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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目 前 西 藏 的 經 濟 形 勢

  中 共 自 侵 吞 西 藏 以 來 , 仍 喋 喋 不 休 地 嘮 叨 ﹕ “ 舊 西 藏 的 經 濟 是 如 何 的 落 后 , 生 活 是 何 等 的 貧 窮 , 而 共 產 黨 解 放 西 藏 以 後 經 濟 建 設 如 何 發 生 翻 天 覆 地 的 變 化 ” 等 等 。 誠 然 , 在 許 多 地 區 中 修 建 了 許 多 公 路 、 鐵 路 和 高 樓 大 廈 。 據 中 共 出 版 的 《 青 海 省 情 》 記 載 , 截 止 1983年 底 , 全 省 公 路 通 車 里 程 為 15692公 里 , 新 建 橋 梁 1179座 , 有 鐵 路 1103公 里 。 另 外 ,在 各 個 工 礦 企 業 也 建 有 短 程 鐵 路 , 總 長 約 77. 7公 里 。 1
  在 所 謂 “ 甘 南 ” 地 區 , 公 路 通 過 里 程 為 3480公 里 。 2“ 阿 霸 ” 和 “ 天 祝 ” 等 地 亦 有 一 定 規 模 的 公 路 和 鐵 路 。 為 了 修 建 這 些 公 路 和 鐵 路 , 中 共 政 府 無 疑 進 行 了 投 資 。 然 而 , 絕 大 部 分 勞 動 力 是 強 迫 幾 萬 當 地 的 囚 犯 進 行 無 償 勞 役 而 成 。 這 些 建 設 對 當 地 的 交 通 和 經 濟 發 展 無 疑 帶 來 了 一 定 的 便 利 和 進 步 , 但 其 主 要 的 受 益 者 是 中 共 當 局 而 非 當 地 居 民 。 因 為 四 十 年 來 , 中 共 從 西 藏 大 地 上 掠 奪 的 一 切 自 然 資 源 和 從 “ 阿 霸 州 ” 、 “ 甘 南 州 ” 等 地 采 伐 的 原 始 森 林 , 以 及 從 全 藏 豐 富 的 畜 產 品 等 無 一 不 是 通 過 這 些 公 路 、 鐵 路 運 往 中 國 本 土 的 。 不 僅 如 此 , 鎮 壓 西 藏 人 民 的 抗 暴 救 國 以 及 獨 立 運 動 的 中 共 數 量 龐 大 的 軍 隊 , 各 種 現 代 化 武 器 , 特 別 是 製 造 威 脅 世 界 和 平 與 安 定 的 核 子 武 器 的 材 料 等 等 亦 是 通 過 這 些 公 路 、 鐵 路 進 入 西 藏 的 。 因 此 , 對 中 共 而 言 , 這 些 公 路 、 鐵 路 的 建 設 對 他 們 的 經 濟 、 政 治 、 軍 事 以 及 維 持 對 西 藏 的 殖 民 統 治 其 意 義 卻 非 同 尋 常 。
  據 所 謂 《 海 南 州 概 況 》 記 載 ﹕ 從 1958年 到 1983年 期 間 , 中 共 投 資 二 千 二 百 萬 新 建 的 鉀 肥 廠 , 在 收 回 投 資 成 本 后 , 上 繳 利 潤 達 七 千 九 百 多 萬 元 , 實 現 利 稅 一 千 二 百 多 萬 元 , 僅 1982年 就 上 繳 利潤 達 四 百 六 十 多 元 , 實 現 利 稅 八 十 九 萬 多 。 按 照 計 劃 , 到 1986年 , 該 廠 產 值 要 達 到 七 千 多 萬 元 , 年 上 繳 利 潤 、 利 稅 達 三 千 二 百 一 十 萬 元 。 3
  從 1950年 到 1982年 期 間 , 茶 卡 鹽 湖 上 繳 給 中 共 利 潤 達 一 千 四 百 七 十 七 萬 元 ,上 繳 利 稅 達 二 億 四 千 余 萬 元 。 約 中 共 投 資 額 的 20倍 。
  從 1961年 到 1982年 期 間 , 芒 崖 石 棉 礦 累 積 生 產 石 棉 二 十 萬 噸 ,其 中 出 口 額 達 九 萬 噸 , 創 造 外 匯 額 達 三 千 五 百 多 萬 美 元 , 上 繳 利 潤 五 千 九 百 多 萬 元 , 實 現 利 稅 一 千 七 百 多 萬 元 。4
