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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十 七 條 協 議

藏 中 有 關 人 員 之 著 作 或 回 憶 錄 所 展 示 歷 史 事 實


前 言

   當 今, 西 藏 人 民 的 正 義 斗 爭 在 國 際 政 治 領 域 內 已 成 為 世 人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同 時 達 賴 喇 嘛 的 聲 譽 業 績 傳 遍 世 界 各 地。 這 種 積 極 的 發 展 趨 勢 自 然 令 中 共 惱 怒 和 恐 懼 萬 分, 因 此, 自 然 就 會 竭 其 所 能 地 進 行 反 撲, 混 淆 視 聽, 企 圖 把 西 藏 問 題 從 國 際 輿 論 的 焦 點 中 分 散 開 來。
   1951 年 5 月 23 日, 中 共 強 迫 西 藏 代 表 在 北 京 簽 訂 了 不 平 等 的 所 謂" 十 七 條 協 議"。 今 年 正 值 簽 訂 協 議 五 十 週 年 之 際, 中 共 當 局 準 備 在 以 西 藏 首 都 拉 薩 為 中 心 的 其 它 城 市 大 力 籌 辦 " 十 七 條 協 議" 簽 訂 五 十 週 年 紀 念 活 動。 同 時 大 肆 宣 染 所 謂"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意 義, 宣 稱 『 自 那 時 起 西 藏 人 民 就 回 到 祖 國 大 家 庭 的 懷 抱 中; 百 萬 農 奴 得 到 了 徹 底 的 解 放, 以 及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如 何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 云 云。
   鑒 於 此, 根 據 歷 史 事 實 和 西 藏 人 民 的 切 身 感 受 正 確 評 定" 十 七 條 協 議" 對 西 藏 與 西 藏 人 民 帶 來 的 利 害 問 題 是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重 大 問 題。
   中 共 強 迫 西 藏 政 府 簽 訂 了 與 同 樣 被 中 共 " 解 放" 了 的 其 他 省 或 民 族 自 治 區 之 間 所 沒 有 簽 訂 過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根 據 強 加 給 西 藏 人 民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之 第 一 條 內 容" 西 藏 人 民 回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祖 國 大 家 庭 中", 就 再 明 白 不 過 地 表 明 了 在 此 之 前 的 千 百 年 里, 西 藏 做 為 一 個 完 全 獨 立 自 主 之 國 家 的 事 實。
   "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簽 訂 是 西 藏 歷 史 上 的 一 大 悲 劇。 自 此 整 個 西 藏 變 成 了 中 國 可 以 隨 心 所 欲 的 殖 民 地, 六 百 萬 西 藏 人 民 成 為 遭 受 被 中 共 暴 虐、 奴 役 統 治 的 直 接 受 害 者。 也 因 此, 過 去 的 五 十 年, 是 西 藏 人 民 反 抗 奴 役 爭 取 自 由 的 五 十 年, 期 間 激 烈 的 政 治 自 由 斗 爭 從 未 停 止, 整 個 西 藏 的 局 勢 也 從 未 穩 定 過, 以 至 于 不 分 日 夜 一 直 都 是 由 全 副 武 裝 的 軍 警 以 武 力 鎮 壓 西 藏 人 民 反 抗, 維 持 對 西 藏 的 軍 事 占 領。
   雖 然 如 此, 中 共 為 了 達 到 自 己 的 政 治 目 的, 不 擇 手 段 地 利 用 簽 定" 十 七 條 協 議" 五 十 週 年 之 際, 曲 解"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內 容 和 意 義, 粉 飾 對 西 藏 的 暴 虐 統 治 和 民 族 壓 迫, 因 而 在 此 之 際, 向 不 了 解 真 相 的 人 們 說 明 簽 訂 這 一 不 平 等 協 議 之 經 過, 通 過 『 國 際 法 』 說 明"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非 法 和 無 效 性 就 成 為 我 們 應 盡 的 責 任。
   在 此, 我 們 衷 心 期 望 中 共 政 府 停 止 利 用 早 已 因 中 共 自 己 的 踐 踏 而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大 作 文 章, 混 淆 視 聽 的 做 法。 誠 懇 地 面 對 現 實, 順 應 潮 流, 重 新 審 視 達 賴 喇 嘛 基 于 和 平 與 互 利 的 原 則 提 出 的 『 中 道 』 思 想, 為 圓 滿 合 理 地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而 開 始 與 西 藏 政 府 展 開 談 判, 為 了 西 藏 和 中 國 人 民 的 長 遠 利 益 而 簽 定 真 正 符 合 雙 方 人 民 的 利 益、 為 世 界 人 民 所 承 認 的 『 協 議 』。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外 交 與 新 聞 部     
公 元 2001 年 5 月 22 日     

一、 概 論

  1951 年5 月23 日, 在 如 不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就 以 立 即 派 兵 進 藏 相 要 脅 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強 迫 西 藏 政 府 簽 訂 了 所 謂 的 《 關 於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十 七 條 協 議》。
   中 共 出 版 發 行 的 部 分 文 件 中 指 出, 簽 定 這 個 協 議 已 表 明 了 中 國 政 府 承 認 西 藏 獨 特 的 歷 史、 政 治、 文 化 等。 除 西 藏 外, 中 共 從 未 與 別 的 地 區 簽 訂 過 此 類 協 議。( 注1)
   國 際 上 的 許 多 學 者 也 認 為 此 協 議 實 質 上 就 是 中 共 現 今 所 謂 的 『 一 國 兩 制 』。
   西 藏 人 民 則 認 為 中 國 政 府 強 加 給 西 藏 的 這 個 協 議 不 僅 抹 煞 了 西 藏 千 百 年 來 主 權 獨 立 的 歷 史 地 位, 而 且 協 議 本 身 是 中 國 政 府 以 武 力 威 脅 下 的 產 物, 因 此 是 無 法 接 受 的。1952 年 中 共 駐 藏 代 表 張 經 武 在 一 次 會 議 上 提 起 " 十 七 條 協 議" 時, 西 藏 代 總 理 魯 康 娃 指 出﹕" 西 藏 人 民 並 不 接 受 中 國 宣 稱 的 在 北 京 簽 定 的 這 個 協 議。 西 藏 之 東 部 領 土 現 仍 處 于 中 共 佔 據 下 而 未 歸 還 給 西 藏 政 府"。( 注2)
   當 時 由 於 西 藏 軍 隊 慘 敗, 整 個 西 藏 陷 于 中 國 大 軍 壓 境 的 情 況 下 而 無 所 適 從 之 時, 在 此 危 難 之 際, 達 賴 喇 嘛 為 了 國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竭 力 設 法 尋 求 與 中 共 和 平 共 處 的 途 徑, 八 年 來 認 真 遵 守 協 議 各 項 內 容, 但 中 方 卻 背 信 棄 義, 無 視 或 肆 意 踐 踏 協 議 內 容。 遑 論 遵 守 協 議 內 容, 甚 至 利 用 其 強 大 的 軍 事 力 量, 為 徹 底 侵 占 西 藏, 消 滅 西 藏 的 民 族 特 徵 而 從 西 藏 東 部 開 始 推 行 西 藏 歷 史 上 亙 古 未 有 的 暴 虐、 壓 迫 與 迫 害, 從 而 使 西 藏 民 族 陷 于 西 藏 歷 史 上 從 未 有 過 的 黑 暗 時 期。
   1959 年3 月, 鑒 於 與 中 共 合 作 的 失 敗, 西 藏 政 教 領 袖 達 賴 喇 嘛 被 迫 流 亡 國 外, 並 在 可 以 自 由 發 表 言 論 之 時 宣 布 廢 止" 十 七 條 協 議"。

