任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或 政 協 副 主 席 ( 第 四 條 )。 就 現 狀 而 言, < 五 條 方 針 > 是 北 京 對 達 蘭 薩 拉 作 出 的 某 種 讓 步 ; 然 而 與 < 十 七 條 協 議 > 相 比, 這 種 讓 步 就 像 在 開 玩 笑。 達 賴 喇 嘛 個 人 的 地 位 僅 僅 是 < 十 七 條 協 議 > 有 關 西 藏 的 自 治 規 定 的 部 分 而 非 全 部, 而 且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 五 條 方 針 > 的 第 三 條 和 第 四 條 也 不 可 思 議 地 相 互 矛 盾, 因 為 在 一 九 五 九 年 前 達 賴 喇 嘛 的 政 治 地 位 是 西 藏 無 可 爭 辯 的 政 治 宗 教 領 袖, 而 不 是 架 空 在 北 京 做 個 什 麼 副 委 員 長 或 副 主 席。在 北 京 『 一 切 向 前 看 』 的 口 號 感 召 下, 很 可 能 忘 記 了 歷 史, 也 忘 記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內 容, (6)否 則 就 不 能 解 釋 它 何 以 一 本 正 經 地 拋 出 相 互 矛 盾 且 遠 離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 五 條 方 針 >, 同 時 又 義 無 反 顧 地 拒 絕 了 與 < 十 七 條 協 議 > 大 同 小 異 的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雖 然 它 對 西 藏 的 和 平 解 放 以 及 其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簽 署 不 時 地 慶 祝 一 番 。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患 有 健 忘 症 的 不 止 是 北 京; 達 蘭 薩 拉 可 能 也 不 例 外﹕ 它 在 拒 絕 〈 五 條 方 針 〉 時 強 調 了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並 不 只 涉 及 達 賴 喇 嘛 個 人地 位, 但 似 乎 沒 有 爭 辯 一 九 五 九 年 前 或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達 賴 喇 嘛 的 地 位 究 竟 是 什 麼; 它 亦 曾 提 出 在 西 藏 實 施 『 一 國 兩 制 』, 但 並 未 引 經 據 典 地 說 明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已 經 有 這 方 面 的 有 關 規 定; 更 重 要 的 是, 達 蘭 薩 拉 雖 然 在 一 九 五 九 年 公 開 撕 毀 了 < 十 七 條 協 議 >, 但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卻 表 明 它 不 知 不 覺 地 接 近 了 其 基 本 立 場。 如 果 達 蘭 薩 拉 真 的 敵 視 而 北 京 亦 真 的 青 睞 < 十 七 條 協 議 > , 那 麼 前 者 提 出 而 後 者 拒 絕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就 顯 得 莫 名 其 妙, 唯 一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它 們 都 忘 記 了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具 體 內 容。 因 此, 我 們 不 妨 做 一 個 大 膽 的 假 設﹕ 如 果 達 蘭 薩 拉 提 出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或 以 它 為 基 礎 進 行 談 判, 北 京 還 會 斷 然 拒 絕 嗎? 或 者 如 果 北 京 提 出 同 樣 的 要 求, 達 蘭 薩 拉 會 欣 然 接 受 嗎? 換 言 之, < 十 七 條 協 議 > 可 以 構 成 雙 方 達 成 新 的 歷 史 性 妥 協 的 一 個 有 效 的 談 判 基 礎 嗎?
