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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所 謂
“ 人 民 公 社 化 ”運 動

  從 1958年 起 , 中 共 在 西 藏 安 多 地 區 普 遍 成 立 所 謂 的 “ 人 民 公 社 ” , 在 集 體 所 有 制 的 名 義 下 居 民 的 一 切 財 產 均 被 剝 奪 , 由 中 共 獨 攬 一 切 , 支 配 一 切 , 使 財 產 的 主 人 喪 失 了 其 支 配 和 佔 有 財 富 的 權 利 。
  以 我 的 家 鄉 拉 卜 楞 寺 為 例 ﹕ 首 先 是 所 謂 的 “ 平 叛 鬥 爭 ” , 接 著 “ 鎮 壓 反 革 命” 、“ 反 封 建 鬥 爭 ” 等 運 動 接 踵 而 來 。 在 運 動 中 , 成 千 上 萬 的 西 藏 人 以 “ 反 革 命 分 子 ” 及 “ 封 建 叛 匪 ” 、 “ 牧 主 ” 、 “ 地 主 ” 、 “ 富 農 牧 ” 等 各 種 罪 名 下 被 逮 捕 或 槍 殺 。 被 捕 或 死 難 者 的 全 部 財 產 以 沒 收 為 名 被 掠 奪 , 其 后 又 開 始 所 謂 的 “ 人 民 公 社 化 ” 運 動 ,凡 沒 有 被 扣 上 上 述 各 類 罪 名 或 不 在 “ 沒 收 ” 之 列 的 居 民 其 財 產 包 括 牲 畜 、 食 糧 等 全 數 歸 “ 人 民 公 社 ” 所 有 。 對 所 謂 的 “ 人 民 公 社 ” , 人 民 沒 有 任 何 權 利 , 其 頭 目 和 幹 部 均 有 中 共 任 命 和 掌 握 。
  “ 人 民 公 社 ” 下 設 生 產 大 隊 和 生 產 隊 。 人 民 被 集 中 后 , 幾 百 人 只 能 擠 在 “ 集 體 食 堂 ” 吃 飯 , 而 不 允 許 在 自 家 私 人 屋 頂 上 冒 煙 。
  以 農 民 為 例 , 當 時 以 “ 大 躍 進 ” 為 名 , 強 迫 人 民 每 天 勞 動 10— 12小 時 , 有 時 甚 至 要 干 到 凌 晨 2— 3點 鍾 , 如 此 終 年 勞 作 , 到 年 終 則 以 “ 愛 國 糧 ” 、 “ 農 業 稅 ” 、 “ 教 育 費 ” 、 “ 牧 業 稅 ” 、 “ 戰 備 糧 ” 、 “ 備 荒 糧 ” 、 “ 余 糧 ” 等 各 種 名 目 下 , 包 括 糧 食 、 肉 類 、 奶 乳 食 品 、 皮 毛 類 等 大 部 分 產 業 被 中 共 掠 去 , 留 給 生 產 者 的 則 佔 全 部 產 品 的 三 分 之 一 , 甚 至 更 少 , 特 別 是 1959年 起 , 中 共 鼓 吹 深 入 開 展 “ 節 約 糧 食 ” 和 “ 節 約 鋼 鐵 ” 的 運 動 。 西 藏 人 民 的 口 糧 大 幅 度 下 降 后 , 將 大 量 的 糧 食 運 往 中 國 內 地 ; 以 安 多 夏 河 縣 扎 益 公 社 所 屬 下 扎 益 大 隊 為 例 , 該 大 隊 有 十 三 個 村 莊 , 100余 戶 人 家 共 750余 人 , 1959年 秋 收 時 , 中 共 派 “ 幹 部 工 作 隊 ” 每 天 前 來 農 田 或 麥 場 監 督 , 並 每 天 登 記 糧 食 入 倉 斤 數 , 隨 後 以 上 例 各 種 名 目 的 費 用 , 將 大 部 分 運 走 , 給 農 民 們 只 留 下 僅 夠 吃 幾 個 月 的 口 糧 。 每 個 勞 動 力 每 天 只 有 六 兩 的 口 糧 ( 每 兩 約 合 31•25克 , 六 兩 合 為 187•5克 ) 幾 個 月 后 , 口 糧 定 額 再 次 減 低 到 四 兩 ( 125克 ) 。 