二、 侵 略

  1949 年 10 月1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北 京 電 台 發 布 新 聞 宣 稱﹕ 『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要 解 放 西 藏、 新 疆、 海 南 島、 台 灣 在 內 的 所 有 中 國 領 土 』。
   公 元1949 年 11 月 2 日 西 藏 外 交 部 就 此 新 聞 致 電 中 共 主 席 毛 澤 東。 電 文 指 出﹕" 西 藏 是 觀 世 音 菩 薩 的 教 化 圣 地, 是 一 個 佛 教 興 盛、 與 眾 不 同、 獨 立 自 主 的 國 家, 任 何 國 家 都 未 曾 侵 略 過 西 藏。 西 藏 始 終 反 對 外 國 侵 略 勢 力, 保 衛 著 自 己 的 家 園, 因 此, 中 共 不 僅 要 保 證 其 軍 隊 不 得 侵 入 西 藏 領 土, 不 得 進 行 與 此 有 關 的 軍 事 活 動, 而 且 要 對 中 藏 邊 界 的 地 方 官 員 嚴 加 指 示, 以 便 讓 我 們 西 藏 人 安 心。 此 外, 我 們 愿 就 中 共 以 前 侵 佔 的 西 藏 領 土 問 題 與 中 共 進 行 談 判 解 決"。( 注3)
   此 電 文 內 容 也 分 別 告 知 英、 美、 印 度 等 政 府, 並 要 求 說 ︰" 共 產 黨 領 導 如 無 視 電 文 內 容, 強 制 派 兵 侵 入 西 藏, 西 藏 政 府 有 責 任 竭 盡 全 力 保 衛 自 己 的 國 家, 屆 時 請 貴 國 政 府 給 予 協 助"。 對 于 西 藏 政 府 發 出 的 呼 籲, 上 述 三 國 雖 然 也 認 識 到 目 前 正 是 共 產 主 義 膨 脹 之 時, 將 會 對 南 亞 的 安 全 構 成 相 當 大 的 威 脅, 但 由 於 不 和 中 國 政 府 和 談, 則 中 國 政 府 必 定 會 訴 諸 武 力, 因 此 他 們 都 建 議 西 藏 政 府 盡 力 尋 求 與 中 國 政 府 展 開 和 平 談 判。
   當 時 中 共 解 放 軍 逐 漸 用 武 力 侵 佔 西 藏 的 東 部 地 區, 並 散 發 包 括 十 條 內 容 的" 驅 逐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勢 力 出 西 藏" 的 文 件, 中 共 的 這 種 宣 傳 令 人 感 到 驚 訝, 因 為 當 時 在 西 藏 的 外 國 人 不 到 十 個 人。
   西 藏 政 府 通 過 電 台 以 藏、 英、 中 三 種 語 言 指 出﹕" 根 據 歷 史, 中、 藏 在 歷 史 上 就 是 施 者 與 被 施 者 的 關 係, 西 藏 不 屬 于 中 國。 強 大 的 中 國 如 若 想 以 強 欺 弱, 以 大 國 吞 併 小 國 西 藏, 則 西 藏 哪 怕 是 男 盡 女 絕 也 將 戰 鬥 到 底"。( 注4)
   同 時 西 藏 政 府 提 出 可 以 在 俄 羅 斯、 新 加 坡 或 香 港 等 任 何 第 三 國 舉 行 雙 邊 談 判, 結 果 中 共 方 面 選 擇 香 港 作 為 談 判 地 點。 西 藏 政 府 對 此 予 以 承 認, 並 選 任 澤 夏 堪 瓊 . 圖 丹 嘉 吾 和 孜 本 . 夏 格 巴 旺 秀 德 登 二 人 為 西 藏 代 表。
   1949 年 藏 歷12 月26 日, 西 藏 代 表 從 拉 薩 起 程, 于3 月7 日 抵 達 印 度 噶 倫 堡, 代 表 們 從 西 藏 政 府 那 裡 接 受 的 使 命 是 就" 西 藏 外 交 部 給 毛 澤 東 的 信"、" 西 寧 與 北 京 電 台 宣 稱 人 民 解 放 軍 要 解 放 西 藏" 以 及" 爭 取 整 個 西 藏 的 領 土 完 整, 如 果 中 共 非 法 干 涉 西 藏 事 務, 則 西 藏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是 無 法 接 受" 等 事 項 與 中 共 進 行 談 判。( 注5)
   兩 位 代 表 在 德 里 向 英 國 使 館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的 簽 證, 結 果 遭 到 英 使 館 的 拒 絕。 這 顯 然 是 因 為 英 政 府 怕 在 西 藏 政 府 頒 發 的 護 照 上 給 予 簽 證 將 會 激 怒 中 國 政 府 而 採 取 的 一 種 逃 避 手 段。 這 是 中 國 方 面 又 通 知 說 中 國 駐 印 度 德 里 使 館 的 大 使 即 將 到 任, 屆 時 可 以 和 他 進 行 談 判。( 注6)
   中 國 政 府 的 新 大 使 袁 仲 新 ( 音 譯 ) 抵 達 後 向 西 藏 代 表 提 出 了﹕
  1、 承 認 西 藏 屬 于 中 國。
  2、 西 藏 國 防 由 中 國 政 府 負 責。
  3、 西 藏 與 任 何 國 家 的 政 治 或 商 貿 等 外 交 活 動, 必 須 要 經 過 中 國 政 府。 如 接 受 上 述 三 個 條 件, 則 西 藏 代 表 可 以 前 往 北 京 與 中 國 政 府 進 行 談 判。( 注7)
   二 位 代 表 把 中 國 方 面 提 出 的 條 件 如 實 匯 報 給 西 藏 政 府, 西 藏 政 府 則 認 為 無 法 接 受 上 述 條 件。 因 此, 談 判 沒 能 進 行。
  1950 年10 月7 日, 中 國 西 南 軍 區 的 軍 官 張 國 華 和 王 其 美 指 揮 的 四 萬 多 名 中 國 軍 隊 兵 分 八 路 突 然 向 康 區 首 府 昌 都 發 起 攻 擊, 在 昌 都 地 區 的 八 千 多 名 藏 軍 雖 然 英 勇 抵 抗, 但 因 實 力 懸 殊, 寡 不 敵 眾, 經 過 二 十 餘 次 的 戰 鬥 後 終 于19 日 被 擊 敗, 約5799 名 藏 軍 官 兵 在 戰 鬥 中 殉 國。( 注8) 中 國 軍 隊 攻 佔 昌 都 並 俘 虜 了 時 任 昌 都 總 督 的 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注9)
   印 度 政 府 對 中 國 武 力 侵 略 西 藏 的 行 為 感 到 驚 訝,1950 年10 月26 日, 印 度 外 交 部 在 給 中 共 的 一 份 措 辭 嚴 厲 的 電 文 中 聲 稱﹕" 現 今 因 中 國 政 府 已 下 令 侵 佔 西 藏, 由 此 無 法 同 時 展 開 和 平 談 判, 在 現 今 國 際 局 勢 下, 對 中 國 軍 隊 用 武 力 侵 佔 西 藏 的 行 為 我 們 深 感 遺 憾。 印 度 政 府 認 為 這 種 行 為 對 中 國 的 和 平 是 極 為 不 利。"( 注10) 以 美、 英 為 主 的 許 多 國 家 對 印 度 政 府 的 這 一 立 場 表 達 支 持 的 態 度。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非 法 以 武 力 侵 佔 西 藏, 因 此, 西 藏 政 府 決 定 呼 籲 聯 合 國 給 予 正 義 的 支 持。1950 年11 月11 日 西 藏 政 府 向 聯 合 國 呈 交 了 報 告, 報 告 指 出﹕ 『 西 藏 人 民 深 知 阻 止 不 了 中 國 人 的 進 攻, 我 們 已 接 受 與 中 共 進 行 談 判, 雖 然 始 終 熱 愛 和 平 的 西 藏 人 民 要 抵 抗 具 有 豐 富 戰 爭 經 驗 的 中 共 軍 隊 似 乎 並 沒 有 戰 勝 之 希 望, 但 我 們 堅 信 不 論 世 界 任 何 國 家 發 生 侵 略 戰 爭, 聯 合 國 都 會 給 予 幫 助 和 制 止 』。 ( 注11)
   同 時 西 藏 政 府 召 開 西 藏 國 民 大 會 的 擴 大 會 議, 緊 急 決 定 要 求 達 賴 喇 嘛 親 政, 在 西 藏 面 臨 生 死 存 亡 之 危 難 時 刻, 年 僅 十 五 歲 的 達 賴 喇 嘛 根 據 西 藏 政 府 與 人 神 共 同 的 願 望 和 要 求 承 擔 起 了 西 藏 政 教 事 業 的 大 任。( 注12)
   藏 歷 鐵 虎 年10 月8 日、 公 元1950 年11 月17 日, 在 布 達 拉 宮 舉 行 了 盛 大 的 登 基 典 禮。
   為 了 通 過 談 判 恢 復 西 藏 原 有 的 地 位, 達 賴 喇 嘛 給 中 國 主 席 毛 澤 東 寫 了 一 份 信, 信 中 指 出 ︰" 在 我 年 幼 期 間, 我 們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出 現 緊 張, 如 今 我 已 承 接 了 全 部 的 責 任, 因 此 真 誠 期 望 能 恢 復 雙 方 以 往 的 友 好 關 係。 另 外 請 求 放 回 被 俘 虜 的 西 藏 人, 并 把 軍 隊 撤 出 他 們 武 裝 佔 領 的 西 藏 地 區"。( 注13)
   西 藏 外 交 部 就 關 於 達 賴 喇 嘛 親 政 的 公 告 中 指 出 ︰" 在 達 賴 喇 嘛 承 擔 的 西 藏 全 部 政 治 事 務 的 後 面, 是 團 結 一 致、 共 同 擁 戴 達 賴 喇 嘛 的 西 藏 人 民。 我 們 呼 籲 世 界 人 民 以 和 平 方 式 制 止 這 種 侵 略 行 為。
   1950 年11 月 17 日 南 美 洲 的 薩 爾 瓦 多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中 國 侵 佔 西 藏 的 議 案, 但 由 於 印 度 代 表 聲 稱 為 了 西 藏、 印 度、 中 國 的 利 益, 可 以 找 到 和 平 解 決 辦 法 而 未 能 在 聯 合 國 展 開 討 論。1950 年 12 月 8 日, 西 藏 代 表 雖 然 再 次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但 未 能 產 生 任 何 結 果。
   根 據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的 建 議, 達 賴 喇 嘛 以 及 隨 行 的 噶 廈 于1950 年 1 月12 日 離 開 拉 薩 前 往 卓 木, 駐 錫 東 噶 寺。 離 開 拉 薩 之 前, 達 賴 喇 嘛 任 命 堪 欽 洛 桑 扎 西 和 孜 本 德 凱 才 旺 熱 丹 ( 魯 康 瓦 ) 為 代 總 理, 安 排 負 責 政 務 工 作。