這 種 假 設 也 許 並 非 異 想 天 開 或 痴 人 說 夢。 依 筆 者 之 愚 見, 無 論 對 于 達 蘭 薩 拉 還 是 對 于 北 京,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都 是 利 大 於 弊 的 明 智 之 舉。 對 于 達 蘭 薩 拉 而 言, 如 果 在 一 九 五 一 年 它 接 受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有 所 失, 那 麼 現 在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則 是 有 所 得; 當 初 它 同 意 接 受 <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為 了 不 讓 西 藏 遭 受 徹 底 的 破 壞, 而 現 在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同 樣 有 益 於 造 福 西 藏 人 民。 無 論 如 何, 達 蘭 薩 拉 現 在 手 中 的 籌 碼 — — 國 際 輿 論 的 廣 泛 同 情 和 西 藏 境 內 藏 人 的 不 滿 — — 並 不 足 以 向 北 京 要 求 比 < 十 七 條 協 議 > 更 多 的 東 西﹕ 因 為 一 方 面 世 界 上 沒 有 國 家 否 認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主 權, 更 不 會 有 任 何 國 家 在 軍 事 上 或 外 交 上 支 持 西 藏 獨 立; 輿 論 的 同 情 終 歸 是 口 惠 而 實 不 至; 另 一 方 面, 北 京 有 強 大 的 實 力 控 制 西 藏 並 平 息 任 何 形 式 的 藏 人 的 反 抗 活 動, 加 劇 對 抗 只 會 增 加 藏 人 無 謂 的 流 血 和 犧 牲, 而 且 不 符 合 達 賴 喇 嘛 一 貫 倡 導 的 『 和 平 非 暴 力 』 的 原 則。 應 當 看 到, 達 蘭 薩 拉 曾 要 求 過 的 『 一 國 兩 制 』 以 及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都 可 找 到 根 據, 而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達 賴 喇 嘛 十 分 關 心 的 西 藏 人 權 問 題, 宗 教 自 由 問 題 乃 至 於 移 民 問 題 都 可 得 到 徹 底 或 部 分 的 解 決。 而 且, 雖 然 達 蘭 薩 拉 會 公 開 宣 布 撕 毀 了 < 十 七 條 協 議 >, 但 是 從 未 承 認 是 自 己 主 動 地 廢 約, 而 是 說 北 京 全 面 違 約 而 使 < 十 七 條 協 議 > 成 為 一 紙 空 文, 所 以 沒 有 什 麼 理 由 拒 絕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 當 然, 公 開 同 意 甚 至 主 動 要 求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會 使 達 蘭 薩 拉 丟 點 面 子, 但 是 以 一 點 面 子 換 取 若 干 實 質 性 的 利 益, 何 樂 而 不 為?
另 一 方 面, 北 京 似 乎 也 有 必 要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北 京 反 對 西 藏 獨 立 而 同 意 西 藏 自 治, 這 完 全 符 合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精 神, 何 況 它 從 未 表 示 過 廢 除 < 十 七 條 協 議 >,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可 謂 名 正 言 順;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而 真 正 讓 藏 人 治 藏, 北 京 肯 定 可 以 回 避 大 傷 腦 筋 的 藏 人 的 示 威 游 行 活 動, 甚 至 可 以 減 少 對 西 藏 的 大 量 投 資 從 而 減 輕 中 央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而 且, 不 必 擔 心 藏 人 獨 立, 既 然 在 一 九 五 一 年 西 藏 擁 有 軍 隊 時 北 京 有 辦 法 讓 拉 薩 放 棄 獨 立,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藏 人 並 無 一 兵 一 卒, 北 京 何 患 之 有? 鄧 小 平 曾 說﹕ 『 有 人 想 把 西 藏 從 中 國 分 裂 出 去, 把 西 藏 拿 過 去, 我 看 他 們 沒 有 這 個 本 事 』; 的 确, 如 果 中 國 內 部 安 定, 誰 都 無 法 分 裂 西 藏。 雖 然 假 使 出 現 辛 亥 革 命 那 樣 的 形 勢 又 是 另 一 回 事, 回 不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都 一 樣。 北 京 特 別 要 注 意 到, 從 長 遠 的 觀 點 看。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給 予 西 藏 以 真 正 的 自 治 並 在 西 藏 繼 續 實 行 『 一 國 兩 制 』, 不 但 可 以 較 為 順 利 的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而 且 將 良 性 地 影 響 到 香 港 問 題 及 台 灣 問 題 的 解 決。 當 然, 回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意 味 著 北 京 將 出 讓 不 少 已 經 到 手 的 權 益, 但 是 以 小 失 而 換 取 大 得, 何 樂 而 不 為?