由 於 缺 糧 , 中 共 幹 部 便 讓 人 們 使 用 所 謂 的 “ 加 工 麵 粉 ” ( 即 將 麥 桿 等 研 磨 成 粉 末 ) , 人 們 為 了 求 生 , 不 得 不 食 用 野 菜 和 皮 革 盛 器 、 老 鼠 等 一 切 可 以 咽 下 的 東 西 。 即 便 如 此 , 至 1960年 該大 隊就 有 102人 餓 死 。 因 飢 餓 年 方 二 十 五 歲 左 右 的 年 輕 小 伙 子 都 需 要 依 持 拐 杖 方 能 站 立 或 行 走 。雖 然 如 此 , 中 共 仍 強 驅 人 們 到 田 間 勞 動 , 許 多 人 就 死 在 去 上 工 的 路 上 。 經 常 都 是 上 午活 著 , 下 午 就 命 歸 黃 泉 ; 昨 日 為 朋 友 送 葬 , 今 日 卻 自 己 被 別 人 送 上 天 葬 台 的 例 子 不 勝 枚 舉 , 其 慘 狀 目 不忍 睹 。
  當 時 , 有 部 分 心 底 善 良 的 村 幹 部 , 為 了 減 輕 人 民 的飢 餓 , 而 在 麥 場 隱 匿 糧 食 被 中 共 幹 部 查 出 后 ,則 指 責 為 “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集 體 經 濟 ” 為 名 遭 鬥 爭 或 毒 打 。 例 如 ﹕ 扎 益 博 拉 塘 村 生 產 隊 長 桑 吉 草 ; 為 了 鄉 親 們 的 利 益 , 而 在 草 堆 中 藏 匿 了 千 余 斤 糧 食 , 被 中 共察 覺 后 , 對 她 進 行 了 連 續 十 余 天 的 鬥 爭 和 毒 打 。 因 她 不 堪 忍 受 這 種 非 人 折 磨 而 被 迫 自 盡 。 類 似 的 事 件 在 整 個 西 藏 極 為 平 常 , 比 比 皆 是 。 一 個 家 庭 中 , 哪 怕 搜 出 半 市 斤 糧 食 , 都 要 遭 到 嚴 厲 的 “ 批 斗 ” 。 整 個 聲 稱 , 當 時 是 因 “ 三 年 自 然 災 害 ” 所 造 成 , 其 實 當 年 安 多 地 區 根 本 就 沒 有 發 生 什 麼 “ 自 然 災 害 ” 。
  1959年 至 1962年 間 ,中 共 在 夏 河 縣 所 屬 日 俄 爾 寺 廢 墟 上 建 立 了 實 為 監 獄 的 所 謂 “ 政 治 學 校 ” 。 開 始 有 800余 名 僧 人 , 到 1962年 僅 剩 200人 左 右 , 其 余 全 數 被 餓 死 ; 這 些 並 不 是 沒 有 糧 食 , 而 是 在 所 謂 “ 節 約 ” 之 名 下 所 發 生 的 。 1962年 該 監 獄 撤 消 時 , 有 幾 萬 斤 糧 食 儲 存 在 該 監 獄 的 倉 庫 內 , 這 些 都 是 眾 所 週 知 的 事 實 。
  由 此 可 見 , 當 時 因 大 飢 餓 使 千 百 萬 西 藏 人 喪 身 , 完 全 是 中 共 有 意 識 地 人 為 所 造 成 。
  1962年 左 右 , 中 共 關 閉 所 謂 的 “ 人 民 公 社 ” 的 集 體 食 堂 , 實 行 所 謂 的 “ 按 勞 分 配 ” , 允 許 自 家 開 灶 , 該 政 策 一 直 實 行 到 1980年 。 此 所 謂 “ 多 勞 多 得 , 少 勞 少 得 , 不 勞 不 得 ” 政 策 , 使 老 幼 等 沒 有 勞 動 能 力 的 人 失 去 一 切 生 活 來 源 。 一 般 的 勞 力 則 每 年 要 勞 動 350天 左 右 。
