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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入 侵 與 統 治

( 公 歷1949 — —1951 年 )


概 論

    在 維 也 納 召 開 的 國 際 條 約 法 會 議 上 明 確 規 定﹕ 除 去 在 強 迫 或 恐 嚇 下 簽 訂 的 條 約 以 外, 任 何 國 家 都 必 須 遵 守 其 簽 訂 的 條 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也 完 全 地 支 持 這 個 準 則, 因 為 在 中 國 衰 微 時, 西 方 人 乘 機 對 中 國 施 加 壓 力 並 簽 訂 了 許 多 條 約。 對 此, 中 國 政 府 不 斷 重 申﹕ 不 承 認 任 何 國 家 因 任 何 緣 故 而 在 不 平 等 條 件 下 簽 訂 的 條 約 與 協 議。
    中 國 武 裝 入 侵 西 藏, 並 在 打 敗 數 量 很 少 的 西 藏 軍 隊 后, 強 迫 西 藏 簽 訂 了 說 明 西 藏 是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是 一 個 擁 有 較 高 自 治 權 利 的 地 方 政 府 的 協 議。 中 國 在 其 白 皮 書 中 宣 稱﹕ 該 協 議 是 西 藏 政 府 自 願 簽 訂 的, 並 得 到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人 民 的 擁 護 等 等, 然 而, 正 因 為 所 謂 “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的 辦 法 十 七 條 協 議” 是 非 法 的, 所 以, 西 藏 人 民 始 終 未 予 承 認。 在 達 賴 喇 嘛 所 著 的 《 我 的 土 地 和 我 的 人 民》 一 書 中 關 於 公 歷 一 九 五 二 年 駐 西 藏 中 國 政 府 的 代 表 張 經 武 在 談 到 十 七 條 協 議 時, 西 藏 代 理 攝 政 魯 康 娃 對 此 的 回 答 是 這 麼 記 敘 的﹕ “ 在 中 國 簽 訂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說 法 我 們 的 人 民 從 未 承 認, 條 約 的 內 容 是 你 們 中 國 方 面 自 己 違 背 了。 西 藏 的 東 部 仍 在 中 國 軍 隊 的 統 治 下, 至 今 並 未 歸 還 給 西 藏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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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交 事 務 與 軍 事 威 脅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奪 取 國 民 黨 的 政 權、 建 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第 一 天, 即 公 歷 一 九 四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通 過 在 北 京 的 廣 播 電 臺 宣 稱﹕ “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一 定 要 解 放 包 括 西 藏、 內 蒙、 海 南、 台 灣 在 內 的 中 國 領 土。” 公 歷 一 九 四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西 藏 政 府 外 交 部 致 函 中 國 主 席 毛 澤 東, 表 示 希 望 能 就 解 決 中 國 侵 佔 大 片 西 藏 領 土 問 題 開 始 進 行 會 談。 該 信 含 的 附 件 還 分 別 給 了 印 度、 英 國、 美 國 等 政 府。 這 些 國 家 雖 認 識 到 紅 色 勢 力 的 膨 脹 將 會 危 及 到 南 亞 的 安 寧, 但 由 於 認 為 如 不 與 中 國 和 談 則 可 能 會 引 起 中 國 的 武 力 報 複, 所 以, 建 議 及 時 進 行 和 談。
    隨 后, 西 藏 政 府 為 了 在 類 似 蘇 聯、 新 加 坡、 香 港 等 第 三 國 與 中 國 進 行 和 談, 而 派 遣 了 孜 本 夏 嘎 巴、 孜 江 堪 窮. 土 登 嘉 波 二 人 為 代 表, 他 們 的 使 命 是 有 關 西 藏 外 交 部 給 毛 澤 東 的 致 函 以 及 爭 取 得 到 中 國 對 整 個 西 藏 的 完 整 與 統 一 不 予 破 壞 的 保 證。 對 西 寧 與 北 京 電 臺 宣 稱 要 解 放 西 藏 的 問 題 以 及 西 藏 政 府 無 法 容 忍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干 涉 和 破 壞 行 為 等 情 況。