三 ︰ 尋 求 在 昌 都 進 行 談 判

   當 時 昌 都 在 中 共 控 制 下, 中 共 為 了 收 買 被 俘 的 總 督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不 斷 地 向 他 們 解 釋 中 共 的 民 族 和 平 政 策, 宣 稱 與 中 共 合 作 將 會 得 到 寬 大 等 政 治 教 育。( 注14)
   在 中 共 策 劃 鼓 勵 下, 阿 沛 阿 旺 久 美 從 昌 都 連 續 派 出 孜 仲 堅 參 彭 措 和 噶 仲 桑 凌 以 及 堪 窮 洛 智 格 桑 和 嘉 仲 吉 嘉 等 到 拉 薩。 向 政 府 提 出 中 共 要 求 西 藏 方 面 派 出 和 平 談 判 代 表 前 往 昌 都, 中 共 保 證 在 和 平 談 判 解 決 之 前 軍 隊 不 會 前 往 拉 薩。 對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官 員 的 安 全 可 以 由 阿 沛 及 多 麥 總 督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擔 保 等。 並 表 示 政 府 最 好 是 及 時 派 出 代 表 團 等 等。( 注15) 同 時 阿 沛 阿 旺 久 美 還 提 出 如 果 西 藏 政 府 以 為 有 益, 則 他 願 意 代 表 西 藏 政 府 參 加 談 判 等 意 見。
   鑒 於 西 藏 東 北 地 區 已 處 于 中 共 控 制 下, 多 麥 地 區 的 少 量 部 隊, 這 些 軍 隊 遭 到 慘 敗。 解 放 軍 數 萬 大 軍 向 衛 藏 進 發。 所 以, 在 沒 有 國 際 上 有 利 援 助 的 情 況 下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從 拉 薩 派 遣 昌 都 談 判 代 表 有 阿 沛 阿 旺 久 美 為 主 要 代 表, 勘 窮 圖 丹 勒 蒙、 桑 頗 丹 增 頓 珠 為 助 理。
   堪 窮 圖 丹 列 門 和 桑 頗 • 登 增 頓 珠 帶 著 西 藏 政 府 的 文 件 從 拉 薩 啟 程 前 往 昌 都。 他 們 持 有 的 文 件 除 了 說 明 西 藏 政 府 昌 都 總 督 噶 倫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為 談 判 的 主 要 代 表, 勘 窮 圖 丹 列 門、 桑 頗 • 丹 登 頓 珠 為 代 表, 還 指 出 可 以 和 中 共 進 行 談 判, 但 必 須 要 堅 持 西 藏 的 主 權 獨 立 地 位, 表 明 不 同 意 解 放 軍 進 入 西 藏 等。( 注16)
   在 第 二 份 文 件 中 指 出 西 藏 與 中 共 談 判 的 五 條 原 則﹕
   1、 西 藏 根 本 沒 有 帝 國 主 義 勢 力, 西 藏 和 英 國 間 存 在 的 外 交 關 係 是 第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前 往 印 度 後 產 生 的, 西 藏 和 美 國 只 是 貿 易 關 係。
   2、 歸 還 以 前 的 舊 政 府 和 現 在 解 放 軍 所 佔 領 的 西 藏 領 土。
   3、 西 藏 如 果 遭 到 外 國 入 侵, 則 請 中 國 政 府 給 予 幫 助。
   4、 請 進 入 康 區 和 青 海 的 解 放 軍 撤 出。
   5、 今 後 請 勿 聽 班 禪 和 熱 振 方 面 的 挑 撥。 ( 注17)
   以 上 內 容 由 昌 都 總 督 阿 沛 阿 旺 久 美 轉 交 給 到 昌 都 的 解 放 軍 軍 官 王 其 美, 中 共 對 此 的 答 復 是﹕
   1、 英 國、 美 國 干 涉 我 國 內 政 是 極 為 明 顯 的。 阻 止 西 藏 和 談 代 表 前 往 北 京 談 判 就 說 明 了 這 一 點。
   2、 鞏 固 國 防 事 關 重 大, 所 以 必 須 進 藏。
   3、 我 軍 進 入 西 藏 後 要 實 行 民 族 平 等、 地 方 自 治 的 政 策。 對 西 藏 的 軍 政 制 度 和 達 賴 喇 嘛 的 地 位 不 進 行 更 改。 達 賴 喇 嘛 不 許 出 國, 要 維 護 原 有 地 位。
   4、 對 西 藏 實 行 自 治 時 對 達 賴 喇 嘛 的 原 有 地 位 不 予 更 改。
   5、 對 西 藏 內 部 的 各 集 團 之 間 的 關 係 要 以 團 結 的 原 則 為 基 礎 進 行 談 判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我 們 沒 有 復 仇 思 想。( 注18)
   在 昌 都 的 西 藏 談 判 代 表 因 無 法 以 西 藏 政 府 的 原 則 進 行 談 判, 所 以 和 王 其 美 商 討 後 決 定 中 共 代 表 團 前 往 拉 薩 進 行 談 判。 為 此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派 孜 仲 魯 珠 南 捷 和 雪 仲 頓 雲 前 往 拉 薩 進 行 說 明。 在 這 期 間, 因 亞 東 的 噶 廈 與 中 國 駐 印 度 的 新 任 大 使 取 得 聯 繫, 談 判 已 經 改 在 北 京 舉 行。 ( 注19)