  離 格 爾 木 市 約 140公 里 的 錫 鐵 山 礦 廠 , 僅 1957年 到 1974年 期 間 , 就 開 采 鉛 礦 達 八 萬 五 千 八 百 噸 , 黃 金 達 八 百 七 十 公 斤 , 銀 四 萬 多 公 斤 , 實 現 利 潤 達 四 千 一 百 多 萬 元 。1986年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后 , 每 年 的 產 值 將 達 到 八 千 萬 元 人 民 幣 。 5
  同 時 , 經 過 多 年 的 勘 測 , 在 柴 達 木 的 嘎 斯 庫 勒 一 地 的 石 油 儲 存 量 和 芒 崖 發 現 大 油 田 , 僅 嘎 斯 庫 勒 一 地 的 石 油 儲 存 量 就 達 一 億 二 千 一 百 四 十 一 萬 噸 , 天 然 氣 儲 存 量 達 八 十 九 億 一 千 萬 立 方 米 , 中 共 稱 之 為 國 家 ( 中 共 ) 生 產 原 油 三 百 二 十 七 萬 噸 , 天 然 氣 七 億 四 千 萬 立 方 米 。6
  在 以 畜 產 品 為 例 , 據 《 甘 南 州 概 況 》 記 載 ﹕ 從 1953年 到 1984年 的 31年 期 間 , 先 後 上 繳 國 家 ( 中 共 ) 牛 七 十 一 萬 八 千 頭 , 羊 二 百 六 十 七 萬 四 千 只 , 耕 牛 二 十 萬 八 千 頭 , 牛 奶 一 億 零 七 百 斤 ( 五 千 三 百 五 十 萬 公 斤 ) , 奶 制 品 九 千 噸 , 牛 皮 八 十 七 萬 七 千 張 , 羊 皮 三 百 二 十 八 萬 張 , 牛 羊 毛 二 千 零 七 十 四 萬 公 斤 。 7
  據 《 果 洛 州 概 況 》 介 紹 ﹕ 二 十 九 年 中 , “ 果 洛 州 ” 上 繳 國 家 (中 共 )牛 羊 三 百 零 八 萬 頭 ( 只 ) , 酥 油 一 百 四 十 八 萬 五 千 公 斤 , 各 類 皮 革 三 百 二 十 四 萬 張 , 羊 毛 三 千 二 百 三 十 四 萬 五 千 公 斤 。8
  上 面 引 述 的 數 字 , 僅 僅 是 中 共 官 方 的 統 計 數 字 , 實 際 上 中 共 從 這 些 地 區 掠 奪 的 財 富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從 上 述 幾 個 地 區 的 資 料 中 不 難 看 出 西 藏 其 它 各 州 縣 的 情 況 。
  上 述 被 中 共 掠 奪 的 資 源 中 , 礦 產 品 和 采 伐 的 森 林 資 源 , 均 是 以 “ 國 家 所 有 ” 為 名 , 無 償 地 運 往 中 國 內 地 。 對 部 分 畜 產 品 進 行 無 償 掠 取 , 部 分 則 象 征 性 的 支 付 一 點 現 金 。 對 此 , 以 下 例 子 可 以 表 明 中 國 是 如 何 巧 取 豪 奪 西 藏 地 區 的 畜 產 品 。
  在 安 多 “ 青 海 省 ” 的 所 謂 “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 有 一 處 二 百 一 十 五 戶 人 家 的 放 牧 點 , 約 有 一 千 二 百 余 藏 族 牧 民 , 家 畜 有 五 萬 二 千七 百 五 十 只 羊 , 八 千六 百 余 頭 牛 , 五 百 余 匹 馬 。 平 均 每 戶 人 家 擁 有 羊 二 百 五 十 只 , 牛 四 十 頭 , 馬 二 匹 。 目 前 , 全 村 為 應 付 中 國 的 草 原 管 理 費 、 土 地 費 、 畜 牧 稅 、 水 費 、 工 商 統 一 稅 、 教 育 稅 等 各 種 繁 多 稅 收 , 每 年 每 只 羊 須 交 付 1. 78元 人 民 幣 , 每 頭 牛 應 交 付 7. 12元 人 民 幣 , 五 萬 三 千 七 百 五 十 只 羊 和 八 千 六 百 余 頭 牛 應 上 繳 中 共 十 五 萬 六 千 九 百 零 七( 156907 )元 人 民 幣 ,加 上 每 年 被 稱 為 “ 收 購 任 務 ” 每 百 只 羊中 必 須 向 中 共 交 售 十 四 只 羊 , 年 計 全 村 最 少 要 向 中 共 交 售 七 千 五 百 二 十 五 只 羊 。 