    兩 位 代 表 在 申 請 前 往 香 港 的 過 境 簽 證 時, 獲 得 中 國 政 府 的 通 知﹕ 中 國 駐 印 度 德 裡 大 使 即 將 到 任, 可 通 過 他 們 進 行 會 談。 但 中 國 新 任 駐 印 度 大 使 袁 忠 信 ( 音 ) 到 達 印 度 后, 作 為 中 方 代 表 聲 明﹕ “ 西 藏 的 國 防 由 中 國 政 府 負 責, 承 認 西 藏 是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在 承 認 上 述 條 件 后, 代 表 們 為 了 作 出 決 定 可 以 前 往 北 京。”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向 西 藏 政 府 匯 報 了 中 國 方 面 的 先 決 條 件, 西 藏 政 府 表 示 無 法 接 受, 由 此, 和 談 未 能 繼 續 進 行。
    公 元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月 七 日, 由 軍 官 王 其 美 率 領 的 解 放 軍 四 萬 余 人 分 八 路 向 康 區 首 府 昌 都 發 起 進 攻、 迅 速 大 敗 只 有 八 千 余 人 的 西 藏 軍 隊。 兩 天 后 侵 佔 昌 都。 俘 去 多 麥 總 管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和 其 隨 行 人 員, 打 死 四 千 余 西 藏 軍 人。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武 裝 入 侵 使 印 度 政 府 感 到 驚 訝。 公 歷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印 度 外 交 部 在 一 份 給 中 國 政 府 的 措 詞 激 烈 的 信 函 中 指 出﹕ “ 由 於 中 國 政 府 已 命 令 對 西 藏 進 行 侵 略, 以 此 同 時 導 致 了 和 平 談 判 的 難 於 進 行。 並 使 西 藏 人 本 能 地 疑 懼 到 以 后 的 會 談 可 能 會 在 強 製 與 威 脅 中 進 行。 在 當 前 的 世 界 局 勢 中, 對 中 國 軍 隊 侵 略 西 藏 的 行 徑 只 能 感 到 深 深 的 遺 憾, 而 且, 印 度 政 府 認 為﹕ 中 國 的 這 些 行 為 對 中 國 自 己 或 與 和 平 均 無 益 處。”
    同 時, 英 國、 美 國 為 首 的 許 多 國 家 對 印 度 的 立 場 發 表 了 表 示 支 持 的 言 論。 公 歷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一 月, 西 藏 大 會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並 請 求 十 四 世 達 賴 喇 嘛 親 政。 當 時 達 賴 喇 嘛 雖 年 方 十 六, 卻 毅 然 擔 負 起 了 政 教 領 袖 的 責 任。 隨 后, 西 藏 大 會 為 了 避 免 事 業 遭 受 損 失, 請 求 十 四 世 達 賴 喇 嘛 暫 到 亞 東。 與 此 同 時, 西 藏 政 府 外 交 部 發 表 聲 明 指 出﹕ “ 對 達 賴 喇 嘛 的 親 政, 站 在 他 們 后 面 的 將 是 萬 眾 一 心, 團 結 一 致 的 西 藏 人 民。 我 們 向 世 界 人 民 呼 吁 以 和 平 手 段 製 止 對 西 藏 的 侵 略。”
   公 歷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西 藏 政 府 在 呈 交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 西 藏 人 民 已 清 楚 無 力 阻 當 中 國 軍 隊 的 前 進, 西 藏 人 已 應 允 與 中 國 政 府 進 行 和 談。 雖 然 長 久 熱 愛 和 平 的 西 藏 人 民 欲 要 戰 勝 熟 練 於 戰 爭 的 中 國 軍 隊 的 希 望 並 不 大, 但 是, 我 們 相 信 在 世 界 的 任 何 地 方, 只 要 發 生 侵 略 行 為, 聯 合 國 是 必 定 會 幫 助 予 以 抗 擊 的。”
    公 元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南 美 國 家 薩 爾 瓦 多 就 西 藏 遭 受 外 國 侵 略 一 事 向 聯 合 國 提 案, 然 而, 由 於 印 度 代 表 在 會 上 作 了 解 釋, 提 出 “ 為 了 西 藏、 印 度、 中 國 等 的 利 益, 應 找 到 和 平 談 判 途 徑” 等 使 提 案 未 能 在 聯 合 國 大 會 進 行 討 論。
    其 后 的 公 歷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第 二 次 向 聯 合 國 遞 呈 報 告, 但 未 獲 結 果。 在 打 敗 西 藏 東 部 和 北 部 的 少 數 西 藏 軍 隊 后, 中 國 的 解 放 軍 約 幾 萬 人 向 西 藏 中 部 地 區 推 進, 同 時, 由 於 沒 有 得 到 強 有 力 的 國 際 支 援, 迫 使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代 表 團 前 往 北 京 與 中 國 政 府 進 行 和 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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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中 國 的 商 談 和 “ 十 七 條 協 議”