四 ︰ 在 北 京 的 談 判

   1951 年 3 月 在 亞 東 的 噶 廈 決 定 派 出 五 名 代 表 前 往 北 京 進 行 談 判。 其 中 主 要 的 談 判 代 表 為 噶 倫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堪 窮 圖 丹 列 門、 桑 頗 丹 登 頓 珠 等 原 已 任 命 的 直 接 從 昌 都 前 往 北 京。 另 從 亞 東 派 出 凱 墨 • 索 安 旺 堆、 圖 丹 旦 達、 中 文 翻 譯 達 拉 彭 措、 英 文 翻 譯 薩 堆 仁 欽 通 過 海 路 前 往 北 京。
   西 藏 政 府 給 從 卓 木 出 發 的 兩 位 談 判 代 表 帶 去 給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秘 密 指 令 和 禮 物 以 及 以 達 賴 喇 嘛 的 名 譽 要 求 印 度 總 理 對 兩 位 談 判 代 表 給 予 指 導 的 信 件 等。 在 給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的 指 令 中, 西 藏 政 府 任 命 阿 沛 等 代 表 西 藏, 提 出 了 與 中 共 談 判 時 西 藏 政 府 的 五 條 原 則 ︰
   1、 西 藏 佛 教 之 國 是 一 個 自 由、 獨 立 的 國 家。 保 持 和 發 展 歷 史 上 即 已 存 在 的 西 藏 與 中 國 間 的 供 施 關 係。
   2、 西 藏 政 府 和 中 國 新 政 府 之 間 的 關 係 繼 續 維 持 類 似 西 藏 政 府 與 國 民 黨 政 府 間 的 關 係。
   3、 中 國 政 府 向 西 藏 派 出 不 超 過 一 百 人 的 代 表 和 工 作 人 員, 他 們 的 安 全 由 西 藏 政 府 負 責。
   4、 歸 還 打 箭 爐 以 西 的 西 藏 領 土, 中 國 軍 隊 和 機 構 撤 出 西 藏。
   5、 西 藏 的 國 防 安 全 由 西 藏 軍 隊 負 責。 ( 注20)
   除 了 上 述 五 條, 西 藏 政 府 的 指 令 中 還 指 出, 所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和 其 他 的 重 大 問 題 必 須 隨 時 請 示 西 藏 政 府 等。( 注21)
   由 此, 西 藏 代 表 們 並 沒 有 被 授 與 做 出 超 越 西 藏 政 府 原 則 之 決 定 的 權 力 是 非 常 明 顯 的。
   西 藏 代 表 從 亞 東 經 加 爾 各 答 到 新 德 里 與 印 度 總 理 會 面, 期 間 他 們 除 轉 交 達 賴 喇 嘛 的 信 函。 還 要 求 印 度 總 理 就 西 藏 政 教 長 續 存 在 提 供 建 議, 以 及 要 求 印 度 政 府 出 任 西 藏 和 中 國 和 談 之 中 間 人 等 要 求, 但 未 獲 應 允。
   3 月 29 日, 阿 沛 等 從 昌 都 出 發 前 往 北 京。 途 中, 中 國 政 府 派 巴 瓦 • 彭 措 旺 杰 和 陸 義 宏( 音 譯) 等, 為 統 戰 西 藏 代 表 團 施 展 了 各 種 手 段。 還 有 鄧 小 平 等 文 武 官 員 不 斷 對 他 們 進 行 統 戰, 宣 傳 中 國 少 數 民 族 政 策 和 宗 教 政 策 等 等。( 注22)
   4 月 22 日 阿 沛 等 抵 達 北 京 火 車 站 時 受 到 中 共 總 理 周 恩 來、 副 主 席 郭 沫 若、 政 府 秘 書 長 林 白 渠( 音 譯)、 統 戰 和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人 李 維 漢 等 中 共 領 導 人 和 各 部 門 人 士、 在 北 京 的 藏 人 代 表 等 近 百 人 前 來 迎 接。( 注23)
   四 天 後 的 4 月 26 日, 從 亞 東 前 往 北 京 的 西 藏 談 判 代 表 團 抵 達 北 京 火 車 站, 受 到 中 共 政 府 秘 書 長 林 白 渠( 音 譯)、 李 維 漢 等 官 員 和 各 校 學 生、 扎 什 倫 布 寺 院 的 部 分 工 作 人 員、 從 康 區 到 北 京 的 噶 倫 阿 沛 和 兩 位 助 理 的 歡 迎。( 注24)
   西 藏 和 平 談 判 代 表 被 安 排 在 北 京 飯 店。 飯 店 里 除 了 前 蘇 聯 的 客 人 和 中 共 工 作 人 員 外 沒 有 任 何 跟 外 界 接 觸 的 機 會, 如 欲 外 出 時, 中 方 總 是 以 安 全 為 理 由 進 行 限 制, 臨 時 不 得 不 外 出 時, 不 分 日 夜 明 里 暗 里 都 有 人 監 視 跟 蹤, 從 而 完 全 無 法 與 外 界 其 他 人 進 行 接 觸 談 話, 形 同 囚 禁。( 注25)
   4 月 28 日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通 知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團, 要 在 民 族 委 員 會 介 紹 談 判 準 備 情 況、 時 間、 談 判 程 序 等。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團 按 通 知 時 間 到 了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李 維 漢 給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團 發 了 以 前 他 們 在 西 藏 安 多 地 區 散 發 的 有 十 條 內 容 的 小 冊 子。 並 聲 稱 明 後 天 要 以 這 個 為 基 礎 進 行 談 判。( 注26) 那 十 條 是 ︰
   1、 西 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驅 逐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勢 力, 西 藏 人 民 回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祖 國 大 家 庭 中 來。
   2、 在 西 藏 實 行 民 族 自 治。
   3、 對 于 西 藏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達 賴 喇 嘛 固 有 的 地 位 及 職 權, 中 央 亦 不 予 變 更。 各 級 官 員 照 常 供 職。
   4、 保 護 宗 教 自 由 和 寺 院,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的 宗 教 自 由 和 風 俗 習 慣。
   5、 對 西 藏 軍 隊 的 制 度 不 進 行 改 革, 將 西 藏 軍 隊 編 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防 部 隊。
   6、 要 發 展 西 藏 人 民 的 語 言、 文 學 和 教 育。
   7、 發 展 西 藏 的 農 牧、 工 商 業, 改 善 西 藏 人 民 的 生 活。
   8、 在 西 藏 需 要 改 革 時 以 人 民 的 意 見 為 根 據, 和 西 藏 人 民 和 領 導 們 商 量 解 決。
   9、 以 前 和 英 國、 美 國 或 國 民 黨 有 關 係 的 官 員, 現 在 斷 絕 關 係 不 從 事 反 對 和 破 壞 活 動, 可 以 繼 續 擔 任 原 有 的 職 務, 對 原 有 的 罪 行 不 進 行 追 究。
   10、 為 了 保 衛 國 防,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進 駐 西 藏, 人 民 解 放 軍 將 遵 守 以 上 政 策。 軍 隊 的 所 有 開 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支 出, 人 民 解 放 軍 進 行 公 平 買 賣。( 注27)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凱 墨 • 索 安 旺 堆 將 蓋 有 西 藏 政 府 大 印 的 有 關 談 判 的 五 條 原 則 文 件 準 備 交 給 噶 倫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時, 中 共 表 現 極 為 不 滿, 而 且 未 讓 提 該 文 件 的 內 容。
   1951 年 4 月 29 日, 西 藏 和 中 國 的 第 一 次 談 判 在 中 共 軍 事 委 員 會 聯 絡 廳 召 開。( 注28) 中 國 談 判 代 表 團 以 統 戰 部 部 長、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李 維 漢、 中 國 書 記 處 辦 事 處 主 任 張 經 武、 中 國 西 南 軍 區 十 八 軍 軍 長 張 國 華、 西 南 軍 政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孫 志 遠 等。 另 外 中 國 方 面 以 非 代 表 身 份 與 會 的 還 有 十 八 軍 聯 絡 科 科 長 巴 瓦 • 彭 措 旺 捷 和 他 的 助 理 樂 于 泓、 翻 譯 安 多 卓 倉 ( 今 樂 都 ) 彭 措 扎 西 等。( 注29)
   中 共 首 席 代 表 李 維 漢 強 烈 要 求 以 十 項 方 案 為 雙 方 談 判 的 基 礎,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拒 絕 接 受 中 共 提 出 的 方 案 和 對 此 的 解 釋, 並 極 力 要 求 以 西 藏 政 府 提 出 的 五 條 原 則 為 基 礎 進 行 談 判。 對 此 巴 瓦 • 彭 措 旺 傑 在 其 所 著 的 《 回 憶 西 藏 和 談 前 後》 中 提 到﹕ " 他 們 (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 對 李 維 漢 同 志 論 述 的 上 述 原 則 以 及 對 國 內 外 的 情 況 缺 乏 必 要 的 認 識 或 無 法 理 解, 在 解 釋 自 己 的 觀 點 和 要 求 時 和 中 央 的 想 法 與 期 望 有 較 大 的 差 距 … … 做 為 代 表 團 成 員, 如 實 闡 述 西 藏 政 府 的 觀 點 和 要 求 是 無 可 非 議 的, 這 就 是 談 判 初 期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提 出﹕ 青 海、 新 疆 兩 地 的 解 放 軍 正 在 向 拉 薩 和 阿 里 進 軍, 如 此, 則 達 賴 喇 嘛 很 難 留 在 西 藏, 因 此 請 解 放 軍 不 要 再 繼 續 前 進, 如 果 答 應 這 些, 則 我 們 要 向 達 賴 喇 嘛 發 電 匯 報。 對 此 王 維 漢 說 需 要 向 中 央 請 示, 然 後 休 會。( 注30)
   藏 中 第 二 次 談 判 在 5 月 2 日 繼 續 進 行,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闡 述 了 西 藏 自 古 以 來 是 獨 立 的 理 由 和 藏 中 關 係 只 是 供 施 關 係,( 注31) 提 出 如 目 前 這 樣 解 放 軍 進 入 西 藏 乃 是 關 鍵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如 得 不 到 明 確 的 解 決, 則 由 於 在 談 判 的 原 則 問 題 上 產 生 矛 盾, 因 此 要 向 西 藏 政 府 發 電 報 做 請 示。 ( 注32)
   李 維 漢 拒 絕 接 受 西 藏 代 表 的 提 議, 表 示 這 里 不 是 在 討 論 西 藏 的 地 位 問 題, 西 藏 做 為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是 不 容 討 論 的。( 注33) 他 還 故 做 威 嚴 地 說﹕ 解 放 軍 進 軍 西 藏 是 中 央 既 定 方 針, 西 藏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一 定 要 解 放 全 中 國, 解 放 軍 進 藏 對 西 藏 民 族 有 利, 對 全 中 國 也 有 利, 中 央 政 府 幫 助 西 藏 人 民 驅 逐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勢 力, 特 別 是 為 了 西 藏 的 邊 防, 建 立 中 國 國 防 軍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對 此 不 管 過 去 將 來 都 不 會 有 任 何 變 化 的 政 策, 西 藏 做 為 中 國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這 一 事 實 為 英 國 和 印 度 兩 國 所 承 認。 解 放 軍 進 軍 西 藏 是 中 國 內 部 的 事 情, 與 英 國 和 印 度 等 沒 有 任 何 關 係。 達 賴 喇 嘛 親 政 時 毛 澤 東 發 了 賀 電, 他 如 果 去 印 度 將 會 失 去 他 現 有 的 名 譽 地 位。( 注34)
   李 維 漢 咆 哮 過 後, 張 經 武 也 臉 色 發 紅 地 站 起 身 說﹕ 西 藏 和 平 解 放 之 十 條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時 以 共 同 綱 領 為 基 礎 提 出 的 等 又 是 一 陣 咆 哮。 西 藏 代 表 方 面 雖 然 盡 量 進 行 澄 清 和 做 出 說 明, 但 因 中 國 代 表 不 予 聽 從, 從 而 遺 憾 地 結 束 了 這 天 的 談 判。( 注35)
   5 月 7 日 上 午, 藏 中 間 舉 行 第 三 次 談 判, 當 天 除 了 聽 中 國 代 表 長 篇 大 論 和 教 訓 而 外 沒 有 任 何 機 會。 對 此 桑 頗 • 登 增 頓 珠 在 《 人 生 春 潮》 中 指 出 ︰" 雙 方 代 表 遑 論 平 等 地 進 行 談 判, 存 在 的 只 有 教 訓 者 和 被 教 訓 者 的 意 識。 "
   5 月 10 日 下 午, 藏 中 間 舉 行 第 四 次 談 判, 在 開 始 的 交 換 看 法 期 間, 中 國 首 席 代 表 李 維 漢 表 示 ︰ 西 藏 和 平 解 放 辦 法 協 議 簽 訂 後, 將 在 西 藏 成 立 軍 政 委 員 會。 西 藏 代 表 們 對 " 成 立 軍 政 委 員 會 " 產 生 很 大 的 疑 慮, 土 丹 旦 達 問﹕ 『 為 什 麼 要 成 立 軍 政 委 員 會? 軍 政 委 員 會 是 幹 什 麼 的? 』 李 維 漢 回 答﹕ 『 軍 政 委 員 會 是 管 理 全 西 藏 軍 政 事 務 的 主 要 機 構。 』 土 登 丹 達 又 問﹕ 『 如 果 是 那 樣, 那 不 是 和 " 不 改 變 達 賴 喇 嘛 的 權 位 " 相 互 矛 盾 嗎? 』 李 維 漢 聽 後 大 怒, 雷 霆 大 發 地 說﹕ 『 誰 說 中 央 不 改 變 達 賴 喇 嘛 原 有 的 權 位, 你 們 是 不 是 要 和 中 央 對 著 干, 西 藏 是 中 國 的 一 個 地 區。 如 果 用 那 種 立 場 那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和 談, 你 們 什 麼 時 候 回 去 都 可 以, 明 天、 後 天 回 去 也 可 以, 也 可 以 在 西 藏 武 力 解 放 後 回 去, 期 間 你 們 可 以 留 在 北 京。 我 們 的 人 民 解 放 軍 已 經 到 西 藏 地 區, 除 了 給 地 方 發 個 電 報 而 外 沒 有 其 他 的 麻 煩 和 困 難。 總 之, 你 們 是 要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還 是 要 武 力 解 放? 可 以 從 中 作 出 選 擇 』。 面 對 威 脅, 土 丹 旦 達 回 答 說﹕ 『 我 不 懂 所 以 詢 問, 如 果 連 詢 問 的 余 地 都 沒 有 而 如 此 強 橫, 則 你 們 猶 如 年 輕 力 壯 的 成 年 人, 我 們 好 比 七、 八 歲 的 小 孩, 要 打 要 殺 都 在 你 們 手 中, 如 叫 回 去 也 可 以 回 去 』。 雙 方 激 烈 辯 論 後 散 會, 談 判 也 中 斷 幾 天。( 注36)
   談 判 中 斷 後 西 藏 政 府 的 代 表 們 多 次 集 聚 到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的 房 間, 大 家 對 在 中 國 方 面 蠻 橫 強 勢 下 的 談 判 結 果 甚 為 擔 憂, 也 個 自 提 出 了 各 種 意 見。 當 時 噶 倫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說﹕ 我 們 已 經 在 中 國 人 手 中, 要 殺 要 剮 隨 他 們 願, 這 樣 欺 凌 則 和 談 很 難, 我 們 也 沒 有 必 要 害 怕。( 注37)
   由 於 談 判 中 發 生 爭 論 雙 方 聯 係 似 乎 已 經 中 斷, 但 中 國 方 面 派 巴 瓦 • 彭 措 旺 捷 和 中 共 工 作 人 員 從 中 說 合 等 種 種 誘 騙 手 段 下, 雙 方 于 5 月 14 日 舉 行 第 五 次 的 談 判, 當 時,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們 鑒 於 如 果 繼 續 堅 持 西 藏 政 府 的 原 則, 則 中 國 軍 隊 可 能 會 向 西 藏 衛 部 進 發, 造 成 地 方 和 生 命 無 法 估 量 的 損 失; 同 時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不 讓 西 藏 代 表 和 西 藏 政 府 進 行 聯 係 以 及 由 於 時 間 緊 迫; 不 知 道 達 賴 喇 嘛 是 否 已 經 到 了 國 外; 如 果 達 賴 喇 嘛 到 了 國 外 應 該 怎 樣 辦? 在 各 種 利 害、 希 望 與 疑 慮 中 代 表 團 經 過 反 覆 商 討 後, 認 為 雖 然 中 共 提 出 的 作 為 談 判 基 礎 的 內 容 難 于 接 受, 但 如 果 達 賴 喇 嘛 已 經 出 了 境, 為 了 將 來 能 夠 有 迴 旋 的 餘 地 等, 西 藏 代 表 決 定 如 果 得 到 中 國 政 府 保 證 達 賴 喇 嘛 即 使 已 經 出 國, 未 來 返 回 西 藏 時 也 將 繼 續 保 有 原 有 的 職 權, 則 暫 時 同 意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注38)
   中 國 政 府 最 後 接 受 了 如 果 簽 訂 協 議 後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不 予 承 認, 達 賴 喇 嘛 前 往 國 外 留 住 四、 五 年, 但 他 任 何 時 候 返 回 西 藏 都 要 保 留 其 原 有 的 地 位。 達 賴 喇 嘛 在 印 度 停 留 期 間 所 需 要 品 都 由 西 藏 政 府 提 供 等 條 件。
   但 是 中 國 政 府 也 聲 稱, 由 於 協 議 是 要 向 世 界 宣 布, 如 果 將 這 些 條 件 寫 入 協 議, 可 能 引 起 國 際 社 會 的 議 論, 因 此 為 避 免 此 類 事 情, 這 些 內 容 將 不 列 入 協 議 正 文 中, 而 是 另 外 簽 訂 一 份 附 加 協 議。 故 那 些 條 款 沒 有 寫 入 協 議 正 文。 ( 注39)
   中 國 政 府 將 他 們 早 已 經 確 定 的 十 項 條 款 以 泰 山 壓 頂 之 勢 強 加 給 西 藏 代 表, 使 西 藏 代 表 在 沒 有 機 會 向 西 藏 政 府 請 示 的 情 況 下 對 藏 中 間 的 協 議 條 款 做 出 了 大 概 的 確 定。 在 此 之 際, 中 國 政 府 又 魚 目 混 珠, 竟 然 強 烈 提 出 要 將 西 藏 內 部 的 政 府 與 班 禪 堪 布 會 之 間 的 矛 盾 納 入 協 議 之 中。 對 此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強 烈 表 示 反 對, 他 說 『 我 們 不 會 對 西 藏 的 內 部 問 題 進 行 談 判, 我 們 只 是 代 表 西 藏 政 府 和 中 國 政 府 進 行 談 判, 沒 有 對 西 藏 政 府 和 扎 什 倫 布 寺 問 題 進 行 談 判 的 使 命 和 權 力, 我 們 藏 人 內 部 的 問 題 可 以 另 外 討 論,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列 入 協 議 』。 中 國 方 面 發 出 最 後 通 牒, 宣 稱 你 們 內 部 的 問 題 沒 有 解 決 之 前 無 法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噶 倫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無 可 奈 何 之 中 提 出 『 如 果 是 這 樣, 無 法 簽 定 協 議 也 是 沒 有 辦 法 的, 請 中 國 政 府 把 凱 墨 等 亞 東 來 的 四 位 代 表 安 全 送 回 西 藏, 我 是 昌 都 解 放 委 員 會 的 人, 叫 我 去 昌 都 也 可 以, 叫 我 留 在 北 京 也 行 』。 他 還 對 其 他 西 藏 代 表 說﹕ 『 現 在 無 法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請 你 們 返 回 西 藏, 對 你 們 的 安 全 已 經 要 求 中 國 政 府 負 責, 我 個 人 怎 麼 處 置 隨 他 們 的 便 』。 由 於 提 出 無 關 的 新 問 題, 雙 方 的 談 判 再 次 停 頓 幾 天。( 注40)
   從 以 上 言 論 和 情 況 不 難 看 出 他 們 已 經 完 全 失 去 自 由 地 位 的 事 實。
   有 一 天 中 國 代 表 孫 志 遠 帶 著 翻 譯 巴 瓦 • 彭 措 旺 捷 來 到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的 房 間。 和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對 有 關 班 禪 堪 布 的 問 題 激 烈 地 討 論 了 一 天。 最 後, 孫 志 遠 提 出 在 條 約 中 列 入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與 九 世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彼 此 和 好 相 處 時 的 地 位 及 職 權 的 問 題, 獲 得 西 藏 代 表 的 同 意 後 列 入 協 議 第 六 條。( 注41)
   在 談 判 期 間, 中 國 代 表 自 始 至 終 對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以 歧 視、 欺 凌 和 強 制 威 脅 等 方 式 施 加 壓 力, 將 他 們 的 意 志 強 加 給 西 藏 人。 西 藏 代 表 雖 然 根 據 西 藏 政 府 的 談 判 原 則 多 次 進 行 激 烈 的 爭 論, 但 由 於 強 弱 懸 殊, 孤 懸 他 國 的 情 況 下, 無 法 擔 負 所 謂 武 力 解 放 對 西 藏 生 命 的 殺 戮 摧 殘 之 責 任 等 情 況 下, 不 得 不 被 迫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因 為 除 此 而 外 他 們 沒 有 其 他 的 選 擇。