每 只 羊 不 得 低 於 三 十 公 斤 , 加 上 羊 皮 , 中 共 給 每 只 羊 支 付 30元 人 民 幣 , 同 樣 在 市 場 上 每 只 羊 的 售 價 至 少 在 140元 人 民 幣 以 上 ( 在 八 十 年 代 約 折 合 20美 元 ) 。 所 以 , 七 千 五 百 二 十 五 只 羊 的 價 值 應 是 一 百 零 五 萬 三 千 五 百 ( 105350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150500美 元 ) , 但 中 共 給 牧 民 才 支 付 二 十 二 萬 五 千 七 百 五 十 ( 225750) 元 人 民 幣 (約 折 合32250美 元 ) , 僅 此 一 項 , 中 共 每 年 從 牧 民 手 中 就 掠 取 了 三 百 八 十 二 萬 七 千 七 百 五 十 ( 3827750) 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118250美 元 ) , 以 犛 牛 為 例 , 每 百 頭 犛 牛 中 , 每 年 必 須 向 中 共 交 售 四 頭 牛 , 則 全 村 每 年 要 向 中 共 交 售 三 百 四 十四 頭 , 每 頭 牛 至 少 淨 重 一 百 五 十 公 斤 , 加 上 牛 皮 中 共 僅 給 75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10. 71美 元 ) 而 同 樣 的 牛 在 市 場 上 售 價 每 頭 至 少 自 75元 人 民 幣 以 上 ( 約 折 合 53. 57美 元 ) 。 因 此 , 按 市 場 價 來 計 算 三 百 四 十 四 頭 牛 的 售 價 為 十 二 萬 九 千 ( 12900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18482. 57美 元 ) 。 但 中 共 支 付 給 牧 民 的 僅 是 二 萬 五 千 八 百 ( 2580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3685. 71美 元 ) , 這 樣 中 共 又 從 牧 民 身 上 掠 走 了 十 萬 三 千 二 百 ( 10320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14742. 86美 元 ), 僅 此 二 項 , 牧 民 就 損 失 九 百 三 十 萬 九 千 五 百 ( 930950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132992. 87美 元 ) 。 1958年 到 1980年 的 畜 產 品 平 均 價 格 大 約 如 下 ﹕
  根 據 中 共 統 一 規 定 的 收 購 價 格 , 每 公 斤 酥 油 為 1. 6元 人 民 幣 , 一 公 斤 羊 毛 為 1. 6元 至 1. 8元 人 民 幣 , 一 張 羊 皮 為 1至 3元 人 民 幣 , 一 張 牛 皮 為 6至 8元 人 民 幣 , 一 只 羊 為 8至 13元 人 民 幣 , 一 頭 牛 為 40至 50元 人 民 幣 , 一 公 斤 牛 奶 為 0. 06元 人 民 幣 。 以 上 價 格 表 明 了 中 共 在 整 個 西 藏 地 區 以 極 低 的 價 格 強 制 收 購 自 然 的 畜 產 品 , 也 充 分 說 明 了 整 個 在對 西 藏 人 民進 行 掠 奪 和 剝 削 的 事 實 。
  據 中 共 統 計 ﹕ 現 甘 南 地 區 共 有 一 百 五 十 五 萬 二 千 只 羊 ,9 因 此 , 這 里 的 牧 民 每 年 要 向 中 共 交 售 每 七 只 羊 的 一 只 ,這 樣 便 要 交 售 二 十 二 萬 一 千 七 百 一 十 四 只 羊 , 中 共 平 均 為 每 只 羊 支 付 30元 人 民 幣 , 而 根 據 當 地 的 市場 價格 , 每 只 羊 的 最 低 售 價 為 140元 人 民 幣 , 僅 此 , 中 共 就 從 當 地 牧 民 手 中 掠 走 了 整 整 二 千 四 百 二 十 八萬 八 千 五 百 四 十 ( 24388540) 元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3484077美 元 ) , 犛 牛 亦 同 樣 , 被 規 定 每十 頭 牛 中 就 要 交 售 一 頭 牛 , 平 均 每 年 要 交 售 二 萬 三 千 一 百 六 十 一 頭 , 按 市 場 銷 售 價 , 平 均 每 頭 牛 約 出 售 865元 人 民 幣 , 而 中 共 則 給 牧 民 支 付 360元 人 民 幣 , 僅 此 , 中 共 又 從 當 地 手 中 掠 走 了 一 千 一 百 六 十 九 萬 六 千 二 百 零 五( 11696305﹞元 人 民 幣( 折 合 1670900 . 