    西 藏 政 府 於 公 歷 一 九 五 一 年 四 月, 派 遣 了 以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為 首 的 五 人 代 表 團 前 往 北 京。 該 代 表 團 使 命 是﹕ 向 中 國 政 府 解 釋 西 藏 政 府 的 立 場, 並 聽 取 中 國 政 府 對 此 的 反 應。 “ 除 此 而 外, 不 僅 沒 有 如 中 國 白 皮 書 所 宣 稱 的 授 予 他 們 “ 全 權 代 表 的” 資 格, 尤 其 是 根 本 沒 有 給 予 他 們 簽 訂 協 議 的 權 力 。 而 且 還 命 令 他 們 遇 到 重 大 問 題 必 須 向 政 府 匯 報。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北 京 的 中 藏 談 判 代 表 團 會 議 上, 中 方 首 席 代 表 提 出 了 “ 協 議 草 案”, 對 該 草 案 西 藏 代 表 根 本 予 以 否 定, 此 后, 中 方 又 向 會 議 呈 交 了 一 份 經 過 修 改 的 草 案, 西 藏 代 表 再 次 不 予 承 認。 最 后, 中 方 的 主 要 代 表 李 維 漢 和 張 經 武 對 西 藏 代 表 口 出 粗 言, 並 聲 稱 “ 草 案 中 的 條 件 是 最 后 的”, 威 脅 代 表 的 生 命 安 全 並 將 代 表 們 似 囚 徒 般 限 製 自 由, 甚 至 不 給 向 西 藏 政 府 報 告 當 時 情 況 的 機 會。 威 逼 西 藏 代 表 做 出 選 擇, 要 麼 在 協 議 上 簽 字, 要 麼 立 即 進 兵 拉 薩, 並 自 負 后 果。
   公 歷 一 九 五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沒 有 能 夠 向 西 藏 政 府 匯 報 的 情 況 下, 西 藏 代 表 們 在 武 力 強 逼 之 下 簽 訂 了 所 謂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西 藏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辦 法 的 協 議” 出 籠 了。 西 藏 代 表 們 在 簽 字 以 前 明 確 提 醒 對 方﹕ 他 們 只 是 代 表 個 人 在 此 簽 字, 他 們 沒 有 代 表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以 及 西 藏 人 民 簽 字 的 權 力 。
   然 而, 中 國 還 是 依 然 進 行 了 協 議 的 簽 字 儀 式 並 宣 布 已 簽 訂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的 協 議。 在 該 協 議 上 蓋 的 西 藏 代 表 印 章 是 由 在 北 京 的 中 國 官 員 偽 造 后 加 蓋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給 予 中 國 軍 隊 進 入 西 藏 的 權 利 和 中 國 負 責 西 藏 外 交 事 務 的 權 利。 中 國 則 不 變 更 西 藏 原 有 的 政 治 製 度, 保 證 對 達 賴 喇 嘛 和 班 禪 固 有 的 地 位 以 及 職 權 予 以 維 持 不 變, 對 西 藏 人 民 給 予 區 域 自 治 的 權 利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尊 重 西 藏 的 風 俗 習 慣, 有 關 西 藏 的 各 項 改 革 事 宜 不 采 取 強 製 手 段, 而 是 與 西 藏 的 領 導 人 員 協 商 后 解 決 之 等。
    所 謂 “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的 文 件 全 文 於 公 歷 一 九 五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通 過 北 京 電 臺 向 外 播 送。 至 此,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才 第 一 次 了 解 到 這 一 情 況。
    在 達 賴 喇 嘛 暫 時 的 住 地 亞 東 和 拉 薩 對 此 出 乎 意 料 的 情 況 驚 訝 萬 分。 立 即 對 在 北 京 的 代 表 團 未 經 西 藏 政 府 允 許 便 擅 自 簽 約 一 事 嚴 加 訓 斥 之 外, 令 將 已 簽 字 的 協 議 給 西 藏 的 政 府 送 來, 在 沒 有 得 到 通 知 以 前 要 留 在 北 京。
   這 時, 西 藏 代 表 通 過 電 報 向 西 藏 政 府 報 告 說﹕ 中 國 的 軍 官 張 經 武 取 道 印 度 將 要 到 亞 東。 西 藏 的 部 分 代 表 亦 將 取 道 印 度 返 回, 首 席 代 表 將 直 接 返 回 拉 薩 等 等。 由 此,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推 遲 公 布 對 協 議 不 予 承 認 的 公 告。 達 賴 喇 嘛 並 於 公 元 一 九 五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抱 著 就 “ 協 議” 重 新 進 行 商 談 的 願 望 返 回 拉 薩。