五 ︰" 十 七 條 協 議 "

   5 月 21 日 最 後 一 次 談 判 在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禮 堂 舉 行, 中 國 方 面 規 定 了 正 式 協 議 和 被 稱 為 七 條 秘 密 附 加 協 議 的 草 案。 " 十 七 條 協 議 " 除 了 新 增 加 的 有 關 班 禪 喇 嘛 一 些 條 款 外, 中 共 在 談 判 一 開 始 就 提 出 的 十 條 原 則 則 沒 有 任 何 變 化 地 列 入 協 議。 在 很 長 的 協 議 前 言 中, 寫 著 西 藏 民 族 是 一 個 有 悠 久 歷 史 的 屬 于 中 國 的 民 族 等。 這 些 內 容 西 藏 代 表 是 首 次 看 到 的。
   所 謂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 是 ︰
   1、 西 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驅 逐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勢 力, 西 藏 人 民 回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祖 國 大 家 庭 中 來。
   2、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協 助 人 民 解 放 軍 進 入 西 藏, 鞏 固 國 防。
   3、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政 府 協 商 會 議 共 同 綱 領 的 民 族 政 策,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統 一 領 導 之 下, 西 藏 人 民 有 實 施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的 權 利。
   4、 對 于 西 藏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達 賴 喇 嘛 固 有 的 地 位 及 職 權, 中 央 亦 不 予 變 更。 各 級 官 員 照 常 供 職。
   5、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的 固 有 地 位 及 職 權, 應 予 維 持。
   6、 達 賴 喇 嘛 和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的 固 有 地 位 及 職 權, 係 指 十 三 世 達 賴 喇 嘛 與 九 世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彼 此 和 好 相 處 時 的 地 位 及 權 職。
   7、 實 行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共 同 綱 領 規 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風 俗 習 慣, 保 護 喇 嘛 寺 廟。 寺 廟 的 收 入, 中 央 不 予 變 更。
   8、 西 藏 軍 隊 逐 步 改 編 為 人 民 解 放 軍,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防 武 裝 的 一 部 分。
   9、 依 據 西 藏 的 實 際 情 況, 逐 步 發 展 西 藏 民 族 的 語 言、 文 字 和 學 校 教 育。
   10、 依 據 西 藏 的 實 際 情 況, 逐 步 發 展 西 藏 的 農 牧 工 商,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11、 有 關 西 藏 的 各 項 改 革 事 宜, 中 央 不 加 強 迫。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應 自 動 進 行 改 革, 人 民 提 出 改 革 要 求 時, 得 採 取 與 西 藏 領 導 人 員 協 商 的 方 法 解 決 之。
   12、 過 去 親 帝 國 主 義 和 親 國 民 黨 的 官 員, 只 要 堅 決 脫 離 與 帝 國 主 義 和 國 民 黨 的 關 係, 不 進 行 破 壞 和 反 抗, 仍 可 繼 續 供 職, 不 究 既 往。
   13、 進 入 西 藏 的 人 民 解 放 軍 遵 守 上 列 各 項 政 策, 同 時 買 賣 公 平, 不 妄 取 人 民 一 針 一 線。
   14、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統 一 處 理 西 藏 地 區 的 一 切 涉 外 事 宜, 並 在 平 等、 互 利 和 互 相 尊 重 領 土 主 權 的 基 礎 上, 與 鄰 邦 和 平 相 處, 建 立 和 發 展 公 平 的 通 商 貿 易 關 係。
   15、 為 保 證 本 協 議 之 執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西 藏 設 立 軍 政 委 員 會 和 軍 區 司 令 部, 除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派 去 的 人 員 外, 盡 量 吸 收 西 藏 地 方 人 員 參 加 工 作。
   參 加 軍 政 委 員 會 的 西 藏 地 方 人 員, 得 包 括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及 各 地 區、 各 主 要 寺 廟 的 愛 國 分 子,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代 表 與 有 關 各 方 面 協 商 提 出 名 單,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16、 軍 政 委 員 會、 軍 區 司 令 及 入 藏 人 民 解 放 軍 所 需 經 費,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供 給。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應 協 助 解 放 軍 購 買 和 運 輸 糧 秣 及 其 他 日 用 品。
   17、 本 協 議 于 簽 字 蓋 章 後 立 即 生 效。

有 關 秘 密 附 加 的 " 協 議 "

  中 共 對 十 七 條 協 議 有 附 加 的 七 條 協 議 至 今 保 密 而 不 向 外 界 宣 傳。 但 是, 在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凱 墨、 達 拉 彭 措 等 的 書 中 記 載 有 關 附 加 協 議 的 內 容 如 下﹕
   1、 如 果 達 賴 喇 嘛 已 經 出 境, 在 國 外 居 留 四、 五 年 後 回 西 藏 時, 可 以 保 留 原 有 的 職 權。 居 留 國 外 的 這 一 時 期 達 賴 喇 嘛 的 所 需 品 等 由 西 藏 政 府 提 供。
   2、 解 放 軍 駐 西 藏 的 國 防 部 隊 數 量 在 一 個 軍 左 右, 在 建 立 西 藏 軍 區 時 要 任 命 一 至 兩 個 噶 倫 為 副 總 司 令。
   3、 保 留 五 百 名 藏 軍 做 為 達 賴 喇 嘛 的 警 衛 隊, 另 外 為 了 維 護 各 地 治 安 而 保 留 一 千 名 藏 軍, 其 余 藏 軍 全 數 解 散。 ( 在 正 式 協 議 第 八 條 中 只 有 藏 軍 逐 步 改 編 為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內 容 )
   4、 西 藏 政 府 外 交 部 編 入 中 國 政 府 外 交 部 的 下 屬 單 位, 西 藏 政 府 外 交 部 的 工 作 人 員 在 外 交 部 所 屬 擔 任 適 當 的 職 務。 ( 這 一 條 和 正 式 協 議 的 第 十 四 條 有 關 )
   另 外 還 有 三 條, 由 於 當 事 人 忘 卻 失 憶 或 由 於 壓 力 而 在 五 十 年 之 後 的 今 天 仍 然 是 個 秘 密。