70美 元 ) 。八 十 年 代 末 , 中 共 還 從 “ 甘 南 州 ” 地 區 亦 用 汽 車 或 火 車 載 運 成 千 上 萬 頭 活 犛 牛 到 香 港 出 售 , 從 中 謀 取 暴 利 。 另 據 中 共 商 業 負 責 人 士 講 ﹕六 十 年 代 至 八 十 年 代 期 間 , 中 共 從 安 多 牧 區 每 只 羊 以 8至 20元 的 低 價 大 量 “ 收 購 ” 后 , 以 每 只 羊 500元 價 格 銷 往 阿 拉 伯 地 區 的 穆 斯 林 各 國 。 另 外 , 在 “ 甘 南 ” 、 “ 阿 霸 ” 和 “ 青 海 ”等 地 出 產 的 畜 產 品 以 及 鹿 茸 、 麝 香 、 冬 蟲 夏 草 等 名 貴 藥 材 在 中 共 的 出 口 產 品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
  中 共 出 版 的 《 甘 南 州 概 況 》 里 有 這 麼 一 段 說 明 ﹕ “ 在 甘 南 州 的 歷 史 上 帝 國 主 義 的 魔 掌 也 曾 伸 向 牧 區 。 政 治 上 , 他 們 進 行 各 種 間 諜 活 動 。 經 濟 上 , 畜 產 品 成 了 他 們 的 主 要掠 奪 對 象 。 1900年 , 英 商 在 河 州 設 新 泰 興 洋 行 , 以 后 在 拉 卜 楞 等 地 設 分 店 , 收 購 甘 南 羊 毛 , 每 百 斤 羊 毛 的 收 購 價 為 白 銀 一 兩 八 錢 至 二 錢 七 兩 , 運 到 天 津 以 五 十 至 七 十 兩 的 高 價 出 售 ” 。10請 看 , 中 共 的 這 種 說 法 與 他 們 在 西 藏 地 區 的 行 為 有 何 區 別 ?
  該 書 中 還 寫 到 ﹕“ 建 立 自 治 州 三 十 多 年 來 , 國 家 和 上 級 撥 給 自 治 州 的 財 政 補 貼 為 五 億 九 千 三 百 七 十 余 萬 ( 593700000) 元 , 為 州 財 政 收 入的 2. 67倍 。年 平 均 財 政 補 貼 為 一 千 八 百 五 十 五 萬 ( 18550000) 余 元 ” 。 11 而 該 書 的 另 一 處 則 寫 到 ﹕ “ 三 十 年 來 , 自 治 州 為 國 家 和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提 供 了 六 百 五 十 五 萬 方 的 優 質 木 材 ”, 12以 每 平 方 米 木 料 按 280元 的 中 等 價 格 計 算 , 上 述 中 共 自 己 承 認 掠 運 的 木 材 價 值 就 達 十 八 億 三 千 四 百 ( 1834000000) 余 萬 人 民 幣 ( 約 折 合 二 億 六 千 二 百 萬 美 元 ) , 平 均 每 年 達 六 千 一 百 一 十 三 萬 三 千 ( 61133000) 余 元 人 民 幣 。 僅 此 木 料 一 項 的 價 值 即 為 中 共 所 謂 “ 補 貼 ” 甘 南 款 項 的 三 倍 以 上 。
  1985年 , “ 甘 南 自 治 州 ” 州 長 金 巴 ( 藏 人 ) 在 甘 肅 省 的 一 次 會 議 上 提 出 ﹕ “ 只 要 把 甘 南 的 木 材 收 入 交 給 自 治 州 , 把 當 地 漢 族 工 人 遷 回 內 地 , 甘 南 不 需 要 國 家 ( 指 中 共 ) 一 分 錢 的 財 政 補 貼 ” 。 因 此 , 會 議 結 束 后 的 幾 天 內 , 金 巴 被 撤 去 一 切 實 質 性 的 職 務 , 而 被 任 命 為 州 政 協 主 席 ( 誰 都 知 道 此 職 有 名 無 實 ) 。