    公 歷 一 九 五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三 千 余 中 國 軍 隊 進 入 拉 薩, 其 后 不 久, 從 西 藏 東 部 和 東 土 耳 其 斯 坦 ( 新 疆 ) 等 地 有 兩 萬 余 中 國 軍 隊 侵 入 西 藏, 並 佔 領 了 日 土、 噶 爾 等 重 要 地 區, 隨 后 又 佔 據 江 孜、 日 喀 則 等, 如 此, 將 包 括 在 拉 薩 在 內 的 西 藏 全 部 主 要 城 市 予 以 強 佔。 並 在 西 藏 東 部 和 西 部 的 整 個 地 區 集 中 大 量 的 軍 隊 等 正 式 實 施 了 將 西 藏 完 全 置 於 軍 事 統 治 下 的 行 動。
    在 中 國 的 勢 力 不 斷 加 強 的 形 式 下, 中 國 已 沒 有 與 西 藏 就 十 七 條 協 議 再 次 會 談 的 意 願,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變 得 已 失 去 對 與 中 國 簽 訂 的 協 議 條 款 表 示 同 意 與 否 的 自 由。 然 而, 從 西 藏 流 亡 后, 達 賴 喇 嘛 在 第 一 次 獲 得 自 由 地 發 表 講 話 的 機 會 時, 即 於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通 過 官 方 宣 布 不 承 認 所 謂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並 聲 明 所 謂 的 “ 十 七 條 協 議” 是 西 藏 政 府 和 西 藏 人 民 在 武 力 下 逼 迫 簽 訂 的。
    在 研 究 所 謂 “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的 十 七 條 協 議” 和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侵 略 時, 有 兩 個 問 題 至 關 重 要﹕ 一 是 中 國 解 放 軍 開 始 對 西 藏 入 侵 一 事 在 何 等 範 圍 內 違 背 了 國 際 法。 另 一 點 是 簽 訂 “ 協 議” 本 身 產 生 的 結 果 如 何。
    根 據 有 關 的 條 約 法, 適 用 於 國 際 間 各 協 議 條 約 的 法 律 為 依 據 為﹕ 履 行 條 約 義 務 的 基 礎 是 簽 約 各 方 必 須 以 自 主、 自 願 為 根 本 原 則, 這 是 眾 所 公 認 的。
    同 樣, 衡 量 一 個 協 議 的 合 法 與 否, 其 不 可 缺 少 的 條 件 是 自 主 地 通 過 協 議。 在 軍 事 威 脅 和 恐 嚇 下 簽 訂 的 條 約, 是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尤 其 讓 並 非 是 簽 約 代 表 卻 通 過 對 其 國 家 進 行 軍 事 威 脅 或 恐 嚇 等 手 段 強 逼 其 簽 訂 的 條 約, 更 是 不 具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因 此, 中 國 在 侵 佔 了 部 分 西 藏 領 土、 進 而 還 威 脅 要 繼 續 武 裝 侵 入 拉 薩 的 情 況 下 簽 訂 的 條 約, 根 本 就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即 使 隨 后 的 西 藏 政 府 被 迫 承 認 亦 無 法 使 該 條 約 合 法 化。
    在 中 國 的 白 皮 書 中 聲 稱 西 藏 人 民 以 及 尤 其 是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對 “ 協 議” 和 中 國 軍 隊 進 入 西 藏 是 歡 迎 的。 事 實 上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政 府 絕 不 是 自 願 地 去 接 受。 對 此, 毛 澤 東 自 己 於 公 元 一 九 五 二 年 四 月 六 日 的 講 話 中 講 得 清 清 楚 楚, 他 說﹕ “ 不 僅 僅 是 兩 個 司 倫, 達 賴 和 達 賴 集 團 的 大 部 分 都 不 予 承 認 或 實 施 “ 協 議” … … 就 當 前 而 言, 對 協 議 全 部 條 款 的 實 施, 我 們 不 具 備 任 何 物 質 基 礎, 同 樣, 在 普 通 的 人 民 和 貴 族 中 也 沒 有 任 何 實 施 的 基 礎。” ( 《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五 卷 第75 頁 ) ( 按 藏 譯 本 再 翻 譯 — — 譯 者 注 ) 從 毛 的 該 敘 述 中 已 說 明 了 從 貴 族 到 平 民 都 不 支 持 該 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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