六 ︰ 協 議 的 簽 字

  1951 年 5 月 23 日 在 北 京 中 南 海 勤 政 殿 禮 堂 舉 行 " 中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的 協 議 " 簽 字 儀 式。 簽 字 後 中 國 政 府 副 主 席 朱 德、 中 國 首 席 代 表 李 維 漢、 西 藏 首 席 代 表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等 發 表 了 講 話。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的 講 話 也 經 過 和 中 方 多 次 討 論 後 按 照 中 國 要 求 發 表 的, 並 沒 有 得 到 表 達 西 藏 方 面 真 實 意 願 的 機 會。 ( 注42)
   在 協 議 簽 字 之 前, 西 藏 代 表 明 確 鄭 重 地 聲 明 他 們 沒 有 權 力 以 達 賴 喇 嘛 或 西 藏 政 府、 西 藏 人 民 的 名 義 簽 字, 只 能 以 他 們 個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簽 字。( 注43)
   但 中 國 政 府 還 是 舉 行 了 簽 字 儀 式 並 公 布 了 西 藏 和 平 解 放 協 議 的 簽 定。 由 於 協 議 的 簽 定 是 在 不 平 等 的 情 況 下 被 迫 簽 定, 因 此 除 了 阿 沛 帶 著 昌 都 總 督 的 公 章 而 外, 其 他 代 表 只 有 私 人 徽 章 而 沒 有 帶 公 章。 但 中 國 政 府 卻 專 門 派 人 給 每 個 西 藏 代 表 們 新 刻 製 了 木 質 名 章 並 蓋 在 協 議 上。( 注44)
   5 月 24 日 西 藏 代 表 們 會 晤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毛 澤 東, 當 時, 毛 澤 東 長 篇 論 述 有 關 重 視 西 藏 等 說 盡 好 話。 他 說﹕ 我 們 共 產 黨 是 來 幫 助 你 們 西 藏 發 展 文 化 和 經 濟 事 務, 而 不 是 來 當 官、 做 壞 事 的。 如 果 漢 族 工 作 人 員 欺 負 你 們, 你 們 可 以 來 找 我 們。 西 藏 通 過 的 協 議 是 藏 民 族 和 漢 民 族 的 光 榮。 藏 人 也 可 以 做 北 京 的 主 人, 藏 人 也 可 以 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等 等。 ( 注45)
   在 和 平 協 議 上 沒 有 簽 字 前, 以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的 名 譽 給 周 恩 來 寫 了 一 份 報 告, 要 求 將 西 藏 安 多 和 康 區 等 所 有 西 藏 地 區 全 部 統 一 划 入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的 統 轄 下。 但 是 簽 字 以 後 周 恩 來 對 這 一 問 題 的 口 頭 回 答 是﹕ 現 階 段 是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其 他 藏 區 早 已 解 放, 不 僅 革 命 積 極 性 很 高, 而 且 藏 族 地 區 歷 史 上 遺 留 下 的 矛 盾 糾 紛 尚 未 解 決, 因 此 現 在 還 沒 到 將 全 部 藏 族 地 區 統 一 為 一 個 行 政 區 域 的 時 候, 幾 年 後 各 藏 區 互 相 協 商 下 可 以 實 行 統 一 政 策 等。( 注46) 但 是, 後 來 中 國 對 此 不 僅 沒 有 實 施, 甚 至 從 未 提 起。

