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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四十年回顧
國際法中的西藏國際法學家專家協會分別于 1959ˋ 1960ˋ 1997年就西藏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提出了三份報告,根據報告所述,不管是事實或是從國際法的角度,西藏作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獨立國家的事實是無可質疑的。特別是 1912 - 1950年間,西藏完全符合國際法有關獨立國家的規定,包括在沒有外力干涉的情況下,自由行使內政外交事務等等。 1992在法國和 1993年在英國分別召開了由法律和歷史專家所組成的有關西藏問題的研討會,會議發表的報告指出中國政府侵犯西藏的人權;剝奪西藏民族的自決權;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為少數民族以及為了割裂西藏的歷史和民族,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除了建立所謂西藏自治區而外,將其他的西藏地區以各種名目劃併入中國的各個省份等。 報告最後還強調,至少從 1912年開始,西藏是一個自主獨立的國家;根據國際法,西藏目前是一個被佔領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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