行 文 至 此, 筆 者 想 起 一 個 著 名 的 禪 宗 故 事﹕ 一 鰥 夫 某 日 回 家, 驚 見 其 宅 被 焚, 灰 燼 中 橫 一 焦 尸, 他 深 信 焦 尸 就 是 其 相 依 為 命 的 兒 子, 遂 嚎 啕 大 哭, 並 把 焦 尸 裝 入 於 一 個 布 袋, 晝 夜 不 離 其 身; 其 實 他 的 兒 子 並 沒 有 燒 死, 而 是 被 焚 屋 之 盜 劫 入 山 中 為 寇; 一 日, 兒 子 逃 出 盜 手, 半 夜 叩 門, 喊 道 『 爹, 兒 子 回 來 了 』。 但 是 鰥 夫 不 為 所 動, 躺 在 床 上 回 答 說 『 開 什 麼 玩 笑, 我 的 兒 子 不 在 人 世 已 經 很 久 了。 』 兒 子 無 奈, 只 得 離 去, 鰥 夫 遂 永 失 其 子。 < 十 七 條 協 議 > 仿 佛 這 個 故 事 中 似 死 而 未 死 的 兒 子, 也 許 在 一 九 五 九 年 拉 薩 事 件 的 熊 熊 烈 火 中 它 並 未 一 命 嗚 呼, 也 許 夜 月 之 下 正 傳 來 它 急 促 的 敲 門 聲 — — 筆 者 希 望 本 文 是 其 中 的 一 聲, 即 使 是 微 弱 的 或 者 是 刺 耳 的 一 聲 — —,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父 親 們 為 什 麼 不 打 開 大 門 探 個 真 偽, 或 至 少 掀 開 窗 簾 窺 個 虛 實 呢?
注 釋﹕
- 據 說 在 正 約 之 外, 尚 有 三 個 另 議 專 條, 或 秘 密 條 款﹕ 第 一 關 於 藏 軍 和 藏 警, 即 拉 薩 可 暫 時 保 留 三 千 藏 軍, 並 且 由 藏 警 維 持 地 方 治 安; 第 二 關 於 達 賴 喇 嘛 的 地 位, 即 如 果 他 流 亡 外 國, 〈 十 七 條 協 議 〉 依 然 有 效, 而 一 旦 他 返 回, 即 可 恢 復 其 固 有 的 職 權 地 位; 第 三 關 於 如 何 取 消 西 藏 貨 幣。 總 的 說 來, 這 些 秘 密 條 款 似 無 關 宏 旨。
- 因 此,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的 個 別 條 款 需 要 重 新 加 以 修 正, 比 如 說, 第 四 條 不 妨 改 寫 為﹕ 『 對 於 西 藏 的 現 行 政 治 制 度, 除 本 約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以 外,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達 賴 喇 嘛 的 固 有 地 位 及 職 權, 除 本 約 第 八 條 和 第 十 四 條 已 經 出 讓 者 外, 中 央 亦 不 予 變 更 』。 這 並 不 違 背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基 本 精 神 — — 中 國 主 權 和 西 藏 自 治。
- 一 九 一 ○ 年 協 議 草 案 主 要 內 容, 據 當 時 的 《 東 方 雜 誌》 載﹕ 『 達 賴 面 允 三 事, 將 各 處 阻 兵 番 眾, 立 即 調 回; 渥 荷 朝 廷 封 賞, 咨 請 奏 謝; 仍 尊 重 聯 大 臣, 一 切 供 應 照 常 規 復。 溫 宗 堯 也 面 允 四 事, 川 兵 到 日, 必 自 申 明 紀 律, 維 持 安 寧 秩 序, 不 致 騷 擾 地 方, 諸 事 均 和 平 辦 理; 達 賴 固 有 教 權, 不 加 侵 損; 絕 不 殺 害 喇 嘛, 焚 毀 寺 廟 』。 聯 豫 除 了 根 據 中 國 和 西 藏 的 從 屬 關 係 而 反 對 簽 約 外, 還 說 如 果 溫 宗 堯 固 執 己 見, 不 妨 以 駐 藏 幫 辦 大 臣 的 名 義 簽 字, 但 約 中 的 『 和 平 辦 理 』 四 字 一 定 要 改 為 『 秉 公 持 平 辦 理 』。 這 位 『 旗 幟 鮮 明, 立 場 堅 定 』 的 駐 藏 大 臣 如 果 有 幸 看 到 < 十 七 條 協 議 >, 會 發 表 什 麼 樣 的 高 見 呢?