七 ︰ 西 藏 政 府 對 十 七 條 協 定 不 滿

   5 月17 日, 北 京 電 台 全 文 播 送 了 十 七 條 協 議,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由 此 才 知 道 此 事。 這 個 消 息 使 暫 住 卓 木 的 達 賴 喇 嘛 和 拉 薩 方 面 驚 訝 萬 分,( 注47) 不 久 十 七 條 協 議 之 概 要 通 過 電 報 發 送 到 在 卓 木 的 噶 廈 手 中, 西 藏 政 府 當 即 指 責 說 ︰ 『 給 從 卓 木 前 往 的 五 位 代 表 的 密 函 中 明 明 指 示 一 切 問 題 都 要 經 過 請 示 後 根 據 指 示 做 出 決 定, 但 你 們 竟 然 擅 自 簽 約, 實 屬 過 分 』。 噶 廈 還 指 示 談 判 代 表 『 儘 快 將 協 議 和 附 件 寄 送 卓 木, 在 未 做 出 明 確 決 定 之 前, 談 判 代 表 繼 續 留 在 北 京 』。( 注48)
   但 中 國 政 府 以 難 于 用 電 報 將 十 七 條 協 議 全 文 傳 送, 秘 密 附 件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不 適 合 通 過 電 報 傳 送 為 由 進 行 阻 攔。
   因 此 以 阿 沛 為 首 的 西 藏 政 府 談 判 代 表 表 示 為 了 向 達 賴 喇 嘛 報 告 簽 約 過 程 而 準 備 經 印 度 前 往 卓 木 時, 中 國 政 府 方 面 又 以 阿 沛 是 西 藏 的 首 席 談 判 代 表, 不 便 經 過 印 度 前 往, 如 通 過 印 度 前 往, 外 國 特 務 將 會 對 其 不 利 為 由, 要 阿 沛 經 康 區 返 回 拉 薩。 其 他 代 表 則 可 以 經 印 度 返 回 卓 木。( 注49)
   由 此 阿 沛 和 助 手 堪 瓊 圖 登 列 門、 孜 仲 江 贊 朋 措 以 及 中 國 軍 官 張 國 華、 巴 瓦 朋 措 旺 傑 一 同 經 康 區 前 往 拉 薩, 其 他 談 判 代 表 與 中 國 政 府 代 表 張 經 武 及 其 助 手 樂 毅 泓 取 道 香 港、 印 度 前 往 卓 木。
   當 時 在 卓 木 的 西 藏 政 府 通 過 電 報 獲 知 中 國 代 表 軍 官 張 經 武 將 取 道 印 度 前 來 卓 木, 同 時 由 於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簽 定 不 僅 危 害 西 藏 長 遠 的 政 教 利 益, 尤 其 是 達 賴 喇 嘛 的 安 全 亦 難 于 保 障 的 情 況 下, 一 些 人 建 議 達 賴 喇 嘛 從 卓 木 前 往 印 度, 另 一 些 人 則 反 對 前 往 印 度, 主 張 返 回 拉 薩。 幾 經 爭 論, 最 後 決 定 等 中 國 代 表 張 經 武 趕 到 後 再 視 情 況 做 出 決 定。( 注50)
   7 月15 日, 在 卓 木 的 噶 倫 和 張 經 武 見 面, 張 經 武 不 僅 解 釋 了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簽 定, 而 且 要 求 西 藏 政 府 通 過 電 報 向 中 國 政 府 表 示 擁 護 十 七 條 協 議。 噶 倫 們 對 此 未 做 正 面 回 答, 轉 而 討 論 達 賴 喇 嘛 與 張 經 武 會 面 的 問 題, 張 經 武 提 出 中 央 代 表 與 達 賴 喇 嘛 的 見 面 儀 式 上, 必 須 正 確 地 表 現 出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關 係。 次 日, 達 賴 喇 嘛 在 東 嘎 寺 的 駐 錫 地 與 張 經 武 會 面, 張 在 解 釋 簽 定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同 時, 再 次 提 出 給 領 袖 毛 澤 東 發 出 擁 護 協 議 之 電 報 的 問 題, 達 賴 喇 嘛 也 未 予 正 面 回 答。 張 經 武 的 電 報 員 何 宮 福< 音 譯> 指 出 ︰ 『 雖 然 十 七 條 協 議 已 經 簽 字, 但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一 些 高 層 官 員 對 協 議 的 簽 定 持 反 對 的 態 度...... 甚 至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派 到 北 京 的 談 判 代 表 中, 對 協 議 的 談 判 過 程 指 認 事 宜 不 盡 一 致。 』( 注51)
   克 門 和 拉 烏 達 然 一 到 卓 木 即 向 噶 廈 呈 交 了 詳 述 協 議 簽 定 過 程 的 報 告, 並 要 求 拜 見 達 賴 喇 嘛, 西 藏 政 府 為 了 表 明 對 簽 定 協 議 的 不 滿 而 未 準。( 注52)
   中 國 官 員 張 經 武 反 覆 要 求 發 出 擁 護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電 報, 噶 廈 表 示 等 阿 沛 到 了 拉 薩 與 全 體 噶 倫 見 面 後 再 做 出 決 定, 張 經 武 稱 西 藏 政 府 如 早 日 發 出 擁 護 協 議 的 電 報 最 好, 這 樣 在 全 國 人 民 中 對 達 賴 喇 嘛 的 聲 譽 也 有 好 處 等。
   7 月20 日, 以 噶 廈 的 名 義 向 中 國 政 府 發 出 電 報, 表 示 等 阿 沛 返 回 後 對 協 議 進 行 討 論 後 再 予 實 施。( 注53)
   7 月21 日, 達 賴 喇 嘛 一 行 離 開 卓 木 開 始 返 回 拉 薩。 兩 天 後 張 經 武 一 行 離 開 卓 木 前 往 拉 薩, 他 們8 月8 日 抵 達 拉 薩。 雖 然 張 經 武 要 求 西 藏 政 府 的 兩 位 代 總 理 前 來 迎 接, 但 西 藏 政 府 派 來 迎 接 的 是 噶 倫 拉 魯 才 旺 多 杰 和 代 理 噶 倫 圖 登 然 庸。 ( 注54)
   由 於 西 藏 中 國 各 為 一 國, 因 此 在 西 藏 政 府 和 民 眾 中 對 協 議 的 簽 定 明 顯 地 表 露 出 不 滿 情 緒 時, 中 國 官 員 立 即 及 時 地 對 西 藏 政 府 的 高 層 官 員、 喇 嘛、 堪 布、 著 名 人 士 展 開 統 戰 工 作, 給 各 大 寺 院 發 放 佈 施 等 以 收 買 人 心。 ( 注55)
   張 經 武 前 後 與 代 總 理 樂 康 瓦 和 洛 桑 扎 西 見 面, 解 釋 中 國 政 府 對 西 藏 的 政 策, 要 求 西 藏 政 府 對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簽 定 儘 快 發 出 電 報 表 示 擁 護, 其 中 一 次 會 面 時, 樂 康 瓦 回 答 說 ︰ 『 實 際 上 協 議 的 內 容 和 電 台 廣 播 的 不 一 樣, 阿 沛 前 往 北 京 時, 給 他 的 任 務 是 為 和 平 進 行 協 商, 並 未 授 權 在 軍 事 等 方 面 進 行 談 判, 十 七 條 協 議 完 全 出 人 意 外, 協 議 的 核 心 是 什 麼? 等 阿 沛 回 來 提 出 報 告 後 經 過 討 論 再 說, 知 道 昌 都 被 侵 占, 西 藏 是 一 個 熱 愛 和 平 的 宗 教 國 家, 歷 輩 達 賴 喇 嘛 都 致 力 于 和 寧, 十 四 世 達 賴 喇 嘛 亦 竭 力 爭 取 和 平, 當 時 西 藏 人 雖 然 憤 懣, 但 達 賴 喇 嘛 始 終 秉 持 尋 求 和 談 而 派 出 了 談 判 代 表 團, 西 藏 做 為 一 個 宗 教 興 盛 的 國 家, 以 其 派 出 軍 隊, 不 如 派 出 一 些 有 智 慧 能 幹 的 代 表 前 來, 否 則 那 些 睡 著 的 人 也 會 爬 起 來 反 抗, 如 果 壓 迫 西 藏 民 眾, 我 本 人 已 經 是 鬍 子 花 白 的 臨 死 之 人, 西 藏 人 民 的 力 量 雖 小, 但 他 們 會 向 三 寶 祈 禱 而 遭 受 報 應。 』( 注56)
   8 月17 日 達 賴 喇 嘛 抵 達 拉 薩。9 月9 日, 侵 占 昌 都 的 中 共 十 八 軍 副 軍 長 王 其 美 率 領 的 先 頭 部 隊 三 千 餘 人 以 及 阿 沛、 巴 瓦 朋 措 旺 傑 等 抵 達 拉 薩。 其 後 王 其 美 與 巴 瓦 朋 措 旺 傑 前 去 拜 會 兩 位 代 總 理 和 諸 噶 倫, 代 總 理 樂 康 瓦 明 確 地 說 ︰ 『 你 們 和 滿 清、 國 民 黨 沒 有 任 何 的 區 別, 昌 都 是 武 力 強 佔 的, 佛 教 之 國 秉 持 中 立, 從 未 想 過 要 侵 占 中 國 的 領 土, 不 管 是 誰 要 吞 噬 西 藏 是 辦 不 到 的, 中 國 一 個 大 國 在 欺 壓 我 們 西 藏 小 國, 你 們 所 說 的 西 藏 歷 史 是 中 國 人 偽 造 的, 你 們 並 不 知 道 我 們 西 藏 人 自 己 的 歷 史。 』( 注57)
   張 經 武 不 斷 地 催 促 要 求 達 賴 喇 嘛 對 已 經 簽 定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在 大 軍 未 到 拉 薩 之 前 向 中 國 政 府 做 出 擁 護 的 表 態 〈 當 時 由 張 國 華 和 譚 冠 三 率 領 的 中 國 軍 隊 仍 在 行 進 當 中, 尚 未 到 拉 薩 〉, 兩 位 代 總 理 提 出 對 協 議 的 表 態 要 經 過 西 藏 民 眾 大 會 全 體 會 議 的 討 論 後 確 定 應 如 何 做 出 反 應。
   9 月24-26 日, 在 西 藏 民 眾 大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阿 沛 將 中 國 軍 隊 剛 開 始 侵 入 西 藏 以 及 侵 占 康 區 到 奉 命 前 去 進 行 談 判 等 經 過 做 了 詳 細 的 說 明 以 後, 表 示 以 目 前 的 狀 況, 他 認 為 難 于 求 得 更 好 的 結 果, 並 表 示 對 於 他 們 五 人 未 經 請 示 而 簽 約, 甘 願 在 身 家 性 命 方 面 接 受 任 何 的 處 罰。 民 眾 大 會 也 認 為 在 目 前 的 情 勢 下 已 經 難 于 求 得 更 好 的 結 果, 因 此 他 們 提 出 五 個 問 題, 建 議 噶 廈 對 這 些 問 題 作 出 慎 重 考 慮 後 向 中 國 政 府 發 出 擁 護 協 議 的 電 報。
   西 藏 民 眾 大 會 提 出 的 五 個 問 題 是:
   一 ︰ 盡 力 爭 取 不 要 讓 大 量 中 國 軍 隊 進 入 西 藏, 進 入 西 藏 的 軍 隊 不 得 集 中 在 拉 薩, 應 直 接 前 往 南 部 卓 木 等 邊 界 地 區。
   二 ︰ 在 執 行 協 議 時 對 無 法 接 受 的 部 分 內 容 應 該 可 以 提 出 異 議。
   三 ︰ 軍 政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是 管 理 軍 隊, 不 使 軍 隊 違 犯 政 策 和 紀 律,
   四 ︰ 西 藏 的 建 設 和 邊 防 要 根 據 西 藏 的 情 勢。
   五 ︰ 在 執 行 協 議 當 中, 對 違 反 協 議 的 行 為, 西 藏 政 府 可 以 插 手 干 涉。 ( 注58)
   西 藏 噶 廈 根 據 西 藏 民 眾 大 會 的 建 議, 向 中 國 政 府 提 出 三 個 問 題, 並 表 示 在 得 到 中 國 方 面 的 書 面 回 覆 後, 即 向 北 京 發 出 擁 護 協 議 的 電 報。
   噶 廈 提 出 的 三 個 問 題 是 ︰
   一 ︰ 軍 政 委 員 會 和 軍 區 司 令 部 的 職 權。
   二 ︰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得 到 一 定 發 展 後, 西 藏 全 區 的 統 一 問 題。
   三 ︰ 多 麥 地 區 歸 屬 西 藏 管 轄 的 問 題。 ( 注59)
   張 經 武 對 西 藏 政 府 提 出 的 問 題 除 了 重 複 中 國 政 府 的 政 策 而 外 未 做 回 覆。 對 西 藏 全 部 統 一 問 題, 張 經 武 表 示 要 由 在 青 海、 甘 肅、 四 川、 西 康 藏 族 人 民 投 票 決 定, 只 要 他 們 贊 成 即 可, 但 目 前 初 獲 解 放, 一 切 尚 未 就 緒, 而 且 其 他 藏 區 解 放 早, 工 作 進 展 快, 現 在 還 不 能 談 統 一。 ( 注60)
   其 後 不 久, 在 西 藏 東 部 和 新 疆 的 中 國 軍 隊 兩 萬 餘 人 進 入 西 藏 與 印 度 邊 界 地 區 的 日 土、 噶 妥 等 地, 逐 漸 侵 占 了 江 孜、 日 喀 則、 拉 薩 等 城 市, 在 西 藏 東 北 部 集 結 了 大 量 的 軍 隊, 對 西 藏 實 施 軍 事 佔 領, 由 於 中 國 勢 力 日 趨 強 大, 他 們 已 經 不 願 意 與 西 藏 政 府 就 十 七 條 協 議 再 此 展 開 談 判, 從 而 使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已 經 失 去 對 協 議 表 示 同 意 與 否 的 自 由。
   在 簽 定 協 議 五 個 月 後 的10 月24 日,以 達 賴 喇 嘛 的 名 義 向 毛 澤 東 發 出 了 擁 護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電 報, 其 內 容 用 詞 都 是 由 中 國 方 面 一 手 操 辦 的。 當 時 達 賴 喇 嘛 基 于 西 藏 人 民 眼 前 和 長 遠 的 利 益, 除 了 與 中 國 政 府 尋 求 合 作 而 外, 已 經 喪 失 了 其 他 的 選 擇。
   西 藏 人 民 對 協 議 和 侵 略 者 中 國 的 不 滿 以 各 種 方 式 表 現 出 來, 切 斷 電 話 線 和 砸 毀 電 線 桿 上 的 瓷 器 以 及 在 街 上 向 遇 到 的 中 國 人 扔 石 頭、 推 擠、 吐 唾 沫, 張 貼 要 求 中 國 人 離 開 西 藏 的 標 語 等( 注61), 幾 萬 名 中 國 軍 隊 陸 續 抵 達 拉 薩 後, 造 成 拉 薩 糧 食 價 格 暴 漲 十 倍 以 上, 是 西 藏 面 臨 西 藏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發 生 飢 荒 的 危 險。 由 於 西 藏 人 民 的 生 活 和 中 共 官 員 的 行 為 日 趨 惡 劣, 人 民 只 好 起 來 進 行 反 抗,1952 年3 月31 日 人 民 召 開 會 議,4 月1 日, 千 餘 名 藏 人 圍 住 中 共 代 表 張 經 武 在 拉 薩 的 住 處, 高 呼 西 藏 獨 立, 中 國 人 離 開 西 藏 的 口 號, 并 向 西 藏 政 府 和 中 國 代 表 呈 交 了 有 六 條 內 容 的 請 願 書, 中 共 指 責 人 民 會 議 是 西 藏 上 層 反 動 集 團 頭 子 樂 康 瓦 之 懷 恨 在 心 以 及 帝 國 主 義 的 陰 謀。 向 西 藏 政 府 施 壓, 要 求 禁 止 人 民 會 議 的 活 動, 撤 銷 兩 個 代 總 理 的 職 務,( 注62) 因 此 達 賴 喇 嘛 不 僅 被 迫 下 令 禁 止 人 民 會 議 活 動, 而 且 也 不 得 不 讓 最 傑 出 的 兩 位 代 總 理 辭 職, 在 西 藏 的 中 國 官 員 雖 然 軟 硬 兼 施,極 力 設 法 讓 西 藏 政 府 和 人 民 擁 護 十 七 條 協 議, 但 很 明 顯 的 並 未 達 到 目 的。 對 此 毛 澤 東 于1952 年4 月6 日 的 指 示 中 指 出 ︰ 『 不 僅 兩 個 司 倫, 包 括 達 賴 在 內 的 這 個 集 團 之 大 部 分 人 認 為 協 議 是 被 迫 簽 定 而 並 不 請 願 執 行, 我 們 在 目 前 不 僅 沒 有 全 部 施 行 協 定 的 物 質 基 礎, 也 沒 有 全 部 施 行 協 議 的 群 眾 基 礎, 也 沒 有 全 部 施 行 協 議 的 上 層 基 礎。 』( 注63)
   中 國 軍 隊 一 進 入 拉 薩, 中 國 方 面 即 開 始 竭 盡 全 力 地 從 三 個 方 面 進 行 削 弱 達 賴 喇 嘛 與 西 藏 政 府 政 治 權 力 的 活 動, 第 一 ︰ 根 據 分 而 治 之 的 政 策 在 西 藏 人 之 間 製 造 政 治 或 地 域 矛 盾。 第 二 ︰ 推 展 不 為 藏 人 所 接 受 的 政 治、 經 濟 制 度 的 改 革, 以 摧 毀 西 藏 的 社 會 結 構 和 基 礎。 第 三 ︰ 在 西 藏 成 立 北 京 政 府 的 機 構 或 由 其 控 制 的 機 構, 賦 予 它 們 實 質 的 權 利, 讓 他 們 和 原 有 的 西 藏 政 府 機 構 一 道 工 作, 架 空 西 藏 政 府, 使 西 藏 政 府 失 去 實 質 權 利。
   為 了 削 弱 西 藏 反 抗 侵 略 的 力 量 而 在 行 政 劃 分 方 面 採 用 分 而 治 之 政 策, 分 割 西 藏, 在 康 區 和 安 多 強 加 社 會、 政 治 和 土 地 改 革, 同 時 不 斷 指 責 各 宗 教 領 袖 和 寺 院, 對 此 西 藏 人 則 以 不 斷 升 級 的 武 裝 反 抗 做 為 回 應, 在 西 藏 東 部 強 制 進 行 所 謂 的 改 革 開 始, 中 國 政 府 殘 暴 地 掠 奪 藏 人 的 財 產, 摧 毀 著 名 寺 院 的 神 像 等, 成 千 上 萬 的 僧 侶 和 宗 教 修 行 者 被 處 死 或 投 入 監 獄 中, 在 肆 無 忌 憚 的 暴 虐 下, 忍 無 可 忍 的 西 藏 人 只 好 以 武 力 進 行 反 抗, 西 藏 東 部 的 康 區 和 安 多 發 生 大 範 圍 的 武 裝 反 抗 運 動, 影 響 到1959 年3 月10 日 西 藏 首 都 拉 薩 發 生 的 全 國 人 民 抗 議 暴 虐, 宣 告 西 藏 恢 復 原 有 的 主 權 獨 立, 面 對 中 共 的 鎮 壓, 西 藏 政 教 領 袖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噶 廈 以 及 無 數 人 民 被 迫 流 亡 國 外, 達 賴 喇 嘛 一 到 印 度, 即 獲 得 自 由 發 表 言 論 的 機 會,1959 年4 月18 日, 在 印 度 阿 薩 姆 底 租 布 向 新 聞 媒 體 宣 佈 所 謂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是 被 迫 簽 定 的。
   其 後 的6 月20 日, 在 麥 索 日 的 記 者 會 上, 達 賴 喇 嘛 再 次 宣 佈, 首 先 中 國 軍 隊 擅 自 侵 入 西 藏 是 極 其 蠻 橫 沒 有 道 理 的, 其 後 的 協 議 西 藏 人 也 是 在 被 迫 無 奈 的 情 況 下 簽 定 的, 決 非 藏 人 甘 心 情 願 而 簽 定。 達 賴 喇 嘛 並 指 出 即 使 這 一 強 加 的 協 議 最 後 也 是 被 中 國 方 面 逐 步 踐 踏 破 壞 了 的。 由 此 所 謂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也 就 失 去 了 法 律 效 力。
   1959 年 國 際 法 學 會 提 出 的<< 西 藏 問 題 與 法 律>> 的 文 件 中 指 出 『1951 年 的 協 議 由 於 是 強 制 簽 定, 因 此 其 無 效 的 爭 議 是 成 立 的。 對1951 年 協 議 的 另 一 個 爭 議 是 該 協 議 中 屬 于 中 國 方 面 遵 守 的 內 容 均 遭 到 破 壞, 西 藏 人 也 就 沒 有 執 行 協 議 的 義 務, 如 果 一 方 違 反 協 議 內 容, 則 另 一 方 可 以 對 無 法 執 行 的 協 議 提 出 已 失 去 效 力 而 停 止 執 行。 又1959 年6 月20 日, 達 賴 喇 嘛 在 麥 索 日 的 記 者 會 上 回 答 記 者 提 出 的1951 年 的 協 議 是 否 還 有 效 的 詢 問 時 指 出 ︰ 「 根 據 中 國 人 的 意 願 簽 定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由 於 中 國 方 面 不 予 遵 守, 從 而 使 協 議 失 去 效 力, 因 此 我 們 也 無 法 認 為 其 有 效。 」 達 賴 喇 嘛 指 出 十 七 條 協 議 已 經 無 效, 則 西 藏 可 以 說 恢 復 了 其 原 來 自 由 時 的 地 位。