  1965年 , 我 被 下 放 參 加 “ 勞 動 改 造 ” 的 生 產 隊 為 例 ﹕ ( 今 夏 河 縣 所 屬 奈 西 龍 巴 一 半 農 半 牧 地 區 ) 按 每 年 參 加 勞 動 350天 計 算 , 年 底 分 紅 時 , 累 積 可 達 2800—4200 個 工 分 , 名 義 上 按 勞 動 態 度 評 工 分 , 但 他 們 主 要 以 家 庭 成 份 來 劃 分 。 此 有 三 個 工 分 等 級 , 被 評 為 頭 等 者 一 天 可 得 12個 工 分 、 二 等 者 為 10個 工 分 、 三 等 者 為 8個 工 分 ; 以 二 等 所 得 為 例 , 一 年 不 請 假 、 不 生 病 、 勞 動 350天 , 年 終 可 累 積 3500個 工 分 , 加 上 需 積 肥 2000市 斤 ( 1000公 斤 ) 得 工 分 200個 , 總 計 工 分 為 3700個 , 以 每 10個 工 分 得0• 05 元 人 民 幣 計 算 , 每 年 分 得 185元 人 民 幣 ; 其 中 減 去 分 配 口 糧 360斤 ( 180公 斤 ) 的 價 值 58元 ; 馬 鈴 薯 75公 斤 , 15元 人 民 幣 ; 酥 油 5公 斤 , 7元 人 民 幣 ; 肉 15公 斤 , 15元 人 民 幣 ; 羊 毛 5公 斤 , 10元 人 民 幣 ; 羊 皮 3張 , 9元 人 民 幣 ; 總 計 用 去 110元 人 民 幣 , 真 正 分 配 到 手 的 就 剩 下 75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10•71美 元 ) 這 就 是 終 年 勞 動 的 成 果 , 也 是 整 整 一 年 當 中 唯 一 的 生 活 來 源 。
  第 一 等 勞 力 每 天 可 得 12個 工 分 , 按 第 二 等 方 法 計 算 , 累 積 得 工 分 4200個 , 年 終 可 分 配 220元 人 民 幣 , 扣 掉 分 配 物 的 價 值 , 還 剩 110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15•71美 元) 。
  第 三 等 勞 動 力 每 天 可 得 8個 工 分 , 累 積 3000個 工 分 , 減 去 所 分 配 之 口 糧 價 值 , 還 剩 40元 人 民 幣 ( 折 合 5•71美 元 ) 。
  還 有 一 種 半 勞 動 力 , 指 未 滿 18歲 的 勞 動 力 , 每 天 最 多 得 5個 工 分 , 每 年 積 累 1750工 分 , 減 去 口 糧 等 的 價 值 , 只 有 11•5元 人 民 幣 。 如 果 一 個 家 庭 中 有 不 能 勞 動 的 老 人 和 小 孩 ; 那 麼 , 他 們 的 口 糧 就 要 從 該 家 庭 中 的 勞 動 所 得 中 扣 除 ; 便 部 分 勞 力 少 , 人 口 多 的 家 庭 , 年 終 分 紅 時 不 僅 分 文 不 得 , 還 要 倒 貼 幾 十 元 至 上 百 元 人 民 幣 , 1969年 左 右 , 我 所 在 的 生 產 隊 有 50余 人 , 耕 田 150余 畝 旱 地 ( 只 能 靠 降 雨 ) , 每 年 可 收 獲 四 至 五 萬 斤 糧 食 , 其 中 留 用 籽 種 5000斤 , 戰 備 糧 5000斤 , 另 向 中 共 交 “ 愛 國 糧 ” 及 其 它 稅 額 約 12000斤 , 剩 下 的 18000斤 則 分 配 給 全 村 人 一 年 的 口 糧 , 其 分 配 方 式 每 年 不 同 , 有 時 百 分 之 六 十 按 勞 力 分 配 , 百 分 之 四 十 按 人 口 分 配 , 有 時 則 相 反 。 