  中 共 在 各 自 治 州 和 縣 鎮 單 位 或 商 店 等 許 多 樓 房 建 築 , 在 外 表上 表 現 了進 步 和 發 展 , 事 實 上 , 這 些 “ 發 展 ” 的 受 益 者 是 來 自 中 國 的 官 員 、 軍 人 和 他 們 的 家 屬 , 以 及 為 中 共 服 務 的 少 數 藏 族 官 員 , 對 廣 大 的 西 藏 農 牧 民 而 言 , 這 些 “ 發 展 ” 並 未 給 他 們 帶 來 實 質 利 益 。 例 如 ﹕ 旅 社 、 醫 院 的 住 房 均 分 為 高 級 、 中 級 、 低 級 和 大 通 鋪 , 農 牧 民 只 能 住 在 低 級 或 者 大 通 鋪 ; 凡 在 商 店 、 影 院 、 旅 社 、 飯 店 以 及 工 廠 、 采 礦 、 鐵 路 、 公 路 運 輸 等 行 業 工 作 所 均 是 中 共 幹 部 子 女 和 中 國 本 土 的 失 業 移 民 。
  自 1980年 開 始 所 謂 的 “ 對 外 開 放 ” 和 “ 搞 活 經 濟 ” 的 政 策 , 為 了 賺 取 利 潤 , 來 自 中 國 的 移 民 一 天 比 一 天 多 , 這 些 移 民 在 西 藏 各 地 開 設 飯 館 、 旅 社 、 裁 縫 店 、 茶 館 、 錄 像 室 、 或 倒 賣 中 國 生 產 的 粗 質 衣 服 和 劣 質 的 煙 酒 、 調 料 , 各 種 偽 造 或 腐 爛 的 食 品 , 以 騙 取 藏 人 的 現 金 , 並 大 肆 播 放 黃 色 或 打 斗 的 錄 像 帶 , 誘 惑 許 多 青 年 步 入 歧 途 。 隨 著 大 量 中 國 人 移 居 西 藏 , 藏 人 的 文 化 、 語 言 、 傳 統 和 思 維 方 式 , 以 及 衣 食 住 行 等 均 效 仿 中 國 或 國 外 , 使 西 藏 的 傳 統 文 化 日 趨 衰 落 , 西 藏 民 族 面 臨 著 滅 絕 的 危 機 。 事 實 上 , 這 也 是 中 共 大 肆 移 民 西 藏 以 人 口 優 勢 “ 和 平 ” 地 消 滅 和 同 化 西 藏 人 的 詭 計 。
  通 過 上 述 事 實 可 以 看 出 , 中 共 在 西 藏 各 地 的 破 壞 和 掠 奪 , 甚 至 他 們 所 謂 的 建 設 和 發 展 , 同 時 也 表 明 了 這 些 “ 建 設 ” 與 “ 發 展 ” , 完 全 是 為 中 國 官 員 和 移 民 服 務 , 而 非 造 福 于 西 藏 人 。 特 別 是 由 於 中 共 的 入 侵 , 百 余 萬 藏 人 死 於 非 命 , 文 化 傳 統 遭 到 難 于 估 量 的 破 壞 與 摧 殘 , 這 豈 是 中 共 補 貼 幾 億 人 民 幣 所 能 補 償 的 了 。

注 ﹕

1、 見 《 青 海 省 情 》 P29、 P 300;
2、 見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196;
3、 見 《 海 西 蒙 古 族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88— P 89;
4、 同 上 P 92;
5、 同 上 P 81;
6、 同 上 P 84;
7、 見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123;
8、 見 《 海 西 蒙 古 族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116;
9、 見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123;
10、 見 《 甘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概 況 》 P 122;
11、 同 上 P 212;
12、 同 上 P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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