總 結

   1951 年 西 藏 與 中 國 在 北 京 簽 定 不 平 等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以 來 至 今 已 逾 五 十 週 年, 在 此 之 際, 我 們 通 過 協 議 簽 定 的 過 程、 中 間 雙 方 的 分 歧 鬥 爭 以 及 最 後 中 國 方 面 破 壞 十 七 條 協 議, 鎮 壓 西 藏 人 民 等 歷 史 事 實 和 國 際 法 的 原 則, 概 要 地 說 明 了 所 謂 的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十 七 條 協 議 不 具 有 效 力 的 事 實。


注 釋

  1. 全 國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大 常 委 主 任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于1989 年7 月31 日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人 大 二 次 會 議 的 講 話。
  2. 達 賴 喇 嘛<< 我 的 土 地 和 我 的 人 民>>, 第110 頁。
  3. 范 普 拉 赫<< 西 藏 地 位>>,145-146 頁, 西 藏 教 育 出 版 社, 達 然 薩 拉。
  4. 達 拉 朋 措 扎 西<< 人 生 的 經 歷>> 第 二 冊15 頁, 西 藏 文 獻 圖 書 館,1995 年, 達 然 薩 拉。
  5. 夏 格 巴 旺 秀 德 登<< 西 藏 政 治 史>> 第 二 冊409 頁,1976 年, 噶 倫 堡。
  6. 夏 格 巴 旺 秀 德 登<< 西 藏 政 治 史>> 第 二 冊414 頁,1976 年, 噶 倫 堡。
  7. 夏 格 巴 旺 秀 德 登<< 西 藏 政 治 史>> 第 二 冊420 頁,1976 年, 噶 倫 堡。
  8. 張 國 華<< 十 八 軍 進 軍 西 藏>>13 頁,1962/8。
  9. << 西 藏 的 地 位>>238 頁
  10. << 西 藏 的 地 位>>239 頁
  11. 聯 合 國 文 件A/1548
  12. 許 多 記 載 稱 達 賴 喇 嘛 十 六 歲 親 政。
  13. 拉 烏 達 然 土 登 丹 達<<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簽 定 前 後>>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一 輯99-100 頁, 西 藏 新 華 出 版 社,1989/10。
  14. 范 普 拉 赫 先 生 的 《 西 藏 地 位》 印 度 Harper Collins 1997 年 出 版 ( 英 文 版 ) 第 288 頁。
  15.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28-29 頁。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27-28 頁。
  16.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28-29 頁。
  17. 樂 于 泓 的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17 頁。 西 藏 自 治 區 新 華 印 刷 廠 1981 年 10 月 印 刷。
  18. 樂 于 泓 的<<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18-119 頁。 西 藏 自 治 區 新 華 印 刷 廠 1981 年 10 月 印 刷。
  19.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29 頁。
  20.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44 頁。
  21. 凱 墨 • 索 南 旺 堆 《 老 人 漫 談 自 傳》 第 114-115 頁。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圖 書 館 1982 年 出 版。
  22. 《 西 藏 研 究》1991 年 第 3 期。 彭 措 旺 捷 著 的 《 西 藏 歷 史 的 新 篇 章》 -- 記 西 藏 和 談 之 前 後。
  23. 《 西 藏 研 究》1991 年 第 3 期 第 4-5 頁 《 西 藏 歷 史 的 新 篇 章》 -- 記 西 藏 和 談 之 前 後。
  24.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37-38 頁。
  25.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37-38 頁。 凱 墨 • 索 南 旺 堆 著 的 《 老 人 漫 談 自 傳》 第 134-135 頁。
  26.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42 頁。
  27. 《 中 國 藏 學》1991 年 第 29-30 頁。 陳 經 保( 音 譯) 《 西 藏 統 戰 歷 程》
  28. 樂 于 泓 的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27 頁。
  29. 樂 于 泓<<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27 頁。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45 頁。
  30. 樂 于 泓<<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27-128 頁。
  31. 才 仁 釋 迦 著 的 《 雪 獅 之 鄉 的 龍》 ( 英 文 ) 1999 年 倫 敦 版 第 66 頁。
  32.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49 頁。
  33. 才 仁 釋 迦 《 雪 獅 之 鄉 的 龍》 ( 英 文 ) 1999 年 倫 敦 版 第 66 頁。
  34. 樂 于 泓 的 進 藏 日 記 摘 要。 《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128-129 頁。
  35.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50 頁。
  36. 丹 增 堅 參 著 的 《 土 丹 旦 達 傳》 第 19-20 頁。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教 育 印 刷 廠 1988 年 印 刷。 《 人 生 春 潮》 第 109-110 頁。 達 蘭 薩 拉 1987 年 出 版。
  37.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52 頁。
  38. 《 老 人 漫 談 自 傳》 第 123-124 頁。
  39.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31-32 頁。
  40.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33-34 頁。
  41. 《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第 五 屆 代 表 大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的 主 要 講 話》 第 34-35 頁。
  42. 《 老 人 漫 談 自 傳》 第 126-127 頁。
  43. 《 西 藏 地 位》 第 247 頁。
  44. 《 老 人 漫 談 自 傳》 第 21 頁。
  45.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61-62 頁。
  46. 《 人 生 經 歷》 第 二 冊 第 61-62 頁。
  47. << 我 的 土 地 和 我 的 人 民>>< 藏 文 版>99 頁。
  48. 拉 烏 圖 登 丹 達<< 簽 定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前 後>>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一 輯108-109 頁。
  49. << 一 生 春 潮>>111-112 頁。
  50. 達 賴 喇 嘛<< 我 的 土 地 和 我 的 人 民>>102 頁。
  51. 何 宮 福( 音 譯)<< 在 張 經 武 代 表 身 邊 工 作 的 時 候>>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九 輯116-117 頁, 西 藏 軍 區 印 刷 廠,1986 年 第 一 版。
  52. 拉 烏 圖 登 丹 達<< 簽 定 十 七 條 協 議 及 執 行 方 面 的 問 題>>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輯>> 第 九 輯45 頁。
  53. << 人 生 之 經 歷>> 第 二 冊,71 頁。
  54. 拉 魯 才 旺 多 杰<< 人 民 解 放 軍 進 駐 西 藏 以 後>>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一 輯338 頁。
  55. 樂 于 泓<< 和 平 西 藏 解 放 日 記 選>>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一 輯。
  56. 樂 于 泓<< 和 平 西 藏 解 放 日 記 選>>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一 輯147-148 頁。
  57. 樂 于 泓<< 進 藏 日 記 選 載>>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六 輯,244-245 頁, 西 藏 軍 區 印 刷 廠,1985 年11 月 初 版。
  58. << 人 生 之 經 歷>>79-81 頁。<< 進 藏 日 記 選>><<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六 輯261 頁。
  59. << 進 藏 日 記 選>><<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六 輯279,280 頁。
  60. << 人 生 之 經 歷>> 第 二 冊84 頁。
  61. 何 宮 福( 音 譯)<< 在 張 經 武 代 表 身 邊 工 作 的 時 候>> 載<<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九 輯124 頁。<< 人 生 春 潮>> 第118-119 頁。
  62. 嘉 措 朋 促<< 我 在 多 麥 總 管 處 任 職 時 的 一 些 情 況>><<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九 輯28-29 頁。 楊 銀 正( 音 譯)<< 西 藏 軍 區 成 立 初 期 與 偽 人 民 會 議 的 鬥 爭>><< 西 藏 文 史 資 料 選 集>> 第 九 輯68-70 頁。
  63. << 毛 澤 東 選 集>> 藏 文 版 第 五 卷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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