- 這 里 的 外 國 顧 問 肯 定 包 括 了 達 賴 喇 嘛 的 法 律 顧 問 範 普 拉 赫; 他 真 是 如 俗 語 所 說 『 風 箱 里 的 老 鼠, 兩 頭 受 氣 』; 藏 人 懷 疑 他 有 意 出 賣 西 藏 的 主 權, 而 漢 人 則 指 責 他 一 心 主 張 西 藏 的 獨 立, 他 在 大 陸 受 到 口 誅 筆 伐 的 厚 遇, 也 許 僅 次 于 意 大 利 的 導 演 安 東 尼 奧 尼。 某 次 他 向 筆 者 抱 怨 說, 他 的 書 未 經 其 許 可 就 在 大 陸 被 翻 譯 出 版 並 大 段 引 用, 而 且 譯 本 也 沒 有 贈 送 給 他 一 本, 實 在 太 不 像 話, 可 憐 的 範 普 拉 赫!
- 由 於 北 京 拒 絕 根 據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進 行 談 判, 更 由 於 北 京 六 四 事 件, 特 別 是 東 歐 發 生 的 巨 變, 達 賴 喇 嘛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宣 布 放 棄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的 立 場, 而 以 獨 立 作 為 最 終 訴 求。 最 近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似 乎 有 意 回 到 〈 斯 特 拉 斯 堡 講 話 〉 的 立 場, 而 達 賴 喇 嘛 和 北 京 的 談 判 也 在 隱 隱 約 約, 斷 斷 續 續 地 進 行 之 中。
- 再 舉 一 個 類 似 的 例 證﹕ 趙 紫 陽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對 美 國 記 者 說﹕ 『 有 個 問 題 總 使 我 迷 惑 不 解, 美 國 國 會 中 一 些 經 常 喊 人 權 的 人, 為 什 麼 支 持 在 西 藏 恢 復 農 奴 制 度? 在 西 藏 恢 復 農 奴 制 度 是 符 合 人 權 的 嗎 』? 這 既 暴 露 了 趙 紫 陽 對 西 藏 問 題 的 無 知, 因 為 達 蘭 薩 拉 要 在 西 藏 實 行 的 民 主 制 度 而 非 農 奴 制 度, 也 說 明 了 他 對 < 十 七 條 協 議 > 的 健 忘, 因 為 即 使 在 西 藏 恢 復 農 奴 制 度, 這 種 制 度 也 是 在 < 十 七 條 協 議 > 中 承 諾 『 不 予 變 更 』 的 。
主 要 參 考 書 目﹕ - 周 昆 田 等, 《 西 藏 研 究》, 臺 北, 一 九 六 零 年
- 王 輔 仁, 索 文 清, 《 藏 族 史 要》, 成 都 一 九 八 二 年
- 《 西 藏 地 方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史 料 選 輯 ), 西 藏 人 民 出 版 社, 一 九 八 六 年
- 牙 含 章, 《 達 賴 喇 嘛》, 北 京 一 九 八 四 年
- 祝 啟 源, 喜 饒 尼 瑪, 《 中 華 民 國 時 期 中 央 政 府 與 西 藏 地 方 的 關 係》, 北 京 一 九 九 一 年
- 蒙 藏 委 員 會 編, 《 西 藏 與 中 原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北 一 九 九 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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