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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四十年回顧國際上有關西藏的決議聯合國分別於 1959、 1961、 1965年通過有關西藏的決議,亞非會議於 1960年通過有關西藏的決議,此外通過有關西藏決議的還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1991),歐盟議會( 1987、 1989、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年先後十五項決議),美國兩院(1959、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5、 1998年先後通過十一項決議以及六項有關西藏的法律文件),德國議會( 1987 - 1996)通過兩項決議,瑞士議會(1991年),澳大利亞議會( 1990、 1991、 1994、 1995、 1996年)通過八項決議。挪威薩門自治議會(1995年),比利時議會 (1994/1996年)通過兩項決議,意大利議會(1993),西班牙巴斯克議會(1995),加拿大議會(1995),聯合國無席位國家代表和人民(UNPO)大會( 1995),立陶宛議會(1995),世界議會代表支持西藏問題大會(1994、 1995、 1997)分別通過參項決議,盧森堡議會( 1996),列支敦士登議會(1996),俄羅斯下院(1995),立陶宛市最高會議(1996),美國柏薩巴亞支亞納基督教大會(1996),美國科羅拉多州基督教大會(1996),美國基督教全國大會(1997)等。 上述世界各國或地區有關西藏問題的 57項決議中,幾乎不約而同地舉出根據歷史或國際法,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現處於被中國統治的被佔領國家的狀態;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西藏民族必須享有人權和自決權;達賴喇嘛領導的西藏流亡政府才是真正代表西藏的政府;中國政府必須無條件的與達賴喇嘛或他的代表就西藏的未來進行和談;立即停止對藏人的暴力鎮壓和向西藏大量移民,從而使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變成少數民族以及毀滅西藏傳統宗教、文化等行為;承認並為達賴喇嘛認定的班禪轉世提供便利;保護自然環境等內容。 就上述國際上通過的各種形式的有關西藏的問題的決議而言,西藏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問題是非常明顯的,因此西藏問題也只能通過國際力量尋求解決。 二十世紀,許多的國家和地區,通過行使自決權利獲得自由,可見國際政治環境的前景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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