根 據 中 共 政 策 , 象 我 這 樣 屬 於 “ 四 類 分 子 ” 的 人 , 不 管 其 勞 動 能 力 如 何 , 其 工 分 不 得 評 入 第 一 、 第 二 等 ; 而 且 年 終 結 算 時 , 如 果 其 工 分 高 於 貧 下 中 農 , 則 高 出 部 分 不 予 計 算 , 並 且 還 要 降 到 比 貧 下 中 農 少 一 點 。 節 假 日 “四 類 分 子”不 得 享 受 , 甚 至 在 早 上 或 傍 晚 休 息 時 間 , 位 於 偏 僻 地 區 的 中 共 基 層 幹 部 仍 會 命 令 去 送 信 , 凡 髒 活 、 累 活 、 重 活 都 派 “ 四 類 分 子 ” 去 幹 。 平 時 , 中 共 基 層 幹 部 和 “ 民 兵 ” 為 雞 毛 蒜 皮 的 事 , 動 輒 就 對 “ 四 類 分 子 ” 大 打 出 手 , 進 行 所 謂 “ 鬥 爭 ” 。 對 此 , “ 四 類 分 子 ” 沒 有 任 何 講 理 或 爭 辯 的 權 利 。
  以 上 雖 是 中 共 的 意 願 , 但 我 所 在 的 村 莊 或 村 民 均 為 心 底 善 良 之 人 , 中 共 幹 部 在 場 時 , 雖 不 得 不 應 付 行 事 ; 正 當 中 共 幹 部 不 在 場 時 , 則 安 排 我 去 幹 一 些 看 守 田 地 , 驅 逐 麻 雀 或 放 馬 等 輕 活 ; 晚 上 或 沒 人 時 則 給 我 食 品 和 燒 柴 等 , 也 有 很 多 叫 我 去 他 家 給 飯 吃 的 , 如 此 心 地 善 良 的 人 亦 不 是 少 數 。 在 那 艱 苦 而 悲 慘 的 歲 月 里 , 我 並 沒 有 被 餓 死 , 而 且 現 在 能 見 到 神 聖 的 西 藏 政 教 領 袖 達 賴 喇 嘛 的 風 采 與 慈 容 , 並 聆 聽 他 的 教 誨 , 這 些 都 是 在 那 段 艱 苦 歲 月 里 曾 幫 助 我 、 照 顧 過 我 的 鄉 親 們 的 恩 德 , 對 他 們 的 善 良 與 慈 悲 , 我 始 終 銘 記 在 心 , 並 時 常 為 他 們 做 祈 禱 、 祝 福 !
  尤 為 值 得 回 憶 的 一 件 事 是 ﹕ 1968年 駐 扎 在 扎 益 的 中 共 幹 部 , 偽 稱 是 人 民 的 要 求 , 決 定 對 我 進 行 為 期 十 五 天 的 鬥 爭 , ( 站 在 群 眾 中 間 , 任 人 辱 罵 或 圍 打 ) 當 時 有 中 共 幹 部 的 監 督 , 人 們 不 得 不 應 付 , 一 旦 中 共 幹 部 不 在 場 , 鄉 親 們 則 馬 上 讓 我 休 息 。 另 外 , 從 一 個 村 莊 批 斗 完 又 押 到 另 一 個 村 莊 的 途 中 , 眾 目 睽 睽 之 下 , “ 民 兵 ” 騎 馬 趕 我 前 行 , 但 到 沒 人 的 地 方 則 自 己 下 馬 讓 我 騎 , 再 遇 到 無 人 的 森 林 處 , 還 讓 我 休 息 , 並 從 背 包 中 拿 出 早 已 給 我 準 備 的 食 物 讓 我 吃 , 等 到 吃 飽 和 恢 復 精 力 后 才 出 發 去 目 的 地 , 他 們 利 用 一 切 可 以 利 用 的 機 會 和 各 種 手 段 幫 助 我 、 關 心 我 、 照 顧 我 。 當 然 , 還 有 許 多 令 我 感 動 至 深 的 故 事 , 就 此 擱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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